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散装食品在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健康。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销售散装食品的超市、市场、食品店等。
二、散装食品定义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如散装糕点、散装熟食等。
三、食品采购管理1. 供应商选择: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定期评估其供应的食品质量。
2. 采购记录:详细记录每次采购的食品名称、数量、供应商信息及采购日期。
四、食品储存管理1. 储存条件:确保食品储存在干燥、清洁、无异味的环境中,避免直接阳光照射。
2. 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食品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品销售管理1. 销售环境:保持销售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清洁消毒。
2. 标识清晰:在散装食品销售区域明确标识食品名称、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六、员工卫生管理1. 健康证明:员工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2. 个人卫生: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和帽子,定期洗手消毒。
七、食品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八、消费者告知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散装食品的选购、储存和食用方法,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事故记录: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记录事故详情。
2. 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十、监督检查定期对散装食品的安全管理进行自检,并接受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记录与档案管理建立散装食品管理档案,详细记录采购、储存、销售、培训、事故处理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十二、持续改进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消费者反馈,不断改进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机构名称]负责解释。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散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散装食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生产散装食品。
第六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七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保证散装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生产记录,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量、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散装食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一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散装食品。
第十二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保证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进货查验,确保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五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六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散装食品定义本制度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消费者自行选购的食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海鲜、糕点等。
第三条管理制度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一)散装食品应当存放在符合食品储存要求的场所,保持通风、干燥、避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二)不同种类的食品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散装食品的储存容器和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四、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一)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销售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三篇)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散装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散装食品是指制作、包装后没有进一步经过密封的食品。
根据食品的特征和材料,可以分为干货类、粮油类、调味品类等。
第三章散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许可第三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并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照。
第四章散装食品的原材料选择第四条生产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选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或者不合格的食品原材料。
第五章散装食品的储存条件第五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六章散装食品的包装和标识第六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散装食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第七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散装食品进行明确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七章散装食品的销售和服务第八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满足卫生要求的销售场所和设备,确保销售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员工的卫生安全意识。
第十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散装食品的合法合规。
第八章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二条消费者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散装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如果违反本规定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散装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家,包括但不限于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三、责任主体商家是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采购管理1. 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采购的散装食品来源合法、渠道正规。
2. 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3. 定期对采购的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储存管理1. 散装食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的环境中,避免直接阳光照射和潮湿。
2. 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 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六、销售管理1. 散装食品销售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销售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手套,保持个人卫生。
3. 销售过程中应使用清洁的工具和容器,避免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七、标签与标识1. 散装食品应有明确的标签,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 对于易过敏源的食品,应在显著位置进行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1. 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响应并处理。
2.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监督检查1. 商家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2. 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商家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商家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本制度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要求。
散装食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散装食品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商户、企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三、管理制度1. 经营许可(1)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商户、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经营者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进行经营活动。
2. 食品原料采购(1)采购食品原料应从合法渠道进货,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追溯。
(2)采购时应查验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散装食品原料时,应索要进货凭证,并妥善保存。
3. 食品储存(1)食品储存场所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等条件。
(2)储存食品应按照食品种类、品种进行分类存放,不得混淆。
(3)储存食品应定期检查,确保食品质量。
4. 食品加工(1)加工食品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工具、设备。
(2)加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手套,保持个人卫生。
(3)加工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5. 食品销售(1)销售散装食品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规格、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销售散装食品时,应确保食品包装完好,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掺假等不合格食品。
(3)销售散装食品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确保计量准确。
6. 食品追溯(1)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食品追溯信息应包括食品原料、生产过程、加工过程、销售过程等信息。
(3)消费者有权查询食品追溯信息。
7. 食品安全培训(1)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3)员工应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8. 食品安全检查(1)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散装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追溯等环节。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散装食品质量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2. 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提高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3.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1. 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公示许可证信息;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3. 严格落实散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4. 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严禁购进无合法来源或不可追溯来源的散装食品;5. 落实进货查验和登记台账制度,确保散装食品来源可追溯;6. 严格执行散装食品销售过程管控,确保销售环境整洁卫生,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7. 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行为监管,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超期或变质等违法行为;8. 落实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追溯;9.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监管部门的职责1. 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者的监管,确保其依法经营;2. 定期开展散装食品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4.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5. 加强与食品经营者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五、监督管理1. 食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散装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经营者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3.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4. 鼓励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举报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的实施,旨在确保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散装食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散装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散装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
