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修改版
移民德国后父母养老的福利政策
【导语】德国作为福利制度的摇篮,福利体系的制造者,⾃⾝福利在欧洲国家中也是⾮常优秀的。
⽽且德国在福布斯公布的全球养⽼国家中排名进⼊前⼗。
以下是整理的移民德国后⽗母养⽼的福利政策,欢迎阅读!【篇⼀】移民德国后⽗母养⽼的福利政策 1、养⽼⾦保险 根据法律,所有的⼯⼈和职员都参加养⽼⾦保险。
⽆义务保险者,可⾃愿参加养⽼⾦保险。
养⽼⾦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付⼀半。
领取养⽼⾦的前提是"等待期"期满,即⾄少参加过最低年限的保险。
年满60岁即可领取养⽼⾦。
2、家庭保险 家庭可以在领取⼦⼥补贴或免税数额之间进⾏选择。
打算⾃⼰抚养孩⼦的⽗亲或母亲还可申请直⾄3年的抚育假。
在这段时间⾥,原则上受到不被解雇的保护。
3、失业保险 所有雇员(即⼯⼈、职员、家庭⼿⼯业者以及受培训者)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半。
4、社会救济⾦ 联邦德国每⼀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论是德国⼈还是外国⼈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活费⽤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
社会救济⾦主要由地⽅提供。
5、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是⼀种义务保险,法律规定每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在他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或者参加私⼈保险的⼈必须参加⼀项私⼈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的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付⼀半。
【篇⼆】德国技术移民的介绍 ⽬前德国因为经济快速发展,本⼟企业严重缺乏⼈才。
为此,德国政府已经采取⼀系列的办法来遏制这个问题的增长。
根据德国就业研究协会(IAB)最新的数据,德国今年第⼀季度需要招⼈的空置岗位上升到120万,公司和机构都抱怨招⼈难,43%的空置岗位都陷⼊了找不到合适员⼯的困境。
同时,未来⼗年德国经济⾯临的问题之⼀就是技术劳动⼒的短缺,特别是在科学技术⾏业和服务⾏业⽅⾯。
⾸先是经济上的损失,⾼达5.25亿欧元,相当于经济产出的14.4%.其次是对德国机械⼯程以及其他⼯业部门的冲击。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较
改革养老金调整机制
中国政府正着手改革养老金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与经济 发展和物价水平保持同步增长,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 量。
加强监管和风险管理
中国政府正加强对养老保险行业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趋势与展望
稳定缴费率
德国政府已采取措施稳定养老保险缴费率,避免 未来财政压力的增加。通过优化税收政策和提高 缴费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
05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 效评估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评估
覆盖面扩大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扩大 覆盖面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政策调整和实施,参与养 老保险的人数大幅增加,覆盖
面更加广泛。
缴费率调整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率调 整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根据 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适 时调整缴费率,确保制度的可
VS
中国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与个人缴费 年限和缴费金额相关,支付水平较低,主 要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企业年金 和职业年金待遇支付与个人缴费年限和缴 费金额相关,支付水平较高,旨在提高老 年人的生活水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 付水平与个人投资收益相关,支付水平较 高。
04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 因与路径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较
2023-11-06
目录
• 引言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演变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比较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因与路径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评估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趋势与展望 • 结论与启示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01
02
03
人口老龄化
全球范围内,人口老龄化 问题日益严峻,对养老保 险制度带来巨大挑战。
德国改革养老制度
德国改革养老制度探索多元化养老服务“老少之家”:老少皆可得所宜文汇报2019-03-17第三版图片作者:严建卫图片说明:慕尼黑“莱姆社会中心”养老院的老人在活动。
今天的题目是:每人谈自家一件过年的家用物品,一起回忆过去的时光。
图片作者:严建卫图片说明:“宾至如归”——养老院中的一间寝室,里面摆放的都是老人自带的家具。
引言德国是“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摇篮。
1889年,“铁血宰相”俾斯麦首创了德国的养老体系,它便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此后对欧洲乃至世界许多国家的养老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从上世纪70年代起,德国的人口出生率开始低于死亡率,国家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这使德国优越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多年来,为了维持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继续向国民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社会各方也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改革:维系养老制度的必由之路德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叫做“多代养老契约”,即:今天在职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用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将来这一代人退休了,他们的养老金则由下一代在职人员负担。
然而由于出生率下降,以及国民平均寿命大幅提高,德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急剧变化。
与50年前相比,德国20岁以下年轻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28.4%下降到了18.8%,而60岁以上老人的比例则从17.4%上升到了25.9%。
专家测算,到2030年,德国60岁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
今天,德国100个职工承担着50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但到2040年,他们必须养活84个老人。
毫无疑问,德国现行体制无法承担如此沉重的养老成本,改革势在必行。
