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授予和延续、变更登记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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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湘自资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5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我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下同)以外的其他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及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非金属矿产等采矿权出让登记。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除磷、硼、萤石仍由省级出让登记外)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以及储量规模划分按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产探矿权出让登记。

二、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三)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时,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四)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煤矿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图

煤矿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图

取得探矿权(自然资源厅)
进行勘探、编制勘探报告
编制(修改)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
取得矿区总体规划批复
划定矿区范围
产能置换方案批复
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项目用地文物调查
井田范围内军事设施调查
用水协议
用电协议
安全核准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
建设单位业绩报告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签订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
五、各类设计编制报批阶段
初步设计编制报批
用地手续报批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七、联合试运转阶段(期限6个月,可延期6个月)
办理取水许可证
取水工程施工(施工完毕并试运行30天)
核发取水许可证
排污许可办理(平台在线申请)
联合试运转方案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矿井及选煤厂两个单项工程)
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综合竣工验收
第。

探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材料清单

探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探矿权延续需要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证明(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8.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9.原勘查许可证(原件)10.行政管理合同(复印件)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13.如未按时提交申请,还应提交原因说明并附县级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停工通知(原件)14.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申请探矿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探矿权转让委托书(原件)4.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转让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转让人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7.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8.勘查许可证(复印件)9.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11.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批准文件及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12.勘查许可证不满2年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复印件)13.涉外项目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4.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探矿权还应提交探矿权价值评估确认书(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探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15.集体企业转让探矿权还应提交上级主管转让探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16.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探矿权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扩大勘查范围)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证明(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8.交通位置图(原件)9.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10.勘查许可证(原件)11.省厅同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及缴纳价款、出让金凭据(复印件)1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3.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14.涉外项目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5.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申请缩小勘查范围)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证明(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8.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9.申请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10.勘查许可证(原件)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13.申请分立探矿权,还应提交经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审查及论证通过的证明材料)14.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凭证15.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矿权相关申请流程

矿权相关申请流程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附:流程图)一、适用范围1、划定矿区范围;2、确定矿区范围预留期。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4份)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开发利用初步方案;(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矿区范围图;3、地理位置示意图;4、有勘查资质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大、中型矿床或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出具资源储量管理机构的评审意见)及勘查许可证复印件;5、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资信情况的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外,其余均为原件)三、办理结果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2、未批准(复函说明理由并退还资料)四、办理期限“窗口”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流程图一、适用范围1、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2、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4份)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6、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及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7、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材料。

三、办理结果1、探矿权登记并领取勘查许可证;2、未批准(复函说明理由并退还资料)四、收费项目1、登记费2、探矿权使用费3、探矿权价款(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五、登记发证权限省国土资源厅。

一、适用范围1、办理采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2、缴纳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4份)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矿区范围图(1 : 5000 或 1 : 10000);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资料;5、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提供复印件或工商部门规定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件);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提出的审查意见;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名目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1)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 (4)附件一:关于取得在线申请探矿证的说明 (6)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形 (7)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 (8)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12)附件五:探矿权申请书〔样本〕 (18)附件六:探矿权〔证〕审批程序 (23)三、采矿权办理条件 (28)附件七:矿产勘察开采分类名目 (33)四、采矿权申请资料 (34)五、采矿权申请流程 (37)附件八: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名目 (39)六、探矿权审查权限〔参考〕 (43)附件九: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治理方法 (44)七、采矿权发证权限 (49)一、探矿权申请资料〔一〕新立探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勘查工作打算,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7、申请范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畴矿业权设置情形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6、申请范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以下属选择性提交材料: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形说明或证明材料〔扩大勘查范畴的提交〕;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时期性报告〔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11、探矿权审批机关关于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2.12•【文号】国务院令[第240号]•【施行日期】1998.02.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现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8年2月12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程序及流程图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程序及流程图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程序及流程图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交易程序(流程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转让)工作。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转让)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转让)的前期工作:1.交易中心在投标日前20日向社会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在在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电脑显示屏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告;2.转让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批同意后实施;3.竞投者报名并领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格认可;4.竞投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投票箱,交付投标保证金。

