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延续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延续审批权限下
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5]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延续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5〕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桂政发〔2014〕6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厅实施审批的“探矿权延续审批”直接下放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7日起,将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的勘查矿种不变、勘查范围不扩大及探矿权人不改变的探矿权延续(含上述探矿权延续保留;探矿权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单位、改变探矿权人地址)登记审批工作下放给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跨市的探矿权由勘查许可证登记的项目名称所在地市办理;项目名称涉及多个市的,由项目名称中的第一个市办理);将相应的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一并下放至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探矿权审批权限和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权限再次下放。其他探矿权登记审批手续仍按照原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