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好意施惠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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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行为法律问题探究

好意施惠行为法律问题探究

好意施惠行为法律问题探究近年来,好意施惠行为愈发普遍,不少人为帮助别人而付出自己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

然而,这些好意施惠行为背后也存在着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问题,并且针对相关问题提供实例分析。

一、关于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义务好意施惠行为一般指帮助、救济他人的自愿行为。

普遍认为,自愿帮助他人是一种行为的自由,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好意施惠行为却需要注意一些法律义务。

例如: A同学在街头救助一位晕倒的陌生人,为其购买了药品和温馨。

之后陌生人恢复健康并离开,而A同学要求陌生人支付医疗、护理费用等,但被拒绝了。

这种情况下,A同学并不能强制要求陌生人支付所产生的费用,因为这属于无偿施惠行为。

二、关于好意施惠行为的民事责任尽管好意施惠行为是为了帮助他人而进行的,但仍然可能触犯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好意施惠人需要遵守民事法律规定,法官有权裁定好意施惠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 B同学向同事C提供了一份文档,在查看文档时,C的电脑感染了病毒造成了数据丢失。

为此,C要求B赔偿数据修复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B同学向C同事提供的是有害的文档,因此B同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好意施惠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些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D同学向朋友E借了一把刀,把刀借给E是好意施惠行为,但是当E用这把刀犯下了违法行为时,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需要考虑到好意施惠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

综述,好意施惠人需要认真负责和思前想后,尤其是需要斟酌好行为的后果,确保行为不会违反法律。

同时,好意施惠行为接收方亦不要产生权利缺失或误解,保持感激并尽可能回报。

我们可以看到,好意施惠行为与法律问题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那么,应该如何有效地解决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问题呢?首先,对于好意施惠人而言,应该在进行这种行为之前对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充分的评估和考虑,确保不会违反法律。

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哪些?

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哪些?

The man who has made up his mind to win will never say .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哪些?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双方之前并没有真实的给付请求权,另外施惠者对受惠者所造成的伤害并不需要负赔偿责任等。

好意施惠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难的,主要的原因在于是否由好意施惠而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另一方是否对相关事项进行理解。

一、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哪些?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

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

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

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

王泽鉴先生认为:好意施惠关系,尤其是在搭便车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惟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之。

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将其限于故意事重大过失。

王先生的观点值得赞同。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并未侵害他方权利,仅因其不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致对方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如乙未依“约定”叫醒甲,致甲未能在A站下车,为此甲支出了额外费用,乙对甲支出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但乙若故意未叫醒甲,致甲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应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责任。

二、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民事法律关系和好意施惠的区分标准

民事法律关系和好意施惠的区分标准

民事法律关系和好意施惠的区分标准作者:张松勤来源:《赢未来》2019年第28期摘要:《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法典的颁布对民事法律关系和行为做了详尽地定义和诠释,成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则。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以法的形式体现在社会生活当中,它的权利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好意施惠则是民事主体单向地给予对方善意好处的行为,本意是增进相互间的情谊,两者本质上存在很大差异。

本文就民事法律关系和好意施惠之间的涵义和区分标准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主观认定;客观要件民事行为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关系,而由民事行为衍生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是社会生活中发生最频繁调解最多的关系之一,其关系调解也是民法体系关注的核心问题,将覆盖到民法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好意施惠也是民事行为的一种,主要是生活中的日常行为,如帮人带东西、帮人接送孩童、给人解答一些生活问题等等。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好意施惠的概述1.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法学界对其通常的解释是在民事法律体系的标准下,调整法律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社会性关系,它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二者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主要调解主体的权利义务。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平等法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法规和刑法。

二是关系的产生完全出自自愿,没有被胁迫或者强迫的因素。

三是约束的强制性,该类关系受到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是法律强制约束功能的具体体现。

1.2关于好意施惠的简述和特征好意施惠,是人为处于良好的道德自觉而主动实施一种帮助他人的行为,社会关系不仅包括严肃的法律关系,亲情、友情、爱情这些人际间的感情关系是构成多彩社会的必要元素,当他人面临困难,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怜悯还是道德的自觉,积极主动尽力所能去帮助,让他们早日摆脱困境。

因此该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未受到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出自内心的善意,向对方给予帮助而做出的承诺或者具体行动。

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协议规定上,好意施惠一般是不构成协议合同的,但赠予行为一般是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的,一般情况下赠予行为发生后是不可以进行追回或者反悔的。

