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风险及防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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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风险及防范分析

摘要:我国是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信用证是主要的

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业务是基于银行信用,为出口商提供融资及安全收回货款的保障,为进口商提供融资及安全收到货物。但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对进出口双方尤其是出口商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分析信用证项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研究出口商应对风险的方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措施

一、信用证的发展现状

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是我国常用的三大结算方式,对出口商而言,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虽然麻烦,但相比汇款和托收,信用证方式对出口商更安全、更能快速的收回货款。当前,我国是世界第一贸易大国,2014年全国进出口总额264335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3%。随着我国进出口贸

易额的逐步增长,信用证的使用量在未来几年将会迅速增加。但目前,一方面受国际金融局势的影响,国外一些银行的资信状况有待调查,另一方面我国虽然引进《UCP600》,银行

在业务操作时遵循《UCP600》,但国内银行业务人员的水平

参差不齐,甚至有的办理信用证业务的人员并非专业人士,并不熟悉商业协会制定的游戏规则,导致我国成为信用证诈

骗的重灾区,对我国出口商影响较大,也有损我国企业和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

二、信用证的含义

2007年7月,国际商会重新修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次修订版本为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此惯例中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一项安排,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不可撤销,并由此构成开证行对相符提示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该定义强调信用证一经开出,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应进口商要求开立给出口商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三、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信用证对于出口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全收回货款的保障,出口商发货后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银行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可安全收回货款。相对于汇款和托收而言,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不再取决于进口商信用如何,而是取决于开证行的资信如何;二是不占用出口商的资金,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出口商发货后即可制单结算,出口商只需要把单据交给出口地的银行,出口地银行审单合格就会垫付款项给出口商,出口商可以提前收回资金。如果出口商在发货前需要资金周转,可与进口商协商开

立预支信用证,或者拿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办理打包贷款。

2.对进口商的作用

信用证相对于进口商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为进口商提供

资金融通。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并不是把全部货款先交给开证行,而是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开证押金远低于货款甚至为零,等单据到开证行时进口商才付款赎单,如采用承兑信用证或者远期付款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等汇票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3.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如果接受进口商的委托开立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替进口商做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会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根据进口商资信情况确定开证时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开证行及相关银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要收取相关的银行费用,增加营业收入。

四、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风险及风险防范

1.开证行风险

对于出口商而言能否安全收回货款取决于开证行的资

信如何,开证行对出口商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国外的银行并不像我国一样银行多为国有银行,而多为私人小银行,

这些银行的资信状况无从调查,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成为关键性的问题,对于一些实力较弱或有外汇管制的国家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受益人一旦接受,就面临着收汇困难或者无法收汇货款的风险,如果开证行和进口商相互勾结,出口商可能会货款两空。所以,在接受信用证之前,受益人必须了解开证行资信。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主要通过我国银行进行,也可通过国外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或有外汇管制的国家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受益人可要求开证行请知名的大银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保兑。

2.单证不符引起的拒付风险

开证行不接触实际外贸业务,开证行付款的唯一条件为单证相符,对于单证不符开证行不再保证付款义务,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最终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要安全收回货款,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时一定要严格审核信用证的内容和要求,发货后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制单。负责审单工作的为出口地银行的工作人员,所以提高我国银行结算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和责任心,也是规避风险的关键。

3.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进口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口商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开证,如不及时开证或者在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二是进口商利用假信用证诈骗,

也可能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假信用证;三是开立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不易获得的信用证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等,这些条款对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无法控制。要规避进口商风险,对进口商和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尤为重要,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或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对于进口商直接邮寄的信用证不能接受或者要找银行进行审核信用证的

真假,在出口商收到信用证时要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仔细的审核,在审证时如果发现并确认存在软条款应坚决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接受,作为业务人员要提高对软条款的分析和识别能力。

参考文献:

[1]张云.国际贸易惯例发展研究[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222~258.

[2]顾民.UCP600详解[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曲洪涛,黑龙江财经学院2011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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