2. 设立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散装食品采购与验收1. 采购散装食品时,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可靠。
2. 采购散装食品时,应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等。
3. 验收散装食品时,应严格检查食品的外观、包装、标识、保质期等,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散装食品储存与保管1. 散装食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潮湿、污染。
2. 储存散装食品时,应按照食品种类、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分类存放,避免混淆。
3. 定期检查散装食品的储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散装食品销售与配送1. 销售散装食品时,应保证食品新鲜、卫生,避免食品变质、污染。
2. 在销售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3. 配送散装食品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六、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监督与检查1. 定期对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散装食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食品安全。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2. 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交流,了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散装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解读与答疑:对散装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进行解读和答疑,帮助相关人 员和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制度
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与反馈机制建立
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散装食品管理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 得到有效执行。
反馈机制建立: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员工、顾客等各方面的意见和 建议,对管理制度进行持续改进。
卫生要求:保持存 储环境的清洁卫生 ,防止食品受到污 染
运输过程控制
运输工具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运输温度控制:根据食品的特性,确保运输过程中温度适宜,防止食品变质 防尘防雨措施: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食品受到尘土和雨水的污染 防止交叉污染:不同种类的散装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散装食品定义
散装食品定义: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包装的散装 食品。
散装食品特点:具有品种多、数量少、销售快等特点,需要现场称重计量销售。
散装食品分类:包括生鲜食品、加工食品、预包装食品等,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销售方 式。
散装食品管理要求: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储存保管、 销售管理等方面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推动行业发展:散装食品行业的发展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密不可分。保障散装食品的安全能够推动散装食品行 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整个食品行业的发展。
提升国际形象: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保障散装食品的安全能够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 增强我国的国际地位。
散装食品采购管理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
产品 流通
散装食品特点
定义:散装食品是指不预先确定质量或体积的食品,在称重销售过程中直接 向消费者提供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智能图形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 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散装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进货管理制度(1)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
(2)对购入的散装食品,必须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3)购入散装食品时,应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2. 食品质量管理制度(1)对购入的散装食品,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对不合格的散装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相关部门。
3. 食品储存管理制度(1)散装食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鼠、防虫的专用储存设施中。
(2)食品储存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4.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1)散装食品销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识,标明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销售散装食品时,应提供包装袋,确保食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5. 食品追溯管理制度(1)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金额等信息。
6.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1)定期对散装食品经营场所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自查,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7.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2)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调查处理。
8.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1)对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三、责任与监督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餐饮业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培训效果评估:对员工进行考核, 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宣传散装食品的安全知识 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的保质期和储存方式 指导消费者如何正确选择和购买散装食品 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提供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帮助企业了解散装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 全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单 位进行处罚
定期对餐饮业散装食品进行抽 检,确保食品安全
建立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
配备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
定期进行食品安 全培训
配合监管部门开 展监督检查
违反散装食品管理制度的餐饮企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对于拒不改正的餐饮企业,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更严厉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对散装 食品的抽查和检 验
核查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资质和条 件
对食品的质量和 安全性进行评估 和检测
对食品的标签和 标识进行规范和 监督
食品名称:需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配料表:需列出所有原料,按使用量递减顺序排列,并注明食品添加剂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需在标签上标明食品的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需在标签上注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标注要 求:必须清晰、 醒目,易于识别
保质期标注要求: 必须明确标注保质 期限,并按照规定 进行标注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 注意事项:避免虚 假标注、欺骗消费 者
违反标签标注规定 的后果:受到监管 部门处罚,承担法 律责任
餐饮业散装食 品标签标注要 求:需注明食 品生产许可证 号和检验合格
证明编号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散装食品的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散装食品经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散装食品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食品经营部门负责散装食品的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食品检验部门负责散装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食品卫生部门负责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和检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第八条采购散装食品时,应选择合法、有资质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正规、质量可靠。
第九条采购的散装食品应具有合格证明文件,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第十条散装食品储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仓库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
(二)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三)仓库应配备必要的防潮、防鼠、防虫设施。
(四)散装食品应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第十一条散装食品储存期限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期储存。
第四章销售与运输第十二条散装食品销售时应确保食品包装完好、标识清晰,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散装食品运输应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措施,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检验与监督第十五条食品检验部门应定期对散装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第十六条食品卫生部门应定期对散装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罚则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一、经营者必需将散装食品分门别类施行专区专柜专人销售和管理。
二、经营者布置的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必需持有效身体健康证件,操作时佩戴干净卫生的口罩、衣帽和操作工具。
三、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需有防蝇、防尘、防鼠材料和设备予以遮盖爱护,并设置禁止触摸的标志,防止他人任意接触食品。
供消费者品偿的散装食品应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偿的字样。