多年来,德国政府从“开源和节支”两个方向采取了改革措施。
一方面,挖掘潜力,增加社会养老保障基金。
例如:从1995年开始实行“护理保险”,规定所有在职人员必须参加这个法定的保险项目。
再如:德国提出了“三个支柱理论”,即通过三个途径保障和充实社会养老基金:一是维系现行的养老保险,二是倡导企业发展附加养老保险,三是鼓励个人进行私人养老保障,如参加国家扶助的人寿保险、经营房产、储蓄以及经营股票等。
OECD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及趋势
OECD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及趋势为应对老龄化到来的冲击和高福利社会制度带来的低效率,自上世纪80、90年代起,世界各国就开始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到目前为止,除希腊、葡萄牙等地中海国家以及部分拉美国家外,大部分OECD国家的改革已基本完成并稳定运行,二战后建立的高福利制度结构得到了根本扭转,养老保险支出得到了较好控制,为应对老龄化加速到来的冲击提供了制度保障。
现以OECD国家为例,重点将瑞典、日本、德国、美国、英国、智利等6个国家改革的主要做法及要点归纳如下:一、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控制在单位和个人可承受范围6个国家中,缴费率最低的智利为10%,美国、英国分别为12.4%、14.5%,瑞典、日本、德国分别为18.5%、17.9%、18.7%,均在20%以内。
其中,智利全部由个人负担,瑞典由改革前个人不负担调整为改革后负担7个百分点,其余4个国家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一半。
为减轻单位和当代人的负担,增强人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日本已明确2017年缴费率调至18.3%后保持100年不变。
另外,根据有关分析,德国目前18.7%的缴费率也已达到企业承受的极限。
二、扩大个人账户作用,强化养老保险激励机制传统养老制度没有把权利和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过分强调权利,忽视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导致了“福利病”。
经过改革,各国养老制度在适当“保基本”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
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各国秉持“没有责任,就没有权利”的理念,由上世纪60、70年代更多向公平倾斜调整为80、90年代后更多向效率倾斜,在扩大养老覆盖面、提高缴费积极性等方面效果显著。
为强化激励机制,大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国家都扩大了个人账户的作用,如瑞典、德国等借鉴积累制的做法建立了“大账户”,使个人养老金待遇完全与个人账户积累挂钩;美国、日本等国家也对个人缴费进行全面记录,并折算为指数化工资作为计算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体现多缴多得,提高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关联度。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作者:谢梦璐吴锐权哲男来源:《商情》2017年第26期【摘要】德国作为福利国家中的一员,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帝国时期。
而在21世纪初,新的国情使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较大的威胁,最终通过提高退休年龄、降低退休金水平和“里斯特”养老金改革等措施的实施取得了有效的进展。
本文通过对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萌芽发展的研究,阐述德国在完善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的特点与经验。
【关键词】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模式人口结构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虽然孕育了世界大战,但同时也催生了英国的“人民预算”和美国的“罗斯福新政”。
而在战后民生问题的解决中,这些随之建立的新的福利制度,被泛称为福利国家。
本文将对福利国家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过程和当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改革措施进行概括与分析。
一、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德国不仅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也是最早颁布养老保险法的国家。
德国作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是两次世界大战中的战败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战后重建中显得尤为重要。
19世纪末期,德意志第二帝国诞生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社会保险制度。
1889年,德意志帝国通过了伤残与养老保险的法律,标志着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得以确立。
在经历了12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后,德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对其使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进入21世纪以后,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由过去的唯一支柱模式转化为三支柱模式,即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以及私人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组成,同时德国养老保险的支付方式也由资本积累模式转变为现收现付制。
此次改革的核心措施则是建立起以“里斯特”养老金为标志事件的国家鼓励的私人基金积累的养老制度。
与其他的福利国家不同,德国突破性建立了一个国家严格监管、严格控制市场准入和投资的社会福利市场。
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启示
p国外农业经济p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启示戴玲当今世界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涵盖农民的各种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德国的一整套做法别具一格。
目前,我国农民养老保险事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德国的某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内容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诞生于德国。
1889年,德国通过了5老年及残废保险法6,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
最初,其对象仅限于生活困难的伤残老工人。
战后,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把范围扩大到了自立的农民。
德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是按职业工种而设立的,它由两类大系统和六个子系统构成,具体如下图所示。
可见,农民养老保险在德国是作为一个专门的部分相对独立的,这与其他发达国家(如英国、瑞典、美国等)迥然不同。
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1957年7月颁布的5农民老年救济法6建立起来的,该法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
