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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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1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答: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

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

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2问: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答: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

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

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

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

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

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

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6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7问: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及轧差结算的企业是否必须是境内外成员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如境外非成员企业?答:境内应为成员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员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手,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四条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五条跨国公司试行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外债(操作规程见附1,预警机制见附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第六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或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

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汇资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外汇结算、外汇贷款、外汇资金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外汇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财务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外汇资金的使用及流动。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外汇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资金信息的及时准确性。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定期审核制度,对外汇资金的存量和增量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金,降低风险。

第八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结算第九条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将收到的外汇收入结算为人民币,按规定报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条公司的外汇支付应按需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时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外汇结算账户,并定期汇总、对账,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外汇结算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结算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减少错误和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外汇市场信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外汇市场交易,合理利用外汇资金。

第三章外汇贷款第十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但应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外汇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用途、金额以及还款计划等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确保按时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汇贷款台账,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贷款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外汇资金投资第二十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外汇资金投资于外汇市场,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国家管理机构的每一次发文都会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外汇管理局30号文的内容。

外汇管理局30号文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2013.7.18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公司外汇管理相关规定(3篇)

公司外汇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收支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外汇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收支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合理控制外汇风险,确保公司外汇资金安全。

(三)效率优先: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成本。

(四)集中管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包括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等。

第五条公司外汇账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外汇结算账户:用于公司日常外汇收支,包括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外汇贷款偿还等。

(二)外汇资本金账户: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公积等资本性外汇收入。

第六条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并确保手续齐全、合规。

第七条公司外汇账户的资金收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第八条公司外汇收支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外汇收支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外汇收支应反映公司真实的经济活动。

(三)及时性:外汇收支应及时办理,不得迟延。

(四)安全性:加强外汇收支风险管理,确保外汇资金安全。

第九条公司外汇收支应办理以下手续:(一)签订外汇合同:公司与外汇交易对手签订外汇合同,明确外汇收支金额、汇率、结算方式等。

(二)办理外汇核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三)支付外汇:按照外汇合同约定,支付外汇款项。

(四)收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汇手续。

第十条公司外汇收支应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纠正。

1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1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国内公司外汇管理制度

国内公司外汇管理制度

国内公司外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内公司的外汇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外汇合规运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外汇管理的基本要求1. 公司外汇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公司外汇管理应坚持稳健原则,避免外汇风险;3. 公司外汇管理应做好外汇资金的开支进支和报备工作,确保合规运作。

第三章外汇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 公司设立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外汇管理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2. 外汇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管领导任组织,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外汇管理规定、审议外汇操作方案等;3. 公司设立外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外汇管理的日常运作;4.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资金的操作、报备和监督,及时向外汇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

第四章外汇资金的申请与管理1. 公司外汇资金的申请,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人需提供申请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批;2. 外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得用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3. 外汇资金的管理应做好账务记录和凭证保存,确保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清晰可查。

第五章外汇风险的防范与应对1. 公司应建立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外汇市场的波动和风险进行监控和评估;2. 公司应根据外汇风险情况,采取适当的对冲措施,减少外汇损失;3. 公司应建立外汇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事件。

第六章外汇管理的内部控制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外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外汇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2. 公司应定期进行外汇管理制度的审查和更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3. 公司应加强对外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外汇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七章外汇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公司应建立外汇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外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2. 公司应加强对外汇管理的外部审计和核查,确保外汇业务的规范运作;3. 公司应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要求,及时整改并改进外汇管理工作。

第八章外汇管理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外汇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责任追究和处罚;2. 对于发现的外汇管理违规行为,公司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并积极整改;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采取公开处罚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警示和惩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一、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八条中的“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删除《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印发)第三十九条。

三、删除《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汇发〔2007〕44号印发)第十二条。

四、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删除《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印发)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中“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注意事项第1点第(4)项,修改为“(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错汇情况说明和相关单证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错汇资金应当依法原路退回或进入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七、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印发)第十六条第一句修改为“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托管人有下列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集中管理行及纳入集中管理的分支行,应在集中管理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第(三)项中的“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修改为“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在新增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外汇与资本管制管理制度

外汇与资本管制管理制度

外汇与资本管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外汇与资本流动,提升企业管理质量,加强内部监督,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员工,在企业内使用、转移、交易、兑换外汇及资本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境内外的资本投资、合作、借贷、分红等。

【第二章外汇管理】第三条外汇管理目标是确保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维护汇率稳定,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发展。

第四条具体外汇管理责任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承当。

第五条公司外汇收入应及时办理结算,确保外汇合法合规,妥当保管,不得私自自由支配。

第六条公司外汇支出应符合国家规定和公司财务预算,须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付款。