一、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从概念上进行比较,两者似乎泾渭分明,但在实务上多将好意施惠关系当成无偿合同来处理。

实际上两者权利义务相差甚巨,准确理解和掌握二者区别至关重要。

1、判断标准一——效果意思。

考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效果意思。

此处的效果意思专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

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实为对内心意思的一种猜测,具有不确定性。

例如,甲驱车到A地办公,因乙是A地人,近日将返家,便邀其同行,甲是否有意与乙缔结无偿运输契约之合意?无法明判。

有学说认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当事人得明示之,如表示其所约定的乃属“君子协定”。

将“明示”作为区分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标准之一是可行的,但显非唯一标准也不宜将其绝对化,因为它隐含着将大量的好意施惠关系归入无偿合同之嫌。

假如乙在运输途中因意外死亡,则甲将因《合同法》第302条、第290条所确立的无过错归责和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显不公平的。

2、判断标准二——公平原则。

解释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应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

3、判断标准三——交易习惯。

结合交易习惯来理解。

交易习惯,是指某种存在于交易中的行为习惯和语言习俗。

这种习惯或者习俗通常出现在某个特定的交易参与人阶层,该交易阶层的成员通常都遵守这些习惯和习俗。

对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区分之关键,是对当事人主观意思的识别。

施惠人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应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认为意思表示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从而使双方之间本为好意施惠的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

当事人自愿负法律上之义务,法不禁止,这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其它情况好意施惠关系既然不属于契约,无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人自不能基于施惠之表示而请求施惠人履行。

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施惠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一方提供帮助或者便利,不追求任何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行为无处不在,如邻居帮忙搬家、朋友借车等。

然而,在法律层面,好意施惠行为并非不受约束,其法律后果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好意施惠行为的定义、法律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好意施惠行为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 定义好意施惠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一方提供帮助或者便利,不追求任何经济利益的行为。

好意施惠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自愿性: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进行的,不存在任何强制或者欺诈。

(2)无偿性:好意施惠行为不追求任何经济利益,行为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是出于善意。

(3)非法律义务: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人没有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法定义务。

2. 法律特征(1)非合同行为: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合同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2)非侵权行为:好意施惠行为不涉及侵权行为,行为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时,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3)非法律义务行为: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人没有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法定义务。

三、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为人免责在好意施惠行为中,行为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时,若发生意外事故,一般不负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原因,导致损害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好意施惠行为中,行为人免责的情形较多。

2. 受益人责任在好意施惠行为中,若受益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利用行为人的帮助或者便利,导致损害发生的,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因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受益人责任主要表现为过错责任。

3. 侵权责任在好意施惠行为中,若行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法律后果(3篇)

好意施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施惠是指一方基于好意而向另一方提供帮助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行为较为常见,如邻居帮忙搬家、朋友间相互借车等。

然而,在法律层面,好意施惠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直是学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好意施惠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好意施惠的定义与法律性质1. 定义好意施惠是指一方基于善意、友情或者道义等原因,自愿向另一方提供帮助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无偿的,且不涉及任何法律义务。

2. 法律性质关于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两种观点:(1)好意施惠不属于法律行为。

此观点认为,好意施惠行为缺乏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好意施惠属于法律行为。

此观点认为,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可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三、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1. 好意施惠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1)不产生法律义务。

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义务,当事人之间不承担法律责任。

(2)不产生侵权责任。

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果造成他人损害,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不产生违约责任。

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承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1)侵权责任。

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果一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

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当得利。

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果一方因对方的好意施惠而获得利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乙是邻居,甲因搬家需要帮助,乙主动提出帮忙。

在搬家过程中,乙不慎将甲的物品损坏。

根据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乙不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司法考试近年来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下面从下它的定义、判断标准、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以及好意施惠关系履行请求权为广大司考生进行全面细致的解析。

好意施惠指好心热情地表达了对于对方的关怀,但是,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这在生活当中是属于正常现象。

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未设规定,实务上亦无判例可供借鉴。

一、好意施惠关系判断标准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二、好意施惠不同于无偿合同好意施惠即没有接受法律拘束的意思,通常不会产生法律关系,不由法律而由道德、友谊等其他机制调整。

