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县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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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乡镇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乡镇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备案审查工作,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备案审查工作,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法院、乡镇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备案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二、备案范围第五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审查:(一)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三)乡镇人民法院、乡镇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下列规范性文件不需要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备案:(一)人事、财务、内部管理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二)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其他不属于本制度规定范围的文件。

三、备案程序第七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

第八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规范性文件文本;(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三)制定机关的说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审查机构收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条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依法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变更、废止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总结汇报

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总结汇报

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总结汇报
近年来,我局在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进行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自去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备案工作,全面推行备案制度。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备案档案,规范备案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二、工作成效。

在备案工作中,我局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备案了各类执法行为,保证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备案工作的开展也为我局的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提高了执法效率和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在备案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备案程序不够规范、备案材料不够完备等方面。

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备案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完善备案流程,提高备案材料的质量,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备案工作,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加强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加强备案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备案意识和能力,为我局的执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总之,我局在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奋斗!。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一、背景介绍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都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意义1.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2.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3.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4.促进行政执法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三、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主要内容1.行政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流程和标准;–确定行政执法检查的时限和频次;–规定行政执法检查的参与方和职责。

2.行政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涵盖各个行政执法领域,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就业等;–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政府部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等。

3.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估;–检查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行政执法的决定是否合理、公正和有效。

4.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和处理–对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理;–对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和反馈。

四、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运行机制1.设立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在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内设立行政执法检查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2.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数据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便于行政执法检查的统计、分析和查询。

3.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的协作与配合–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检查机构要与其他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完善行政执法检查的奖惩机制–对行政执法检查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对严重违反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

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报送工作由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局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为加强各项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与准则第四条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本局主要行政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编制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研究完善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交流工作。

(三)依法对全县企业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在劳动管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与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查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调控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统筹规划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再就业,组织实施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劳动力市场规划建设,促进市场竞争择业,促使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五)贯彻制定全县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贯彻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负责病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六)贯彻实施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等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并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号文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对所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三章登记备案的目的和意义1、明确权责,保障合法权益通过登记备案,可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保障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登记备案可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纰漏。

3、加强监督,保障安全通过登记备案,可以加强监督,保障安全,对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出现各种风险和问题。

第四章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1、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各项工作;(2)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工程建设、科研成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产业园区等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3)各类规章制度、文件、议案、决议、建议等需要登记备案的各项工作;(4)各类合同、协议、合作协议等需要登记备案的各项工作;(5)其他需要登记备案的各项工作。

2、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1)登记备案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基本信息;(2)登记备案依据、规定、程序等具体要求;(3)登记备案的原因、目的、意义等相关说明;(4)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要求、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5)其他有关登记备案的必要信息。

第五章登记备案的程序和要求1、登记备案的程序(1)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查核准: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准。

(3)颁发证书:经过审查核准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申请人颁发登记备案证书。

2、登记备案的要求(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2)清晰明确登记备案的内容和要求,做到规范管理;(3)要求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治理的日益完善,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加强对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和管理。

其中,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被广泛推行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全面评估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并探讨其对行政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的积极影响。

一、深度评估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1.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流程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是一种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力的重要方式,其基本原理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行为之前,必须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备,并获得备案的批准。

备案的流程包括信息报送、备案审查和备案决定三个环节,通过这些环节的严格程序,可以有效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对行政执法规范性的促进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备案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经过备案审查,这意味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将面临更多的监督和审查,从而减少了滥用职权和乱执法的可能性。

备案制度通过明确执法范围、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执法行为的实施,使执法行为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了执法的准确性和可预见性。

3.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对行政执法透明度的提升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可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备案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备案审查环节需要提供详细的执法依据、执法事项和执法措施等信息,并公开备案决定的结果。

这使得社会各界可以了解到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了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了社会对执法的信任。

二、广度评估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1.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国际比较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执法检查的程序及相应的备案要求,英国的行政程序法也规定了行政执法检查的相关内容和程序。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一、执法检查计划制定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和当年的工作任务,制定当年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人员、预算等,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检查人员培训与资格管理所有参与执法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安全防护等。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执法培训,并保持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三、检查方案制定与实施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方案应包括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分工等,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按照方案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四、检查结果记录与报告对每次执法检查的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

对重大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整改。

五、整改落实与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六、处罚程序与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程序应公正、公开、公平,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处罚决定严格执行,确保处罚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七、档案建立与保存对执法检查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档案应包括计划、方案、记录、报告、处罚决定等,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工作考核与奖惩每年底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惩罚。

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九、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邀请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对执法检查结果和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通过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增强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十、监督与救济渠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执法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