原则上,所有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经费由参加保险者交纳和联邦政府补贴,即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两个部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的补助金。
农民要得到养老金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年龄条件,规定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60岁;第二、捐款条件,按规定必须交满180个月(即15年)保险费者方有资格享受标准养老金待遇;第三、附加条件,要求农民除按规定缴费外还必须在50岁以后就开始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脱离农业劳动成为农业退休者。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农业由中青年人经营。
(一)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性质上属于义务性的法定有捐年金制度,在管理上属于统一立法和监督的分散管理模式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实施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微观运作由各州专司其职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实行自治管理。
实际操作中,农民的年金和捐款均采用统一标准,不同收入挂钩,且保险费和养老金额都比较低。
尽管如此,但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在指导思想上同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是一致的,都奉行/援助自助者0的原则和/对等的原则0,较好地处理了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德国保险改革
德国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公平:一、覆盖范围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帝国时期。
当时的帝国首相俾斯麦为了缓解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为了对方兴未艾的工人运动釜底抽薪,先后制定了医疗保险法(1883年)、意外事故保险法(1884年)、伤残和老年保险法(1889年)。
法定养老保险制度最初只适用于工人,当时仅覆盖五分之一从业人员和十分之一人口。
1911年后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职员和遗属。
随着后来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特别是通过二战后1957年、1972年、1986年和1992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今天已成为德国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1992年1月1日起,全德国开始实行统一的养老金法。
今天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大约85%。
凡处于依附地位的从业人员,即所有的工人和职员,原则上都有投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无投保义务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自愿保险对一些自谋职业者和家庭妇女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行业之间德国经办法定养老保险的机构由于历史原因一共有27个:23个州养老保险局管理工人的养老保险;联邦职员养老保险局管理职员的养老保险;采矿、海运和铁路行业各有自己的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本行业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
虽然机构有所不同,但养老保险的待遇规定统一适用于所有人员。
养老保险资金也是统一的,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费率完全一样。
只有采矿业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方面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这是由其行业特点决定的。
三、缴费比例养老金与缴费和工资挂钩,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和以后支付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工资数额而定。
只有以前缴纳过保险费的人员才能领取保险金,养老保险费缴纳时间越长、数额越多,则养老金的数额也越高。
四、待遇水平养老金要与雇员收入的普遍提高挂钩,以分享经济进步带来的繁荣。
这是1957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当初采取的办法是养老金与平均毛工资的增长幅度挂钩,1992年实行养老金改革法后,改为养老金随平均净工资的增长而增长。
德国退休金制度【不公平的德国退休金制度】
德国退休金制度【不公平的德国退休金制度】在世人眼中,奉行社会市场主义和高福利的德国应该是一个公平的国家。
但至少在退休金制度上,德国的问题不少,比如企业高管一年拿的退休金甚至比普通人一辈子都多,长期缴纳的退休金远高于能拿到手的钱,忙碌一辈子的人退休金只有轻松干活的人的几分之一。
精英与普通人的差距前总统伍尔夫下台后,52岁的他每年能够享受到将近20万欧元的退休金。
他的妻子贝蒂娜还在如花般的年龄,如果伍尔夫先她而去,她还能享受几十年的总统遗孀抚恤金。
要知道,伍尔夫只当了598天的总统。
一个拥有理性制度的国家,合理照顾前任国家领导人的生活并无过错,但错的是退休金的相差居然那么大。
德国的退休养老系统是100多年前社会改革的结果,是一个专制任意、令人捉摸不定的体系。
总而言之,就是一个笑话。
细而言之,就是每个人的付出并不能得到与之相应的收获。
德国人生活在一个民主国家里,但在退休后,德国社会却变成了等级制,人们无法从国家那里获得相同的退休金。
如果创造这套退休金体系的人生活在现代社会,他一定会被骂成猪头,并被联邦宪法法院处罚。
因为,公务员竟然比公司职员的收入还高,现在年老的人竟然比年轻人收入还高。
我们不是要求一位70岁退休售货员的退休金跟前总统一样多,只是要求一个相对的公平。
奔驰汽车公司总裁迪特尔・蔡澈能够拿到相当于2960万欧元的一次性退休金,但政府却对其没有任何限制。
去年,西门子高管皮特・吕修厄也从公司拿到了200万欧元的退休补偿,这可是许多人一辈子也赚不到的钱。
有人会说,这些精英们贡献大,应该拿到这笔钱。
经济领袖的退休金数额更多与他们职位高低有关,总裁比高管多,高管比部门经理多,这种制度只会激励他们尽一切手段去获得更高的职位,而非当一个更优秀的管理者。
比如已经破产的Hypo RE银行(一家总部设于慕尼黑、由数家地产财务银行组成的控股公司)总裁阿克塞尔・魏安特仅仅干了18个月,他现在每个月的退休金是2万欧元,他一个月的退休金比工作40年的德国普通劳动者一年所获得的退休金总额还多。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摘要】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制度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逐渐建立了完善的发展历程、基本构架和运行机制。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变化,该制度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措施。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在于其坚实的基础和保障机制。
未来展望则是面临更多的挑战,但也有更多的机遇和潜力。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于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改革、重要性、历史背景、发展历程、基本构架、运行机制、面临挑战、改革措施、成功经验、未来展望1. 引言1.1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福祉。
