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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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982)word资料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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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9]365号2011年08月0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

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七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九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概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是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进行评审、认证和监督的过程,旨在保障药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本文档旨在介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包括认证的流程、要求和标准等内容。

一、认证流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企业向相关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质量管理制度等。

2. 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核查企业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 现场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包括生产设施、质量记录等的检查和评估。

4.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做出认证决定,如果符合要求则颁发认证证书。

5. 监督审核:认证机构对已认证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审核,确保其仍然符合认证要求。

6. 重新认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定时限,过期后需要进行重新认证。

二、认证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组织架构、工作流程等。

- 人员培训:企业应对相关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

- 设备设施:企业应拥有符合药品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保证药品的生产质量和安全性。

- 原材料采购:企业应建立原材料采购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 质量控制:企业应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等进行检验和测试。

- 不良品处理:企业应建立不良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确保优质产品的交付。

- 记录与报告: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记录与报告制度,包括产品质量记录、质量问题报告等。

- 合规管理:企业应遵守相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合规经营。

三、认证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标准通常采用相关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国际通用标准,具体标准可以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最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

最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

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七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九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 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RM客户关系:/glxxh/List_475.html。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药监安[2002]44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发布日期】2002.12.11【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监督实施药品GMP 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修订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简称《药品GMP 认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现行的《药品GMP认证办法》、《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国药管安〔1999〕105号)同时废止。

现将执行《药品GMP认证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GMP证书》、《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2(样稿)、附件3)由我局统一印制,各地可根据需要数量向我局领取,也可从我局网站下载《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二、《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应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填写。

证书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字母+顺序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字母+顺序号。

由负责认证的药品监督管理局按以下编号方法分别填写,“字母”项为英文大写字母,按顺序分别代表不同年份,“A”代表1999年,“B”代表2000年,“C”代表2001年,“D”代表2002年,依次类推;“顺序号”项为四位阿拉伯数字自然顺序,中间不得有空号,跨年度继续上年度的顺序编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2011年08月02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认证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9月7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八月二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七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申请与审查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五章跟踪检查第六章检查员管理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的管理⼯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作。

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作,负责设⽴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物制品⽣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作,负责进⼝药品GMP认证和国际药品GMP认证的互认⼯作。

第三条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物制品以外药品⽣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作。

第⼆章申请与审查第四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同时附申请书电⼦⽂档;(⼆)《药品⽣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药品⽣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情况、⽣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的改正情况);(四)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五)企业负责⼈、部门负责⼈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员、⼯程技术⼈员、技术⼯⼈登记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中、初级技术⼈员占全体员⼯的⽐例情况表;(六)企业⽣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号;新药证书及⽣产批件等有关⽂件材料的复印件;常年⽣产品种的质量标准;(七)企业总平⾯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布置图(含动物室);(⼋)⽣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途和车间的平⾯布局、建筑⾯积、洁净区、空⽓净化系统等情况。

自-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自-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制定适应本省认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全省实施GSP认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认证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委托,承担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负责建立省GSP认证检查员库,负责GSP 认证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负责对各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受省局委托负责对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市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的实施方案,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GSP认证检查员是从事现场认证检查的人员,由省局负责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列入省GSP认证检查员库,并由省局发给《药品GSP认证检查员证书》。

GSP认证检查员应自觉服从省认证中心的管理和现场认证检查的安排,在现场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GSP认证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认证检查的各项活动(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药监市[2003]70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药监市[2003]70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药监市[2003]70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保证GSP认证现场检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国药管市〔2000〕594号)和《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药监市〔2003〕6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三年六月五日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一、现场检查的准备(一)组织和人员1、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或各市局,应根据《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浙江省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落实检查组成员时,应征求成员本人及所属单位的意见。

2、检查组由3名GSP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组长的职责是:(1)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组织、协调现场检查工作;(2)负责与受检查企业交换意见;(3)负责汇总检查情况,拟定和宣读现场检查报告;(4)负责向省认证中心或市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3、省认证中心或市局可视需要,根据检查对象的类型、规模等情况,选派人员监督现场检查方案的实施。

4、企业所在市或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二)制订方案省认证中心或市局负责制订现场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包括企业简要概况、检查时间和日程、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等。

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有关要求制订。

一、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并由市GSP认证办公室承担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 认证的时限规定,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最迟必须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GSP改造,并向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GSP认证申请。

2003年7月1日起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认证。

三、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药品零售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或非专营药品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零售企业;(三)企业经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违规经营假劣药品的问题(已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案处理的除外)。

四、杭州市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填报《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连同有关表式,申请认证前请到市GSP认证办公室领取。

