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具体行政行为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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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理论问答题

行政组织理论问答题

行政组织理论问答题行政组织理论总复习问答题————陈松江第一章1、行政组织功能的特点:P12一、广泛性与有限性行政组织功能是有限性的,表现在:第一,行政组织的功能发挥的领域和程度要以社会需要为限;第二,凡是私人生活领域,只要不触犯刑律,行政组织就不应干预;第三,行政组织功能发挥要以法律为依据;第四,行政组织自身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永远正确,也没有力量对社会事务包揽无遗。

二、稳定性与变异性第二章2、奴隶制时期外国行政组织的特点:P27一、行政组织职能简单且未明确分化;二、古希腊、古罗马的行政组织与国家机关其它组织开始有了初步的原始的分工;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相对简单;四、在共和制时期,行政组织的官员都无报酬,任期短,行政工作未职业化。

3、封建时期英法行政组织的特点:P29一、立法权与行政权相对分离,行政权受到立法权的制约;二、中世纪末期,随着专制王权的确立,宫廷的内务组织演变成全国的中央行政组织;三、地方行政组织较奴隶时期有很大的发展;四、王权与教权的关系十分密切,它们之间既有斗争也有合作。

4、资本主义时期外国行政组织的的特点:P38一、行政组织日趋独立且职能不断扩大,行政组织总量不断增加;二、行政组织职能不仅扩大,而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从原来的以政治职能为主转变到现在的以经济和社会职能为主;三、行政权力越来越大;四、在中央行政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的关系上,有地方自治传统的国家在逐步扩大中央集权(如英国);有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在逐步扩大地方权力(如法国)。

5、中国古代行政组织的特点:P41一、强化中央集权,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人之手,是中国古代行政组织发展的主流;二、中国古代行政组织的演变具有前后因袭、循序渐近的特点;三、中国古代行政组织结构严谨,分工精细,层级节制,集中统一。

四、中国古代的行政组织具有强烈的宗法色彩。

第三章6、亚里士多德的行政组织思想的主要观点:P54一、第一次提出应将议事权力、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相区别;二、提出了设置行政机构的依据:一是依据城邦事务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行政机构的设置要以管理业务或管理对像为依据;三是依据政体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行政机构。

再论政治地理学的几个问理论问题

再论政治地理学的几个问理论问题

再论政治地理学的几个问理论问题
鲍觉民
【期刊名称】《人文地理》
【年(卷),期】1988()1
【摘要】本文首先探讨了政治地理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

认为政治地理学主要研究人类社会的政治活动和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包括对人类社会的政治活动的政治现象进行空间分析和政治决策对于地理环境造成的影响和作用;在政治地理研究中必须掌握发展的观点。

其次,论述了世界政治地理形势的大致演变及其在不同时期的特点。

第三,认为在现代政治地理学及其应用与研究中国家是其基本区域单位。

【总页数】5页(P9-13)
【关键词】政治地理;理论问题
【作者】鲍觉民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经研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901
【相关文献】
1.当前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几个理论问题的再探讨 [J], 于秋兰
2.深度思考:十问2010年我国农药工业——对2010年几个关键问题的再思考对2010年几个关键问题的再思考一对2010年几个关键问题的再思考——对2010年几个关键问题的再思考2010年几个关键问题的再思考 [J], 韩永奇
3.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几个理论问题——苏星教授答中央党校进修部二班学员问 [J], 刘荣荣
4.政治地理学的一些理论问题 [J], 吕康寿;宋保平
5.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答客问 [J], 姚曾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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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1.行政法里行政的意义(1)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者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①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公共行政,与其他一般社会组织的活动相对,公共行政受特殊法律规则支配。

②行政法上的行政以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为主体,以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社会公共组织的管理活动)为补充。

2.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点(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①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②内容上: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③理论上:A.行政法是国内公法;B.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C.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D.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E.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F.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简述行政法的框架体系(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