通过向参保者提供基本的养老金和福利,帮助他们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享受晚年生活。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生活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老年人的贫困和社会不公问题,提高社会的公平和包容性。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经济发展和可持续性也起着重要作用。
老年人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消费和投资行为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可以提高其消费能力,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对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和完善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繁荣的重要举措。
1.2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9世纪末。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关红阳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10期【摘要】德国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社会保险制度已经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社会保险体系比较完善。
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面临许多问题。
研究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中借鉴有益经验很有必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状况,分析其特点,并结合我国实际,分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从德国已有的保险制度中,借鉴可行的做法,以此来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水平。
【关键词】德国;农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分类保险一、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概况(一)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1.投保对象根据德国1957年7月1日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规定,只有农场主夫妇及与其一起劳动的亲属才可投保,农场主就是指所有的农业和林业企业主。
除了持久分居的情况外,农场主夫妇都被视作农场主处理。
2.资金来源德国农村养老保险釆取的筹资模式为现收现付制,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和联邦政府的财政补贴。
但是联邦政府的财政补贴只占1/3,并且只有在保费不足的时候联邦政府才进行补贴。
德国的养老保险更为强调个人责任,国家和社会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
每个农场主缴纳的保险费是等额的,不随企业的规模大小、盈利状况而变化。
因为农民养老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农村养老缴纳的保险费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风险,这就需要政府及时的补贴,联邦政府釆用的补贴的形式为缺损抵偿。
共同劳作的家属可依法申请免除缴费的义务,如果没能免除保险义务,那么他们的保费由其所在企业的农场主承担,数额为农场主的一半。
3.管理机构现如今,德国有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下辖的十三个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分布在全国的各个地方,统一的管理优化了资源的配置,加强了成本的节约,同时也给投保人带来了其他方便。
比如说,当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之间在某些问题上发生分歧和争论时,可以由总联合会出面进行调解或仲裁,从而更有效地加强机构之间的协作与沟通。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险六、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强制性法定保险自愿保险法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支付角度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遗属养老金工人养老保险保障对象职员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法定养老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负责工人养老保险的州保险机构(LVA)二是负责职员养老保险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BFA)三是负责矿工养老保险的矿工联合会(BKN)所有这些法定养老保险机构以自愿的原则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联合会(VDR)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德国法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支柱,是旨在保障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员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分为职员保险和工人保险,海员、铁路、矿业等行业的养老保险相对独立。
(一)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设计的原则1.保障生活标准原则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他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
2.养老金与工资、缴费挂钩原则即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工资而定。
3.分享原则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雇员工资收入变化的幅度而变化。
(二)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所有工人和志愿均须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
但公务员或类似公务员由国家提供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廉价工作的人员,不在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比如,1998年规定每月工作收入620马克(西部)和520马克(东部)以下的人员为廉价工作人员。
(三)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即时代协议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投保者和其雇主缴费及联邦补贴来负担,加之保险机构的其他少量收入。
此外,德国公务员是终身制的,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
德国退休金的“三重保障”制度
德国政府为了弥补法定退休金的不足,规定所有参与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公民,都可以参加直接补贴或税收刺激的个人退休金计划。
从个人退休金计划来看,个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和偏好(如风险趋避、投资生命周期、年金或高收益商品)选择产品,并能通过广泛的销售网络(如银行)投保,也可提供专为客户量身订作的个性化服务。2011年德国政府规定,个人提取退休金的免税额度,以个人收入的4%(社会保障提取限制)为上限。常见的个人退休金计划有政府补助的附加型退休金和养老保险二种:一是政府补助的附加型退休金。德国政府补助公司雇员和德国社会保障体系退休金的参与者购买个人退休金。退休金计划可由雇主提供或由个人自主选择。为获得政府补助,雇主往往会提供雇员个人退休金计划。政府补助的范围非常宽泛,从雇员个人到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提取金可从个人所得中扣除,提取期间产生的利息可以免扣税,但退休时领取的给付须扣税,事实上享有延迟纳税的政策优惠。二是养老保险。由于养老保险可享有税收的优惠,所以相当受欢迎,被视为一种个人储蓄的工具。养老保险所赚取的利息在领取退休金前均予以免税,但领取条件为最早领取年龄需满60岁、合同存续期间须至少12年,并且提取期间至少5年以上。
