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样式四)
律所合伙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住所:[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所宗旨: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品牌形象,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本所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两年以上执业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四)认同本所的宗旨和经营理念。
第六条合伙人加入本所,应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成为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退伙,应提前一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八条本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九条合伙人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本所的债务。
第十条本所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纳税;(二)合理开支;(三)公开透明;(四)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章合伙事务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负责本所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本所的发展战略;(二)确定本所的收费标准;(三)聘请和辞退员工;(四)处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事务。
第十二条合伙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二)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三)不得擅自以本所名义对外发表言论;(四)不得利用本所资源谋取私利。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合伙人会议裁决。
第十四条本所与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合伙人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所有。
普通合伙律所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所的组织与管理,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所名称],英文名称:[律所英文名称]。
第三条本所系由[合伙人姓名]等[合伙人人数]名合伙人共同出资,经[注册登记机关名称]核准登记成立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四)遵守本所章程。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合伙人姓名]出资人民币[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为[出资方式]。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时间为[出资时间]。
第八条合伙人退伙、增减合伙人及合伙人权利义务变更,依照本章程及合伙人协议办理。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九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二)选举和更换合伙人;(三)审议合伙人会议的提案;(四)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五)决定本所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决定本所的解散和清算;(七)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姓名]等[合伙人人数]名合伙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三)决定本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四)决定本所的业务发展方向;(五)决定本所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六)决定本所的对外投资和融资;(七)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本所的业务工作。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
地址:[具体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所/合伙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条本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业,勤勉尽责,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本所由以下律师发起设立:[列出所有发起律师的姓名]第七条本所经[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名称]批准设立,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本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所变更登记事项、派驻律师以及负责人,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许可证的机关收回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工作人员,应当与本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
本所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本所终止。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第十一条本所负责人由[负责人姓名]担任,由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选举/推选产生,任期[任期年数]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拟订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提名副职负责人人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六)根据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按照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的决议,对外代表本所签订有关协议、合同;(七)批准本所日常财务开支;(八)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的住所为:_____。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本所合伙人共_____人,分别为:合伙人 1: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律师执业证号码_____。
合伙人 2: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律师执业证号码_____。
……第六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五)认同本所的宗旨和文化,愿意遵守本所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出资及财务制度第七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合伙人 1:出资方式_____,出资额_____元。
合伙人 2:出资方式_____,出资额_____元。
……第八条本所的经费来源包括合伙人出资、业务收入、国家资助等。
第九条本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如实记录财务收支情况,接受财政、税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本所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具体分配方式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本所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和证人等权利;(二)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业务培训;(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四)对本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五)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本所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四)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五)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七)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八)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九)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十)服从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范本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范本3、主持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
4、代表事务所与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6、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7、提出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8、认为需要,可提名一至二名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9、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
10、组织典型、重大、疑难案例讨论和业务讲课,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带领、指导律师开展业务。
11、负责组织制订事务所具体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2、合伙人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主任因公外出或因故无法主持工作时,可委托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临时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
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合伙人会议决定履行职责,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三十八条、管理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人员由本所主任提名,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本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相当的工作经历和律师业务能力。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四十条、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两名成员提议或事务所主任认为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和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管理委员会职责:1、拟定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2、拟定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定并实施本所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4、拟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专职行政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
5、拟定本所年度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详细版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下称“本所”。
第四条本所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代理、仲裁、诉讼等。
第五条本所的办公地质为(办公地质)。
根据业务需要,本所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所实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制,合伙人享有过半数持有的股权,行使法定权力,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均应符合《律师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本所设立合伙人大会,负责决策重要事项并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
第九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解释本所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所设立管理团队,由管理委员会推荐并合伙人大会选举任命,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所设立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由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管理团队管理。
第十二条本所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具体职责由管理团队规定。
第三章合伙人权益和义务第十三条合伙人享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决策。
具体参与方式和程序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四条合伙人在本所享有平等的股权比例,并有权根据自身的业绩和贡献获得相应的分红。