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如申诉、复议等,保护其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自治区规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围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围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规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规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监督工作。

第五条规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容。

第二章规性文件的制定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设机构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规性文件。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正文:----------------------------------------------------------------------------------------------------------------------------------------------------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2年3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实施的层级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就下列内容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含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作的书面解释,下同)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查一改一备案制度

三查一改一备案制度

三查一改一备案制度是指政府对各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审查、考核,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改正,并将整改情况备案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一制度的背景、内容、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推行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等改革措施,旨在优化政府服务、加强政府管理。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科学、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给政府形象和信誉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三查一改一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二、内容1. 三查:即定期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为进行检查、审查、考核。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为政府改进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2. 一改:即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改正和整改。

政府应该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不规范、不科学、不公正的行政行为。

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效率,优化政府服务。

3. 一备案:即将整改情况进行备案。

政府需要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等进行备案,形成相关文件,以备查阅和监督。

三、优势1. 促进政府服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通过定期检查、审查、考核,可以发现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并通过整改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 增强政府的监督能力。

通过备案制度,政府可以主动公开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提高行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可以减少不公正的行政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 提升政府形象和信誉。

通过三查一改一备案制度,政府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从而提升政府形象和信誉。

四、存在的问题1. 落实的困难。

由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为涉及的部门众多,各个部门之间的意见不一致,可能导致整改措施的落实困难。

2. 权责不明确。

在整改过程中,可能出现职责不清、责任推诿的情况,影响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监督机制不健全。

由于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导致一些政府部门对整改工作不够重视,或者敷衍了事,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相关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分工、任务分解,人事任免,奖惩,请示、报告等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等工作。

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

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

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2017年1月12日,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辽依法办发〔2017〕1号印发)第一条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杜绝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年度内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都应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开。

未经政府批准和公开,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三条完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

行政执法机关拟定的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

报送审核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报送;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同级政府法制办报送。

第四条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制度。

检查计划制定要体现“双随机”要求: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检查内容应当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检查依据载明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方式为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等。

第五条严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审核。

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检查计划,并在1月30日前报政府批准实施。

执法计划要依法从严掌握。

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坚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

行政单位备案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单位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内部所有备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机构、资产、项目、合同、经费、文件等。

第三条行政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三)权责明确,责任到人;(四)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二章备案范围与程序第四条备案范围:(一)行政单位内部人员变动备案,包括录用、调动、退休、辞职、辞退等;(二)行政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备案;(三)行政单位内部资产购置、报废、处置备案;(四)行政单位内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备案;(五)行政单位内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备案;(六)行政单位内部经费预算、使用、结余备案;(七)行政单位内部文件、资料归档备案。

第五条备案程序:(一)申请备案。

申请人填写备案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备案管理部门。

(二)审核备案。

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备案。

备案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报请单位领导审批。

(四)登记备案。

备案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将备案信息登记备案。

第三章备案管理与监督第六条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备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备案申请的接收、审核、审批、登记工作;(三)对备案信息进行整理、归档、更新;(四)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单位领导对备案工作负总责,对备案事项的审批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单位内部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备案管理工作,按时提交备案材料,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备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备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建立了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管理制度是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的重要制度之一,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一、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等。

这些部门和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备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合法、公正、严谨。

二、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1、备案登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备案登记制度,将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等内容纳入备案登记系统中,确保备案登记的及时、准确、完整。

2、备案审核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登记的信息进行审核,包括审核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等,对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活动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3、备案监督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登记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等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4、备案申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有异议的,有权向备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5、备案档案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对备案登记的信息进行归档保存,确保备案信息的安全、完整、持续性。

三、备案管理的机构设置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备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备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1、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备案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一备案登记、审核、监督、申诉等工作。

2、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登记、审核、监督、申诉等程序和要求,做到规范统一。

3、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备案管理档案,对备案登记的信息进行归档保存,确保备案信息的安全、完整、持续性。

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总结范文

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总结范文

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总结范文
《行政执法备案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备案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
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我们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通过建立健全的备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备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了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还定期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再次,我们注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
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同时,我们还积极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共同推动法治建设。

总的来说,我国行政执法备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
治进程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制度,提高执法水平,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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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县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对企
业的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的相
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辽中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报送备案部门”)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检查的备案适用本制度。

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辽中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年初确定本单位涉及
企业检查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将名单上报
县法制办。

以后,对涉及企业检查的工作只能由备案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进行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对所要检查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条全县所有行政执法主体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的各项检查,事先都必须严格到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

第八条为了使这项制度得到落实,同时建立了县与各镇、各职能部门之间联系紧密的企业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工作机制,设立专门投诉电话。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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