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划分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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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划分财政直接支付与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需要,以更好地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丽水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丽财库〔2009〕214号)要求,凡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单位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范围。现对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划分范围进一步明确。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
(一)工资支出:指纳入工资发放范围的所有工资性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物品、服务支出(按市财政局最新公布的规定执行)。
2.虽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超过1千元或批量总额超过1万元的支出。
(三)会议费支出:指单位在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地点召开会议发生的支出。
(四)国内及境外学习、考察支出:指经批准的人员到国内及境外学习考察、培训支出。
(五)拨款支出(含转移支付支出):指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拨出款项和转移支付支出。
(六)财政部门确定的应该直接支付的其他项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
指暂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零星支出。具体包括:
(一)差旅费支出: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费用支出,国内及境外学习、考察支出除外。
(二)交通费支出:指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发生的费
用支出,车辆维修、保险和刷卡加油除外。
(三)劳务费支出:指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发生的费用支出。
(四)咨询费支出:指单位向个人咨询发生的费用支出。
(五)奖励性支出:指单位向部分个人奖励发生的费用支出。
(六)其他零星现金支出:指单位未包括上述支出范围的一些零星现金支出。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