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强制休假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强制休假实施办法强制休假是监管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是完善各项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确保信用社健康发展的得力措施,因此,根据本县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度重视实施强制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强制休假制是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消除风险隐患的有效手段。
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违规违纪案件。
联社各级负责人必须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实施强制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理事长亲自负责把关,督催落实。
二、强制休假的人员范围强制休假的范围是联社辖内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计帐员、信贷员及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
三、强制休假的时间规定(一)凡上述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在本岗位工作期间必须实行一年一次的强制离岗休假。
(二)实施强制离岗休假的时间根据职工年休假天数或集中相应的公休日,一般应该安排在业务淡季轮休。
四、强制休假的具体操作强制休假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强制休假由联社统一组织实施。
(二)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
知情人不得提前告知任何人。
在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后,按操作规定有关领导应当天宣布,当天办理交接手续,当天离岗休息。
期间,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安排离岗休假人员到原岗位上班或代班。
五、强制休假的检查内容在强制休假期间,联社及信用社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一)出纳岗位人员1、盘点库存现金;2、盘点抵押凭证;3、盘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4、检查有关业务印章;5、库房钥匙、保险柜钥匙及密码的检查和移交;6、检查库存现金登记簿、会计、出纳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有价单证及代保管物品登记簿、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7、检查、盘点已没收假币(变造币)帐证;8、其他应检查的事项。
(二)综合柜员制柜员1、盘点库存现金;2、盘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3、有关印章的检验及接交;4、检查单证、密押、印鉴挂失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临柜使用销号登记簿、通存通兑业务帐务差错及处理登记簿、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会计出纳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联行往来信件收发登记簿、结算业务往来查询查复登记簿;5、其他应检查的事项。
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附件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关键岗位是指对本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承担风险控制、防范的重要职责,或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集中,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的岗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岗位轮换是员工调离现工作岗位,在不同岗位或不同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工作安排。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对其进行离岗审计或离岗检查。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实施,相关部门负责针对本业务领域的特点制定关键岗位工作交接、顶岗的规范要求并予以检查监督。
第二章实施原则第七条实施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遵循的原则:(一)有效制衡原则。
充分考虑业务结构与人员结构的特点,合理安排,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实现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主要目的。
(二)不相容回避原则。
不得在不相容岗位之间轮换,岗位轮换双方以及强制休假人员与顶岗人员有亲属关系或长期合作共事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三)平稳过渡原则。
应结合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经验及能力,优先安排工作内容、性质相近岗位予以轮换,避免因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影响工作及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强制执行原则。
关键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原则上不必征得员工同意,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县农村信用社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社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农村信用社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完善关岗位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指导意见》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关和信用社、分社。
第二章定期轮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风险防范、业务经营起着关键作用的各类岗位。
第四条关键岗位轮换期限。
(一)经营管理类:担任信用社主任、分社负责人、联社部室经理、副经理的人员,在同部门(含信用社、分社,下同)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年。
担任信用社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最长超过5年;分管存汇的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3过年。
(二)财会类:主办会计岗位、票据交换岗位、特约汇兑密押岗位、现金管库员岗位、财务岗位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信贷业务类:信贷岗位人员,在同一业务管辖岗位(管片)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3年。
同一部门从事信贷岗位不得超过6年。
(四)资金业务类:资金清算岗位、票据业务岗位、票据业务管理岗位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3年。
(五)柜员类:储蓄柜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年。
综合柜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3年。
(六)统计类:联社统计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七)其他需要轮换的岗位,轮换期限由联社按实际岗位要求确定。
(八)在同部门轮岗的重返原岗位的最低间隔年限不得低于1年,调离后重返原单位的最低间隔年限不得低于1年。