(二)招标交易具体操作程序:1.投标截止后,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专家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根据招标条件及程序(①点算标书;②开启标书;③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验标,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④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发给《中标通知书》,签署《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同时10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大厅电脑显示屏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告结果;同时书面通知不中标者,并于中标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不中标者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2.交易中心成功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附本、《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及有关资料,送交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3.中标人接到《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合同;4.中标人按出让(转让)合同付清价款及有关费用后,凭批准文件和收费清单,并提交矿业权申请的相关资料,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招标流程图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专家与中介委托人二、探矿权采矿权拍卖交易程序(流程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转让)工作。

探矿权延续申请

探矿权延续申请

探矿权延续申请2009年01月16日项目名称:陕西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探矿权延续申请)项目编号:项目设定依据: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届满的30日前提出探矿权延续申请。

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间: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一、受理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探矿权延续申请书。

探矿权人提交按照统一格式,用计算机处理或钢笔填写的延续申请一式三份(不收复印件)。

(二)申请探矿权延续的理由报告。

包括是否按照原设计施工,取得的地质工作成果(含图件)、获得的新进展,需要延续地质勘查工作的缘由等。

(三)本项目勘查投入资金证明及探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

(四)勘查年度报告。

(五)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无违法勘查行为和按照设计施工的证明材料。

(六)延续登记所需要的勘查合同、勘查区块图、资金证明及勘查施工方案(具体内容同探矿权申请要求)。

(七)勘查许可证原件。

探矿权变更申请2009年01月16日项目名称:陕西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变更申请(探矿权变更申请)项目编号:项目设定依据: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一、受理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探矿权人提交按照统一格式,用计算机处理或钢笔填写的变更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不收复印件)。

(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三)申请变更报告,包括取得的地质工作成果(含图件),获得的新进展,变更的缘由等。

(四)本项目勘查投入资金证明,探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

(五)勘查年度报告。

(六)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无违法勘查行为和按照设计施工的证明材料。

(七)变更登记所需要的勘查合同、勘查区块图、资金证明,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分立的,须提供新勘查范围的地质工作设计和相关的探矿权申请资料。

(八)勘查许可证原件。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

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
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
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和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 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 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 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 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 A4(210mm×297mm)。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 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 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 表格
项目名称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项目属性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 管理条例》《**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饮用 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省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条例》、《**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 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 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法》第六条转让条件的证明;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7、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资料; 8、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 评审备案报告; 9、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 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天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天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经修订后,于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2009年5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施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2条规定:采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一)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1.煤、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3.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含)的矿产资源;5.外商投资开采以上第1、2、3项所列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含)的矿产资源;6.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7.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8.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9.国土资源部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1、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2、采矿权登记流程图3、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时限:5天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流程图办理时限:7天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

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

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

8、(个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图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

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4-31等27项行政处罚流程图注:该流程图适用于下列行政处罚4 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或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5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6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7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8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9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10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11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12 未依照规定期限内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13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14 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土、开矿的;对地质遗址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处罚15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16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7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18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19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20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21 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处罚和项目备案手续的处罚22 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23 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备案的处罚24 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处罚25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26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煤矿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图

煤矿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图
重大变更大于等于200万元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较大变更大于等于50万元且小于200万元一般变更大于等于2万元且小于50万元小型变更小于等于2万元所属各单位总工矿长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报华电国际批复经所属各单位总工矿长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设计人员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及详细预算所属各单位总工矿长审核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所属各单位总工审核由所属各单位矿长批准由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科办理签发手续设计单位据批复要求对变更文件做进一步修改并出具变更施工图纸及预算由监理单位组织召开设计变更论证会公司各煤业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图按照签发内容实施变更实

国土资发[2009]20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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