四、经营者必需在盛放食品的容器和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五、经营者标注的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必需与生产者提供的内容相全都,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
六、经营者将同类同种不同生产日期散装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在盛放容器和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明最早生产日期和最短保质期。
七、经营者必需将已到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时清理出柜,不得再做销售,对其销毁情况作出具体记录。
八、经营者选购散装食品时,必需严格遵照索证索票和查验货制度规定,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食品生产答应证或食品经营,食品检验合格证、营业执照和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名称等内容的食品标贴,以备督查商品货源和商品质量。
九、经营者在进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需立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实行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经营者对售出的散装食品引发消费不良后果和造成食品中毒大事的,应立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实行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强化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食品卫生法》(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
本标准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奇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从事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相关部门。
三、管理制度1. 进货管理(1)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
(2)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3)对购入的散装食品,应进行现场检查,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建立进货台账,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2. 检验检疫(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检疫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2)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散装食品,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3. 仓储管理(1)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
(2)不同品种、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食品储存温度、湿度等条件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 销售管理(1)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2)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5. 健康管理(1)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2)上岗时,从业人员应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
6. 检查与监督(1)经营者应定期对散装食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本制度相应调整。
通过以上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所有商品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
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七、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散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散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保证散装食品安全。
第二章散装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散装食品生产者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卫生环境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散装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标识、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散装食品生产者应加强对原料的检验和追溯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安全可靠。
第八条散装食品生产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三章散装食品经营管理第九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卫生环境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散装食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保存,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二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十三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散装食品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散装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加强对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的监管。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散装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和使用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散装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散装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散装食品的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预防为主:加强对散装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3. 依法治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责任分工1. 单位负责人是散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散装食品安全负总责。
2.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负责人对本环节的散装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散装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散装食品生产要求1. 生产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
2. 严格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辅材料,确保散装食品的原料安全。
3. 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保证散装食品的质量。
4. 定期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六条散装食品经营要求1. 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具备相应的储存、销售设施设备。
2.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散装食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3. 对散装食品进行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4. 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第七条散装食品储存要求1. 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具备相应的储存设施设备。
2. 严格按照储存要求进行储存,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
3. 定期检查储存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对储存的散装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散装食品运输要求1. 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
2. 严格按照运输要求进行运输,确保散装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 定期检查运输工具,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4. 对运输的散装食品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其质量。
第九条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散装食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散装食品是指无包装或采用包装称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运输、存储和消费散装食品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本制度的实施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严格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宣传散装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消费者有权了解散装食品的来源、生产、加工等信息,并有权拒绝购买有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散装食品。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拥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备;(三)配备专职卫生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四)进行散装食品原材料的检验和检测,并建立相应记录;(五)遵循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规范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环节:(一)配料:根据配方比例进行配料,确保安全和卫生;(二)生产加工:采用卫生的生产工艺并进行记录,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三)包装: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和标签贴附;(四)储存运输: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储存和运输,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按照散装食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二条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二)销售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三)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四)销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五)提供消费者购买散装食品的使用和储存建议。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散装食品)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散装食品)食品平安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对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平安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食品的平安性和牢靠性,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各自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散装食品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是指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不包装在固定的容器内。
这类食品包括大米、面粉、干果、坚果、豆类等各种食品。
由于散装食品没有经过包装,简洁受到外界环境的污染和细菌的滋生,因此对其进行食品平安管理格外重要。
首先,针对散装食品的生产和加工环节,应实施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和加工环节应设立封闭式生产区域,禁止接触污染源。
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把握食品平安学问,遵循卫生操作规程,如佩戴帽子、口罩和手套等。
同时,生产和加工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确保散装食品的卫生平安。
其次,对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平安性进行检测。
散装食品应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其不受细菌、有毒物质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污染。