不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欠缺法律效果意思,典型的情形如下:1、答应嫁给你或者娶你:这一般是忽悠人的,岂能当真?2、邀请朋友吃饭:朋友说以后的某日请你吃饭,如果不请,岂有法律责任?3、到站叫醒:旅途中遇到陌生人,两人聊天甚欢,后西安到站欲睡去,让后到站的一方到站交自己,结果,结果在到站的时候,都睡的像猪猪一样,先到站者岂能要求对方赔偿?4、搭便车:朋友说让你搭顺风车去某地,后来失言,难道可以请求其对你造成的损害?三、可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2、邀请邻居未成年儿童去游泳:由于邀请的在先行为产生了一种义务,即对于未成年儿童的精心照顾,没有尽到者,承担侵权责任。

1、强行劝酒:这是一种恶习,尽管是好意,但是如果因此而造成对方收到伤害的,承担侵权责任4、答应别人后又故意不叫醒对方:上述第四中情形中,如果后到站者没有睡着,看着先到站一方熟睡而故意不叫醒对方的,承担赔偿责任。

3、开车出车祸(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上述请别人搭便车的情况下,尽管自己只是随便说说,但是对方非常认真,最后碍于情面不得不让对方上车,之后在行车途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对方伤害的情形,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的重点

好意施惠的重点

三、可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2、邀请邻居未成年儿童去游泳 :由于邀请的在先行为产生了一种义务,即对于未成年儿童的精心照顾,没有尽到者,承担侵权责任。
1、强行劝酒:这是一种恶习,尽管是好意,但是如果因此而造成对方收到伤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4、答应别人后又故意不叫醒对方:上述第四中情形中,如果后到站者没有睡着,看着先到站一方熟睡而故意不叫醒对方的,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施惠是司法考试近年来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下面从下它的定义、判断标准、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以及好意施惠关系履行请求权为广大司考生进行全面细致的解析。
好意施惠指好心热情地表达了对于对方的关怀,但是,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这在生活当中是属于正常现象。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未设规定,实务上亦无判例可供借鉴。
一、好意施惠关系判断标准
与法律行为不同,效果的效果意思。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3、开车出车祸(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上述请别人搭便车的情况下,尽管自己只是随便说说,但是对方非常认真,最后碍于情面不得不让对方上车,之后在行车途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对方伤害的情形,承担侵权责任。
四、好意施惠关系履行请求权
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

好意施惠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好意施惠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好意施惠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在现实⽣活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些⼈好意的馈赠施惠的事件。

那么,在我国法律中好意施惠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好意施惠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好意施惠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

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过错原则。

但基于好意施惠的⽆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施惠⼈因其故意或重⼤过失造成受惠⼈⼈⾝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须担责。

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为应当慎⽤,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

1、如果施惠⼈不是故意或者没有重⼤过失的话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好意施惠应当适⽤过错责任原则,施惠⼈若能证明⾃⼰⽆故意或者重⼤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有过错的,则应按照过错⽐例划分各⽅责任。

2、好意施惠⾏为在⽇常⽣活中⼤量存在,好意施惠⾏为致害引发的纠纷也很常见。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好意施惠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此类纠纷发⽣后,相关的责任承担往往⽆法得到妥善解决。

3、好意施惠⾏为既不是法律⾏为也不是事实⾏为,它是由道德规范来调整的社会⾏为。

法律对好意施惠⾏为不予调整,并不意味着因好意施惠⾏为⽽产⽣的其他关系⼀概不由法律调整。

在好意施惠关系⾥,受惠⼈的⼈⾝、财产权利受保护,不容侵害,因施惠⼈的过错发⽣损害,施惠⼈当然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违法⾏为、损害事实、过失和因果联系是好意施惠致害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是其归责原则。

在好意施惠侵权中,施惠⼈负有对相对⼈的注意、谨慎、保护义务。

施惠⼈在施惠过程中应达到的注意义务程度与法律规定、施惠⼈所从事的职业及其从事的具体⾏为等因素相关。

对他⼈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就⽆视。

好意施惠纠纷的诉讼流程1、递交诉讼状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五⽇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前通知当事⼈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陈述;告知证⼈的权利义务,证⼈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证⾔;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发⾔;被告及其诉讼代理⼈答辩;第三⼈及其诉讼代理⼈发⾔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试论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及责任承担

试论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及责任承担

试论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及责任承担作者:冯丹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搭乘便车、帮朋友寄信,陪好友逛街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一般归之为好意施惠。

