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散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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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加强本公司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散装食品的购进、贮存、运输及各零售门店销售散装食品的管理。

4.术语和定义

4.1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即无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经分拆后以专门容器装承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5.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1采购部门在订购散装食品前,应向供货方索取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经食品安全管理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拟购进散装食品标签及合格证明复印件。

5.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及散装食品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基础数据库。采购部门从基础数据库选择供货方和拟购食品,建立采购订单,未录入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不得购进。

5.3购进散装食品,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5.4供货方供应散装食品时应开具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应包括散装食品名称、规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方名称、送货日期等内容。

5.5供货单位供应散装食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5.6验收人员应对购进的散装食品进行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5.6.1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5.6.2查验散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应与本公司采购订单及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一致,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

(2)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包装规格;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应予标识的其他内容。

5.6.3查验合格后,验收员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5.7不得购进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散装食品:

(1)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2)无“标识牌”、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3)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4)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5)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6)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8)其他异常情况。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1本公司从事食品采购、安全管理、验收、保管、销售、配送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健康证,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其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

6.2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安排进入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安排上岗。

6.3行政人事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散装食品的工作。

6.4行政人事部门应组织进入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6.5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对本企业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6.6食品从业人员遵守以下卫生管理规定:

(1)衣着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常洗澡等,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2)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7.散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7.1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本企业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经营过程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

7.2自查过程中发现影响散装食品安全的问题及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确保食品安全。

8.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8.1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购货单位的散装食品经营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向无散装食品经营资格的单位销售散装食品。

8.2销售散装食品时应随货附加盖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专用章的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8.3销售散装食品应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货日期等内容。

8.4计算机系统应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台帐,台帐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货日期等内容,计算机系统数据应按日备份,保存五年备查。

9.散装食品仓储保管制度

9.1贮存散装食品的仓库应根据散装食品品种、数量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

虫、防鼠、防霉、防腐、温控、冷藏、照明、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9.2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9.3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9.4仓库保管员应经常检查散装食品在库贮存期间的质量状况,根据散装食品的品种特性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对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应及时停售,不得发货。

10.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10.1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10.2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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