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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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从有关部门获悉,《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并施行。《意见》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含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进度足额到位。

征收千户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定

根据《意见》,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5日内无法选定评估机构的,依70%以上户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

同时,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于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房屋的权属、面积等摸底、调查结果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向被征收人公布。

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并提交报告

根据《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书面形式提交。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明显重大技术问题等违规行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暂停将其列入评估机构公示目录一年。

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房屋征收项目,由相关政府或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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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意见出台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2月23日讯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发布《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提出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组织开展房屋摸底、调查,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市区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拟定房屋补偿方案等。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达不成补偿协议,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属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市级以上财政出资和跨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凡属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区级财政出资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房屋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70%以上户数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八、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九、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各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其他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十、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含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进度足额到位。

十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我市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十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各评估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暂停将其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示目录,暂停期限为1年: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的;

(二)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明显重大技术问题的。

十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禁止将其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示目录: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次数累计达两次的;

(二)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次数累计达两次的;

(三)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估价的;

(四)拒不按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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