第七条公司通过境外银行账户进行外汇交易时,应供应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明料子,并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出差、派驻境外等情况下需携带外币出境,须向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提前报备,并遵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

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外汇交易行为,不得擅自购买、销售外汇,严禁参加洗钱等非法行为。

【第三章资本管制管理】第十条资本管控目标是合理配置资本,保障企业运营稳定,确保资本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一条公司资本管理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资本投资应依据企业战略规划、风险评估和财务情形进行合理决策,并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批,并供应真实、完整的投资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与境外合作伙伴进行资本合作时,应签订合作协议并依法备案,确保合作合规、合法。

第十五条公司向境外借贷资金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批,确保借贷用途合法合规,并定时归还债务。

第十六条公司分红应依照公司法和税务法规定,确保分红合法、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与惩罚】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外汇与资本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公司负责人和主管部门报告。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合规性
1.银行是否为不在名录的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且发生业务;
2.是否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划转及结售汇业务;
3.银行是否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为支付机构办理现钞存取业务。
第1、2项每笔违规扣1分,第3项每笔违规扣0.2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
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的收单业务;
6.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
7.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
8.银行是否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1.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2分;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资本项目8分
4分
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合规性
1.账户开立、账户性质、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是否符合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信息;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第1项每笔违规扣0.1分,第2、3项每笔违规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提高外汇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外汇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

第三条公司外汇资金包括结售汇资金、外债资金、境外融资资金等。

第四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目标是降低外汇风险,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五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规避和控制外汇风险。

2. 合理利用原则。

公司应当合理利用外汇资金,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

3. 合法合规原则。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外汇活动。

第六条公司外汇资金的管理权限应当明确,责任制度应当健全。

1. 公司应当设立外汇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外汇资金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2. 公司应当设立外汇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工作。

3. 公司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外汇风险。

第七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1.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对外汇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2.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外汇交易行为,提高外汇交易效率。

3.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资金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外汇风险。

第八条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交易授权和复核制度,规范外汇交易操作。

2.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凭证管理制度,规范外汇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3.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风险管理和防范内部欺诈的制度,防范外汇风险和内部欺诈行为。

第九条公司外汇资金的运作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1.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资金交易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记录外汇资金的交易情况,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2.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外汇信息泄露。

境内企业集团成员外汇

境内企业集团成员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外汇公司账户资金管理制度

外汇公司账户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公司账户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运作,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汇账户,包括银行外汇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跨境支付账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外汇公司账户资金管理职责、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公司外汇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二章责任与分工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公司账户的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注销等手续;(二)制定外汇账户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合规运作;(三)监督外汇账户资金使用,防范资金风险;(四)定期对外汇账户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做好外汇账户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各部门在使用外汇账户资金时,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二)各部门应配合财务部进行外汇账户资金审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三)各部门在使用外汇账户资金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财务部。

第三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六条外汇账户的开立:(一)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外汇账户;(二)开立外汇账户时,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三)外汇账户开户后,财务部应及时将账户信息报备给相关部门。

第七条外汇账户的变更:(一)外汇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财务部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变更手续需提供变更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外汇账户的撤销:(一)外汇账户使用完毕或公司不再需要时,财务部应及时办理撤销手续;(二)撤销手续需提供撤销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外汇账户的使用:(一)各部门在使用外汇账户资金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二)外汇账户资金使用需经过财务部审批,并填写《外汇账户资金使用申请表》;(三)财务部对申请使用外汇账户资金进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企业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参与成员必须具有法人地位;二是持股比例或股东地位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上述条件,境内的外资企业如果共同的母公司在境外,境内企业之间没有控股关系是不允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但是为了照顾外资企业的实际情况,49号文允许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二)外币资金池的业务管理
外资资金池管理是指选择一家主办企业牵头将参与的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它相当于有一个固定的交易对象,类似于有一家银行。与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业务相比,外币资金池业务的管理相对严格一些。
1.对成员资格的要求。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不存在外汇违规行为。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Leabharlann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关于外汇资金的集中运营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先后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和《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为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门槛,明确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模式,规范和健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10月12日下发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与104号文和68号文相比,49号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放宽了业务主体资格;二是明确了资金池业务的方式、原则、结构、审核程序等内容;三是进一步下放权利,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核工作;四是进一步简化了核准手续。

中国快讯- 中国境内企业集中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新规定

中国快讯- 中国境内企业集中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新规定

主要内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 新《规定》在总结2004年10月以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主要体现在:业务主体资格原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仅适用于已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内部相互拥有控股、被控股关系的境内独立法人公司。

根据新《规定》,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即可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但参与的境内内部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由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 由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 ∙ 母公司、子公司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 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对于参与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还需满足注册资本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要求。