第五条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单位内、同级单位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的同类岗位上进行;确因工作需要的,岗位轮换可以采取跨专业方式安排。
第六条对于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岗位轮换的人员,应采取定期专项稽核等措施。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一、宗旨
为了确保银行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绩效,促进银行各项业务的顺利运行,落实银行实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关键岗位人员。
三、定义
1、职务岗位:是指在特定的职位上发挥作用的工作,如行长、副行长、主管部门、各分行负责人等;
2、岗位轮换:指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担任不同岗位职务;
3、强制休假:指对银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规定期限内的必须休假,禁止其从事与其所担任的岗位职务有关的工作。
四、岗位轮换
(一)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应建立正常轮换机制,每人每三年实施一次轮换;
(二)轮换时间每次不少于6个月,按照行政管理本岗位的复核计划进行实施;
(三)根据行政区域的不同,轮换方式可以有所不同,但不得减少本规定要求的轮换期限;
(四)轮换期间,应安排银行相关部门新任岗位人员的调研学习,并在岗位职责范围内进行实际工作;
(五)轮换期间,原职务岗位负责人需遵守岗位责任和职责。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各科室,各分社的有关重要工作人员遵照本规定,进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
有关重要岗位是指: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主管、信贷员、信贷会计、印、押、重空凭证管理、票据交换员、会计事后监督、电子联行、管库员岗、分社会计、出纳、复核岗及联社认定的其他重要岗位。
第三条、对有关重要岗位的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必须坚持经常性,强制性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应处理好适当轮岗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的关系;培养多岗位复合性人才与利用岗位特有的知识,技能,工具加强内控牵制的关系。
第二章定期轮岗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轮岗1、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人员,实行岗位轮换,交流;满6年的,必须强制性轮岗。
2、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重要岗位要求的;个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重要岗位工作的;已发现有案件隐患的。
3、按规定需要进行回避和组织认为需要轮岗的。
第六条、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轮岗主要采取以下方式:1、信用社有关部门内部轮岗。
信用社有关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由信用社每年负责组织实行岗位轮换,每年原则上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数30%的比例进行轮换,由信用社有关领导根据部门各岗位具体情况和特点科学合理的在本信用社进行轮换。
2、跨部门轮岗。
科室有关部门内重要岗位间知识,技能,工具属牵制,制约关系的,或工作人员因其它原因不适合在本部门轮岗的,可采用跨部门轮岗。
3、跨单位交流。
信用社主办会计按上级有关主办会计管理办法,由联社组织进行轮岗交流。
第七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按以下程序办理:1、各重岗人员可根据本办法要求,主动提出轮岗申请,经信用社研究决定后进行轮岗。
2、信用社根据业务需要,可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重岗人员在信用社内部进行轮岗,轮岗人员无条件服从安排。
信用社(银行)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办法
信用社(银行)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信用社(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促进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休假是指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主要负责人实行的一种暂时停职离岗的强制措施。
强制休假时间一般为7至15天。
第三条强制休假对象主要包括:在同一行、社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董(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和主持经营班子工作的副行长(副主任)(以下简称各行、社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强制休假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
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和审计稽核部根据全年工作的安排,在年初对各行、社主要负责人的强制休假提出计划,报省联社批准实施。
强制休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联社随时安排。
强制休假的计划不得提前告知拟强制休假对象。
第五条对行、社主要负责人进行强制休假时一般应按计划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和审计稽核部共同向分管领导提出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行、社及本人做好有关工作安排。
第六条行、社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期间,省联社和各行、社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定程序确定临时负责人。
临时负责人在工作结束后应就接替期间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
第七条行、社主要负责人在离岗强制休假时应对履职情况进行书面的总结。
第八条对行、社主要负责人实行强制休假期间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不得抵制、阻挠、干扰。
经济责任审计由省联社审计稽核部会同有关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行、社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出具书面的结论。
对审计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稽核,对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的可以延长检查期限,不以强制休假时间为限。
第十条行、社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期间的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行、社主要负责人实行强制休假期间可以到外地学习,也可以在国内旅行,不得擅自出国(境)旅行休假。
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轮换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要岗位轮换制度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做好超前预防、加强检查监督,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行内控管理工作要求和市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对全县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岗位人员的范围
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重要凭证管理员、金库管理员、保卫人员、票据交换人员、出纳员、复核员、信贷员等。
