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
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黑名单建立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7 相关部门按照黑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示教育、禁止担任特定职务、降级或辞退等。
4.黑名单管理措施4.1 黑名单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示,供全体员工查阅。
4.2 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黑名单上的从业人员不进行提拔或晋升。
2023年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2023年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名单的建立与管理第一节建立名单1.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企业、个人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2.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结果已经确认的企业,在事故责任追究结果确认之日起,自动列入名单,不论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事故。
3.针对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创建专门的名单。
第二节名单的管理1.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名单的建立、调整和管理工作。
2.及时收集、整理和核实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确保名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建立违法企业信息数据库,对列入名单的企业进行登记并公开其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名单的解除与申诉第一节名单的解除1.对于存在一定期限的惩罚措施的企业,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名单。
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可以解除名单。
2.对于严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结果调查清楚,排除责任,可以解除名单。
第二节申诉程序1.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提交申诉材料,申请解除名单。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3.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出解除名单或者维持名单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四章名单的影响和责任追究第一节名单的影响1.列入名单的企业将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负面影响较大。
2.列入名单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相关招投标、扶持政策、信用评级等活动。
3.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将停止对列入名单的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二节责任追究1.列入名单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列入名单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争取尽快解除名单。
第五章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属。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诚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活动的主体。
三、违规记录和分类1. 违规记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3)隐瞒、虚假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为;(5)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6)其他损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 违规行为分类:(1)一般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轻微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少的行为;(2)重大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重大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多的行为;(3)严重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严重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规记录管理和公示程序1. 违规记录管理:(1)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违规记录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将信息及时汇总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数据库中;(2)违规记录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3)违规记录管理工作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公示程序:(1)一般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30天,重大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60天,严重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90天;(2)将违规记录公示在相关单位、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全面和可查阅;(3)公示内容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着重强调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3. 违规记录申诉:(1)违规单位或个人对在“黑名单”上公示的违规记录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2)申诉结果将向公众公开,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违规行为处理和失信名单制度1. 违规行为处理:(1)一般违规行为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2)重大违规行为将采取罚款、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理;(3)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行为的惩戒,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不良行为,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和惩罚的名单。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行为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2. 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3. 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4. 不良行为的限制措施;5. 不良行为的期限;第五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1. 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2. 取消或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和证照;3. 罚款,追缴违法所得;4.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力度;5. 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进行改正和整改;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公正,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二)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然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2. 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4.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7.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2. 经核实,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3. 黑名单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4.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后,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移除黑名单。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1.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2. 限制或者禁止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活动;3. 将黑名单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4.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责任追究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的定义及范围1. 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列入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或个人;(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或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5)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依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三、黑名单的列入与解除1. 列入黑名单:(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2)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
2. 解除黑名单:(1)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2)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符合解除黑名单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黑名单中解除。
四、黑名单的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黑名单的收集、整理、公布、更新、解除等。
2.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黑名单内容。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公布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制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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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1.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3.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1)黑名单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纳入黑名单库。
(2)黑名单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黑名单库进行管理,定期更新和公示。
4.黑名单的内容(1)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2)违规行为描述:包括违反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以及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风险。
(3)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相关信息:如参与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情况等。
5.黑名单的效力(1)对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对其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特别关注和强化检查。
(2)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不能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竞赛、评奖等。
(3)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会议和合作活动。
6.申诉和复核(1)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有权对认定结果提出申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申诉。
(2)申诉受理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审查,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7.违约责任任何企业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备注:以上制度仅为一种范本,具体制度可根据各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倡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树立安全生产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导致严重事故、损害他人利益,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倡导诚实守信,构建安全生产和谐环境。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的主管单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在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前,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解。