它符合人们之间相互帮助的传统美德,也是一种增进情义的行为。

但同时因好意施惠而引发的纠纷也很常见,可谓“悲喜交加”。

面对发生纠纷时人们处理该问题的困惑与迷茫,本文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好意施惠的基本理论以及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纠纷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好意施惠;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一、好意施惠的几个问题(一)好意施惠的概念好意施惠的概念来自德国判例学说,不同的学者对其称呼也不一样:我国的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其称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先生称“施惠关系”;大陆学者多数的称呼是“好意施惠”、“情谊行为”、“君子协议”等等。

对其含义的界定也略有不同。

梅帝库斯说,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在法律层面之外发生的、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依法产生后果的行为;王泽鉴先生认为,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约定,不具有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且不受它拘束的意思就叫好意施惠;王利明则认为,它是一种不由法律调整、不会形成法律上的关系、并且也不能靠法律提供救济、不涉及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而是仅仅由私人友谊来调整的一种普通的社会关系。

以上所述,各有各的道理。

我们认为,它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而是一方当事人出于道德风尚的目的、实施的一种令另一方当事人受恩惠的行为。

“无意”指不具法律强制力,即双方当事人不受法律的拘束。

(二)好意施惠的性质好意施惠是属于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法律行为角度来看,法律行为指有一定的意思表示,因意思表示产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中最关键的元素就是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将从事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为。

但是好意施惠中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仅仅是为了增进情谊,如邀请朋友吃饭,陪好友逛街。

好意施惠行为的认定及其纠纷解决

好意施惠行为的认定及其纠纷解决
第二、从法理而言,法律对无偿合同的调整方式存在特殊性,比如赠与合同,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即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真正履行赠与合同前实际上是可以反悔 的,法律不会强制无偿允诺人履行其诺言。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如果将好意施惠行为界定为合同,也应该许可其在真正履行前 撤销,相对人没有请求施惠人履行的权利。但事实上,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 不发生给付请求权。
第三、好意施惠者虽有意思从事这一行为,但其实施行为的目的性只是增进情谊,而非追求法律后果。换句话说,当事人之 间没有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没有让自已的行为获得法律上约束的意思,如果没有这种意思,就不得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评价 此类行为。
2、从与类似无偿合同的区别来分析
国内有许多学者将好意施惠关系定性为法律关系主要是列举了一些类似无偿的合同类型来加以类型化,其实这样做是没有根据 地推断,抹杀了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的本质,笔者现对无偿合同进行分析,提出其与好意施惠行为的实质区别之处。
【案例三】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 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第一、考查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好意施惠行为本质是非法律行为,施惠人主观上基于情谊或增进感情,没有订立契约的意思,
【关键词】好意施惠 认定 纠纷解决
全文共:9,588字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03年9月26日,张某驾驶私家车到县城逛街,回家途中遇同村夏某请求搭便车回家,张某经夏某强烈请求后遂答 应让其搭乘。途中张某的小车与李某所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夏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李某负同等事故责任,夏某在该事 故中无责任。李某对所应承担的费用履行了给付义务,但张某拒不赔偿。因双方协商无果,夏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 赔偿其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3篇)

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行为屡见不鲜,如帮助邻居搬家具、无偿提供咨询服务等。

这些行为往往出于善意,旨在帮助他人,增进人际关系。

然而,在法律层面,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好意施惠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好意施惠的定义好意施惠,又称好意施舍、善意帮助,是指一方当事人出于善意,自愿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帮助的行为。

好意施惠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自愿实施的,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义务。

2. 善意性:好意施惠行为是出于善意,旨在帮助他人。

3. 非营利性:好意施惠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4. 非侵权性:好意施惠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关于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争议。

以下列举几种观点:1. 无因管理: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

2. 民事法律行为: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3. 非法律行为: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更接近于非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四、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1. 侵权责任:如果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一般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 损害赔偿:如果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2)精神损害:如精神痛苦、精神痛苦导致的财产损失等。