二是退休基金。退休基金也是非常受欢迎的选择。退休基金通常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可由一个或多个雇主共同参与,一般可节省80%应支付给退休金保险协会的费用。德国法律规定雇员直接享有退休基金的投资利润。新的德国税法规定,退休基金和上述退休金账户一样,在特定提取额度内享有免税优惠。因受2009年金融危机影响,德国政府允许退休基金低于应提储备的10%,但须提供10年期的恢复计划。根据《德国保险监督法》规定,为确保安全收益,退休金管理公司必须做好风险管理,即从负债面进行资产配置,而其他投资限制与保险公司相同,投资权益型商品不得超过账户金额的35%。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险六、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强制性法定保险自愿保险法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支付角度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遗属养老金工人养老保险保障对象职员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法定养老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负责工人养老保险的州保险机构(LVA)二是负责职员养老保险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BFA)三是负责矿工养老保险的矿工联合会(BKN)所有这些法定养老保险机构以自愿的原则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联合会(VDR)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德国法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支柱,是旨在保障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员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分为职员保险和工人保险,海员、铁路、矿业等行业的养老保险相对独立。
(一)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设计的原则1.保障生活标准原则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他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
2.养老金与工资、缴费挂钩原则即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工资而定。
3.分享原则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雇员工资收入变化的幅度而变化。
(二)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所有工人和志愿均须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
但公务员或类似公务员由国家提供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廉价工作的人员,不在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比如,1998年规定每月工作收入620马克(西部)和520马克(东部)以下的人员为廉价工作人员。
(三)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即时代协议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投保者和其雇主缴费及联邦补贴来负担,加之保险机构的其他少量收入。
此外,德国公务员是终身制的,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Old-Aged Insurance System Reform of Germany 作者: 刘跃斌[1];高颖[1]
作者机构: [1]武汉大学,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版物刊名: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656-660页
主题词: 德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摘要:德国养老保险体制有较长的历史,其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与经营是分开的,经营体制中又呈现多部门、多层次国家与私人保险机构并存的特点.德国针对养老保险日益加重的资金困难,不断实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其保持养老保险的三个支柱作用的做法(国家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值得中国借鉴.。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演变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演变李文霄;刘晓晨【摘要】<正>德国在工业化早期,为了应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诸多社会不平等现象,尤其是老年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于1889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对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帮助的国家。
在随后的100多年间,德国推行了一系列社【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09(000)005【总页数】3页(P45-47)【关键词】养老保险;德国人;养老金制度;养老保障问题;养老待遇;劳动能力;企业养老金;经济发展;退休者;不平等【作者】李文霄;刘晓晨【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5.16德国在工业化早期,为了应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诸多社会不平等现象,尤其是老年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于1889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对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帮助的国家。
在随后的100多年间,德国推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日后其他国家相关法案的设立和推动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世纪70年代以后,得益于国家的统一和国民经济军事化既定方针的推行,德国经济得到了飞快的发展,迅速完成了工业革命。
德国作为新兴的工业国家,超过了传统强国英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二号强国。
但是,伴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国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一系列社会问题随之产生,工伤频发,工人健康恶化,老年工人生活没有保障,而在此时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工人组织也在飞速发展,为了维护统治,解决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德国政府注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先后颁布与实施了《工人伤残病老社会保险法》、《疾病保险法》和《意外事件保险法》,开始实施由政府设立和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11年,德国公布了保险法,并根据职业分别实施养老金保险制度。
