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保险合同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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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保险合同的区分
三类保险合同的区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这两个名字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是商业保险,就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是社会保险,是国家的社会保障。
商业保险按商业原则经营,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三类保险合同的区分方法
两者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这两个名字的区别在于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保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身保险保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可以保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是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可以保人寿、健康、意
外伤害等。
从这两个类别,又可以衍生出很多名字,比如财产保险,包括车险、企财险、家财险……人身保险包括寿险、重大疾病保险、意外险……
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这两个名字的区别在于承保方式不同,原保险很少听说,它指的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都属于这一类。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也就是保险的保险。
为什么会有再保险?因为许多投保人保的东西保额巨大,比如飞机,上亿的保费如果由一家保险公司承担,这家公司也许赔付几次就破产了,所以需要找一家保险公司,对自身的风险进行分担。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承担不了风险,除再保险以外,还可以多找几家一起承保,这种方式就叫共同保险,指的是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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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
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
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