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
职业病诊断程序ppt课件
• 病例一:男,1988年6月16日生。 • 职业史:劳动者自2015年6月3日进入该公司混粉
车间工作,接触三氯乙烯、噪声、粉尘,配备口 罩、耳塞、工作服,每班工作8小时。2015年8月 19日现场检测三氯乙烯浓度结果(CTWA):混粉 岗位(混粉时)2.2 mg/m3;混粉岗位(混粉后) 0.8 mg/m3;造粒岗位<0.7 mg/m3 (国家限值30 mg/m3 ) 。
•
• 2016年8月14日14:43昆山市中医医院急诊记录:
患者1.5h前被人发现倒地,拨打120后送入我院。 PE: BP:测不出,R:0次/分,T:high(高),面色
青紫,口唇紫绀,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经抢救无效死亡。
• 诊断结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
• 注:1.排除心血管意外;
•
2.上下班途中发生是否属于工伤?
MAC 0.137 mg/m3;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78.1dB(A);为排除高密
板中粘合剂在加热过程中是否可能有苯逸出,2014年8月21 日在强化
车间热压工序进行了苯的排除性检测,检测结果示苯浓度均低于检出
限。
• 临床表现:
•
2011年3月25日上岗前体检结果:所检项目未见异常(生化、血
常规均在正常范围);2013年4月18日在职体检结果:所检项目未见
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定
• 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批准资 质范围内从事诊断工作,须有三名以上具 有相应诊断资质的诊断医师集体诊断。
苏州市职业病诊断机构
• 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有第4、5、6、 8类职业病诊断资质。
• 苏州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具有第1、2、4、 5类职业病诊断资质。
•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具有第1、2、3、 4、5、6、7、9类职业病诊断资质。
医院职业卫生管理科室管理制度
医院职业卫生管理科室管理制度1. 引言职业卫生管理科室是医院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保障医院的职工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管理科室的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职责和权限职业卫生管理科室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 - 对医院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健康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 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 指导医院各科室制定和执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 监督职工劳动环境和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的维护; - 协助医院应对职业卫生突发事件; - 提出关于职业卫生管理的建议和方案。
3. 组织架构职业卫生管理科室按照职责划分为以下几个岗位: 1. 科室主任:负责领导和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科室的工作,协调各岗位的工作任务。
2. 职业卫生医师:负责医院职工的职业病监测、诊断和治疗工作。
3. 职业卫生技师: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工作。
4. 职业卫生培训师:负责组织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工作。
5. 资料管理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科室相关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4. 工作流程职业卫生管理科室的工作流程如下: 1. 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场所卫生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
2. 定期对医院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通过实验室检测和职工问卷调查,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的影响程度。
3. 根据职业病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制订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4. 定期检查医院的劳动环境和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更新。
5. 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定期汇报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进展和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改进方案。
5. 考核与评估为了确保职业卫生管理科室的工作效果和质量,需进行考核与评估。
考核与评估的内容包括: -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 - 职业病监测和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 劳动环境和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情况; - 对职业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职业病认定的医疗费用报销
职业病认定的医疗费用报销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职业病问题日益凸显。
职业病给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影响,并给其所在企业及社会带来巨大负担。
为了保障工人的劳动权益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职业病防治政策,其中包括职业病认定和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
一、职业病认定的基本原则职业病认定是指通过一系列专业的检查和鉴定程序,确定某人患职业病的过程。
职业病认定的基本原则如下:1. 与工作岗位有因果关系:职业病的发生与从业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密切相关,因此职业病认定必须证明该职业病与工作岗位具有因果关系。
2. 确诊依据科学依据:职业病认定需依据一定的医学和科学依据,如体检结果、病理分析、实验室检测等。
3. 正确鉴定技术:职业病认定的准确性取决于鉴定技术的专业性和标准化程度,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的临床经验和科学仪器的使用。
二、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疾病诊断费用:包括就诊时的挂号费、检查费、辅助检查费用等。
2. 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3. 器械和设备费用:指为治疗职业病而使用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的费用。
4. 康复费用:包括物理康复、职业康复等费用。
5. 相关损失的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职业病导致的工资损失、残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三、职业病认定的流程职业病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以下几个具体步骤:1. 就医:当工作人员身体出现异常症状时,应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生相关工作情况,医生将根据病情进行初步诊断和治疗。
2. 职业病病种鉴定:当初步诊断为职业病时,需要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如体检报告、工作岗位描述等)。
3. 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审核: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是负责审核职业病申请的专业组织,会根据相关证据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审核和判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深府办[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深府办〔2010〕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为了更好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劳动者健康全球行动计划(2008-2017年)》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制定本规划。
一、深圳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和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有效地遏制了我市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发展势头,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
目前全市已经形成市、区、街道三级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逐年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全面开展。
工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市带来了严重职业危害问题。
一是企业众多,守法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防护等相关工作,留下了职业病危害的隐患。
二是职业病危害繁多,涉及行业面广。
我市有机溶剂、重金属、粉尘等职业病危害突出,电子、机械五金、印刷、塑胶玩具及珠宝是我市主要职业病危害行业。
三是目前我市工业企业对有机溶剂的使用不规范,从而导致严重后果。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一、诊断(一)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二)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五)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八)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程序