(2)特点:涉面广、数量多、变动大、无法典。

行政法分为基本理论、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行政主体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第三部分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第四部分是监督救济,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

4.简述控权论的基本观点(1)控权论的主张:控权论主张行政法以权利为本位,认为行政法应当是控制行政主体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个人自由的法律。

(2)基本观点:①关于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力和自由。

②关于行政法的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

③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行政管理理论复习重点

行政管理理论复习重点

行政管理理论复习重点行政管理理论是现代管理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涵盖了管理理论、组织行为、公共政策、政府管理等多个方面。

行政管理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公共部门的组织和管理,在管理方式、组织结构、管理原则等方面有着独特的特点。

在行政管理理论的学习中,重点需要掌握其基本理论、发展历程、相关模型和框架等内容。

下面是对行政管理理论的复习重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行政管理理论基本概念1. 行政管理的概念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对于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控制的过程。

它是一种特殊的管理形式,包括对人员、财务、资源等方面的管理,并且在政治环境中受到限制和影响。

2. 行政管理的功能行政管理的功能包括决策、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多个方面。

其中,决策是行政管理的核心功能,而其他功能则是围绕着决策展开的。

3. 行政管理的原则行政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性、民主性、效率性、法治性、公开性、服务性等多个方面。

这些原则在行政管理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行政管理理论的发展历程1. 行政管理理论的起源行政管理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西方传统中,有着古典学派、人文学派、传统管理学派等不同的学术思潮,形成了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基础。

2. 行政管理理论的现代发展20世纪以来,行政管理理论在实践中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在美国,有着福特、泰勒、马科夫等人的管理学派对行政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欧洲,有着韦伯、费耶奇、西蒙等人对管理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3. 行政管理理论的当代发展当代行政管理理论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组织行为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公共管理理论等多个分支领域的发展,为行政管理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

三、行政管理理论的相关模型和框架1. 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型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型包括批判模型、补偿模型、混合模型等多个类型。

这些模型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六讲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第六讲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第六讲行政行为基本理论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权力、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领会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教学重点: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教学难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教学内容:第一节行政权力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第四节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第五节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行政行为概念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

在中国行政法学上,行政行为概念不仅是整个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而且也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基石性范畴。

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是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既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复杂。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对此一直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行政行为概念也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极为混乱的范畴。

诚如一位学者所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上最重要、最复杂、最富有实践意义、最有中国特色,又是研究最为薄弱的一环”1。

系统而深入地研究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问题,科学地界定其内涵与外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实践价值。

本章在对行政权力和行政主体系统阐释的基础上,立足于构建科学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和宪政实践的需要,以行为主体、行政职权和法律效果三种综合因素为标准,将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

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本章也作了分析和探讨。

第一节行政权力一、行政权力的历史发展行政权力(Executive power),简称“行政权”,是行政法学的一个核心范畴之一,亦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中心范畴”2。

行政权力的历史非常久远,在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社会,作为公共权力基本构成内容之一的行政权力便开始存在。

不过那时的行政权力,还只是一种社会权力。

国家产生以后,行政权力便有了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行政权力之分。

从古至今,行政权力经历了一个由古代行政权力到近代行政权力(传统行政权力)再到现代行政权力的发展过程。

行为主义行政学

行为主义行政学

行为主义行政学标题:行为主义行政学导言:行为主义行政学是一种与传统观念不同的行政学理论。

它强调对行为的观察和分析,将行政活动视为决策者和执行者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以及行政决策的动机和过程。

本文将从行为主义行政学的起源、基本原理以及对行政决策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第一部分:行为主义行政学的起源和背景行为主义行政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当时行为科学的发展和行政学的跨学科研究引发了对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过程的重新思考。

行为主义行政学的发展与行为主义心理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的理论相互交织,形成了独特的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行为主义行政学的基本原理1. 抽象理论:行为主义行政学通过建立抽象的行政模型来描述和解释行政决策和管理过程。