中国快讯税务及法规动态税务概要∙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核准手续∙开展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由受托银行审核境内企业是否符合新《规定》的条件;∙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由受托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对参与企业及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予以核准;∙境内企业通过具有相关金融业务、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由财务公司所在地外管局核准。

资金来源及限制∙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进行。

集团外汇资产管理制度

集团外汇资产管理制度

集团外汇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汇资产的管理,加强对外汇资产的监管,提高外汇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对外汇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外汇资产包括外汇存款、外币存款、外币票据、外汇衍生品等各种形式的外汇资金和外汇财务工具。

第四条外汇资产管理的宗旨是保护资金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金增值,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外汇资产管理的组织架构第五条公司设立外汇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外汇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外汇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担任主任,外汇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

第七条外汇资产管理部门是公司外汇资产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外汇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外汇资产管理、监督外汇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单位设立外汇资产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外汇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外汇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安全第一原则。

保护资金安全是公司外汇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危害公司外汇资产的安全。

第十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对外汇资产的使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因外汇波动、汇率变化等影响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一条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外汇资产时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公平公正原则。

公司在使用外汇资产时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偏袒个人或单位,不得违规操作或干预市场。

第四章外汇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公司外汇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外汇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外汇资产管理政策和规划,审批重大外汇资产交易和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外汇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外汇资产管理政策,监督外汇资产的使用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各单位外汇资产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外汇资产的管理工作,执行公司外汇资产管理政策,报告外汇资产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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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三)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选择放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地的一家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审核境内企业资格条件无误后,与放款人、借款人签订外汇委托贷款合同。
第九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借款人应在受托银行开立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
借款人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可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相关规定进行。
受托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外汇委托贷款的相关情况(参考格式见附1)。
第十二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原划出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该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该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本息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及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情况,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此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境内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违反本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后按照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管理要求,包括会计处理凭证审核及保管、自身结售汇、结售汇综合头寸、大额结售汇备案、挂牌汇价以及结售汇统计等各项规定。
(四)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由财务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包括财务公司对参与成员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以及财务公司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核准具有相关金融业务及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受托银行可与主办企业约定委托贷款主账户的隔日透支额度,主办企业应从参与成员收回(或拆入、划入)的委托贷款资金、或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及时对透支金额予以弥补。
第十八条 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主办企业外汇委托贷款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拆入的委托贷款、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支出范围是:拆出的委托贷款、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原路划回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划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利息,或用于其经常项目对外支付。
第十六条 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严格依据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的内容及经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的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办理业务。经确认的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所涉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受托银行可凭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文件为主办企业和参与成员办理。
受托银行应将本行办理的外币资金池运作情况,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外币资金池业务月报表(参考样式见附2)。
(三)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主办企业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主账户及参与成员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的收支范围;上述账户透支业务的处理原则;委托贷款及还款资金的区分方法及其资金来源;资金划转条件及划转路径;
(四)受托银行为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而制定的内控制度和相关内部操作规程,以及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技术保障措施的说明;
如参与成员发生变化的,受托银行应及时与境内企业重新签订或修改相关协议,报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通过后,方可按照增加或减少后的参与成员范围继续实施外币资金池方案。
第十七条 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受托银行与参与成员可协商约定日间透支额度,允许参与成员从其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进行透支支付,该透支金额必须在当日由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或从主办企业收回(或拆入、划入)的委托贷款资金及时进行弥补,不得隔日。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企业以委托贷款方式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由其中一家参与的内部成员作为主办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由其牵头对所有参与的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参与成员)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分局收到上述完整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于核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受托银行取得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后,应将正式签署的协议、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等材料报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方可正式实施外币资金池业务。
参与成员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拆入的委托贷款、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支出范围是:拆出的委托贷款、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原路划回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划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利息,或用于其经常项目对外支付。
参与成员从财务公司购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自身名义对外支付除货物贸易外的其他经常项目支出。
第二十五条 若境内企业申请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由财务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其中应说明停办原因和后续处理措施);
(二)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
第十条 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借款人委托贷款收入及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支出范围为借款人偿还委托贷款本息、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无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
(二)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操作规程、统计报告制度、单证管理制度;独立的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包括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技术条件;两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适合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第五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当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进行。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实地核查相关硬件设施,并在核查相关硬件设施符合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于核准的,出具批复文件,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
主办企业原则上应选择一家受托银行,向受托银行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后,由受托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参加外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和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
(二)主办企业出具的授权受托银行办理外币资金池业务的书面文件;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主办企业、参与成员以及受托银行等就境内外币资金池而拟订的委托贷款协议文本;
(三)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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