针对不同的散装食品,可以依据其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方法。
检测结果应记录并保存,以备查验。
另外,销售环节也需要加强食品平安管理。
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家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照,如食品经营许可证。
商家应确保散装食品的卫生平安,避开与有害物质接触或交叉污染。
商家应对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示,以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
同时,对消费者也要进行相关的教育。
消费者应了解散装食品的食品平安学问,如如何鉴别新颖度和品质,如何储存和处理散装食品等。
消费者对散装食品应有辨别力量,避开购买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此外,相关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散装食品的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散装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进行检查和抽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商家进行惩罚和整改。
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与食品企业和消费者的沟通,准时了解食品市场的状况和问题,并实行相应的措施爱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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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加强本公司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散装食品的购进、贮存、运输及各零售门店销售散装食品的管理。
4.术语和定义4.1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即无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经分拆后以专门容器装承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5.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5.1采购部门在订购散装食品前,应向供货方索取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经食品安全管理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拟购进散装食品标签及合格证明复印件。
5.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及散装食品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基础数据库。
采购部门从基础数据库选择供货方和拟购食品,建立采购订单,未录入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不得购进。
5.3购进散装食品,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5.4供货方供应散装食品时应开具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应包括散装食品名称、规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方名称、送货日期等内容。
5.5供货单位供应散装食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5.6验收人员应对购进的散装食品进行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查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5.6.1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5.6.2查验散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应与本公司采购订单及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一致,内容包括:(1)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2)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包装规格;(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4)应予标识的其他内容。
5.6.3查验合格后,验收员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5.7不得购进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散装食品:(1)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2)无“标识牌”、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3)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4)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5)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6)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7)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8)其他异常情况。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6.1本公司从事食品采购、安全管理、验收、保管、销售、配送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健康证,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其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
6.2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安排进入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安排上岗。
6.3行政人事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散装食品的工作。
6.4行政人事部门应组织进入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6.5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对本企业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6.6食品从业人员遵守以下卫生管理规定:(1)衣着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常洗澡等,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2)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7.散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7.1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本企业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经营过程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
7.2自查过程中发现影响散装食品安全的问题及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确保食品安全。
8.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制度8.1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购货单位的散装食品经营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向无散装食品经营资格的单位销售散装食品。
8.2销售散装食品时应随货附加盖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专用章的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8.3销售散装食品应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货日期等内容。
8.4计算机系统应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台帐,台帐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货日期等内容,计算机系统数据应按日备份,保存五年备查。
9.散装食品仓储保管制度9.1贮存散装食品的仓库应根据散装食品品种、数量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温控、冷藏、照明、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9.2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9.3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9.4仓库保管员应经常检查散装食品在库贮存期间的质量状况,根据散装食品的品种特性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对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应及时停售,不得发货。
10.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管理制度10.1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10.2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10.3经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立即停止销售,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不合格食品集中存放区域,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3)销毁由专人负责,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并按规定做好不合格食品销毁记录;(4)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要求实施召回;(5)不得将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制作后销售,回收后的食品不得加工后再次使用。
11.散装食品运输管理制度11.1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11.2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11.3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11.4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产品标识,防止脱落和模糊。
11.5运输散装食品应采用密闭的箱式货运工具,并符合卫生要求:车箱底板平坦、洁净,无泥沙、灰尘、铁锈、水渍和油渍、无异味等。
11.6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应注意道路状况,避免急停、急拐和颠簸路面对产品造成的损坏,并及时注意天气的变化,采取防尘、防雨、防晒措施。
12.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12.1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经过健康知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2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每年接受公司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2.3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13.不安全散装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3.1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13.2在经营过程发现经营的散装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按《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管理制度》的规定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销售、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13.3在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向购货单位发送召回通知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13.3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3)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4)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13.4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本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范围内实施主动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告知生产者。
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13.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本企业应在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13.6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程序13.6.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1)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2)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3)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13.6.2实施一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