一、职业病诊断有关概念
(二)职业病发病的条件
是否能发生职业病,必须具备三要素 即:人 有害因素 作用条件
一、职业病诊断有关概念
(三)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依据
• 《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 《职业病诊断标准》 • 民事法律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一、职业病诊断有关概念
二、职业病诊断程序
资料不全的处理 对策
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异议或者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 单位提供上述材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提请安监部门进行调查 在安监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30天内)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可以依法提请安监部
•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 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 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资料不全的处理 对策
v 通知当事人双方补充
ü 《申请职业病诊断补充材料通知书》 1 明确补充材料的时限:一般情况下10日左右,未在规
定时间提供的,提请安监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交。 1 告知相关事项:举证责任、注意事项等
v 劳动仲裁
在确定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 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 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职业病诊断程序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 产生的。如氯气事故,百余名当地百 姓氯气中毒,因不是在氯气职业活动 中,只能认定为意外伤害事故,不能 定为职业病;
职业病体检工作人员制度及流程
职业病体检工作人员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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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流程
职业病诊断流程职业病是指长期从事一定职业或工种工作而引起的疾病,通常是由于职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长期接触造成的。
为了及早发现职业病并进行治疗,开展职业病诊断的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下职业病诊断流程。
第一步:工作环境评估在进行职业病诊断之前,首先要对工作环境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评价工作场所的危险性以及对职工健康的潜在影响。
这一步是职业病诊断的基础,可以帮助确定职工是否有职业病的可能。
第二步:职业史采集医生需要详细了解职工的职业史,包括从事何种职业以及工作环境等情况。
这有助于医生判断职工是否长期接触了某种有害物质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因素。
第三步:症状和体征评估根据职工的症状和体征,医生可以初步判断是否有职业病的可能。
常见的职业病症状包括呼吸道症状、皮肤症状、神经系统症状等。
医生还会进行一些常规体检,如听诊、触诊等,以确保症状和体征的准确度。
第四步:实验室检查在确认职工具备职业病的可能后,医生会进行进一步的实验室检查。
根据疾病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检查项目,如血液检查、尿液检查、X光检查等。
实验室检查可以为职业病的诊断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
第五步:专科鉴定某些职业病诊断需要通过专科鉴定来确定。
医生会将病例资料提交给相关的专家组织,由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和鉴定。
专科鉴定结果往往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提供职业病诊断的依据。
第六步:诊断评估在确定了职工有职业病之后,医生会根据病情进行诊断评估。
评估结果包括职工的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案和康复期预测等。
这有助于医生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和预防措施,为职工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治疗。
总结起来,职业病诊断的流程主要包括工作环境评估、职业史采集、症状和体征评估、实验室检查、专科鉴定和诊断评估等步骤。
通过这些步骤,可以尽早发现职业病,及时采取措施减轻病情,保障职工的健康。
同时,也有助于提醒企业和政府对职业健康进行管理和预防工作,促进职业健康的持续发展。
职业病诊断程序ppt课件
实验室分析
收集的样本将送往实验室进 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有 害物质或其他异常。
结果解读
医生将解读实验室结果,并 与您分享职业病诊断的结论。
职业病的治疗及预防
职业病的治疗通常包括控制暴露、药物治疗、康复和职业转换。预防职业病 的关键是通过改善工作环境、提供适当的保护设备和培训,以减少职业暴露 风险。
职业病诊断程序Leabharlann pt课件欢迎大家来到本次职业病诊断程序的PPT课件。通过这个课件,我们将一起探 讨职业病的诊断过程,深入了解这一重要领域的知识。
工作介绍
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经常接触各种各样的危险物质和环境,这可能对我们 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了解职业病的诊断程序,可以帮助我们及早发现和预 防潜在的职业性疾病。
诊断程序的介绍
1
症状评估
医生会评估您的症状并询问您的工作历史以获取必要的信息。
2
职业史调查
医生会了解您的职业史,包括从业时间、工作环境和暴露情况。
3
体格检查
医生会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听诊、触诊和观察。这将帮助医生了解您的身 体状况。
实验室检查流程
采样收集
医生会收集您的生物样本, 如血液、尿液或肺功能测试。
职业病诊断概述
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或长时间暴露于特定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因素引起的一类特殊疾病。它们可能导致身体和心理 上的问题,并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
职业性疾病的定义与特点
职业性疾病是指由于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引起的一类疾病。具有职业 性的疾病具有以下特点:与特定工作环境相关、在职业暴露后发生并有一定 的潜伏期、具有职业特异性和职业暴露剂量关系。
职业病诊断流程
职业病诊断流程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由于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各种疾病。
对于一些特定职业人群来说,职业病是一种常见的健康问题,因此对于职业病的诊断流程十分重要。
下面我们将介绍职业病的诊断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诊断职业病。
首先,职业病的诊断需要依据患者的工作史和接触史。
医生需要详细询问患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以及接触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等情况。
这些信息对于确定患者是否患有职业病至关重要。
其次,医生需要进行体格检查和相关的实验室检查。
体格检查主要是针对患者可能出现的职业病症状进行检查,比如呼吸道疾病、皮肤病等。
实验室检查则是通过检测患者的血液、尿液、皮肤组织等样本,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病的相关指标。
这些检查可以帮助医生更准确地判断患者的病情。
接着,医生需要进行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
诊断是指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确定患者是否患有职业病。
而鉴定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职业病进行确认和认定。
这一步需要医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诊断和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医生需要给予患者相应的治疗和康复建议。
对于已经确诊患有职业病的患者,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并给予相应的康复建议。
同时,医生还需要对患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避免患者再次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综上所述,职业病的诊断流程包括患者工作史和接触史的了解、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诊断与鉴定以及治疗和康复建议等步骤。
通过科学、严谨的诊断流程,可以更好地帮助患者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提供相应的治疗和防护措施,保障职业健康。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诊断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四章鉴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三管理鉴定档案;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三条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二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三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四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一鉴定专家的情况;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鉴定专家的意见;五表决的情况;六鉴定结论;七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八鉴定专家签名;九鉴定时间;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 第三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三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实施;卫生部1984年3月29日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的步骤
