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查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二、优化程序,简化报件(一)改进用地审查要求。
一是优化用地审查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审核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但在预审复函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报批时由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备案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审核把关。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谈储备补充耕地核查的工作流程
140管理学家 CHINA MANAGEMENT MAGAZINE2018年,自然资源部随机抽取6000余个补充耕地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补充耕地不实的现象十分突出,包括项目建设不真实,补充耕地面积不足、水田不实、质量不够,储备的补充耕地实际利用状况为林地、园地,有的撂荒或建设占用,多数项目后期管护不到位等。
对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储备补充耕地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充耕地面积、建设规模、耕地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补充耕地的利用现状、工程维护和地力培肥等后期管护情况[1]。
一、国土调查云耕地实地核查软件国土调查云耕地实地核查软件是利用遥感影像数据、核查项目空间数据及全球导航定位系统(GPS)等多个技术,在核查人员手机上安装App,拍摄带有定位信息和方位信息的补充耕地实地照片和视频,填写实地调查表,核查人员签名,然后上传到电脑端云平台核查系统,电脑端对现场照片、视频及核查表进行检查、补录及修改[2]。
二、储备补充耕地核查(一)核查范围纳入核查的储备补充耕地范围为正式建立“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时纳入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尚未用于和部分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以及此后新备案纳入储备的项目。
(二)核查内容核查内容主要包括补充耕地面积、建设规模、耕地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补充耕地的利用现状、工程维护和地力培肥等后期管护情况。
(三)核查方式现场拍照摄像。
在核实耕地现场,选取合适的角度,拍摄能够准确清晰反映项目区地块、周边相邻地块耕地利用、工程设施、地貌特征等情况带有定位信息和方位信息的照片和视频。
每涉及新加的耕地位置最少要拍摄三张或以上及总长不短于一分钟的视频,如项目区范围较大或包含多个地块时,应适当增加照片和视频数量。
三、工作流程(一)内业准备1.核对项目备案信息核查人员在“补充耕地核查系统”中,对项目备案信息进行梳理,核对信息下发是否有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补充耕地信息及补充耕地地块信息,作为外业核查的基础资料。
补充耕地项目审核技术要求与技术问答(修订版20210812)
补充耕地项目在线核实技术要求及问答第一部分审核技术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指标信息可追溯、可核实,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367号)、《关于2017年前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12号)和《关于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功能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32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补充耕地项目在线核实的技术要求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审核范围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且通过省级审核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含新增类备案项目、补录类备案项目、整改类项目等)。
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耕地备案内容及格式要求》规定的21项备案指标,即:新增耕地备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各指标解释说明:1.项目类型:指新增耕地项目的类型,具体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指“拆旧区”复垦为耕地区域,新增耕地指标指增减后节余部分,有关情况需要在备案时说明清楚;工矿废弃地复垦也属于新占用和复垦新增耕地增减节余的,依照前述要求执行。
2.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计划、实施、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部门,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法人单位(承担单位)所属部门填写;对于农民、企业和社会资本开展的项目,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部门填报。
3.土地整治项目编号:指土地整治项目已报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新增耕地按规定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有关信息可通过填写土地整治项目备案编号、从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自动提取,无需重复填报。
4.项目名称:指新增耕地项目名称,需严格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填写。
项目名称具有唯一性,如果新的项目名称与此前已报备项目名称一致,将不能报备录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是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
该政策实施以来,大多数地方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服务保障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
但也有个别地方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重视不够、实地踏勘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存在将现状非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问题;或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以及建设用地等非耕地问题。
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现就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严格限定在国家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最大限度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
各地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中要严格把关,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严格补划任务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必须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补划地块应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2367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是部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的信息化监管平台。
为严格耕地保护监督,确保占补平衡真实可信,部改进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掌握改进要求,严格落实占补平衡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具备新增耕地报备入库、指标使用、后续监管等多种功能。
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耕地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新增耕地规模、类型、质量和地块坐标,以及新增耕地实施前后图片影像等。
新增耕地项目备案后形成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面积和粮食产能(根据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等别自动计算)3类指标,将分别纳入项目所在县级补充耕地储备库。
建设用地申报涉及占用耕地时,应用新版系统分类分别从储备库中核销指标落实占补平衡,核销确认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
新增耕地备案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
二、加大审核把关力度,确保新增耕地真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新增耕地报备,报备前要依据相关资料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实地核查新增耕地利用现状,并利用统一的外业核查软件拍摄照片视频资料,确保新增耕地真实可信并可核实。
地(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报备的新增耕地逐级审核确认,并组织实地抽查,发现不真不实、报备不规范的,不得审核通过;部组织对省级审核确认、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逐一复核,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发现问题或存在疑问的,从库中退回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整改。
新版系统设置了新增耕地报备提前预检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0.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深化耕地占补平衡改革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加强管理政策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围绕《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考虑、具体细化措施、耕地“占优补优”、贯彻落实要求等问题,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记者:《通知》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非农建设占用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我们主要通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弥补耕地流失。
这项制度实施20多年来,有效弥补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倒逼了各类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耕地减少的原因日趋多元,特别是近年来,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之间转换的平衡格局被打破,造林种树和种果种茶等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耕地占用与保护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一些地方接近枯竭,加之保护生态的刚性约束,通过开垦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
此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偏走样,出现了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改革来解决。
对此,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精简报批资料,严格审批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报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用地报批方式(一)圈内建设用地报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分批次报批和单个项目(或项目打捆)的方式进行报批。
