酒店劳动纪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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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完善日常考勤工作
中的操作流程,行政人事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酒店集团相关
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店全体员工。
第三条基本定义
1、迟到:上班时间已到仍未到岗;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
3、脱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
4、旷工:无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
有下列情况者,均按旷工论处:迟到、早退或脱岗连续超过60分钟;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者。
迟到、早退或脱岗连续超过60分钟,不足4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含)的,视为旷工1天。
5、考勤统计时间: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第四条考勤是酒店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部门领导、考勤员及全体员工务必高度重视。
第二章考勤规定
第五条酒店根据各岗位工作性质与实际需要,对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经理、销售人员及车队驾驶员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各部门主管、服务人员、技术人员、预定接待人员、大堂副理、总机礼宾员、采购质检员、保安员、宿管员、健身教练、救生员、收银员、核数员、信贷专员、清洁工、管事员、厨房人员、会议
统筹人员等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各部门须根据酒店下周生意预订情况,合理安排员工班次,并提前一周在Kronos考勤系统中排班。在考勤当周,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及时、灵活调整员工班次,安排员工加班(点)或补休(钟),并于下一周周一下班前在Kronos考勤系统中做好上周考勤维护工作。
第七条全体员工须在指定打卡机上进行打卡方视为有效打卡。上班打卡时间只是员工抵达打卡地点的凭证,员工只有在规定上班时间前更换好制服并整理好应有的仪容到岗位报到,方视为准时上班。凡上班时间仍未到岗者,将视时间长短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员工、市场营销部外销人员、娱乐中心DJ公主只需打上班卡,其他员工上下班均须打卡。两头班的中间休息也需打卡。
第八条员工因手指受伤、脱皮、等原因临时不能正常打卡的,须在有效时间内到当值直属上级处签到(签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第二个工作日内报备行政人事部,否则视同旷工。
员工因指纹磨损、指纹不清晰等原因长期不能正常打卡的,经直属主管证明、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报行政人事部申请密码打卡。行政人事部将不定期的对密码打卡员工的打卡情况进行抽查,如有委托他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及以上的处罚。
第九条员工确因工作需要直接外出不能按时打卡的,须在当天填写《公务外出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第二个工作日内报备行政人事部,否则视同旷工。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半天的,仍需按上述要求提交《公务外出单》,同时应根据实际在岗时间打上、下班卡,只打一次卡或不打卡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忘记打卡或旷工处理。
第十条违反考勤规定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主管级及以上员工每次扣罚20元,主管级以下员工每次扣罚10元;迟到、早退时间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含)以内的,主管级及以上员工每次扣罚50元,主管级以下员工每次扣罚20元。
月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超过六次(含六次)者,扣罚本人当月全部浮动奖金。
2、旷工半日扣罚半个工作日的固定工资和三个工作日的浮动奖金。连续旷工两个工作日或当月累计旷工达三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因各种原因(包括忘打卡、排队打不上卡等)不能按时打卡的,须及时填写《考勤异常情况签到表》,经两名以上证明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部门考勤员于三个工作日内报备行政人事部,同时予以当事人20元/次的处罚,否则视同旷工1天。
4、对考勤数据弄虚作假所涉及的员工及考勤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5、由酒店发文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学习及各类值班等须统一考勤管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人员将按文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如因物业客运中心员工班车(仅限每天7点20分从石桥铺大西洋国际大厦出发的班车)晚点导致乘车员工迟到的,需及时填写《员工班车延误证明》,经金碧天下物业客运中心指定人员签字后,在当天报备部门考勤员。同时,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打卡,因班车晚点造成员工迟到的,不列入迟到处罚范围。
第三章假期、加班(点)、调休规定
第十二条所有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带薪假期,国家法定节日如下:
①元旦一天
②春节三天
③国际劳动节一天
④国庆节三天
⑤清明节一天
⑥端午节一天
⑦中秋节一天
员工具体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和具体放假日期以政府相关规定及酒店发文为准。
第十三条加班(点)规定
1、员工因个人原因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额定工作,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自行开展工作不视为加班(点);时长在60分钟以内的不视为加班(点)。
2、因经营需要,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即加点)或节假日工作(即加班),员工应予合作。部门安排主管级及以下人员加班(点)工作须及时填写《员工加班(点)申请登记表》,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经理级人员仅限休息日上班视为加班,且须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人事部审核,报酒店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仅限节假日行政总值视为加班,其他因工作原因必须在休息日上班的,可采取灵活排班的方式进行调班调休,确保当月正常出勤天数;酒店领导班子因工作需要加班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并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员工加班(点)申请登记表》须每周报送行政人事部归档。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岗位,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法定节日加班申请表》报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酒店负责人审批。如因经营状况变化需临时对加班人员进行调整的,须于法定节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法定节日加班人员变更申请表》报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酒店负责人审批。
员工法定节日加班后申请调休的,原则上准予当月补休,法定假日加班调休申请经上级主管审批后及时报备。
4、加班(点)后原则上在3个月内安排补休,确实因工作原因不能补休的,可书面申请延期一次,经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酒店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请假、出差、补休(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