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乡镇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负责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县第 2 页共 10 页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范性文件是指针对某一个领域或行业,为了规范和引导相关主体行为而制定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保证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好方式。
它不仅具有强制性和协调性,还可明确标准,约束行为主体。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旨在为相关行业或领域建立规范化、有序的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防止市场失序,维护公正竞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程序合法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权发布机关的法定权限。
(2)适用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行业或领域特点和需求,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需要。
(3)科学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科学,遵循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文件内容严谨、科学。
(4)可操作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易于被行业主体、企业和个人操作执行,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和登记的一种管理程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的开展,可以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合规,并能推动和促进企业和个人的遵守。
(1)立项审批。
文件制定前,需提出立项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核文件是否真实可行。
(2)起草制定。
起草者根据立项申请要求,遵照相应的制定程序所需程序和方案,完成文件制定。
(3)内部审查。
文件起草后,应进行内部审查,由所属部门或领导人进行审核,查看文件内容的针对性和到达度。
(4)公示征求意见。
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关于环保、财政等大项问题的文件,需要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5)报送审核。
文件起草完成后,报送行政机关或相应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是否规范和合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规范性文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通常意义上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仅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日常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范围及其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认识,实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及其要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明确定义.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特征作了界定,应作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和判别依据.依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一“行政性”.即,一方面,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此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诸如“某某指挥部”、“某某领导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非常设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通常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另一方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判别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的重要方面.二“外部性”.即从文件调整对象角度来审视.这里所说的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看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文件的内容是否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而非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所谓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并不涉及外部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规范性文件.三“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践中,针对具体问题、特定事项的批复、答复通常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一般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对于行政管理某些方面的类型化问题的批复和答复,因“同类问题,同样处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四“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可多次适用,而不是只用一次.这个时间段包括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此外,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从行文方向和文种上进行排除判断.规范性文件属于下行文主体与对象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件.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等4个文种的公文不可能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种的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文件内容来判断.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属性,结合工作实践,以下类型的文件通常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材料及会议纪要其中包含行政管理内容且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的除外等;二工作往来函件.包括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三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四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五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六人事任免文件及工作表彰、通报;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九对特定具体事项的批复,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除外;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十一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十二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三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四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十五其他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属性的文件.三、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一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上下级机关或者部门之间事权调整批复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转发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部门经过本级政府同意后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是其对外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是通过规范下级机关执法行为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应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五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六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八党委与政府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常以党委系统文号发文,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标准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简言之就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现阶段要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当主要从实体内容上来判断,而不能太拘泥于形式尤其是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是制定主体应当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具有行政性;二是文件内容应当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即具有外部性;三是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向社会公开发布,即具有公开性;四是转发上级机关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五是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六是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文件制定、发布、执行和监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二)科学合理,确保文件内容科学、合理、实用;(三)公开透明,确保文件制定、发布和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四)责任明确,确保文件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追究到位。
第二章文件制定第四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文件草案;(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三)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四)文件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第六条学校领导班子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起草正式文件。
第三章文件发布第七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发布,发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公告、内部文件、网络发布等。
第八条学校规范性文件发布时,应当明确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学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确保文件内容得到有效传达。
第四章文件执行第十条学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确保文件内容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在执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文件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学校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力、违反文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文件监督第十三条学校成立规范性文件监督小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执行和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督小组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全校师生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举报。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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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内涵发展。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新型载体建设,推动园区转型升级。(二)产业技术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 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加快消化吸收与集成创新,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三)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支持制造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研制并协同创新;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应用示范及检验检测、研发、试验、验证、台架等的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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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聚焦上海南部科创中心核心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闵委发〔2020〕4号)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产业创新基础、资源、环境全面优化,核心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制造业能级明显提升,经济密度不断提高,成为国内智能制造、高端制造、绿色制造的排头兵,形成多个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示范引领的百亿级规模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支持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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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产业布局规划方案(2018-2025)(闵府发〔2018〕23号)