3. 合同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好意施惠行为可能构成合同关系。

第三节 好意施惠关系

第三节  好意施惠关系

三、好意施惠关系履行请求权问题
• 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 •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 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 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 案予以认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好意施惠关系与无偿契约比较
• 以当事人之间有无对价的给付为标准而分类,可 以将契约作有偿无偿之分。无偿契约是当事人从 对方取得利益,而无需支付对价的契约。好意施 惠关系与无偿契约同于无偿性和施惠性,区别在 于好意施惠的当事人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行为 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也就是说 ,好意施惠之人向相对方所作表示,无意接受法 律之约束。因此好意施惠为独立于法律关系之外 的关系。
第三节 好意施惠关系
主讲:罗万里副教授
• 一、好意施惠的概念 • 所谓好意施惠,是指基于好意而实施某项惠及他人 的行为,如代传口信、代接访客、好意领路等。 • 二、好意施惠关系判断标准 •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 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 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 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 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
• 对此,陈某不能接受。她认为,在请刘某吃饭喝酒时以 及在刘某醉酒后,她都没有过错,也尽到了自己的注意 义务,而且自己经济条件有限,根本无力支付如此巨额 赔偿。但刘某毕竟是她请来的客人,而且是在她家里摔 伤的,她感到有些内疚。因此,她愿意适当对刘某进行 补偿。 •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关系不需担责。宴客方与客人 之间的关系,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好意施惠”关系。 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一定行 为使另一方受恩惠,目的在于增进情谊。显然,这种关 系与一般的法律关系是有区别的。而本案中刘某主张所 称的注意观察义务,是一种作为的义务。负有作为义务 的人如果不作为,则要承担责任。因此作为的义务一般 需要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诚实 信用、善良风俗、先前行为而产生。

最高院好意施惠的定义是什么

最高院好意施惠的定义是什么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页眉可删)最高院好意施惠的定义是什么最高院关于好意施惠的定义实际上就是基于当事人良好的道德品质而做出的一些不求回报的好事,比如我们日常在生活当中搭别人的顺风车,对于驾驶员来说这就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只不过,社会中对好意施惠行为引发的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

一、最高院好意施惠的定义是什么?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实施而使另一方受恩惠的法律关系。

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

好意施惠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实施时,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没有向管理人发出希望管理人实施事务管理的意思表示。

好意施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有点相似,但义务帮工是法律行为,而好意实惠是事实行为。

所以,好意施惠关系是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其特性是,施惠人基于情谊或为增进感情而无偿施惠于受惠人(并无法律拘束力),受惠人对施惠人无履行请求权,受惠人受益非不当得利。

好意施惠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

二、好意施惠者的侵权责任承担1、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2、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人们认识到风险,也自愿承担这些风险。

当个人单独从事危险活动时,由自己承担风险没有任何异议。

但是,如果与他人共同从事危险运动时,风险由谁承担?如果受惠者的风险责任由施惠者承担,那么,施惠者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车主要承担包括乘车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但是,作为好意同乘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享受了像车主那样的便利与快捷,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对两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法条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法条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法条是怎样的?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法条: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

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法条是怎样的?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法条: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

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因好意同乘本身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双方并没有形成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双方不受合同法的拘束。

受惠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从好意施惠关系中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权利,故亦不产生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好意同乘本身并没有任何的关系,此时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此,好意同乘时责任的承担,也主要是看驾驶人是否有相应的侵权行为。

民事纠纷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这里可以看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官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上述两个原则的。

在司法实践中,2005年南京市中级法院曾经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搭顺风车出车祸该由谁赔偿规定,驾驶者应对受其邀请或允许搭乘的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乘客有过错,可减轻驾驶者的责任。

该《指导意见》就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但并未形成定稿。

好意施惠致人损害民法总则怎么认定

好意施惠致人损害民法总则怎么认定

The happiest seems to be those who are happy for no particular reason. They are happy only because ofhappiness.(页眉可删)好意施惠致人损害民法总则怎么认定好意施惠致人损害民法总则中认定为过错原则,对于好意施惠是基于无偿和良好的动机的,还有善意的目的,所以会从公平理念处罚,酌情的减轻民事赔偿的责任。

一、好意施惠致人损害民法总则怎么认定好意实惠致损引发的侵权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

好意施惠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实施时,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没有向管理人发出希望管理人实施事务管理的意思表示。

好意施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有点相似,但义务帮工是法律行为,而好意实惠是事实行为。

好意施惠行为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意思,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只是一种事实行为。

好意施惠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

虽然好意施惠人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义务而无偿实施的帮助、保护、救助行为,其结果是必然受惠一方获得利益,但施惠人不能无限制地实施毫无拘束的行为,其实施的施惠行为必须以对方的损失减少到最大限度为目的,不能因施惠行为而扩大对方的损失。

因此施惠人一旦开始进行施惠行为,就必然负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义务,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实施的好意施惠行为应当是安全的,这就是施惠人实施施惠行为的附随义务。

