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县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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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县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对企
业的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的相
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辽中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报送备案部门”)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检查的备案适用本制度。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辽中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年初确定本单位涉及
企业检查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将名单上报
县法制办。以后,对涉及企业检查的工作只能由备案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进行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对所要检查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条全县所有行政执法主体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的各项检查,事先都必须严格到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
第八条为了使这项制度得到落实,同时建立了县与各镇、各职能部门之间联系紧密的企业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工作机制,设立专门投诉电话。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