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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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4版第51号)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已于2014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王超
2014年9月4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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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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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政工【2014】第21号)
1 目的
规范公司系统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中的作用。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职工董事的权利
3.1.1 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1.2 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3.1.3 可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3.1.4 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职工监事的权利
3.2.1 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2.2 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3.2.3 可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3.2.4 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3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义务
3.3.1 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3.3.2 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3.3.3 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
3.3.4 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精神发表意见。
3.3.5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的询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
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职工董事、监事的条件
4.1.1 职工董事、监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在岗职工。
4.1.2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熟悉经营、生产管理,具有参政议政、参与决策的能力。
4.1.3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职工董事、监事的产生办法
4.2.1 按职工董事、监事的条件,由工会组织职工群众酝酿推荐候选人选。
4.2.2 根据职工群众的推荐意见,由公司工会召开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职工董事、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审核。
4.2.3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介绍职工董事、监事的简历,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4.3 职工董事、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监事由职代会罢免,职工董事、监事的更换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4.4 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5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 主要风险
5.1.1 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5.1.2 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5.1.3 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
5.2 关键控制
5.2.1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5.2.2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5.2.3 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做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6 附则
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