二区、五县(市)的药品零售企业向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并报送认证申请书及资料,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后上报市GSP 认证办公室),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 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企业基本概况:成立时间、隶属部门、上年销售额、组织机构与人员设臵情况、设施设备配臵情况等;企业在实施GSP改造中所做的工作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申报GSP认证申请前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的情况说明等);(三) 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四) 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五)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六)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七)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八)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企业填报的《杭州市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

负责药品GMP的制定、修订以及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设立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认证和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具体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负责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

第二章药品GMP认证申请与审查第四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认证。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

已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药品GMP认证,并取得《药品GMP证书》。

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生产线)或需增加认证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五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

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缺陷项目改正方案撰写指导原则为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水平,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规范企业改正方案的撰写,根据《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1.改正方案的基本要求1.1.企业应在现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改正方案上报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市局。

1.2.改正方案应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至少应包括:缺陷的描述、产生缺陷的原因分析、相关的风险分析评估、(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正文部分可以是文字描述,也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进行说明。

附件部分应是对正文部分进一步解释说明的证明性材料。

1.3.改正方案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楚,文字通顺、用语准确,充分如实反映企业的整改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

2.改正方案撰写的具体技术要求2.1.正文部分2.1.1.缺陷的描述2.1.1.1.企业需改正的缺陷不仅仅是检查报告中缺陷条款的内容,还应包括现场检查报告其他部分涉及的缺陷内容,如综合评定、需要说明的问题中涉及的缺陷等。

2.1.1.2.应对检查报告中涉及的每项缺陷进行详细的文字表达,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节及相关人员等。

例:企业关于7901项缺陷的描述:仓库员工(xxx)在2009年8月11日接受一批XX胶囊(批号:20090101)的退货时,未严格按文件执行企业退货和收回程序,退货产品接受处理记录内容不全,退货来源、数量均未记录。

2.1.2.原因分析2.1.2.1.应对涉及的缺陷逐条进行原因分析。

原因分析不应停留在引发缺陷的表面现象,应找到缺陷发生的根本原因。

2.1.2.2.对发生的缺陷至少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涉及软件的,应分析是否制订了相应的文件;相应的文件的内容是否完善、合理;相应的文件是否已经过了培训;员工是否按照相应的文件进行了操作;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爲规范《药品生産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

负责药品GMP的制定、修订以及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设立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生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认证和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具体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负责其他药品生産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

第二章药品GMP认证申请与审查第四条新开办药品生産企业、药品生産企业新增生産范围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産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産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认证。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産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

已开办的药品生産企业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药品GMP认证,并取得《药品GMP证书》。

药品生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産车间(生产线)或需增加认证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五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産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生産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産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産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专案的改正情况)。

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药品生产许可2.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对药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许可。

3.企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超条件生产药品。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体系等。

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合格的药品生产设备、设施和试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稳定。

3.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合理的生产管理和技术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

4.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药品生产记录、样品留存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样品可追溯。

四、药品生产过程监督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

监督内容包括:原辅材料采购和验收、药品生产、质量检验等。

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监督人员,确保监督工作有效进行。

3.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药品生产质量抽检1.监督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抽检的范围、频次和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机关进行质量抽检,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于不合格的药品,监督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六、药品生产企业信息公开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及时向监督机关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生产情况。

2.监督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及时公开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生产情况,促进信息公开和监督透明。

七、监督机关责任1.监督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2013年第29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2013年第29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2013年
第29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0.14
•【字号】2013年第29号
•【施行日期】2013.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
(2013年第29号)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宁波久旭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发给《药品GMP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ZJ20130114宁波久旭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达路251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煅制、炙制、蒸制、煮制、粉碎、燀制、轧扁)、含直接口服饮片(粉碎)2013-10-142018-10-1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4日
附:浙江省药品GMP认证公告
证书编号企业名称地址认证范围认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
ZJ20130114宁波久旭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达路251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煅制、炙制、蒸制、煮制、粉碎、燀制、轧扁)、含直接口服饮片(粉碎)2013-10-142018-10-1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食药监安〔2009〕9号

浙食药监安〔2009〕9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浙食药监安…2009‟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我局修订了《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浙药监安…2003‟156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1—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及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的药品生产的GMP认证工作;负责组织全省药品GM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简称“监督检查”)及督查工作。

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负责全省药品GMP认证、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查;认证检查员管理;药品GMP认证档案管理及收费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局”)负责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配合国家局、省局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

省内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应服从省认证中心的委派,参加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省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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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药品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及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负责全省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跟踪检查工作。

省药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承办省药品GMP认证、飞行检查的技术审查工作,包括资料的技术审查;制定药品GMP认证、飞行检查的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收费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药品GMP认证申请及审查第三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认证申请书》GMP《药品(一).档。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获得《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七)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八)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