第十五条合伙人有义务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律师与事务所关系第十六条律师与本所建立合作关系,根据相应的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服从本所的管理,参与本所的业务工作,并按照本所的规定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本所有权对律师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有权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本所的经费来自于律师提供的业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条本所设立财务审计制度,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并向合伙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所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按照管理团队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
律师事务所章程标准版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职业道德,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的性质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任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为:[详细地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一条监事会负责对本所的财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设监事若干名。
第三章合伙人第十三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同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资、参与经营管理;(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合伙人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伙人出资后,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本所的重大决策;(二)分享本所的收益;(三)使用本所的设施;(四)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和活动;(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二)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四)承担本所的经营风险;(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业务与活动第十七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理仲裁等法律服务;(二)开展法律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的运作,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第三条本所地址:[地址]第四条本所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姓名]等[合伙人人数]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在本所从事律师业务。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额:[合伙人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其他合伙人出资[金额]万元。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方式:[合伙人姓名]以人民币现金出资[金额]万元,其他合伙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金额]万元。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缴纳时间:自本所核准登记之日起一月内一次缴清。
第九条合伙人增加或减少:新增合伙人应当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按照本章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合伙事务第十条本所业务范围:(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担任法律顾问等服务;(二)依法开展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二)认真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执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四)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盈利分配与风险承担第十二条本所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机制。
第十三条本所的盈利按照以下方式分配:(一)扣除必要开支后,将剩余利润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本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全体合伙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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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本所建设成为以全面提供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由复合型人才组成的,具有与国际接轨雄厚实力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发的《合伙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______司法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合伙律师执业机构,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所的全称是:______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本所根据业务需要,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在本市以外地区及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所的注册资金为___万元。
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___万元作为出资,自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一月内一次缴清。
新增合伙人的出资为人民币___万元,缴纳时间为新增合伙人经核准登记之日起一月内。
第五条本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稳定。
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本所实行由合伙人以协议方式自愿组合,共同执业,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体制。
本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条本所的服务宗旨: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第八条业务范围:1.接受土地出让、受让、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承包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2.接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3.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4.接受以建筑、房地产为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培训;6.提供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详细版[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目的与任务本所的目的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其他法律服务。
本所的任务是维护正义、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
第三条组织形式本所为[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形式]。
第四条办公地址本所的办公地址为[办公地址]。
第五条律师资格本所的律师应当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并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所的合伙人由律师执业合伙制度设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业务范围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法律咨询,包括起草和审核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等;2. 代理诉讼,包括代理民事、行政和经济行政诉讼等;3. 代理仲裁;4. 代理调解和谈判;5. 参与法律顾问。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组织架构本所设有以下组织架构: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 董事会;3. 执行合伙人;4. 各部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定的条件;2.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享有合伙人权益;3.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共同参与本所的决策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董事会1. 董事会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组成;2. 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决策本所的重大事项,维护本所的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执行合伙人1. 执行合伙人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推选产生;2. 执行合伙人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各部门本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并明确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第三章规范与要求第十三条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本所的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确保律师的业务办理过程合法、诚实、专业、保密。
第十四条诚信经营本所要求律师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秉持诚信原则,依法诚实守信,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保密义务本所的律师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个人和其他保密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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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与管理,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的办公地址为:[办公地址]。
第四条本所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本所的宗旨是: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1. 担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2.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3.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法律文书起草等服务;4. 参与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事务的研讨和论证;5. 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6. 开展法律教育和法律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7. 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七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主任会议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条主任会议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第十一条监事会对本所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权利义务第十二条本所的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2. 参与本所的经营管理;3. 获得本所的劳动报酬;4. 依法转让、继承其合伙权益。
第十三条本所的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本所的合法权益;2. 履行职责,勤勉敬业,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3. 保守本所的秘密,不得泄露本所的商业秘密;4. 履行其他应由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财务与会计第十四条本所的财务活动应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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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运营和业务活动。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性质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业务/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所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合伙人会议: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2.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处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3.监事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4.律师事务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所设法定代表人一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外代表本所。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书等服务。