该模型强调个体的决策行为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2. 影响因素:行为主义行政学关注个体决策者的动机、利益和内部认知等因素,以及外部环境对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影响。

它认为行政活动是一系列决策过程的结果,而这些决策受到个体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3. 实证研究:行为主义行政学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性,通过采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来验证理论假设和推论。

这一方法使行为主义行政学能够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决策建议。

4. 管理改进:行为主义行政学要求借助科学方法和实证研究来改进行政决策和管理实践。

通过理论的构建和实证研究的支持,它为政府和管理者提供了更有效的决策参考和管理指导。

第三部分:行为主义行政学对行政决策的影响1. 决策可预测性:行为主义行政学的研究成果使政府和行政机构能够更准确地预测个体和集体决策的动机和行为。

这有助于提前制定相应策略和政策,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2. 绩效评估:行为主义行政学的原理和方法还可以应用于绩效评估。

通过研究行政决策和管理的绩效结果,可以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提高行政机构的效率和效益。

3. 人力资源管理:行为主义行政学的观点也对人力资源管理起到积极的影响。

它强调个体决策者的动机和利益,并提供了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方法来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时间:2009-10-28 11:47来源: 作者: 点击:412次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内容提要】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是平衡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公法问题、软法问题、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公众参与机制、行政性 ADR 、行政执法研究和案例行政法的发展。

总结分析这十个问题希望对行政法学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行政法行政权力公民权利 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s ten hot topics in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se are the balance theor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public law soft law the enact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amendment mechanism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administrative ADR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case administrative law development. Through summarizes these ten questions people can grasp the dir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Which can guide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to the depth development.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Civil Rights 一、行政法基本理论之平衡论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法的整个理论体系建构传统的行政法都以行政权为核心来建构理论体系。

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相关分析

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相关分析

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相关分析【摘要】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首先就要摸清目前行政管理实践中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层面。

一是政府运行还存在深层次问题: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自身改革滞后;行政审批事项过多,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基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薄弱。

二是政府结构不合理:横向组织结构不合理,部门职能梳理不清、设置不当、交叉重叠,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纵向结构的层级过多、成本较高。

三是政府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包括长期持续的形式主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问题,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突出,政府诚信受到很大挑战。

目前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和体制建设都还是一大弱项,有待大力加强。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体制改革;问题;政府职能;政府结构;政府行为经过三十年改革,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

其中,最大的成功就是行政管理体制已初步适应了市场经济体制,顺应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提出的要求,实现了生产力的大解放。

但这并不意味行政改革就到位了。

一者,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还远不如经济体制改革那么大,许多老大难问题尚未解决;其次,随着经济与社会的深入发展,国内外形势和行政环境不断有新变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又出现了许多新的不适应。

目前,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职能、政府结构和政府行为三个层面上。

一、政府职能层面的突出问题及相关分析。

政府职能,亦即行政职能,包括运行性职能和基本职能两部分,是整个政府建构的基石,也是整个政府运作的源头和依据。

行政职能的认知、梳理、规划、确立、设定和配置将基本决定后续整个行政管理的基本形态。

行政编制、行政人员、行政权力、行政关系、行政资源、行政规范、行政文化、行政过程、行政行为、行政结果与行政效率等等都将因此而定。

行政职能问题是引发政府结构和政府行为等等方面突出问题的主要根源所在。

几十年来的行政改革虽然似乎总在追求行政效率,但实则总在不断探索行政职能科学化。

由于行政职能问题太复杂而实践太急需,所以行政职能调整就常是看见多少就改多少,着急什么就先改什么,而来不及深入研究、系统考虑和全盘设计,或零敲碎打,或大而化之,深入不了,难以突破,致使老问题未解决,新问题已出现,甚至改革活动本身也因不够科学而添累加烦,至于行政环境变化带来的问题就更是所顾不暇。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许小莲廖珩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学对行政行为的理论解释和分析