第七条黑名单对列入者的影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核准、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黑名单的具体规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黑名单的评定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评定原则:(一)重大事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二)严重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三)拒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签订相关安全生产承诺后,严重违反承诺内容的;(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安全生产领域主体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五)恶意逃避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采取敷衍、漠视、拖延等行为的。
第十条黑名单的评定程序:(一)监管部门按照评定原则,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定;(二)确认黑名单名单后,向列入者发出通知,并附上评定的原因和依据;(三)列入者在收到通知后可以提出申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四)监管部门对申辩材料进行审理,择机作出是否撤销、保留或修改的决定。
第三章黑名单的公示第十一条黑名单的公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二)大众传媒;(三)向社会公众通报。
第十二条黑名单的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列入者的企业或个人名称;(二)列入黑名单的原因和依据;(三)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四)列入黑名单后可能受到的影响。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模版(二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模版【模版】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一、背景介绍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安全生产事故不时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认真落实,防止事故的发生和重复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模版》。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立管理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诚信承诺的相关主体实施行业限制和惩戒措施的权力,以维护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形象,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改进。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相关主体。
四、诚信行为范围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4. 及时履行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和应急处置义务;5. 积极参与行业性安全生产评价和评比活动;6. 诚实守信,与他人建立安全合作伙伴关系;7. 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安全生产信息。
五、诚信“黑名单”管理措施1. 违法违规行为认定:(1)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2)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关主体通报。
2. 诚信档案建立:(1)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关主体的诚信档案,记录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诚信档案内容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主体和事实等。
3. 诚信行为公示:(1)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进行公示;(2)公示内容包括相关主体的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等。
4. 行业限制和惩戒措施:(1)对于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相关主体,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其参与招投标、减少政府支持、停止资质资格等行业限制措施;(2)对于恶意违法违规并且屡教不改的相关主体,可以采取一定程度的行业禁入或行政处罚。
六、诚信激励机制1. 加强宣传教育:(1)对于诚信守法的相关主体,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宣扬他们的先进事迹;(2)向相关主体颁发诚信奖励,鼓励他们继续保持诚信行为。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对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以便于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下面是关于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制度目的:1.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促使各单位和个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力度:通过公示,使得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单位或个人的监督,促使其及时整改和改正,并对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3. 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
二、制度内容:1. 形成机制:由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机制,确定黑名单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程序,并明确相关的管理要求和权益保护措施。
2. 纳入范围: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多次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范围。
3. 记录和公示方式: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数据库,记录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以便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4. 整改和改正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监管部门应该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限期整改或改正,确保安全生产问题得到解决。
5. 处罚和惩戒措施:对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三、制度实施:1. 监督和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要建立健全黑名单的更新机制,及时记录和公示新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
2. 增加公众参与:要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舆论监督的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3. 保护权益:要加强员工的权益保护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2023年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文明发展,我国决定在2023年推出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通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和安全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建立起一套“红黑名单”制度,旨在强化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强化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首先,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进行评估。
评估将综合考虑企业的事故发生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安全培训等因素,并给予相应的分数。
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指标,公开透明,供社会各界监督。
其次,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列入其中。
这些企业将会面临一系列的制裁措施,如限制进入政府采购名单、禁止获得财政补贴、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等。
同时,企业的违规信息将被公示,并作为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指标,影响其在市场上的声誉和竞争力。
此外,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还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进行定期重点检查。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增加企业的应对压力。
实施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有助于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形成长效机制,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理念。
通过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企业优化安全生产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结起来,2023年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推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鼓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这将有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文明发展。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信用风险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征信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盲区整改不到位的;2、发生暴力抗法这些行为,或并未按时完成未行政执法指令的;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公德“黑名单”: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给与较好落实的;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3、在生产经营建设成本控制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5、在执法检查中见寻获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整改又未能适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未制定安全实施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仍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却未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工业生产再教育培训的;8、未曾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投入不到位的;9、未对应对齐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干扰安全造成或将会生产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和惩戒制度
XXX公司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和惩戒制度1 目的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不诚信的外单位对公司安全生产的影响,保障公司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加强公司内部诚信系统的建设,完善对存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人员的重点监管,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发包、物资设备等采购及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3 职责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列入标准,安全监管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商黑名单的搜集和审核、具体落实黑名单的管理和复核工作。
保卫部负责采购供应商黑名单的搜集和审核。
4 “黑名单”的列入和移出管理4.1安全生产“黑名单”分为“企业黑名单”和“人员黑名单”。
4.2安全生产“黑名单”可在“信用广东”平台上进行查询,查询到的企业应列入公司合作“黑名单”。
4.3 三年以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上的,一年内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列入合作“黑名单”。
