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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自 2003-1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图形标识4 警示线5 警示语句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3 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完整版)GBZ158-2003_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完整版)GBZ158-2003_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Warning Sign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the Workplace自2003-1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图形标识4 警示线5 警示语句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自2003-1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公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操纵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操纵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操纵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操纵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图形标识4 警示线5 警示语句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附录C〔规范性附录〕差不多警示语句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能够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依照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那么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那么3 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食品添加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特殊食品及其他食品标签警示语标示培训内容

食品添加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特殊食品及其他食品标签警示语标示培训内容

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特殊食品及其他食品标签警示语标示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标签警示语标示食品标签中的警示语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途径之一。

食品标签警示语应根据不同产品的要求标示,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添加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标签警示语标示食品中使用新食品原料时,需要关注该新食品原料的不适宜人群以及相应的推荐每日食用量,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同时,应根据公告要求在标签中标示相关的警示用语。

例如:添加透明质酸钠的糖果,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并标注推荐食用量≤200 毫克/天;加了新食品原料“关山樱花”的食品,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

普通食品警示语的标示1、炼乳。

炼乳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2、果冻。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 mm。

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标示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3、食用盐。

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4、固体饮料。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应在食品名称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信息文字应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5、酒类。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中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DGBZ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DGBZ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2003年12月1日实施)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一、术语规定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四、管理责任者生产副总、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员、五、管理职能5.1 生产副总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的审批;5.2 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要求的审核;5.3 安全员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内容、图案编制、定点设置。

5.4 生产技术部是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管理的归属口。

六、设置内容、流程1、图形标识1.1、图形标以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以和提示标识。

见附录A和B。

1.2、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1.3、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1.4、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1.5、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1.6、图形标以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见附录B和C。

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2、警示线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包、黄色和绿色三种。

见附录B。

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2003年12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3 图形标识图形标以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以和提示标识。

见附录A和B。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图形标以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见附录B和C。

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4.12.2.4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产品的包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是法律对生产者规定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0]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有提示、告诫防止不安全因素的作用,生产者应当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注,标注应当醒目,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

警示标识,是一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社会公认的图案、标志组成的统一标识,具有特定的含义,以告诫、提示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高度注意和警惕。

目前对有毒、易燃、易爆、易碎、放射、需要防潮、不准倒置等产品,均有相应的专门警示标识。

如有毒化学品的‘骷髅头”、放射性物质的“三页风扇”、易碎商品包装上的“玻璃杯”以及油漆包装上“燃烧的火焰”等。

中文警示说明,是指用警示语来告诫、提示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高度注意和警惕。

如在有毒粘合剂产品包装上注明:“本品有毒,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使用,使用人员应注意戴防毒口罩”等。

对应当标注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而未标注的产品,为有缺陷的产品,因此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包装设计可参照下图)图4-1 三氯乙烯包装设计图深圳市XXX科技公司清洗剂型号:RST358容量:25公斤生产日期:2013-10-10警示:1、本品含有三氯乙烯,必须在良好的隔离、通风条件下使用,接触者应注意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三氯乙烯可致严重过敏反应,高浓度吸入可引起麻醉样急性中毒。

3、一旦出现高烧、全身药疹样皮炎等异常表现,应立即脱离岗位,及时整治,并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

地址:深圳市XXX工业区电话:0755-******** 售后服务:0755-********图4-2 正己烷包装设计图深圳市XXX科技公司白电油型号:ZJW358 容量:25公斤生产日期:2013-10-10警示:1、本品含有正己烷,必须在良好的通风条件下使用,尽量避免在空调环境下使用,接触者应注意使用防毒口罩、防护橡胶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GBZ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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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B 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Warning Sign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the Workplace自??2003-12-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图形标识4 警示线5 警示语句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职业病危害因素中文警示说明汇总