二、轮岗期限
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每5年轮岗一次;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重要凭证管理员、金库管理员、保卫人员、票据交换人员、出纳员、复核员每两年轮岗一次,信贷人员每三年轮岗一次。
三、轮岗工作要求
1、建立轮岗档案。
对一线要害岗位人员,在轮岗时,及时准确填写档案相关内容,实行专盒保管,长期保存。
2、轮岗档案包括:(1)填制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上报联社监察室;(2)轮岗双方业务交接详细清
1。
农村信用社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市农村信用社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冀信联发[##]37号),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储蓄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适时安排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作实施检查的一种休假方法。
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具有强制性,凡##市各县级联社休假范围内员工,都要对强制休假无条件服从;强制休假具有突然性,强制休假通知要在员工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送达,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须立即与接管人员进行交接并离岗;强制休假具有随机性,强制休假对象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强制休假计划、结合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或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章强制休假岗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业务运行,特别是资金运作起到关键作用的岗位。
主要包括: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县级联社财务部、客户经理部、业务发展部、资产保全部及贷款审查、资金往来、货币市场等部门经理、副经理;县级联社机关财务会计、出纳以及涉及财务、信贷、资金的审查、审批岗位和经办岗位;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及网点(分社、储蓄所)负责人;信用社及网点会计岗位、联行结算相关岗位、柜员岗位、现金出纳相关岗位(出纳员、复核员和管库员)、信贷岗位(含信贷内勤)、计算机系统操作岗位;各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认定需要强制休假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对任职不足一年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实施强制休假。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强制休假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组织,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负责并汇报工作。
XX银行重要岗位员工岗位轮换与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重要岗位员工岗位轮换与强制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三条重要岗位是指在我行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
重要岗位依据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集中情况及对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发挥作用等因素认定。
处于重要岗位的员工须执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四条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由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是全行重要岗位员工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对总行部门负责人及分行班子成员实施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
(二)总行审计部负责对机构(部门)负责人及总行实施岗位轮换与强制休假的员工进行离岗审计。
(三)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级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实施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并对辖内机构重要岗位员工的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管理和上报。
督促本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所在条线重要岗位员工的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
(四)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和强制休假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业务条线重要岗位员工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做好业务条线重要岗位员工的业务管理、岗位培训和督导检查工作,对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不到位的要负责督促落实,评价情况需定期报本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五)各分支机构负责制定所辖重要岗位员工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业务主管部门关于重要岗位员工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易发风险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分为管理类关键岗位及操作类关键岗位。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二级支行行长;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对公客户经理岗、个人客户经理岗、财务核算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清算岗等。
详见附件一《××银行关键岗位一览表》。
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三条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实施(一)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行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实施。
原则上在本机构、本部门进行,经过在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方式,进行岗位轮换。
对个别特殊岗位在本机构内轮换确有困难的,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并进行统一调配后,可进行跨机构轮换。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内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福利待遇,根据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二条为了拓宽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视野,提高他们对银行业务的全面了解,规定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条岗位轮换原则上采取自愿和有意愿的方式,若无自愿者,银行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但安排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岗位轮换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需熟悉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和业务流程,必要时可进行培训。