由此,德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开了先例。
1918年11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魏玛共和国成立。
德国新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述评
( 北京交通大学语言与传播学院,北京,100044)摘要:德国新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里斯特养老金和吕库普养老金)通过税收优惠和直接补贴的方式极大地激发了个人购买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的热情,多角度分析上述两种养老金计划,总结其成功经验,对我国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德国;里斯特养老金;吕库普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世界各国正面临着老龄化所带来的各种挑战。
特别是各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备受老龄化的考验,养老保险改革几乎成为各国近些年来学术界和媒体界关注的焦点。
世界银行在全球养老保险改革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994 年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这篇报告中,世界银行就建议各国努力构建起“三支柱模式”养老保险制度,放弃单纯依赖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制。
这一富有创新意义的“三支柱模式”包括: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一支柱)、强制性的私营管理的资本积累制养老金计划(第二支柱)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
2005 年世界银行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公布名为《21 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的报告,在这篇报告中“三支柱模式”被扩展为“五层次模式”。
新的非缴费的零层次(基本目标是防止老年贫困)和非正式的依赖家庭内部或代与代之间相互扶持养老的第四层次进一步丰富了养老保险体制的内涵。
国际劳工组织、经合组织和欧盟在养老保险改革上的观点虽然与世界银行的观点存在诸多差异,但在倡导建立“多层次模式”养老保险体制这一点上,多方的主张是一致的。
各方都认为,多种融资模式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能更好地抵御人口老龄化的风险。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障发展趋势来看,降低公共养老金的替代率,提高私人养老金的替代率也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一、德国养老保险体制实现模式转变在2005 年之前,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一直采用所谓的“三支柱模式”:强制性的现收现先付的法定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三支柱)。
德国和瑞典养老保险法律比较
33中国社会保障·2010年第4期历史沿革与立法搏弈德国188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养老保险法,即《老年和伤残保险法》,确立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负担的机制,确定了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制等;1957年作修改,将养老保险制度由基金制改为现收现付制;1992年进一步修改,提高缴费、减少支出。
德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是2005年新修订的《老年和伤残保险法》,决定从2012年起开始逐步提高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瑞典1913年制定《全国养老保险法》,规定雇员工作时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建立收入关联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制度,对全国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养老金;1962年作修改,取消了养老金与收入关联制度,实行普惠制养老金;1998年制定新的《全国养老保险法》,重新建立养老金与收入关联制,将待遇确定制改为缴费确定制,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转变为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混合。
新的《全国养老保险法》分别在2000年和2002年又作进一步修订。
德国和瑞典的养老保险法律改革方案,一般都会经过先由某一方提出,到议会审议通过的过程。
进入议会一读程序后,主要由专门委员会根据一读中各方提出的不同意见对改革方案进行认真地研究论证,包括组织听证会、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等形式,最后交专门委员会通过审议,投票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
这个过程在议会中是最长的,往往也是最为实质的修改完善过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议会进行二读,议会对修改草案逐条详细辩论,随后进入三读即最终表决程序。
议会组织的专门辩论会都是开放式的,有专门的电视直播,普通老百姓可以从电视上看到辩论的现场情况;如果提前申请,也可以到议会辩论的现场直接聆听。
一般来说,许多养老保险法律的最后通过是综合各个利益集团意见而形成的,但由于执政党处于多数地位,往往较多地考虑执政党意愿。
这也与执政党作为被选举上台的政党自然代表多数选民的意愿相一致。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构福利国家的边界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构福利国家的边界作者:刘涛来源:《公共行政评论》 2014年第6期刘涛【摘要】论文衔接欧洲福利国家的理论路径,分析德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特征,包括一个中等程度的“去商品化系数”、较高的法团主义系数以及一个带有阶层区分特征的养老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一系列改革极大地改变了其自身的历史原貌。
在基本制度设计方面,德国将过去的唯一支柱模式转化为三支柱模式,其核心改革措施为建立国家鼓励的私人基金积累的养老制度,其改革的标志事件是建立“里斯特”养老金。
与英伦国家和许多其他国家的基金积累模式不同的是,德国创造性地建立了一个国家严格监管的、严格控制市场准入和投资的社会福利市场,打破了过去“国家”和“市场”相互区分的二元模式。
【关键词】法团主义唯一支柱模式三支柱模式“管控式”福利国家【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486(2014)06-0007-21刘涛,德国比勒费尔德大学(BielefeldUniversity)社会学系,讲师。
感谢匿名评审人的意见。
引言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社会保险制度诞生于19世纪末期的德意志第二帝国,帝国首相俾斯麦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背后最重要的“推手”。
1889年,继法定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通过后,德意志帝国议会通过了伤残与养老保险的法律,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得以确立。
不过,在俾斯麦时代,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方式是通过雇主雇员共同筹资并运用基金积累的方式来实现的。