职业病危害因素中文警示说明汇总
中文警示说明
硫酸
分子式:H2SO4分子量:98.0
理化特性
纯品无色、透明、粘稠液体,与水混合时剧烈放热,能与多种金属反应,加热50℃以上分解,可产生SO3烟雾。
比重:1.841,熔点:3℃,沸点:290℃。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1、呼吸道粘膜刺激症:咳嗽、胸闷、呼吸加快。严重的呼吸、脉博加快,咳嗽加重,血性泡沫痰,甚至窒息。
慢性影响:反复低浓度接触,可引起支气管炎。皮肤反复接触,可致皮炎,表现为皮肤干燥、痒、发红。如果身体皮肤有伤口一定要避免接触伤口以防感染。
职业病危害
防护措施
工程控制: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佩戴导管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中文警示说明

分子式C6H6分子量78.11
理化特性
苯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无色透明液体,常温下极易挥发,易溶于乙醇、乙醚、丙酮、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
蒸气比重:2.7,沸点80.1℃。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有机溶剂,极度危害,极易引起急性中毒,称“苯醉”,严重可致死。慢性中毒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甚至“白血病”。
有机溶剂类毒物,呼吸道、皮肤均可吸收,可引起急性中毒,严重者可致神志障碍、昏迷。
急性中毒:流泪、咽痛、恶心、呕吐、眩晕、无力、步态蹒跚、兴奋、幻觉、谵妄、抽搐可出现表情淡漠、木僵状态。
慢性中毒:头晕、头痛、乏力、恶心、食欲不振、月经异常、感觉异常、失眠等。
皮肤接触:可致慢性皮炎,皲裂等。
职业病危害
防护措施
1、轻度中毒:头痛、头晕、心悸、恶心、呕吐、四肢无力。
2、中度中毒:面色潮红、口唇樱桃红色、脉快、烦躁、步态不稳、意识模糊,甚至昏迷。

D31____GBZ158-2003__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D31____GBZ158-2003__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2003年12月1日实施)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一、术语规定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四、管理责任者生产副总、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员、五、管理职能5.1 生产副总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的审批;5.2 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要求的审核;5.3 安全员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内容、图案编制、定点设置。

5.4 生产技术部是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管理的归属口。

六、设置内容、流程1、图形标识1.1、图形标以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以和提示标识。

见附录A和B。

1.2、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1.3、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1.4、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1.5、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1.6、图形标以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见附录B和C。

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2、警示线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包、黄色和绿色三种。

见附录B。

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职业危害警示标示设置及中文警示说明规定

职业危害警示标示设置及中文警示说明规定

职业危害警示标示设置及中文警示说明规定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3、、人事部门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5、、安全部门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6、、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区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7、、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应对措施。

8、、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8.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8.2 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8.3 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8.4 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8.5 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9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9.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9.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9.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9.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9.5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10、、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10.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10.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10.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10.4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10.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10.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10.7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10.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10.9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11、、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自 2003-1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图形标识4 警示线5 警示语句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3 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3 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以和提示标识。

见附录A和B。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图形标以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见附录B和C。

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4 警示线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