学对行政行为的理论解释和分析

学对行政行为的理论解释和分析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对于理解和应用行政行为,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理论解释和分析。

本文将对学习如何正确对待行政行为提供一些思考。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可以对被执行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查封等。

2. 特权性: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机关的特权,其决策和执行可以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无需司法审查。

3. 公共性:行政行为是公共权力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行政行为的理论解释1. 法律理论:根据法律理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采取的行动或决策,具有法律效力。

2. 行政学理论:根据行政学理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政府政策和行政规则,实施行政职能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3. 公共管理理论:根据公共管理理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导向,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公共问题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三、行政行为的分析1. 合法性分析: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需要考虑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行动,是否符合程序规定等。

2. 监督和约束分析:为了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分析十分重要。

相关机构需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3. 公平正义分析:行政行为需要考虑公平正义原则,不能歧视和偏袒特定对象。

对于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评估。

4. 效率分析:行政行为的效率分析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是否高效、经济,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四、学习正确对待行政行为的意义学习正确对待行政行为有以下意义:1. 了解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行政行为,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基本问题及其相互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基本问题及其相互关系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基本问题及其相互关系。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是要从理论和实践上清醒认识和科学回答四个基本问题,即:1、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2、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3、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

4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部理论与实践就是紧紧围绕这四个基本问题展开的,是在不断探索和科学回答这四个基本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基本问题都非常重要,关系到当代中国发展的思想前提、政治主题、根本保证和物质保证。

其中,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这是事关能否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前提问题;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必须探索和回答的问题;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问题;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是一个关系到能否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的重大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基本问题密切相连,其中对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和态度,是能否正确认识和把握其他三个问题的思想前提。

对其他三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和科学回答,只能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认识和科学态度基础之上。

中共中央文献中有时将这四个基本问题连在一起集中表述,有时又将认识和对待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问题与其他三个基本问题分开表述,而在多数情况下包括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分开表述的,这就凸显了正确认识和科学对待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基本问题中的重中之重的地位。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者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内容,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根本内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权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动,其目的是对于人民的利益进行管理、监管和保障。

行政行为的作用非常重要,涵盖了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有必要深入探究其概念、种类、特点、程序及其规范性等方面。

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管理社会事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使公共权力,采取利益管理行为和管理行为,对具体对象进行处置、安排、协调等操作的一种综合性行为。

简单地说,行政行为就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行使公共权力,对社会利益进行管理和保障的具体行动。

它具有某种合法性,对具体的行政对象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种类按性质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两类,即权利行为和决定行为。

权利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行政对象的权利,如发放证件、批准许可等;而决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的一系列处理决策,如处罚决定、命令决定、裁定决定等。

按范围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按其作用范围分为县级、市级、省级等行政行为。

按目的分类:行政行为也可以根据其目的分为行政管理行为和公共服务行为。

三、特点1.具有合法性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为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法定行为,具有法律规范性和强制性。

2.具有特殊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特有的行为,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民事行为等。

3.具有公共性行政行为的本质是为公众服务,涉及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4.具有相对性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与其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性。

5.具有综合性行政行为不同于司法行为的单一性,它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行为,包括权利行为和决定行为等各种形式。

四、程序行政行为的形成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听证、公告、回复等环节。

其中,听证是行政行为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保障了被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人民群众的权利,使其有权参与司法程序并提出异议。

五、规范性行政行为的规范性主要来自于法律和法规。

行政执法考试教程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执法考试教程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