其中分批次报批的,可不带项目,设区的市州每年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批次,县市每年一般不超过两个批次。
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等四个城市的中心城区用地报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圈外项目用地报批。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二、精简审查报批内容(三)合理确定审查内容。
在报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省厅主要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包括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地类权属、土地用途、耕地占补平衡、拟征地告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等情况,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圈内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还要审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用地规模及供地方式等情况。
(四)精简用地报批资料。
对涉及项目选址包括压覆重要矿床和地灾评估资料在用地预审环节予以审核,相关资料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不再要求提供。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要求以补足耕地数量和提质改造耕地(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相结合方式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耕地保护优先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要坚持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和耕地保护优先原则,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坚持不占、少占耕地,特别是要避让水田等优质耕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完善时,要坚持保护优先、以补定占原则,水田、高质量等别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要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约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要由原来的“要增量”向“盘存量”转变,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二、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审核(一)用地报批审核。
对无法避让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表》见附件1),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是⼈类赖以⽣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
进⼊21世纪,⼈⼝不断增多,耕地逐渐减少,⼈民⽣活⽔平不断提⾼,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先要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指⾮农业建设经批准占⽤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于开垦新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耕地单位和个⼈的法定义务。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内容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任何建设占⽤耕地都必须履⾏开垦耕地的义务,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耕地的单位。
具体的责任者是:①城市建设⽤地区统⼀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民政府,造地的费⽤可以打⼊建设⽤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民政府承担;②城市建设⽤地区外的建设项⽬⽤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③村庄、集镇建设占⽤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民政府⼟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同时规定,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政府⼟地管理部门履⾏造地义务。
2.省级⼈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省级⼈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包括制定耕地开垦计划、对建设单位和县、市⼈民政府开垦耕地进⾏监督和组织开垦耕地。
3.补充耕地⽅案的编制与审核补充耕地⽅案编制的主体⼀般是县级⼈民政府⼟地主管部门。
直辖市或省辖市⼈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地占⽤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补充耕地⽅案的内容包括建设⽤地名称、被占⽤耕地⾯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地块的位置、⾯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方案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制度内容1. 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遵循“先占先补、量额相抵、质量等效、功能相补”的原则,确保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充耕地。
2. 耕地占补的管理机构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耕地占补管理机构,负责耕地占补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占补平衡制度的顺利实施。
3. 耕地占用的审批程序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前,必须向当地耕地占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充耕地。
4. 耕地占补的奖惩措施对于违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补充耕地不到位的,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确保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5. 耕地占补的监督和评估地方政府将建立健全耕地占补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实施方案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占用耕地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规范补充耕地的程序和标准,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视程度,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3.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占补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耕地占补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实施。
4. 加强监督和评估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耕地占补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总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9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0月10日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易地耕地占补平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州)或县(市、区)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通过在省内本行政区域外补充耕地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行为。
天府新区范围的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任务在指定行政区域内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初验合格后,经国土资源厅终验并颁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下简称《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且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农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以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进行。
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在本市(州)的县(市、区)之间进行流转,能在本市(州)内调济解决的不得跨市(州)流转;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可跨市(州)进行有偿流转,但不得二次流转。
第五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结果可控”的要求,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闽政办[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我省大力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连续十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
但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难度大,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需求逐年加大,耕地占补平衡形势日益严峻。
为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用地需求,现将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开源节流并举;强化各级政府补充耕地的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完善考核机制;全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海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一)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科学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着力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联动机制,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充分调动各方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的积极性。
(三)突出重点,分类推进。
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重点,适度实施土地开发,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四)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坚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二、完善补充耕地计划和项目管理(一)下达补充耕地任务。
