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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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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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
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
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
2.2刑罚的原则:
(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
(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
(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2.3 罪名
夏-不孝,违命,昏,墨,贼
商-乱政,疑众,巫风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1.“五过之疵”
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1】婚姻的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
【2】婚姻的成立
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
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
l 同姓不婚
l 良贱不婚
l 哀丧不婚
l 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
【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
l 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
l 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
l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l 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夫妻协议离婚:
4.五听
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具体内容有:辞听(关其出言,不直则烦),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色听(赧然),目听(眊然),耳听(不直则惑)。与天罚神判相比是一种进步,但完全依赖主观自由心证难免出错。
其他(自己认为注意):三赦,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契约(傅别-借贷契约;质剂-买卖契约;书契-赊贷契约)狱(刑事案件)讼(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有别
第三章:春秋战国
1.商鞅变法与秦律☆
l 变法的主要内容:①厉行“法治”“重刑”原则;②废除世卿世禄,实行军功赐爵;③废止宗法分封,建立国君集权制;④为田开阡陌封疆,改革田制与税制;⑤什伍连坐,奖励告奸;⑥革除族居私斗旧俗,发展个体小农经济
l 影响:深刻的社会变革,为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国家奠定了基础。
2.李悝的《法经》——主要内容与影响☆
l 指导思想1.“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及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盗贼作为重点打击对象2.“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重点打击危害专制集权的犯罪,创立以言论或思想犯罪的先例。
l 法典体例六篇:《盗法》《贼法》主要规定的是侵犯公私财产和危害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网法》《捕法》是关于缉捕盗贼的规定《杂法》是盗贼意外的犯罪规定,《具法》是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
l 意义:①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它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总结了各国立法经验,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②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③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和立法技术产生了深渊影响。
第四章:秦朝
1.司法制度
2.起诉(自诉与公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概念)☆
2.1公诉是官吏代表国家控告起诉;自诉是当事人直接控告呈诉。
l 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控告本家庭成员以外的“公室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控告本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非公室案件或家罪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l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以后,一般要调查取证和检查勘验,并作“爰书”。
l 量刑不当成为“失刑”,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有罪不判为“纵囚”。
3.廷尉及其职能
廷尉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能: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五章:汉朝法律
1.德主刑辅的法治指导思想
2.汉代的主要罪名
2.1侵犯皇帝人身,尊严及权利
l 矫制矫诏:伪造皇帝诏令
l 废格诏令:搁置黄帝诏令,拒不执行
l 不敬、大不敬:失人臣之礼
l 阑入,失阑
l 祝诅,巫蛊
2.2危害专制集权
l 左官罪
l 阿党附益罪
l 出界罪
l 酎金罪
2.3官吏犯罪
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3.刑罚的主要原则(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上请,亲亲得相守匿,恤刑)
3.1上请:汉代受儒家“礼有等差”思想的影响而确立的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减免刑罚的制度;所谓“上请”,即官僚贵族犯罪以后,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审理和处分,必须上报中央,由廷尉请示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地位高低、功劳大小及其与皇室的亲疏关系,决定给与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一。
3.2亲亲得相守匿
l 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不负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