目录第一部分基础理论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概论(19)一、行政、行政权的涵义(19)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20)第二节行政法基本原则(23)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23)二、行政合法性原则(24)三、行政合理性原则(24)四、行政应急性原则(24)第三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26)一、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26)二、行政法法律渊源的主要种类(27)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29)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29)二、构成要素(30)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31)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32)第五节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33)一、行政主体(33)二、行政行为(37)第二章依法行政第一节依法行政的由来与演变(41)一、依法行政的由来(41)二、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演变(42)第二节依法行政的内涵与特征(46)一、依法行政的科学内涵(46)二、依法行政的基本特征(47)第三节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50)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50)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51)第四节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现状与对策(52)一、我国依法行政的提出和发展(52)二、依法行政的地位与作用(54)三、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56)第三章行政立法第一节行政立法的定义和性质(61)一、定义(61)二、性质(62)第二节行政立法的种类(63)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63)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64)三、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64)四、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65)第三节行政立法的技术(66)一、行政立法的原则(66)二、行政立法的文体(67)三、行政立法的结构(68)四、行政立法的内容(69)五、行政立法的系统化(70)第四节行政立法的程序和监督(71)一、行政立法程序(71)二、行政立法监督(73)第五节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4)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和性质(75)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75)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77)第四章行政许可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81)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81)二、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83)三、行政许可的分类(84)四、行政许可的原则(86)五、行政许可的作用(88)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89)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89)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90)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91)四、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92)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92)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92)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93)三、行政许可的实施费用(98)第四节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98)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98)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98)三、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99)第五节法律责任(100)一、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00)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101)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103)一、行政处罚的概念(103)二、行政处罚的原则(103)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05)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05)第三节行政处罚的主体、管辖与适用(108)一、行政处罚的主体(108)二、行政处罚的管辖(109)三、行政处罚的适用(109)第四节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112)一、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12)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17)第六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119)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119)二、行政复议原则(120)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123)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24)二、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127)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事项(128)第三节行政复议机关(129)一、行政复议机关概述(129)二、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130)第四节行政复议参加人(131)一、行政复议申请人(131)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131)第五节行政复议管辖(132)一、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132)二、行政复议的具体管辖(133)第六节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134)一、行政复议的申请(134)二、行政复议的受理(137)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140)四、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141)第七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141)一、行政复议的审理(141)二、行政复议的决定(144)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149)第八节法律责任(150)一、法律责任概述(150)二、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51)三、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153)第七章行政诉讼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155)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55)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56)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60)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160)二、应当受理的范围(160)三、不予受理的范围(162)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164)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164)二、级别管辖(165)三、地域管辖(166)四、裁定管辖(168)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169)一、行政诉讼的原告(169)二、行政诉讼的被告(171)三、行政诉讼的第三人(173)四、共同诉讼人(174)五、行政诉讼代理人(175)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176)一、起诉与受理(176)二、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180)三、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182)四、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183)第六节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185)一、行政诉讼证据(185)二、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89)第七节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193)一、行政诉讼的判决(193)二、行政诉讼裁定(196)三、行政诉讼决定(197)四、行政诉讼的执行(198)第八章行政赔偿第一节国家赔偿概述(215)一、国家赔偿的概念(215)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215)三、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216)四、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216)五、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及作用(216)六、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217)第二节行政赔偿(221)一、行政赔偿概述(221)二、行政赔偿范围(222)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224)四、行政赔偿程序(228)第三节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231)一、国家赔偿方式(231)二、国家赔偿计算标准(232)三、国家赔偿费用(233)四、国家赔偿请求时效(234)第二部分复习题正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概论一、行政、行政权的涵义(一)行政“行政”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和逻辑起点,所以欲知“行政法治”,必须先弄清“行政”的含义。

公共行政基本理论

公共行政基本理论

公共行政基本理论第一章公共行政基本理论第一节公共行政概述一、公共行政的概念(一)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活动。

(二)从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公共行政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有效满足社会各种公共需求,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社会管理活动。

(三)公共行政关注于解决公共问题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基本价值准则在于实现国家意志,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

二、我国公共行政的基本任务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中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公共行政体制。

2、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增长、国民福利的提升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和谐,均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公共行政体系。