规范性文件范围
规范性文件范围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进行管理的主要工具之一,它们是法规中的一类,常见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但是,如何确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呢?建议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一、法律授权范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有法律授权,法律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否则无效;部门规章只能以法律授权的形式存在,必须严格限制其范围;而地方性法规则需要国家的统一授权才能制定。
因此,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应当从法律授权的角度去考虑。
二、制定目的和需要范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需要,该范围应从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需要来决定。
例如,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及其行政法规,应当覆盖消费者购买、维权等各个方面。
针对某个特定问题而进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明确特定问题范围和适用范围,否则无法实现制定目的和消除需要。
三、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也需予以考虑,例如,一项行政法规在立法时只涉及国有经济,半年后涉及全社会,应当在适用范围时加以明确规定。
此外,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有联系,彼此之间的适用范围也需确定,同时,也要避免重叠和冲突。
四、制定程序中的范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有充分的程序,例如,形成草案后应当进行听证、意见征询、审查等程序,程序范围也影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程序中要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尤其是相关利益方的意见,让规范性文件更加合理、科学、准确。
总之,在确定规范性文件范围时,要充分考虑法律授权、制定目的和需要、适用范围和程序范围等多个角度,保证规范性文件本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法制体系,使之更好的发挥管理作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标题: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引言概述:在管理和行政工作中,常常会涉及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
虽然这两者都是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但它们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管理工具。
一、规章的定义和特点:1.1 规章是指由政府、组织或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管理规定。
1.2 规章通常是根据法律、法规或章程等上位法规制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3 规章的适用范围一般较窄,针对特定的行为或对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特点:2.1 规范性文件是指为规范某一领域或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文件。
2.2 规范性文件通常是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2.3 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较广,可以涵盖多个方面或对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3.1 规章的制定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的审议和批准,程序较为繁琐。
3.2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相对灵活,可以由相关部门或组织自主决定,程序相对简单。
3.3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也有一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以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和监督:4.1 规章的执行一般由相关的行政机关或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纠正。
4.2 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需要依靠相关部门或组织的自觉性和配合性,也可以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
4.3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和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以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和作用:5.1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是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具有规范行为、维护秩序和保障权益的作用。
5.2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相互补充和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5.3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制定和有效执行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提高管理效率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
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2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制定本技术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了使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技术规范。
2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3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限31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3 2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但是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
33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4名称的表述41基本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邱县交通局草拟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提高效率,保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政府规章,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起草的,按照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并以市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人民政府或者邱县交通局文件形式发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起草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二)改革决策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决策相结合;(三)原则性与灵便性相结合;(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五)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第四条有关处 (局) 、科室负责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审查。
局有关处(局、室)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五条安全法规科根据局工作安排,每年九月底以前组织有关处(局、室) 研究、拟订下一年度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有关处(局、室) 对需要制定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急用先立。
凡是改革经验还不成熟,分歧意见较大,重大问题尚未作出决策的,不宜报请立项。
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分为完成项目、调研项目。
完成项目是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不提交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六条年度计划由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安全法规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第七条列入市政府或者局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由安全法规科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确定有关处 (局、室) 负责起草工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局、室)的,组成各有关处(局、室) 参加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的主办处(局、室)由局领导指定;领导认为必要的,安全法规科可以直接负责起草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样本
附件2: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样本关于《×××办法(规定、通知…)》的制定说明为了加强×××管理,保证×××,我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各直属委、办、局印发了《×××办法(规定、通知…)》。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该办法(规定、通知…)的必要性(一)该文件管理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基本情况。
主要表述目前需要规范的事项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二)制定该文件的理由。
主要表述国家或者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要求,其他省、市对该事项管理以及制定相关文件的情况。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一)制定依据1、制定该文件的依据包括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和参照依据。
所有依据都应当列出。
2、法定或者规定依据的列举顺序(1)法律、法规、规章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
(2)政策文件为:中央或者国务院文件、国家部委文件、省委和政府及其部门文件、市委和政府及其部门文件、县委和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3、参照依据的列举顺序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文件、部门文件。
4、列举依据应当使用该依据的全称,并加书名号。
法律、法规、规章要标注公布的年号;属于文件的,要标注文号。
(二)制定过程1、主要说明该文件的调研、征求意见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协调情况。
这方面内容应当需要注意:一是该文件的有关内容涉及某一部分管理相对人的,应当对其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作以说明。
征求意见的形式主要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
二是对采取听证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对召开听证会的主要情况,争议的焦点问题作以说明。
三是对非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不直接影响文件内容涉及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或者经过协调达成一致的不同意见,可以不作说明。
四是对于一些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确需作出规定但经过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虽然达成一致意见但可能在实施过程中重新提出异议的,一并将各方的具体意见、协调情况加以说明。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规范性文件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制定并具有强制性的文件,是规范和指导特定领域行为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可能是政府部门、组织、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等。
本文将就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释。
首先,政府部门通常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之一。
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例如,环境保护局可以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要求工业企业进行大气污染的控制和治理。
政府部门拥有行政权力,能够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进行处罚和强制执行。
其次,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也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这些组织通常由该行业或专业的从业者组成,具有一定的行业专业性和权威性。
他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常是为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行为,并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和形象。
例如,建筑行业的建筑师协会可以制定《建筑设计规范》,规范建筑设计行为。
