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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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申请企业情况综合评审表

注:1.自有船舶运力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交水发〔2014〕1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水路运输经营者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存在控股关系或者为同一控股股东的,可视为该水路运输经营者自建了安全管理体系。

3.水路运输经营者与船员服务机构存在控股关系或者为同一控股股东的,该船员服务机构为其配备的高级船员可以视为该经营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但该船员服务机构与其配备的高级船员应当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船长计入高级船员。

4.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申请企业,如评分标准涉及的内容不适用于本企业,则该项评分得1分,适用的按实际情况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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