3、政府能力的强弱,构成了现代化过程中国与国之间重大的政治分野。

三、我国公共行政的基本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多党合作制度,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我国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二)社会主义宪政原则(三)党领导行政的原则(四)民主集中制原则(五)责任制原则五、我国公共行政改革和建设内容(一)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二)执行政治决定,扮演“领航”和“掌舵”职能(三)发挥利益分配作用(四)提供公共服务(五)推动社会协调发展第二节公共行政的主体(一)政府组织(二)中国共产党(三)各种政治团体(四)自制组织(五)非政府组织第三节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一)社会公共需求1、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2、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3、提供公共设施与事业4、社会保障与救济体系、扶助社会弱势群体5、公共资源与财产管理6、人权、自由等公民权利(二)政府公共服务1、公共产品2、政府公共服务3、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一个社会的兴衰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其政府所选择的公共政策。

”案例:1、政府公共医疗卫生公共产品供给2、短期与长期租金控制“除了轰炸之外,毁灭一个城市的最好方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听证程序的要点:1.听证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号指导案例行政许可:主动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第46条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科直接涉及生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法第47条)行政巨款2.时限3.主持人主持人:听证程序的推进者,在听证程序中的发问和对程序的引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听证是否充分、公正《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款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主持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许可法应当制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目前的倾向:有在使听证主持人专业化4.参加人行政处罚:事先被告知可能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等行政许可:申请听证的许可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案件调查人员及证人。

5.听证内容:并不直接做出行政决定,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查证、论辩6.听证笔录应当制作笔录,交参加人签字或盖章外嫁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听证笔录的效力:行政许可:案卷排他主义(避免使听证沦为走过程)——《行政许可法》第48条行政许可法应当依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并未规定案卷排他主义其他地方性文件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23条《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16条对公共利益的构建案卷排他主义究竟有没有问题?我们的思考方式有无问题?视角不同带来的观点不同7.听证费用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和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第五:告知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5项若法官告知了错误的救济途径如何做?因告知错误而引发的损失由告知错误的行政机关来负担人民法院裁判案例选对案件的评析复议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算能复议又能起诉的情况怎么办利于行政效率的角度复议前置。

行政组织理论要点点

行政组织理论要点点

1、行政组织的基本要素:行政组织的基本要素包括:物质要素(人员、经费、物资设备)和精神要素(目标、权责结构、人际关系)目标,这是组织存在的灵魂,是组织前进的方向,从本质上反映了组织存在的基本功能; 权责结构,指组织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工作单元,以及各工作职位之间在工作任务、权力和责任方面的一系列从属并列关系; 人际关系,也对实现组织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2、行政组织的性质(论述题)(1)一般性质作为社会各类组织的一种,行政组织具有所有组织所的普遍共性,即它具有组织的一般性质。

①静态的组织结构。

从静态的角度看,行政组织是一个完整的实体,它是由按照职能目标分工、权力指挥关系、责任归属、工作程序设置的各个层级、各类部门、各个职位等所共同构建的一个完整体系。

②动态的组织过程。

从动态的角度看,行政组织是一个把人、财、物、时间、信息、知识、环境等因素在特定时间和特定空间联系和配置起来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发挥组织功能的动态活动过程。

③生态的组织环境。

从行政组织与整个社会的关系来看,行政组织是处于外在社会环境中的一个有机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子系统。

它必须不断地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人员、物资与信息的双向交流。

④心态的组织意识。

人们在加入组织时,必然会将个人情感、价值观和人格等心态因素带进组织之中,使组织成为人们心态意识的汇合及他们在相互交往和思想沟通过程中的感知状况。

(2)特殊性质。

无论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统治的角度,行政组织在具有社会组织一般共性的同时,也表现出自身的特殊性质。

①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行政组织建立及运行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贯彻统治阶级的意志。

阶级性是组织的核心。

②社会性指行政组织必须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社会性是组织的基础。

③权威性政府行政组织作为管理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着这种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实行者、体现者,它拥有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威,运用各种手段来维持社会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文化生活秩序。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要素有: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实际操作。

