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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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3)153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3号、常政发(2006)86号、苏建函科(2007)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充分做好“禁实”和“推新”工作,现就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一、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8元/平方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1、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的合格非粘土的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100%返退;2、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制品墙体材料的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3、建筑工程中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退;4、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专项基金一律不予返退;5、建筑工程基础部分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但未经墙改办组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专项基金不予返退的情况:(1)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3)内外墙已批灰粉刷难以查验的;(4)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的;(5)使用未经备案认定的墙体材料的;(6)工程质量抽检不合格的;(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返退程序1、验收申请:(1)各类建筑物基础部位(围土前)(2)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粉刷前);2、现场勘察: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3、审核材料:(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平面、结构图及技术文件、审图意见书(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加盖建设使用单位公章)(6)供货单位办理的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7)新型墙体材料原始送货单(复印件);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2)建筑项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墙改基金是指用于改善城市建筑外墙面貌的专项资金,旨在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居民生活环境。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墙改基金,制定了一套收费标准,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以下是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一、收费对象。

墙改基金的收费对象包括所有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建筑外墙改造的单位和个人。

无论是商业建筑、居民楼还是公共建筑,只要进行了外墙改造,就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墙改基金。

二、收费标准。

1.商业建筑,商业建筑的墙改基金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收取一定比例的墙改基金。

2.居民楼,居民楼的墙改基金收费标准按照每户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户收取一定金额的墙改基金。

3.公共建筑,公共建筑的墙改基金收费标准按照建筑类型和规模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收费用途。

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墙体材料和施工费用,用于购买墙体改造所需的材料和支付施工费用。

2.设计和规划费用,用于聘请专业设计师进行墙体改造的设计和规划工作。

3.监督和检测费用,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墙体改造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4.宣传和推广费用,用于墙体改造项目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市民对墙改基金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四、收费管理。

墙改基金的收费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包括:1.收费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墙改基金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

2.收费程序,建立健全的收费程序,确保收费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收费监督,加强对墙改基金收费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收费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

4.收费使用公开透明,对墙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收费效果。

墙改基金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建筑外墙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保障墙改基金的持续运转,确保墙体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可以提高墙改基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墙改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6)天津市财政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第56号令)

(6)天津市财政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第56号令)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市财政局、市建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筒称墙改办)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应交金额的30%缴纳墙改基金。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发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墙改办负责办理市内六区及市管建设项目的墙改基金缴纳手续,其他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港保税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墙改基金缴纳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墙改办(或区、县墙改办)交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填写墙改基金缴款表,领取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专项基金。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基金预缴 、 清算返退 及入库( 包括市 向省 分成 ) 的具体程 序和 办法 。 第十条 各市市本级征 收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 , 按 照清算返退后 征收净额的 1%上缴省墙 体材料改 革办公室 。 0 待我省非税收入分成解缴方式统一 改进后 ,按 照新} 向分成方 式执行 。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收入在 “ 政府收支分 类科 目” 列第 13类“ 0 非税收入 ” 1 “ 0 款 政府性基 金收入 ”9 1 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 。
, 、
围按照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 详见附件) 确定。
按照辽宁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 《 关于全省 新型 墙体材料
证 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 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等相 关证明材料提 出返还资金 申请 同级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 的墙体材 料改革办 公室和 财政 部 门在 收到 申请之 日起
第 四条 省 、 、 ( 、 ) 政 部 门 和 墙 体 材 料 改 革 管 市 县 市 区 财
项基金清算手续


( 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 10 返退预 一) 按 O%
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 二 使用新 型墙体材 料在 9 %( 9 % 不 合 10 ) 0 合 0 0 % 以 上 的建筑工程 按 9 %返退预缴的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0
( 辽政办发【0 64 ) 2 0】7号 等有 关规定 , 并结合 我省 实际 , 制定本 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 :以非粘
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 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 筑工程开工手续 第七条


不 予办 理 建
建设单位在建筑 工程开 工前 必 须 到 所 在 地 墙 体材料改革办公 室办理预缴新型 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及有 关备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从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征收的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进行新型墙体材料领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申请使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征收标准和程序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主体应当加强征收管理,对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第九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投入、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对象应当具备研发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能力,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申请的项目和资金用途进行使用,并及时向征收主体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征收主体应当建立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公开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使用的项目应当经过评审并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征收主体应当制定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建立专项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督、评估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征收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主体有权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专项基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专项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专项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专项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共有建筑物维修的资金,是维护和修缮共有部位的重要经济来源。