第五条岗位轮换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需按照原有岗位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进行发放。
第六条岗位轮换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需在轮岗后的一个月内填写轮岗情况反馈表,并提出对原岗位工作的改进建议。
第三章强制休假第七条为了确保关键岗位人员的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工作和休假,规定实施强制休假制度。
第八条对于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关键岗位人员,银行需安排强制休假,休假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强制休假时间由银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意愿综合考虑确定,但必须得到关键岗位人员本人的同意。
第十条强制休假期间,关键岗位人员发放其正常工资,并享受正常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强制休假期间,关键岗位人员除非经过银行批准,否则不得参与任何业务活动和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强制休假期间,关键岗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得到银行的及时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确保本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关键岗位人员,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范本,银行可以制定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实施细则,确保员工的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促进银行的持续发展。
银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与强制休假制度
银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与强制休假制度为切实防范因柜台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有效防控案件的发生,按照银监衡局办〔〕号《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原有制度或办法与本制度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行充分认识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中发挥的重大作用,认真组织实施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工作,并将轮岗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经营考核之中(本文中所称“支行”均含“二级支行”)。
一、本行所建立的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强制休假制度,作为本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银监分局)进行报备。
(一)重要岗位构成支行管理岗: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委派会计岗:委派会计或营业室主任(授权经理);柜员岗:柜员、综合柜员;资金交易岗:资金交易员;对账岗:对账人员;贷前调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信贷审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放款审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贷后检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管库守库押运岗:金库出纳、守库押运人员;技术支持岗:科技人员;自定义岗:(二)重要岗位轮岗年限(1)支行管理岗的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轮岗期限不超过3年。
(2委派会计或营业室主任(授权经理)轮岗期限不超过2年。
(3)其他重要岗位轮岗年限不超过1年。
(三)重要岗位轮岗、强制休假方式(1)支行管理岗的支行行长轮岗采取支行间交流的方式进行轮岗。
(2)支行管理岗的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轮岗采取支行间交流或调整分管工作的方式进行轮岗。
(3)委派会计或营业室主任(授权经理)采取支行间交流的方式进行轮岗。
(4)其他重要岗位采取调整不同岗位的方式进行轮岗。
(5)重要岗位人员在原岗工作满一年以上,必须强制休假一次,强制休假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此外,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各支行重点岗位员工进行适时调整。
二、严格执行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
银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强制休假制度
银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强制休假制度为切实防范因柜台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有效防控案件的发生,按照银监衡局办〔2012〕91 号《某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原有制度或办法与本制度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行充分认识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中发挥的重大作用,认真组织实施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工作,并将轮岗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经营考核之中(本文中所称‚支行‛均含‚二级支行‛)。
一、本行所建立的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强制休假制度,作为本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某银监分局)进行报备。
(一)重要岗位构成支行管理岗: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委派会计岗:委派会计或营业室主任(授权经理);柜员岗:柜员、综合柜员;资金交易岗:资金交易员;对账岗:对账人员;贷前调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信贷审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放款审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贷后检查岗:信贷科长、信贷副科长、信贷员;管库守库押运岗:金库出纳、守库押运人员;技术支持岗:科技人员;自定义岗:(二)重要岗位轮岗年限(1)支行管理岗的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轮岗期限不超过 3 年。
(2 委派会计或营业室主任(授权经理)轮岗期限不超过 2 年。
(3)其他重要岗位轮岗年限不超过 1 年。
(三)重要岗位轮岗、强制休假方式(1)支行管理岗的支行行长轮岗采取支行间交流的方式进行轮岗。
(2)支行管理岗的支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轮岗采取支行间交流或调整分管工作的方式进行轮岗。
(3)委派会计或营业室主任(授权经理)采取支行间交流的方式进行轮岗。
(4)其他重要岗位采取调整不同岗位的方式进行轮岗。
(5)重要岗位人员在原岗工作满一年以上,必须强制休假一次,强制休假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此外,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各支行重点岗位员工进行适时调整。