如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销毁伪劣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涉及到一些行政监督监察活动。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根据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没有外部性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程度,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行政行为理论解析.doc

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行政行为理论解析.doc

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行政行为理论解析(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示例:税款征收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示例:政府信息公开区别在是否设立、变更、终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行为特征:(1)从属法律性(合法性体现);(2)自由裁量性(合理性体现);(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税务行政行为具有()等特征。

A.排除裁量性B.单方意志性C.效力未定性D.意思自治性E.从属法律性BE本题考核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法律性、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

2.拘束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均有拘束力。

3.公定力: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辩力,这在行政法上称为()。

A.行政行为的公定力B.行政行为的执行力C.行政行为的确定力D.行政行为的拘束力C本题考核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适用对象范围(1)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2)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1)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骗税,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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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具体行政行为问题是我国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对于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行政诉讼的实践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但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具体行政行为全面深入地研究还很不够,具体行政行为的许多问题尚未得到科学地阐述。

本文试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提出新的思考,以期引起更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目前运用最广也最具权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所作的解释。

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这一定义从行为主体、行为围、行为的职权性质、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力图完整地作出表述。

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它为司法界普遍接受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遵循运用是毫无疑问的。

就这一定义本身的细致性说明、多角度审视而言,它也不失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便于掌握的标准。

但是,行政法学理论界如果接受这一定义并将此作为行政法学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解释,则将导致理论上的缺陷,因为这一解释作为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掌握衡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识别条件尚可,而作为一个行政法学理论上的定义,它却是不完整并有缺陷的。

第一,这种解释只从行政审判的需要出发,对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作了说明,具体讲只是就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点号系作者加,下同)所作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解释,而不是全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

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有部具体行政行为和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部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主体部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如上级行政机关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一项决定,对某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决定等等;而外部具体行政行为才是仅针对社会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意见》将具体行政行为仅解释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定义显然会导致偏颇。

行政法学界有学者已完整接受了这一解释并将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使用,因而在一些著作和科教书中出现了一边按《意见》的解释,把具体行政行为仅定义为是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一边又把具体行政行为作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①由此发生具体行政行为定义与分类上的明显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第二,《意见》将具体行政行为表述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这里又将具体行政行为仅视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的行为,其缺陷是忽略了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所作的行为和未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也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种应作但未作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前者如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对因自然灾害受灾公民的救援行为,后者如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保护其权利的申请未予理睬的不作为等。

学者们似乎约定俗成地感觉在表述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当然包括了其职责在,行政法学界有一种理论认为行政职权和职责具有一致性,即职权就是职责,职责也就是职权,两者统一重叠,如税务机关收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由此而言,职权和职责可以不必划分开来,当论及行政主体职权时,似就包含着其职责在。

这种看法在多角度看待职权或职责的问题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即:不予机械地认识职权或职责,职权从一个侧面看是职权,从另一侧面看又是职责,同理,职责也是一样。

但是,这种看法在职权和职责各自质的规定性及特定使用围上又混淆了概念,甚至是在使用上偷换了概念。

职权是行政主体依法所具有的对一定对象的支配制约力,职责则是行政主体依法所承担的对一定对象的责任。

显然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看待行政主体的职责同时又是职权,或职权同时又是职责,只能是在不同情况下分别针对不同对象而言,而不能不加区别地针对同一对象而言。

如国家税务机关强制征税既是其职责又是其职权,应是分别针对国家和具体纳税人而言的,税务机关征税,是其对国家的一种职责,也是其对具体纳税人的一种职权。

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才能说职权同时又是职责。

如果不加区别地混谈职权和职责的同一性并将其运用于同一对象,则是荒谬的。

如我们说国家税务机关强制某一纳税人纳税,既是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的职责,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更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税务机关与该纳税人之间这一对具体的征纳税行政法律关系。