但是,德国的近现代历史充满了戏剧性的跌宕起伏,德国既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发动国,又成为两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战败后经济秩序的混乱以及金融市场的资本贬值让积累的养老基金灰飞烟灭,战争失败带来了养老金市场的崩溃,惨痛的历史经验在两代德国人的心中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集体记忆(Achinger,1953)。
1957年,联邦德国的首相阿登纳的养老保险改革建立了德国现代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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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发展
1、1889-1956阶段:由俾斯麦引入养老保险机制
2、1957-1991:部分现收现付制定及早期遗属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3、1989年的改革:基于净工薪所得的指数化处理
二、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问题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
1、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保险体制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
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1)德国政府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2)专业协会养老金制度安排
(3)自主就业者
2、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四种形式:(1)通过储备账户进行融资的养老金计划
(2)支持基金
(3)养老保险基金
(4)直接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
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受政府的关注。
在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高达65%,它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并得到法律的支持。
筹资方式、组织形式、款额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选择。
尽管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对其进行宏观调控。
为了防止雇主因宣布破产而无法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支付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3、第三支柱—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等。
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政府对于退休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是根据农民的收入决定的。
由于收入是绝对数,所以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也有固定的上限。
德国现行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是“付多少,用多少”的模式,即由年轻人出钱,老年人享用的一种方式。
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不断降低和老龄化趋势的增强,由年轻人提供的这笔资金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钱来弥补其差额。
因此,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一种不断消耗公共资源的模式,并且由于中央政府对这个模式的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大部分退休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
目前,德国仍在寻求一种最合理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三、德国养老保险的内容
1、德国获取养老金的资格条件
2、德国其他的相关社会保险项目及转移支付
3、收益水平---养老金计算公式
该计算模式主要基于三个要素:(1)工资收入基点(2)两个调整因素(3)养老金价值部分
月养老金金额=个人收入分值*养老金现值*养老金种类调节因子
四、德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1、改变养老金收益调整计算公式
月养老金金额=收入积分*服务年限*调节因子*养老金现值
2、提高退休年龄
3、提高养老保险费率
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五、德国养老保险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在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资本积累的模式,还处于试行阶段,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我们可以吸取经验和教训,进而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1、坚持维护公平和效益的内在统一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致力于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
我国政府应在致力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 为企业创造更公平, 更有秩序地市场环境。
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 才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 人民的生活在会有保障。
2、扩大资金的多方位筹措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威胁, 如果仅以现收现付方式分配养老保险基金, 必将产生德国现在入不敷出的状况。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 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 因此我国应继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采取部分积累的管理模式, 考虑到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国家和企业的财政承担能力, 积累也不宜过高。
此外, 应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力量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补充。
3、完善的法律
这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走上规范、高效的重要保障,许多国家成功的社会保险运行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点。
法律的完善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齐全上,还体现在法律的稳定性和动态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度上。
4、自治的管理
自治管理是一种透明、民主和有效率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
一方面自治管理可以充分吸收社会力量,直接减轻政府的管理责任;另一方面,赋予了劳动者、企业和工会参与管理的权利,是对劳动者保险权益的最大尊重;而且,有助于政府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制度的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