为了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保障业主利益,促进共有建筑物的良性运转,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专项维修基金的收费范围。

专项维修基金的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公共设施维修费用,包括电梯、楼道、消防设施等的维护和维修费用;2. 外墙、屋面、排水系统等共有部位的维修费用;3. 公共绿化、景观设施的维护费用;4. 其他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维修费用。

二、专项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

1.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维修需求和费用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大会共同商议决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 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共有建筑物的年限、结构、设施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维修基金的收费额度。

三、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主要用于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公共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2. 共有部位的紧急维修和改造;3. 公共绿化、景观设施的更新和维护;4. 其他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维修支出。

四、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1. 专项维修基金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专门设立的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建立专门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2. 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3. 物业管理公司或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专项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督。

1. 业主大会是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审议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六、专项维修基金的调整。

1. 专项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充足和合理使用。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省政府令〔2007〕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第五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前款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目录执行。

第七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八条征收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返退、结算)》。

第九条各设区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30%上缴省级国库;各扩权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90%缴入本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各县(含县级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20%上缴市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墙改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房屋墙面改善工程的专项基金,主要为了解决老旧城区住房墙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视觉不满意问题。

为了规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确保公平、合理、透明的收费机制,以下是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规定,以便广大市民了解:一、收费标准1.收费金额:墙改专项基金按照基层建设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类型、不同墙面面积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定。

2.收费方式: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收费和分期收费两种方式。

一次性收费即在办理墙改申请时一次性缴纳所需的墙改专项基金;分期收费即按照相关规定将支付时间划分为若干个阶段进行缴纳。

3.免收范围:墙改专项基金对于贫困家庭、城乡困难群众、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符合国家相关扶贫政策的民生工程等特定群体可以免收。

免收对象的认定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凭证。

二、收费程序2.收费通知:政府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通知其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3.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申请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墙改专项基金。

4.发放专项基金:政府部门在收到墙改专项基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将专项基金发放给申请者。

三、监管机制1.监督机构: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财务公开: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支明细,告知公众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多方参与:监督机构应当邀请公众、社区居民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督工作,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众的参与性。

四、违规行为与处罚1.虚假申报:对于故意虚假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侵占挪用:对于挪用、侵占墙改专项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应当追回专项基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建设厅拟定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区墙改办代收;市、县、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依法征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办理减、免、缓征事宜。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环保和节能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建筑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天津市特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实施细则,以规范相关收缴工作,并确保基金的有效运作。

二、基金名称本基金的正式名称为“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收缴范围1. 收缴对象:所有在天津市境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施工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等。

2. 收缴比例:按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缴基金。

四、收缴方式1. 自主收缴:收缴对象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月主动申报,并及时缴纳基金。

2. 定期检查:市建设部门将定期对收缴对象进行检查,发现未按时申报或未缴纳基金的单位,将按法规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审核抽查:市建设部门将抽查部分收缴对象的申报情况和基金缴纳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五、基金用途1. 新型墙体材料研发支持: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试验等创新工作,鼓励科技创新,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2. 推广应用支持:将资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和示范工程建设,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知名度和应用率。

3. 行业培训支持:将资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4. 国际合作支持:将资金用于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进行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提升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基金管理1. 基金管理机构:本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市建设部门负责,负责制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2. 资金监管:本基金的资金经过专门设立的账户进行管理,并接受独立审计。

3. 资金使用评估:本基金的使用情况将定期进行评估,对基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禁止滥用。

七、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1.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时申报或未缴纳基金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一、收费政策
一、基础政策
1、由市财政局直接收取的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以建成环保项
目所需的投入金额总和来确定。

2、在立项、施工期间,要求使用本市优秀企业、施工单位实施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及安全性,有效地推进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

3、墙改专项基金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市政府环保部门的有关政策确定,建设工程中必须采用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节能减排。

二、收费标准
1、根据《市民改建墙体工程节能减排标准》(市环府〔2024〕18号)规定,根据环境保护工程的环评指标,以及改建墙体节能减排效果等,结
合本地经济实际,综合确定墙改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2.1、一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1000万元的,收取墙改专
项基金收费100万元;
2.2、二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的,收取墙改专项基金收费200万元;
2.3、三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5000万元以上,收取墙改专
项基金收费400万元。

三、缴纳原则。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墙改工程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推动墙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品质,墙改基金收费标准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墙改基金收费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城市墙改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调研和分析,结合各方意见形成的。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墙改工程的规模、难度、地区差异等因素,以及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因此,墙改基金收费标准是合理、科学、公正的,能够充分体现墙改工程的价值和社会效益。