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参考企业安全细则生产规范化应急预案方案制度等

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参考企业安全细则生产规范化应急预案方案制度等

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1、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噪声)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粉尘)3、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苯等有毒气体)4、职业病危害告知卡(高温)5、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电离辐射)6、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紫外线)7、职业病危害告知卡(铅烟)8、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乙醇)9、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溴素)10、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氨)11、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一氧化碳)1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电焊工岗位-----高温、电焊尘、有毒气体、弧光)13、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烫伤)14、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丁酮)15、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异丙醇)16、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液氮)17、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甲醇)18、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氧气)19、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硫酸)20、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二氯甲烷)21、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甲苯)2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硝酸)23、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氢氧化钠)24、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过氧化氢)25、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可溶性镍化物)26、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异佛尔酮)27、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环己酮)28、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乙酸乙酯)29、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苯乙烯)30、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硫酸)31、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盐酸)3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煤气)33、职业病危害告知卡(钒)34、职业病危害告知卡(锰)35、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氯气)36、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硫化氢)37、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氮气)38、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四氢呋喃)39、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甲醛)40、职业病危害告知卡(1,4-丁炔二醇)41、职业病危害告知卡(1,4-丁二醇)4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放射源:钴-60)43、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放射源:铯-137)44、职业病危害告知卡()45、职业病危害告知卡()46、职业病危害告知卡()47、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明细表1、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噪声)噪声有害急救电话:120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粉尘)3、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苯等有毒气体)注意防护急救电话:120职业卫生咨询电话:4、职业病危害告知卡(高温)注意防护5、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电离辐射)6、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紫外线)7、职业病危害告知卡(铅烟)8、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乙醇)注意防护9、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溴素)注意防护职业卫生咨询电话:10、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氨)职业卫生咨询电话:11、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一氧化碳)职业卫生咨询电话:1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电焊工岗位)急救电话:113、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烫伤)14、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丁酮)注意防护职业卫生咨询电话15、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异丙醇)注意防护当心中毒职业卫生咨询电话:16、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液氮)注意防护职业卫生咨询电话17、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甲醇)18、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氧气)当心中毒19、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硫酸)当心腐蚀注意防护职业卫生咨询电话:20、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二氯甲烷)当心中毒21、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甲苯)注意防护当心中毒职业卫生咨询电话:2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硝酸)当心腐蚀注意防护职业卫生咨询电话:23、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氢氧化钠)注意防护职业卫生咨询电话:24、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过氧化氢)当心中毒注意防护职业卫生咨询电话:25、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可溶性镍化物)26、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异佛尔酮)注意防护当心中毒职业卫生咨询电话27、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环己酮)当心中毒注意防护职业卫生咨询电话:28、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乙酸乙酯)注意防护当心中毒职业卫生咨询电话29、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苯乙烯)当心中毒30、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硫酸)当心腐蚀注意防护31、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盐酸)当心腐蚀注意防护职业卫生咨询电话:3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煤气)当心中毒33、职业病危害告知卡(钒)当心中毒34、职业病危害告知卡(锰)当心中毒35、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氯气)当心中毒36、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硫化氢)注意防护当心中毒职业卫生咨询电话:37、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氮气)注意防护当心中毒职业卫生咨询电话:38、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四氢呋喃)注意防护当心中毒职业卫生咨询电话:39、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甲醛)注意防护当心中毒职业卫生咨询电话:40、职业病危害告知卡(1,4-丁炔二醇)注意防护当心中毒职业卫生咨询电话:41、职业病危害告知卡(1,4-丁二醇)注意防护当心中毒职业卫生咨询电话:4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放射源:钴-60)注意防护当心电离辐射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Warning Sign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the Workplace自2003-1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图形标识4 警示线5 警示语句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形标识的分类及使用范围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本警示语句附录D(规范性附录)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二(4-甲基苯甲酰)过氧化物-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二(4-甲基苯甲酰)过氧化物-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第1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化学品中文名:二(4-甲基苯甲酰)过氧化物化学品英文名: 4-methylbenzoyl peroxideCAS号:895-85-2分子式:C16H14O4分子量:270.28产品推荐及限制用途:工业及科研用途。

第2部分危险性概述紧急情况概述:加热可能起火或爆炸。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GHS危险性类别:有机过氧化物类别B型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险类别 1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险类别 1标签要素:象形图:警示词:危险危险性说明:H241 加热可能起火或爆炸H410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防范说明:•预防措施:—— P210 远离热源/火花/明火/热表面。

禁止吸烟。

—— P234 只能在原容器中存放。

—— P235 保持低温。

—— P240 容器和装载设备接地/等势联接。

—— P280 戴防护手套/穿防护服/戴防护眼罩/戴防护面具。

—— P273 避免释放到环境中。

•事故响应:—— P370+P380+P375 火灾时:撤离现场。

因有爆炸危险,须远距离灭火。

—— P391 收集溢出物。

•安全储存:—— P403 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 P410 防日晒。

—— P420 远离其他材料存放。

•废弃处置:—— P501 按当地法规处置内装物/容器。

物理和化学危险:加热可能起火或爆炸。

健康危害:无资料环境危害: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第3部分成分/组成信息第4部分急救措施急救:吸入:如果吸入,请将患者移到新鲜空气处。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如有不适感,就医。

眼晴接触:分开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立即就医。

食入:漱口,饮水。

就医。

对保护施救者的忠告:将患者转移到安全的场所。

咨询医生。

出示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给到现场的医生看。

对医生的特别提示:无资料第5部分消防措施灭火剂:用水雾、干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2003年12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3 图形标识图形标以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以和提示标识。

见附录A和B。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图形标以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见附录B和C。

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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