4.4之前与公司已进行过合作,但在合作期间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3处一般隐患)且拒不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列入合作“黑名单”。
4.5“人员黑名单”是指公司内外安全生产失信人员,屡次违章人员。
4.6公司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人员黑名单”:4.6.1违章指挥经指出且拒不改正,而造成事故的;4.6.2 隐患不排查或排查不处理造成事故的责任人;4.6.3 谎报、瞒报人身事故的责任人;4.6.4 一年内2次严重违章和有5次“三违”行为的;4.7承包公司商铺、住宅等物业的个人有下列行为者,列入公司“人员黑名单”:4.7.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电气线路设备严重损坏,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等),且不落实整改的。
4.7.2故意破坏、圈占物业内外安全设施、设备的。
4.7.3“三小”场所违规住人的。
4.7.4 经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要列入“人员黑名单”的。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
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六条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程序合法、处罚合理。
第二章黑名单范围第五条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三)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五)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决定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发布、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三)列入黑名单的原因、依据和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发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三)其他依法可以发布黑名单的渠道。
第十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黑名单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三)有特殊情况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延长黑名单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诚信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模板》,旨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评价与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处置和惩戒,形成安全生产诚信社会氛围。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承揽工程及设备供应商等。
三、诚信评价标准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保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等。
2. 安全生产行为记录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3. 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包括是否参与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及等级等。
四、黑名单的形成和公布1. 形成(1)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主体的诚信评价结果,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列入诚信“黑名单”。
(2)形成黑名单的具体程序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听取安全生产主体的说明和申辩意见,并进行相关证据的查明。
经层层审批,确认违法违规事实后,将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
2. 公布(1)安全生产黑名单将通过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公布内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处理结果及惩戒措施等。
(2)公布期限为一年,经公布期满后,如相关主体在一年内无新的失信行为,将自动从黑名单中剔除。
五、黑名单的惩戒措施1. 限制参与工程竞争性谈判和招投标活动。
2. 停止提供相关资质证书、执照等。
3.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
4. 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如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5. 取消相关政府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
六、黑名单的申诉和解除1. 黑名单主体有权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决定提出申诉。
申诉流程为:提出书面申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申诉并进行调查→结论出具并告知相关主体。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公开曝光,限制其参与相关项目或行业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借助舆论力量,强化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敬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普及化。
具体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发布安全生产“黑名单”,将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或个人列入其中,并公布相关信息。
2. 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限制参与相关项目或行业活动,如无法申请相关资质证书、无法参与相关招投标等。
3. 增加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黑名单”企业或个人的处罚力度,如处以罚款、吊销执照等。
4. 鼓励社会各界对“黑名单”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以推动其规范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此制度时,应确保公正、公平,防止滥用权力或打击报复行为。
此外,制度本身只是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升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以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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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黑名单安全生产
陕西省安全生产黑名单1、什么是安全生产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近日,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
“黑名单”的建立,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5类情形将进“黑名单”根据《规定》,凡企业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5类情形的行为是必须依法依规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
对于企业安全不诚信行为,既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要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也失“面子”,从而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在失信行为纳入的具体情形上,《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
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领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
针对此,5类情形中,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
根据《规定》,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从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将变为3年。
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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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榆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运用综合监管手段,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或是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市安全生产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工商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
经营单位。
工商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但在本市内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第五条情形的,经市安监局函告注册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后,由其中一方的安监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的;
(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监局统一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市安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政府审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安监局通过新闻媒体或榆树安全生产网对外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批,如遇特殊情况或出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经市安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可适当追加“黑名单”公布批次。
(五)信息删除。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并且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经讨论审定,将其从榆树安全生产网“黑名单”公布栏上删除;原通过媒体公布的,则将删除情况在同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安监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采取整改措施并每月向所在乡(镇、街道)安监站、市级相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安监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所在乡(镇、街道)安监站或市级相关部门对列入“黑
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市安监局每季进行一次督查,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二)市安监局应及时把“黑名单”向发改、经济、科技、公安、财政、劳动、建设、交通、总工会、金融办、工商、质监等单位通报。
由工商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市金融办通知并督促各金融机构将列入“黑名单”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各金融机构把企业的“黑名单”信息情况与审办信贷业务进行挂钩;发改、经济、科技等部门要将企业的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情况与项目申报、争取技改资金、申报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等挂钩。
在“黑名单”期间,中止其享受的相关行政优惠政策;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加强对列入“黑名单”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和谐企业”、申报“名牌产品”等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时,安全生产审核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八条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
2.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建议书
3.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审批书
4.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删除建议书5.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删除审批书
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
注:此告知书一式二份。
第一联由市安监局留存,第二联交被告知单位。
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建议书A
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建议书B
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审批书
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删除建议书A
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建议书B
附件5
榆树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删除审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