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休假通知书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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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休假通知书

篇一:XX银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XX农村商业银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发展依法合规,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XX]第19号)和《XX省农村信用社强制休

假制度》(冀信联发[20XX]37号),结合XX农商行的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有计划地组织或根据工作

需要适时安排本行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

作实施业务检查的一种休假办法。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具

有一定的强制性。

第三条强制休假坚持“先进行工作移交后离岗,实施业务检查并得出结论,无

特殊情况再行上岗”的原则。

第四条强制休假对象。

1.金库管理人员(金库正、副密钥保管人员);

2.出纳岗位人员;

3.综合

柜员制柜员;4.会计岗位人员(包括主管会计、信贷会计、会计);

5.

结算岗位人员(包括电子联行、票据交换岗位人员、内部往来岗位人员

以及印、押、证岗位人员);6.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

7.

信贷岗位人员;8.电脑系统管理员;9.支行行长及分理处主任;10.计划

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经理及相关人员。11.在例行检查、稽核中发现有违

规违纪现象的;12.被群众举报的;13.有其他行为举止异常可能引发违

规隐患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强制休假由总行统一组织,成立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强制休假领导小组

下设强制休假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地点设于稽核监察部)。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六条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强制休假人员由总行从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中抽取

确定,由人事部门和稽核部门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同意

后,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并安排有关工作。第七条确定顶岗人员。网点负责人以下人员休假后,由接管组安排人员顶岗;

网点负责人休假后,由接管组组长临时负责。

第八条离岗交接。强制休假通知书发出后,由接管组直接送达应休假人员手中,

同时按规定确定顶岗人员后,立即办理强制休假人员离岗交接手续,并

详细填报移交表,交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小时,如遇特殊情况可顺

延至一个工作日;移交结束后,由接管组对休假人员出具移交事实确认

书,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第九条强制休假审计。被强制休假人员离岗后,由接管组组织稽核监察人员对

其任职期间内工作进行重点审计,顶岗人员要对顶岗期间所办理的业

逐笔登记日志,对发现的问题要在查错表中详细记录,并报接管组组长,向被接管单位(人员)提出纠改建议,并监督落实。

第十条执行强制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休假人员回网点说明情况或办理有

关事宜,需经强制休假办公室批准,并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接管结束后,接管组要将接管期间被接管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及审

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总行汇报。同时人事部门通知强制休假人员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实行强制休假期满,无特殊情况的按时回岗位参加工作。对稽

核和业务核查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制度和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休假人员所经办的业务是否按操作规程办理;所经办的账务是否达

到“六相符”;是否存在挪用或侵占联行、结算、信贷、转存资金、存款、入股资金及现金库存现象。

第十四条休假人员任职期间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有无因决策失误及渎职行为

导致发生风险和造成损失的情况。

第十五条休假人员任职期间各项业务数字是否真实;是否建立了科学

合理的

账务组织;是否严格执行了权责发生制;有无更改凭证、调整账务、报表造成业务不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休假人员任职期间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财务收支是否真实

合规,费用开支是否合规,该审批的费用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私分利润或私设小金库问题;固定资产购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有无新增挂账资金。

第十七条休假人员任职期间在业务经营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贷款发放是否

合规,有无以贷谋私、假冒贷款等问题;有无高息揽储、高息放贷、以贷收息、账外经营和对外担保等问题;有无自身贷款、给亲属贷款或给其关系人贷款形成不良的问题。

第十八条休假人员任职期间形成的不良贷款笔数及金额,其中新发放的笔数

及金额,不良贷款占比情况及盘活的真实性;有无完善的贷款指标监测体系和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对不良贷款采取了何种措施。

第十九条休假人员任职期间是否认真执行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有无行

贿受贿、贪污腐化等问题。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强制休假时间的确定。强制休假时间的根据被接管社岗位复杂程度

和业务量而定,一般为5至10天,特殊情况经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为14天。

第二十一条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在强制休假工作中,对涉及保密的岗位和工

作内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密钥和重要文件的保护,严防泄密。

第二十二条强制休假人员权利和义务。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休假时间不抵消正常公休假时间。员工在被要求强制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业务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得回单位上班。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可以自行安排休假,但需与单位保持通讯联系,不得出国(境),到外地休假的应按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接管组人员权利与义务。接管期间,接管组人员有权查阅被接管单

位所有的凭证、账务;有权对被接管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如实回答;顶岗期间必须做到尽职尽责,发现问题要及时如实地反映;不得随意请假,吃、住在被接管单位;不得接受被接管单位或人员的任何礼品、礼金,如有发现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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