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会得到行业从业者的广泛遵守。
此外,组织也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自身成员的行为。
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供明确的指导,规定组织成员在特定场合下的行为准则。
例如,企业可以制定《员工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和行为准则,以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行为合规。
这些规范性文件通常会被包含在组织的行为准则、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组织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
最后,社会公众也可以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些特定问题的处理可能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专家意见,因此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会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例如,环保组织可能会组织公众讨论会、征求意见或与专家进行研讨,以制定更加全面和公正的环保规范。
公众的参与可以增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并提供更多的实施建议和方案。
综上所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或社会公众等。
不同的主体会基于其权力、专业性、行业性或公众参与等特点,制定不同领域和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行为的规范和指导。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理依据和适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理依据和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并有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政事项或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的法理依据和适用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行政效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保持与宪法的一致性。
宪法确立了公民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制和社会秩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政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
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职权、程序和行为进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基于法律的授权和规定。
例如,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安全、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卫生法和交通法等法律。
第三,法律有时也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立法者在法律中给予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并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和程序。
例如,某些法律授权政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社会福利等。
行政机关在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范围,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和社会公众。
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内部管理工具,被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工作流程、业务操作和人员行为。
它们通过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工作标准和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在社会公众中,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行政法规的补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起着约束和引导作用。
例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规定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商品质量要求、服务标准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规范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行政审批程序等,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然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17年10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7年11月20日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但规章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奖惩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负责。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起草调研;(二)公开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登记编号;(七)公布;(八)备案。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活动, 维护法制统一,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精简、统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事项;(二)属于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各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于上年年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年度需由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编制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在执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有关部门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县政府对年度计划作适当调整:(一)国家、省出台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的;(二)因行政管理工作急需就某方面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
第九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三章起草第十条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重要的或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起草;(二)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该业务的部门成立起草工作组起草;(三)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和职责权限的,由主要业务部门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一、法律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2001年11月16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是1997年10月16日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即属于国务院。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法律体系中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它们在法律层级、制定机关、适合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一、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议案、审议、表决等环节。
法律法规通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具有以下特点:1. 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2. 法律效力高: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规范应与之保持一致。
3. 立法程序严格: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立法程序,包括议案、审议、表决等环节,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规章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对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实施的法律规范。
规章的制定需要依据上位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及相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职责。
规章通常由政府行政机关制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规章具有以下特点:1. 具体实施性:规章对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实施,对法律的条文进行解释和细化,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2. 层级关系:规章属于法律法规的下位行政法规,需依据上位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制定,不能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
3. 法律效力相对较低:规章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不能超越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对特定的行政主体和对象具有约束力。
三、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对具体事项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通常由政府行政机关制定,可以是命令、通知、通告、规定、规程等形式。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点:1. 针对具体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具体事项进行规范,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 层级关系: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位行政法规,需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进行制定,不能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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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件的制定依据
序号
名称/制定机关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
1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内涵发展。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新型载体建设,推动园区转型升级。(二)产业技术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 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加快消化吸收与集成创新,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三)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支持制造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研制并协同创新;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应用示范及检验检测、研发、试验、验证、台架等的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支持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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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产业布局规划方案(2018-2025)(闵府发〔2018〕23号)
四产并进:依据闵行产业基础,资源禀赋,政策导向等时机情况,全面对标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以及上海“四大品牌”建设要求,闵行将构建面向未来“4+4”的现代产业体系,主要包括jmrh引领的先进制造业,以及四新经济引领的现代服务业。其中,jmrh引领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包括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等“四大产业”,闵行将坚持高端发展、计较科技创新,释放创造潜能,集中优质资源,加快突破重点行业、重大装备、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提升产品和自主品牌,着力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力争打造多个千亿级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推动实施产业集聚群培育、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空间优化、联动融合示范四大工程,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上海制造品牌的核心承载区。
3
《闵行区关于聚焦上海南部科创中心核心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闵委发〔2020〕4号)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产业创新基础、资源、环境全面优化,核心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制造业能级明显提升,经济密度不断提高,成为国内智能制造、高端制造、绿色制造的排头兵,形成多个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示范引领的百亿级规模战略性新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