浅析好意施惠的法律责任

浅析好意施惠的法律责任

浅析好意施惠的法律责任作者:李潘米子鑫唐嘉潞来源:《大众科学·上旬》2019年第02期摘要:社会像一个大网,会有沟通,有需要别人帮一把的时候,有为他人所需要的时候,这时候如果“各扫门前雪,不理他人瓦上霜”怎么能体现我们这个时代?好意施惠是双方在没有法律的前提下,基于善良的心理做出的承诺或行为。

好意施惠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像是君子协定,在善良风俗基础下实施的无关法律的使他人收益的行为。

关键词:好意施惠好意施惠关系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实施而使另一方受恩惠的法律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的概念最早是来源于德国判例学说,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一书中阐明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将这些统称为好意施惠行为,并且指出该行为是不能产生法律后果和侵权行为的。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此译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先生译为“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法律法规及理论研究上没有相关规定,在实务上也尚未有判例可供参考。

一、如何认定好意施惠(一)好意施惠具有利他性好意施惠表现为一种给付,可以是给付具体的物,也可以是提供抽象的劳务。

既可以是为他人带来物质上的好处,比如请好友看电影;也可以是精神层面的好处,比如免费为熟人做心理疏导等。

好意施惠人的主观意图不影响好意施惠的利他性。

虽然好意施惠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主观心理或许有不同的考虑,比如甲请乙吃饭可能因为二人是好友关系,单纯为了增进友谊,也可能是甲感谢乙曾经的帮助,也可能因乙是其上司,甲为了谋求职位的升迁等等不同的主观意图,但是客观上从通常社会观点来看,对方仍然获得了利益。

因此,是否具有利他性应从客观上去认定,而不应以好意施惠人主观心理作为判断依据。

(二)好意施惠具有无偿性好意施惠相对人对基于好意施惠获得的利益或好处,不必向好意施惠人支付对价或者报酬。

通常,当事人之间对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不会引发争议,但是,一旦发生争议,应当遵循民法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加以认定。

试论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及责任承担

试论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及责任承担

试论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及责任承担【摘要】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搭乘便车、帮朋友寄信,陪好友逛街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一般归之为好意施惠。

它符合人们之间相互帮助的传统美德,也是一种增进情义的行为。

但同时因好意施惠而引发的纠纷也很常见,可谓“悲喜交加”。

面对发生纠纷时人们处理该问题的困惑与迷茫,本文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好意施惠的基本理论以及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纠纷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好意施惠;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一、好意施惠的几个问题(一)好意施惠的概念好意施惠的概念来自德国判例学说,不同的学者对其称呼也不一样:我国的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其称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先生称“施惠关系”;大陆学者多数的称呼是“好意施惠”、“情谊行为”、“君子协议”等等。

对其含义的界定也略有不同。

梅帝库斯说,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在法律层面之外发生的、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依法产生后果的行为;王泽鉴先生认为,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约定,不具有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且不受它拘束的意思就叫好意施惠;王利明则认为,它是一种不由法律调整、不会形成法律上的关系、并且也不能靠法律提供救济、不涉及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而是仅仅由私人友谊来调整的一种普通的社会关系。

以上所述,各有各的道理。

我们认为,它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而是一方当事人出于道德风尚的目的、实施的一种令另一方当事人受恩惠的行为。

“无意”指不具法律强制力,即双方当事人不受法律的拘束。

(二)好意施惠的性质好意施惠是属于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法律行为角度来看,法律行为指有一定的意思表示,因意思表示产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中最关键的元素就是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将从事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为。

但是好意施惠中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仅仅是为了增进情谊,如邀请朋友吃饭,陪好友逛街。

根据法律的规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哪些?根据法律的规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或者是帮邻居带孩子等都是好意施惠的行为,并且实施此种行为的主体一般是不能获得经济报酬的,故此在施惠之后,若并非施惠者本意导致了侵权事件的发生,此时就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哪些?根据法律的规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

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

好意施惠关系,尤其是在搭便车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惟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之。

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将其限于故意事重大过失。

二、好意施惠法律规定的判断标准有哪些?1.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2.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3.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为了增进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可以实施一些好意施惠的行为,但是由于意外事件是比较多的,若是由于其实施了好意施惠的行为,才导致了侵权事件的发生,此时若是好意施惠者可以拿出证明自己并非是故意侵权的证据,那么好意施惠者是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