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的步骤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的步骤1、工伤认定申请(1)、申请人及申请时效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受理及取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工伤认定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深圳职业病鉴定中心深圳职业病鉴定
深圳职业病鉴定中心深圳职业病鉴定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文锦广场1212室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当事人如自愿放弃首次鉴定权利,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职业史、既往史;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七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八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九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三、当事人在鉴定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而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不受理当事人的职业病鉴定申请。
四、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后方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六、职业病鉴定费用以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6岁的邓昆鹏没有想到,第一次出远门打工,却梦断深圳。
现在的他经常戴着一顶鸭舌帽。
因为化疗,他曾经浓密的头发已经没了。
困局26岁的邓昆鹏没有想到,第一次出远门打工,却梦断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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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为申请职业病鉴定,他辗转于医院、职业病诊断部门、工厂,最终落脚在城中村的出租屋里。
由于工厂提出异议,最终鉴定结果需要两个月后才能出来。
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程序范文
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程序范文一、引言职业卫生检测是保障职工健康的重要工作环节,通过对工作场所产生的各类有害因素进行检测,有助于评估工作环境对职工健康的影响,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本文将介绍职业卫生检测的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检测方案制定、采样检测、数据分析和结果报告等环节。
二、前期准备1. 收集必要信息:收集有关工作场所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工作人数、岗位及工作性质等,以便为后续检测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2. 与企业沟通:与企业沟通,了解企业对于职业卫生检测的需求和要求,明确双方的合作方式和工作目标。
3. 查阅相关文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文件,如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卫生检测规程等,了解对应的检测项目和要求。
4. 设备和人员准备:准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确保检测人员持有相关职业卫生检测资格证书。
三、检测方案制定1. 检测目标确定: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工作性质,确定需要检测的有害因素,如化学物质、噪声、照明等。
2. 检测方法选择:根据相关标准和检测方法,选择适合的检测方法,如空气检测、噪声测量等。
3. 检测频次确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测的频次,如一次性抽样检测、周期性定期检测等。
4. 抽样点位确定:根据工作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抽样的点位和检测范围,包括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等。
5. 检测时间安排:与企业协商确定检测的时间安排,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
四、采样检测1. 采样器具准备:准备各类采样器具,如气溶胶采样器、噪声仪和光度计等。
2. 采样点位布置:按照检测方案确定的抽样点位,在工作场所合适地点布置采样仪器,并确保采样器具的安全可靠。
3. 采样持续时间: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各类采样持续的时间,如空气采样5小时、噪声采样8小时等。
4. 采样仪器操作:检测人员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正确操作采样仪器,确保采样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采样记录和标识:在采样过程中,及时准确地记录关键信息,如采样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采样仪器编号等,并将标识放置在采样点位上。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复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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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鉴定职业病流程
深圳企业鉴定职业病流程【中英文实用版】Title: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Occupational Diseases in Shenzhen CompaniesTitle: 深圳企业职业病鉴定流程Introduction:In Shenzhen, companies must adhere to strict guidelines to ensure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their employees.One crucial aspect of this is the ident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This document outlines the process that companies in Shenzhen must follow to identify and manage occupational diseases among their workforce.介绍:在深圳,企业必须遵守严格的指南以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其中,识别职业病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概述了深圳企业必须遵循的识别和管理员工职业病的流程。
Step 1: Identification of Potential HazardsThe first step in the process is for companies to identify potential hazards within their workplace that could lead to occupational diseases.This includes assessing the type of work being carried out, the materials used, and the equipment employees are exposed to.第一步:识别潜在危害流程的第一个步骤是企业识别其工作场所可能导致职业病的潜在危害。
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报告、统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范围包括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市职业病防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的数据统计、技术培训、质量管理等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所负责职业病报告的日常监督。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诊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应通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
第三章职业病报告办法及要求第六条职业病报告的病种名称,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的名称为准。
第七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可疑职业病病人:(一) 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二)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三)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五)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当立即向患者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并经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调查核实.临床诊断为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在2小时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患者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