2.代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诉讼案件。
3.办理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合同审查、法律文件起草、法律培训等。
4.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服务。
5.开展法律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财务与会计第八条本所财务制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本所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成本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本所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合伙人及律师第十一条本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精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他聘用人员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是原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改制重组,吸收新的创始合伙人,由《合伙协议》规定的创始合伙人共同出资,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成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所的全称为: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英文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长沙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第二章服务宗旨、组织形式、执业范围第四条本所的服务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做人、务实做事。
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本所是由《合伙协议》规定的创始合伙人共同出资组建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执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调解、和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活动;(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四)接受委托,为当事人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五)接受委托,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各项公司法律事务;(六)接受委托,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七)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八)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从事的其他事务。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精选3篇)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精选3篇)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采取自愿的原则自由组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合伙律师所。
事务所的财产由缔约律师依约按份共有,事务所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条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建设和改革开放对法律服务的需要,为中外人士提供多层次、全方位、超前性的优质法律服务,引入风险机制、竞争机制、利益机制,聚集法律精英,广招社会贤达,创办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经批准之日成立,受______市司法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事务所律师参加律师协会,受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事务所在业务范围内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执行职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录用、辞退工作人员;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形式;依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适合本所情况的分配办法;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管理、处分本所财产。
第六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其它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事务所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
可以根据本所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本所的管理制度的,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第二章开办经费金额、来源及用途第九条事务所开办经费由合伙人自行筹集,其金额为___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开办经费用于:(一)租用办公用房间,租金___万元;(二)购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四通打字机及普通办公用品):___万元;(三)安装工作电话:___元;(四)宣传广告费用:___元;(五)装修办公用房费用:___万元;(六)印刷有关文书:___元;(七)其他开支:___元。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中外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五)接受非诉讼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七)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律师事务所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为合伙型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三条本所住所:[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所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所经营范围:[具体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型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合伙人第七条本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四)有意愿加入本所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合伙人入伙,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条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应当退还其出资份额,并承担相应的债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一)决定本所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二)选举和罢免合伙人;(三)审议合伙人会议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所的解散、清算等事项。
第十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委员会,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处理本所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合伙人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六条合伙人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决定本所的内部管理、业务开展等事项;(三)监督本所的财务状况;(四)决定本所的对外投资、合作等事项;(五)决定本所的解散、清算等事项。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
第十八条本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九条本所的财务收支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核算。
第二十条本所的财务报告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文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提高律师工作效率,保障执业质量和客户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合伙经营、依法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
本所为普通合伙形式。
第三条律师合伙合同是本所的组织合同,合伙律师是本所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所负责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鉴定和奖惩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所宗旨是遵守法律、保护客户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章算例第六条本所的名称为“××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万元。
地址位于××市××区。
第八条本所的员工分为合伙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
其中,合伙律师是本所的核心成员,负责制定相关决策,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合伙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法律从业资格、经验丰富、道德品质良好,并经过本所合伙人主议通过。
第十条合伙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在工作中代表本所的形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文明待人,团结协作,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本所设置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律师会议和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最高决策机构,由合伙律师组成。
合伙人会议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所重大事项等。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是合伙人会议选举出的执行机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委员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落实合伙人会议的决定。
第十四条律师会议由合伙人会议选出,负责讨论业务事项、改进服务质量、提高业务能力等。
第十五条行政部门由行政负责人领导,负责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等工作。
第四章权益与义务第十六条合伙律师享有平等权利,包括参与决策、参与收益分配、参与工作安排等。
第十七条合伙律师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投入注册资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本所的开支和费用。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留学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由海外留学人员律师投资创办。
是为中外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维护中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桥梁作用,促进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法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所的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本所接受___市_司_法_局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六条本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享受和承担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所接受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投资第八条本所的初期投资总额为__万_ 元,本所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投资数额。
第九条本所投资数额的增加或转让应由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条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设立第十一条本所由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组成。
主任律师经律师会议同意,可聘用律师助理和职员。
第十二条本所的所有基金和财产,除合伙人的投资部分外,均为全体律师会议成员所有。
第十三条本所开展的律师业务以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为重点,以涉外投资、贸易、金融、保险、海事、航空和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为主要特色。