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β其中对.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及风管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九)申请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十一)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二)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申请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包括改建、扩建)(原证书生产地址不变)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认证。

(原料药新增品种按正式生产之日前申请。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增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三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国家局组织认证的,在向国家局提出申请前,应以电子文档申报的形式向省局报送一份申请资料备案;省局可以就该申报资料和对申请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向国家局提出意见。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由省局组织认证的,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6个月内完成认证。

第六条省药品认证中心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经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省药品认证中心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报送,逾期未报的中止认证工作。

企业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认证工作时限内。

第八条省药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制定药品GMP现场检查方案,选派药品GMP认证检查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九条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2-3名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员一般异地选调。

如上级局已选派观当地局可视情况选派观察员。

第十条.察员,则下级局不再选派。

观察员负责与药品GMP检查有关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采取检查组长负责制,非检查组成员(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参与或干涉检查组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首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应根据检查方案、规范要求、检查标准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并应在统一下发的记录本上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及内容。

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等问题,检查组应予取证,并将问题通过观察员及时移交当地局查处,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观察员完成观察工作后,应向派出单位作出汇报。

第十四条检查员应在《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缺陷项目记录表》中,对关键项目的缺陷,详细记录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属于个例,可以马上整改的缺陷项目,应有说明。

第十五条《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必须明确认证范围、认证剂型(或车间)所在的地址、生产车间概述、实施GMP概述,根据检查标准条款,将发现的缺陷,逐项载明。

缺陷的描述应详细,具可追溯性。

报告不作任何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缺陷项目的记录:缺陷项目可分为严重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其中重要缺陷是指:可在短期内整改完成的严重缺陷,或者发生情况严重的一般缺陷,重要缺陷不应包括系统性严重缺陷。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八条检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宣读本次检查情况。

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时间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在完成检查后,应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省药品认证中心。

第二十二条省药品认证中心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药品认证中心审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省局对省药品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资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出申请企业是否通过.认证的结论。

通过认证的,报国家局,由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内容为: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认证范围、现场检查时间、审批日期、检查员名单等,对10日内无异议的企业,发布认证公告。

同时由省局发放《药品GMP证书》。

省局在发放《药品GMP证书》的同时,分别向企业和所在市局、县局发《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并附整改通知书。

整改通知书中的缺陷项目作为跟踪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企业存在重要缺陷,但在审核期间整改到位,并上报整改报告的,可判合格。

第二十四条对有异议的企业,组织调查核实,在调查期间,暂缓颁发《药品GMP证书》。

第二十五条审核及审批发证的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通过审核,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标准,由省局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并附限期改正的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限为6个月。

企业在限期内改正完毕,提交改正报告。

省局根据缺陷项目及企业整改情况,可选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二十八条符合简易认证程序的申请企业(或剂型),按简易程序执行。

一、《药品GMP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凡在五年有效期内,符合以下几款要求的,执行简易程序认证:(一)到期认证前三年连续三年监督等级被评为AA级的;(二)在连续五年的跟踪检查中,未发现严重缺陷的;(三)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和生产部门负责人未发生变更的;(四)对药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生产条件、关键设施、工艺流程等技术管理条件未发生变动的;(五)无药品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情况的;(六)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和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的;(七)各级药品质量抽验无不合格品情况的;(八)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企业已通过认证的剂型(或生产车间)能满足新申请认证剂型的生产,如企业的颗粒剂已通过认证,申请干混悬剂的认证,软膏剂通过认证,申请凝胶剂认证等,执行简易认证程序。

在执行简易认证程序的同时,企业必须报送相应药品生产工艺验证、清洁验证资料、提供药品质量检验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简易认证程序:一、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省局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

二、省局受理后,由省药品认证中心根据条款要求,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三、省局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药品GMP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条,实施药品GMP认证程序。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证书》GMP省局负责本辖区内取得《药品第三十一条.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

省药品认证中心负责承办飞行检查的实施。

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省局每年年初制定《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年度指导意见》,提出跟踪检查计划。

第三十三条市局组织跟踪检查时,应按《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要求进行。

第三十四条跟踪检查结果判定,可按照《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进行。

企业存在严重缺陷,且有生产假劣药情节的,按《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同时责令停产整顿,收回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由省局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跟踪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方面:(是否不要?)(一)上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二)生产和质量负责人是否有变动、有关变更的备案情况,变更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技术人员队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稳定;员工的培训情况;(三)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四)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的使用维护情况;(五)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的批次、批量情况;(六)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批次的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的每个批次的检验情况;(七)药品生产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八)是否有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情况;(九)再验证情况;(十)省局对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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