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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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人才资源,推动审理业务交流,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解决基层查办案件存在查审分离难、定性量纪难、公平公正处理难等问题。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纪律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交叉审理,是指在市纪委监察局的协调下,县(区)之间或市直部门(单位)之间将需要审理的案件进行交叉移送,由对方的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进行审理的案件审查方式。
第三条案件交叉审理工作严格遵循《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坚持依纪依法、统一协调、灵活高效、互助互学的原则。
第二章交叉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下列案件可实行交叉审理。
1、自办案件;
2、申诉复查案件;
3、上级交办的适宜交叉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申请,也可以由市纪委监察局在统计的全市立案案件中直接指定。
第三章交叉审理的程序
第六条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对案件调查结束或申诉案件受理后,可向市纪委监察局申请交叉审理,报送《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
第七条对申请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查,提出是否进行交叉审理,以及由哪个单位承办审理等办理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对批准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审理室将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分别发送呈报单位和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对不进行交叉审理的案件回复报送单位。
市纪委监察局指定的交叉审理案件,由审理室拟定审理承办单位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印发《交叉审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案件调查单位和审理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
第八条案件交叉审理呈报单位收到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或者案件调查单位接到市纪委监察局指定交叉审理案件的通知后,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将案件材料装订成检查卷,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承办单位办理移送手续。
第九条案件移送后,承办单位履行审理工作程序。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报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十条初步审理意见形成后,审理人员与案件移送单位进行沟通,双方意见一致后形成《审查报告》,审理人员签字并报案件移送单位分管领导签批,签批后形成正式《审理报告》,以承办单位案件审理室或纪检组的名义落款,两份报告都交案件移送单位入卷。
如果审理意见与案件移送单位的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案件移送单位正式研究案件处理意见时,承办单位审理人员和移送单位案件调查人员及审理人员列席会议,承办单位审理人员提交审理报告。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审理结束后,退回检查卷。审理人员写出《案件评价意见》,指出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反馈给案件移送单位。并将审理过程中产生的证据材料移交案件移送单位,由案件移送单位整理装卷。
第四章交叉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审理工作可以在承办单位进行,也可以在移送单位进行,但对于重大的、不宜在移送单位审理的案件,应在承办单位审理。案件审理一般由两人承办,审理人员既可以由承办单位指定,也可以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协调确定。交叉审理谈话在移送单位的配合下择地进行。
第十四条在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要注意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沟通,双方就案件调查情况、违纪人员态度、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等进行全面沟通协商。
第十五条审理过程中如需要补充取证,审理人员以承办单位名义制作《补充取证通知书》,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充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