第四章律师第十四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律师,经律师会议一致同意,可成为合伙律师会议成员。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律师会议,审议决定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终止、清算和合并等重大事宜;在合伙律师会议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按规定享有本所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有按本所规定自愿退出合伙的权利。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章程合同范本模板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章程合同范本模板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名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名称:执业场所: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1)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2)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3)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第五条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经市司法局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律所宗旨以究竟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效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
XXX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四)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四)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伙人协议,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之______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枕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奉献。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进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自觉同意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因此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随着律师事业的进展逐步定位于金融证券、房地产与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方向上,具体业务范围为:(一)同意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同意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同意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同意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同意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同意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与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开办资金数额、来源第七条本所由全体合伙人筹资___万元作为开办费用。
由各位合伙律师按比例认缴,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
第八条各合伙律师务必按协议约定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的构成与职责第九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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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样式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伙人协议,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枕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五条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所以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逐步定位于金融证券、房地产和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方向上,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 开办资金数额、来源 第七条 本所由全体合伙人筹资 万元作为开办费用。
由各位合伙律师按比例认缴,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
第八条 各合伙律师必须按协议约定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二)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三)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四)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五)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六)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八)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一)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四)项权利由初始合伙人享有。
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
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退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十条所列款项第(一)、(二)、(四)、(七)、(十)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行使权利。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事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合伙人会议在全体律师中选举组成,人数三人或五人,管委会主任由事务所主任兼任。
管委会负责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合伙人会议负责,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十五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编制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 (三)拟定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四)决定聘用和解聘非合伙专职律师; (五)决定非合伙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奖惩; (六)以会签的方式批准办公费用的财务报销; (七)其他重要行政事宜。
第十六条 管委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管委会形成决议和行使权利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第十九条 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主任任职期间因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产生新的主任。
第六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本所章程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四)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和资料;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七)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八)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九)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三)对事务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不得相互诋毁,应当互相尊重; (四)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五)禁止合伙人以自己在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六)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七)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九)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十)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一)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十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因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重大疾病而不能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时,保留合伙人的资格,离职期间对事务所不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待恢复在本所律师执业时,继续享有合伙人的权利和承担合伙人的义务。
第七章 律师大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大会由在本所注册的全体执业律师组成,律师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是事务所的民主议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律师大会对事务所的工作有建议、质询和监督的权利。
第八章 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本所吸收新合伙人,须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新合伙律师须品行端正,业务精进,在本所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合伙律师须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份额,按照本所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再加入合伙律师对其加入前的事务所利益和债务,不享有权利或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产生退伙的效力。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
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1、2两项行为;当然除名,有其它项行为的,经有表决的合伙人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从事律师业务; 7.拒不履行合伙人义务的。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份额以及其它利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章 分支机构和聘用律师 第三十三条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实行专业化分工,并设立相应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所在适当时期,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本地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为经济协作提供法律服务。
分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所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
专家顾问委员会由聘请的法律、财经、技术专利等各类知名专家、教授和资深退职法官组成,专家津贴从公共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所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适当聘用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律师,聘请符合条件的兼职律师,聘用其他辅助工作人员,发展壮大本所律师队伍。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从公共费用中列支。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执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第四十一条 事务所的公共费用支出按照公平、效益、科学的原则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公共费用 %均等摊销, %由各合伙律师按创收比例摊销。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律师工资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四十三条 合伙律师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律师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十一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一)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人会议全体一致同意解散; (四)被依法撤销; (五)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第四十六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