由此,在研究能产生、变更和消灭某个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需要分列的,因行使职权形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因履行(或不履行)职责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具独立性,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并非同一回事。

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似应该表述为: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其行政职权或行政职责所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在这一定义中,行政主体概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代表人员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的被委托人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相对人概括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可能的对象,既包括行政机关外部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行政机关部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另一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

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全面说明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作为和不作为则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行为方式。

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本质区别一般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行政管理规性文件的行为,基本上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活动。

但行政法学界一方面在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上使用这一解释,另一方面在说明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时又将抽象行政行为理解为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性文件本身。

如许多著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表述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性文件的行为。

很明显,这里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的活动。

而这些著述在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时,又将该行为可以反复实施、该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该行为对后有约束力、该行为应由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等等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这就使人发生疑惑:这到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性文件的活动的特点还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性文件中所含的行政法规的特点?从这些学者的本意来讲,这应该是后者而不应是前者。

由此可见,他们在表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时偷换了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的活动与行政法规、规章本身混淆一团。

抽象行政行为到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的活动还是该活动的结果——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性文件本身?这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实际上在行政法学界已经处于混乱状态,于是又出现了有学者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对相应概念进行特点比较时,实际上往往是把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与行政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的特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性文件的活动)进行比较。

而这一问题至今似乎都尚未被人所重视。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法学界已作了大量的探索,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了区别点。

如看行为针对特定对象还是不特定对象;看行为是一次适用还是反复适用;看是否由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行为主体等等。

笔者认为这些都还未能说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本质差异,而只仅在行为主体、行为效力、行为对象等外象表浅层次上说明其差异,即未能从行为在规定性上研究区别点。

分析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应从行为的在功能上加以区分,而不是仅从它们的效力或对象或产生方式上区分。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各自的功能是什么?笔者认为,从法学理论上讲,作为行政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应是设置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实现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只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法律前提和可能性,具体行政行为则使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成为现实;抽象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可以是特定对象,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对象,这并非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的主要标志)权利义务的影响是观念上的,是可能性但尚未发生实际后果的,而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是已造成现实后果的;抽象行政行为只是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依据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抽象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主要是行政执法主体,因为行政主体依其职责必需主动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有关规定。

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地说,他们并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直接相对人,而只是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的行政法规规定应剥夺权利或科以义务但尚未被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处理之前,只是处于法律条文上的被剥夺权利或被科以义务状态,即只是可能性的,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其权利义务尚未实际受损。

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并无直接的、现实的利害关系。

而一旦行政主体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就实现了抽象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情况,相对人就处于了现实上被剥夺权利或被科以义务状态,结果发生了,其权利义务当然也就受损了,因此,只是具体行政行为才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的、现实的利害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性文件的差别也并非是许多学者所阐述的那样:是针对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的差别,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对象,而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性文件由于其包含有大量的行政法规,情况比较复杂,通常分别既要针对特定对象,又要针对不特定对象。

其中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都是针对行政机关这一特定对象的,如外汇管理的法规、规章中涉及外汇管理部门职权的条文,都是针对国家外汇管理机构这一特定对象的,而其他条文则可能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不特定对象的;或者,某类行业性管理的行政规性文件的条文既针对特定对象,又针对不特定对象。

如某市政府颁发当年《全市节约用水规定》,其中条文规定用水量在千万吨以上的两个用水大户该年必须减少10%的用水量,同时该条文还规定,其他用水量在千万吨以下的各用水户该年必须减少8%的用水量。

那么,这一《全市节约用水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可见,是否针对特定对象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性文件的基本差别,它要视不同情形而言。

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性文件也不是一次适用和反复适用的差别,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同一对象也可反复适用多次,如执行罚(即罚锾),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性文件也可能只一次适用,如某市交通管理机关某年的规性文件规定,对全市某类车辆于该年某月某日进行一次年度登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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