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仓库等级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中物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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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与标准起草过程

《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标准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

年12月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00332-T-469。本标准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仓储协会、浙江金储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农业大学、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南储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小组共同起草。2011年8月,标准初稿出来后,基于标准起草工作的需要,又增补最高法院民事二庭、深圳发展银行为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并于9月2日召开标准起草小组标准初稿讨论会。经起草小组对标准初稿的讨论,9月15日由“浙江金储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起草小组讨论会的讨论结果完成第二次修改,又经过起草小组内部征求意见后在11月底完成第三次修改.

二、制定本标准的意义

作为货物存储交接的基本凭证,“仓单”是国际物流界通行的概念,我国1999年修定的《合同法》第二十章“仓储合同”首次引入“仓单”一词,并明确仓单应包括8个方面的事项。但在物流实际工作中却很少见到“仓单”。仓储企业与货主之间交接货物一直沿用“入库单”与“出库单”,并且没有统一规范的仓单格式。仓单的要素及格式,都是由各仓储物流企业结合本身的业务需要与货主的要求各自制定的。期货交易在我国产生后,特别是货物质押贷款业务兴起以来,

仓单才在这两个领域比较普遍地使用,但也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的仓单格式文本。目前这种实际情况与法律条文脱节、仓单要素不统一、格式不规范的状况,是很不正常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产生一些责任纠纷与法律纠纷。

仓单作为仓储物流企业开展仓储服务过程中与客户(委托方)之间业务交接的基本凭证,是货物所有人拥有物权的重要凭证,制订《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国家标准,不仅将更好地体现《物权法》中货物所有人的权益,有利于促进与规范仓储服务业务的开展,也将进一步推动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仓单质押等业务的开展。对落实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与《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标准起草的依据

(一) 检索ISO与发达国家有关仓单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作为本标准起草的借鉴。已经检索到美国的仓单法律文本。

(二)以我国《合同法》第二十章“仓储合同”所规定的仓单及其应包括的事项为法律依据,确定仓单的基本要素。

(三)调查收集各类仓储物流企业实际使用的出入库单据要素与格式文本,调查收集各类期货交易、仓单质押与货物质押贷款业务中实际使用的仓单要素与格式文本,并归纳提炼全行业普遍采用的仓单要素与基本格式。

四、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仓单所涉及的企业与业务领域,《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标准,既适用于各类仓储物流服务企业的一般出入库单据与货物质押业

务的物权凭证,也适用于金融仓储企业货物或仓单质押和期货交易中交割仓库的出入库单据。

五、本标准的起草思路

借鉴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的法律与标准,以我国《合同法》第二十章仓储合同所规定的仓单及其应包括的事项为法律依据,总结归纳全行业各类企业或业务普遍采用的货物存储凭证或物权凭证的要素,将存储(物权)凭证划分为入库凭证与出库凭证两类:整进整出的出、入库(物权)凭证、整进零出或动态进动态出的出入库(物权)凭证,这4类凭证一律作为标准“仓单”,其要素执行本标准。

以各类企业与各类业务普遍采用的程度为基础、以划清货物保管人与货主之间责任的必要和充要条件为标准,将标准仓单的要素分为必备要素与可选要素,各类企业与各类业务都必须采用的为“必备要素”,可根据企业或业务特点选择采用的为“可选要素”。

与此同时,基于实际情况,提出适用于仓储物流企业、货物质押金融仓储企业、期货交割仓库三类企业的仓单推荐格式。

五、本标准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采用国际、国外标准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没有查询到相关的国际标准,故以我国《合同法》中仓储合同所涉及到的仓单事项为依据,结合我国现在仓储行业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了仓单要素的内容。并参考了国外相关法律的部分内容。

(二)关于名词解释

仓单:仓储保管人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合同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物权凭证。

仓单要素:仓单内容表示的单元信息。

保管人:依据仓储合同,负有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验收货物,签发仓单和履行仓储义务的一方。

存货人:依据仓储合同,将货物交付保管人并获得仓单的一方。

仓单持有人:持有仓单的当事人(仓单持有人最初为存货人,在仓单经背书转让后,即为受让人。仓单持有人有权请求货物保管人按仓单付货,有权转让流通仓单,并有义务按照仓储保管合同支付仓储费用)。

保兑:仓单签发人出具的仓单由其他仓储保管方承诺向仓单持有人兑现仓单货物。

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三)关于仓单要素

随着仓单从最基础的存储功能,逐步向现货和中远期交易、质押融资等功能拓展,因此对其本身所含信息及形式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本标准从适应各类业务开展的角度,提出在进行仓单设计时应考虑的必备要素:“仓单”字样、凭证权力提示、仓单编号、仓单填发日期、存货人(单位)名称、保管人(单位)名称、仓储物的名称、仓储物数量、仓储物计量单位、仓储物包装、仓储物场所、保管人(单

位)签章共12项必备仓单要素;可选要素:存货人住所、存储物的规格、仓储物的标记、仓储物的价格、储存期间、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存储物的保险金额、仓储物的保险期间、仓储物的保险人名称、货品编码、仓单经办人、仓单被背书人、仓单背书人签章、仓单背书保管人签章、仓单持有人提示取货签章、仓单持单人证件号码、仓储费率、“保兑”字样、仓单保兑人签章、关联仓储合同、附件、其他要素共22项可选要素,其中仓单被背书人、仓单背书人签章、仓单背书保管人签章、仓单持有人提示取货签章、仓单持单人证件号码、仓储费率共6项要素应作为可转让、质押仓单必选要素。

(四)关于仓单格式

仓单的格式在设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直接影响仓单要素的规范性和正常使用。仓单的格式是根据其外观、印刷介质、防伪等方面的特性,对仓单的字体、颜色、底纹等的总体安排和配置,以最大程度的统一仓单格式,有效地发挥仓单在流通过程中的作用。本标准从仓单的规格、字体大小和颜色、底纹、联数等几个方面来分别提出要求。

六、关于本标准中有关条款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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