省政府按照各设区市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依据上述三项因素的具体权重,核定并下达各设区市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补平衡”规定,确保全省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整治规划各设区市要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以补定占需要,制定年度补充耕地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及立项、实施、验收时限,把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落到实处。
认真落实以补定占制度,将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补充耕地任务落实情况挂钩。
自2013年起,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下达各设区市的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不超过该市当年末补充耕地储备量。
二、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勘查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须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勘查设计单位要对项目区进行实地勘查,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项目设计,并对勘查设计成果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地类和面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变更调查成果相一致。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基础审核,全面审定地类和面积、项目选址、项目预算等内容。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7.26•【文号】自然资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做好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要求,扎实推动《办法》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状况,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做出的重大部署;是妥善解决保护与发展用地矛盾,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采取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实行的有效途径。
各省(区、市)要充分认识实施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准确掌握规定要求,扎实做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工作,确保中央部署落到实处。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要求,在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研判和工作安排。
要首先立足选址避让、采取工程技术等综合措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坚持补充耕地县域平衡为主、省域调剂为辅、国家统筹为补充。
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坚决防止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为名擅自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使用标准,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严防违背自然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盲目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
二、加强论证分析,规范申报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涉及占用耕地省份和补充耕地省份。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新要求,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的主要手段,消化批而未用土地是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举措。
两项工作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三大职责的有效履行,事关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的维护,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我省建设占用耕地压力不断加大,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受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建设用地批而未用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耕地占补平衡能力不足和批而未用率较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国土资源发展的主要“瓶颈”。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提出,“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和“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4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3月9日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实施新增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是指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先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地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当依法依规拆除复耕的,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可以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的,在市、县完成组卷报批时,解除冻结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违规用地图斑,县(市、区)及时组织核查判定,认定是否属于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并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判定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对各地上报的核查成果进行内业审核,存在疑异的进行现场核实,确定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逐月形成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清单。
耕地占补平衡审计整改措施
耕地占补平衡审计整改措施
对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审计整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明确责任主体、
管理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相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
确保补充耕地的质量和数量与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相当,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
3.实施奖惩措施:对在耕地占补平衡中表现突出的地区或个人
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4.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科技研发和应用,提高耕地质量监测和
评估的技术水平,为耕地占补平衡提供科学依据。
5.促进多方参与: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在耕地占补平衡
中的合作与参与,形成共同治理的局面,提高整改效果。
6.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耕地保护和耕地
占补平衡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耕地占补平衡审计整改需要从制度建设、监管力度、奖惩措施、技术进步、多方参与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综合施策,才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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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5〕14号)第三条
二、申请条件
(一)政府重视,群众同意,资金有保障,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经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建设,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和资金已经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各行政村应相邻,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15000亩;
(三)土地开发项目规模不低于50亩,开发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坡度低于25°,海拔一般不超过3000米,具备道路通达和水源保障条件。
河滩地开发必须具备达标的防洪河堤,或经批准建设达1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坝工程。
三、申报材料
根据不同情况,由项目申报单位分别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原件);
(二)勘测定界报告(原件,采用AutoCAD图形文件格式);
(三)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原件);
(四)预算书(原件);
(五)规划设计图及单体设计图(比例尺1:2000,重点部位1:500)(原件);
(六)专家评审意见(原件);
(七)土地权属证明(原件)。
四、办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事项信息及其申报材料扫描录入智慧政务平台(1个工作日);
(二)行政审批科对申请材料的要件形式进行初审(1个工作日);
(三)行政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通过巴中市智慧政务平台运转到局耕保科办理(12个工作日);
报市政府审批或转报省政府审批(时间另计);
(四)项目申报单位到市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1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省政府审批时间)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7 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0827)5267898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中心:.cn/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cn/
八、办理时间
9:00-12:00 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巴中市巴州区广场街67号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申请条件
(一)政府重视,群众同意,资金有保障,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经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建设,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和资金已经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土地开发项目规模300亩以上、750亩以下,开发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坡度低于25°,海拔一般不超过3000米,具备道路通达和水源保障条件。
河滩地开发必须具备达标的防洪河堤,或经批准建设达1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坝工程。
三、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