民法视野下好意施惠的责任

民法视野下好意施惠的责任

186当代思潮民法视野下好意施惠的责任岳利利1 李大鹏2(1.安阳学院 河南省安阳市 455000;2.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安阳 市455000)摘 要:好意施惠是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出于善意或帮助的本意去实施行为,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与传统美德。

本身好意施惠值得鼓励,但是,在实施善良行为的同时,由于同法律规定的行为界限不清晰,很容易产生侵权行为。

这与双方当事人在实施好意施惠行为时的初衷相违背,当事人在成立好意施惠关系时,并没有考虑太多侵权后果,只是单纯想帮助对方才实施了行为,如果让出于好意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而且,也会让旁观者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实施帮助行为。

该文主要从好意施惠行为与法定行为的关系出发,以减轻好意施惠的责任为目的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完善好意施惠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好意施惠;行为;责任好意施惠的概述好意施惠的内涵好意施惠行为的含义最早源于德国,在德国学者的书中简单的提到其概念。

英美法系也对好意施惠进行了界定,包括国内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但都没有形成通论,大体上认为好意施惠出现在人们的交际关系中,与友谊、同事、社会交往相关,为了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而去实施的程度轻微的行为,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好意施惠指当事人以促进他们之间的关心爱护之情,以帮扶为主要目的,一方主体帮助另一方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纯粹是出于道义,不向对方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任何受法律约束的主观意思,而实施有利于他人的行为。

好意施惠的特征首先,好意施惠具有善意性,当事人不求任何利益回报,基于好心,自愿实施行为,纯粹是为了他人利益,考虑人情世故、道德伦理而实施的行为。

其次,好意施惠具有无偿性,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最初的想法是帮助他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从来没想过在实施一个道义行为之后向对方索取报酬。

最后,好意施惠具有社会性,好意施惠虽然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涉及的程度较低,不受法律约束,在实施好意行为后不受法律调整,甚至在双方约定后,一方未实施约定的行为,另一方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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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好意施惠的判定标准
法律实务中常有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难以区分的问题,本文从好意施惠性质入手,详细阐述好意施惠的判定标准,以期对法律实务有所帮助。

一、好意施惠的概念界定
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比如免费搭车,照看孩子,代购物品等等。

德国判例法上称之为“情谊行为”,是指“一种发生法律层面之外,因此它们不能依法产生后果”的行为,从实质上来讲,其特征包括,第一,好意施惠关系中的行为人并无设立法律上权利义务之意思,其意思仅可称为行为的意志性;第二,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含有情谊因素的行为,仅仅是由于道德上的同情或自愿之驱使;第三,好意施惠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无偿的。

二、好意施惠的判定
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客运合同等,是当事人出于善良动机无偿的为他人带来利益的行为,其缔约之目的中含有增进彼此情谊的成分,这些无偿合同除了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行为,基本与好意施惠无太大区别,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极易混淆,一旦判定错误必将对某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因此明确区分两者特别重要,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关键的区别点是行为人是否有产生法律上约束力的意图,如文本记载“双方受法律的约束”或“如不履行承担法律责任”等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承认受法律约束,则确定为无偿合同。

但若没有明确的证据,我们绝不能简单的推定为好意施惠或无偿合同。

笔者对判断的客观标准提出几点意见。

第一,结合交易场合来解释当事人的意思。

在商业领域的交易习惯中侧重于成立法律关系,即无偿合同;而在非商业领域侧重于认定为非法律关系,即好意施惠;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一般应按客观标准推定,即反证及明示可以推翻。

第二,结合交易习惯来解释当事人之意思。

交易习惯指存在于某一阶层的、所有成员知晓的、经常遵守的行为、语言等方面的行为规则。

交易习惯一般是约束特定阶层所有成员行为的,除非一方当事人有明示或者有证据表明他方当事人理应知道其是排斥这种交易习惯的约束的,否则,可以认为施惠人愿意遵从交易习惯。

此时,应视作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

第三,所涉事务是否会产生巨大风险,且能否苛求有关当事人对此种风险承担责任。

客观标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风险,二是能否苛求有关当事人对这种风险承担责任。

这一客观标准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了衡量,体现了民法公平的原则。

此标准的判断逻辑是:如果法官认定行为人对其行为将负有某种法律上的义务时,即意味着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是非常巨大的,而这种风险对于行为人来说又实在是过于严苛且不可能合理期待他来承担的,则应认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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