信用社(银行)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
信用社(银行)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辖内农村信用社员工工作行为,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防范内部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是指根据内控制度建设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安排辖内农村信用社某个或几个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接受联社监审部门审计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性休假的对象,是辖内农村信用社从事会计、出纳(含管库员)、信贷、财务等岗位的人员。
第二章休假的程序第四条强制性休假人员的确定由监审部门提出,报经联社主任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发出强制性休假通知书,并立即办理强制性休假人员业务交接手续。
第五条在办理强制性休假人员离岗交接手续时,必须经强制性休假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和指定的监审工作人员共同监交。
必要时监审部门可对强制性休假人员的经办业务和钱账实行先封存后交接。
休假人员的岗位业务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指定有关人员代理,确因人员紧张本单位或部门无人代理的,由人事部门抽调有关人员顶岗。
第六条执行强制性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休假人员回社说明情况或办理有关事宜,需经监审部门批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通知。
第七条审计结束后,由监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通知强制性休假人员回社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休假人员义务第八条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
第九条员工在被要求强制性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业务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第十条员工在强制性休假期间未经监审部门许可,一般情况下不许回社上班,亦不得外出旅行,确保与社内联系不中断。
第四章审计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员工强制性休假期间,由监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对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现场审计。
第十二条对强制性休假人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休假人员所经办的业务是否按操作规程办理;(二)休假人员是否存在挪用或侵占联行、结算、信贷及业务库资金现象;(三)休假人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现象;(四)休假人员所在单位内部管理与控制情况;(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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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各科室,各分社的有关重要工作人员遵照本规定,进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
有关重要岗位是指: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主管、信贷员、信贷会计、印、押、重空凭证管理、票据交换员、会计事后监督、电子联行、管库员岗、分社会计、出纳、复核岗及联社认定的其他重要岗位。
第三条、对有关重要岗位的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必须坚持经常性,强制性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应处理好适当轮岗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的关系;培养多岗位复合性人才与利用岗位特有的知识,技能,工具加强内控牵制的关系。
第二章定期轮岗
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轮岗
1、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人员,实行岗位轮换,交流;满6年的,必须强制性轮岗。
2、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重要岗位要求的;个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重要岗位工作的;已发现有案件隐患的。
3、按规定需要进行回避和组织认为需要轮岗的。
第六条、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轮岗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信用社有关部门内部轮岗。
信用社有关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由信用社每年负责组织实行岗位轮换,每年原则上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数30%的比例进行轮换,由信用社有关领导根据部门各岗位具体情况和特点科学合理的在本信用社进行轮换。
2、跨部门轮岗。
科室有关部门内重要岗位间知识,技能,工具属牵制,制约关系的,或工作人员因其它原因不适合在本部门轮岗的,可采用跨部门轮岗。
3、跨单位交流。
信用社主办会计按上级有关主办会计管理办法,由联社组织进行轮岗交流。
第七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重岗人员可根据本办法要求,主动提出轮岗申请,经信用社研究决定后进行轮岗。
2、信用社根据业务需要,可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重岗人员在信用社内部进行轮岗,轮岗人员无条件服从安排。
3、跨单位轮岗交流,由联社统一组织实施。
重岗人员轮岗由办公室做好资料收集归档等备案工作。
第八条、轮岗决定一经作出,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对不服从轮岗决定,不按规定交接工作而贻误工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重要岗位人员长期不轮岗,发生案件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做好轮岗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强制休假
第十一条、信用社每年有计划的按年休假规定安排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休假,特殊情况可实行强制性休假,并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安排其它工作人员接替工作。
休假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完交接等全部相关手续后才能休假。
第十二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按假期管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报联社办理,原则上一次休满假期,不分次,分段休假,各部门要科学合理的安排重岗人员休假。
第十三条、重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社可安排强制休假
1、经检查发现或举报业务操作中存在重大违规现象。
2、近期思想情绪波动较大,神情恍惚,工作心不在焉。
3、家庭、婚姻遭受重大变故的,如直系亲属经商出现倒闭、破产、巨额亏损,以及炒股出现巨额亏损等。
4、信用社认为其他需要强制休假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轮岗和强制休假人员,信用社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岗人员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稽核,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经审计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