其次,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墙改工程的基本收费项目,包括墙面清理、拆除、翻新、涂刷等费用;其次是墙改工程的附加收费项目,如特殊材料、特殊工艺等额外费用;最后是墙改工程的优惠政策,如扶持政策、减免政策等。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的内容丰富多样,能够满足不同墙改工程的需求,为墙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再次,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各方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得私自调整收费标准或违规收费。

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墙改基金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的公平公正。

最后,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城市墙改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墙改基金收费标准也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墙改工作的需求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确保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城市墙改工作的发展。

总之,墙改基金收费标准的制定、执行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推动墙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环境的改善和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各位的关注和支持!。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2.26•【字号】大政办发[1993]12号•【施行日期】1993.0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大政办发[1993]12号1993年2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节能建筑,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2]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1992]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外具有轻质、高强、节土、节能、保温、隔音等性能的墙体材料;所称节能建筑是指与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通用设计相比较,节能率30%以上,达到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

第三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专项基金)有关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墙改专项基金的来源和收缴第四条大连市和各区、市、县(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均分别收缴墙改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

墙改专项基金由当地政府指定的负责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墙改办)收取。

第五条墙改专项基金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的标准从建设单位收取。

第六条收缴办法一、市和区、市、县的建设单位,在建造各类建筑(含旧房拆除后的新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均应到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核设计,确认建筑面积。

二、墙改办按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收缴墙改专项基金,并加盖墙改专项基金收费印章,而后由规划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不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

墙改基金收费标准墙改基金是指用于支持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的专项资金,是为了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而设立的。

墙改基金的收费标准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居民需要缴纳的改造费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墙改基金的收费标准。

首先,墙改基金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老旧小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收费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建筑年限、建筑面积、居民收入等因素来进行评估,以确定每户居民需要缴纳的改造费用。

这样可以保证收费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让居民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缴纳费用。

其次,墙改基金的收费标准是由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和制定的。

一般来说,城市规划部门会根据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的整体需求和资金情况,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公布。

这样可以确保收费标准的统一性和透明度,让居民了解到改造费用的具体情况。

此外,墙改基金的收费标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如果在改造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原先的收费标准不再适用,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让居民能够根据最新的情况来缴纳费用。

这样可以保证收费标准的灵活性和实效性,让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最后,墙改基金的收费标准是需要居民共同协商和遵守的。

在确定收费标准的过程中,居民可以通过相关的民主程序进行讨论和表决,以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一旦确定了收费标准,居民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以保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墙改基金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和制定,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需要居民共同协商和遵守。

希望通过以上介绍,能够让大家对墙改基金的收费标准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墙改基金的建立是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项工作,共同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通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方法第一局部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本市建筑节能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局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筑节能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使用的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财政局是专项基金预算管理的主管机关。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建委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返退、使用工作。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随部门预算一同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的下一年度专项基金收支预算。

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如有个别工程确需调整,需由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意见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批准实施。

第二局部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上缴第五条专项基金由市和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

在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在各区县建委审批开工的工程,由各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

专项基金应按有关规定收缴,不得减免、坐支、截留、挪用。

其中采用现浇、预制混凝土结构,完全不用其他承重和填充材料的建筑工程,经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办理专项基金免缴登记手续。

第六条建筑节能墙改专项基金的缴纳程序为:一、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执收标准填开?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收费缴款通知书?〔见附件1〕和“一般缴款书〞后,交缴款单位。

二、缴款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费。

三、缴款单位到银行缴费后,凭“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到征收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局部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返退第七条市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建筑节能标准与墙改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提出专项基金的返退意见。

海口墙改基金预缴标准:每平方米8元

海口墙改基金预缴标准:每平方米8元

《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已颁步并正式实施,按细则要求,海口报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墙改基金。

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假冒伪劣空心砖的建设单位将被依法处理。

实施细则中规定,在海口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墙改基金(不能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按预计用砖量的每块标砖0.05元计缴)。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需缴纳墙改基金并出示预缴款凭证。

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现场检查情况等资料,向海口市墙改办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墙改基金清算手续。

墙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检查之前已对墙体工程完成批挡的、使用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缴纳的墙改基金预收款将不予退还。

同时按规定,凡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假冒伪劣空心砖的建设单位,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进行处理;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虚报使用粘土实心砖面积、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的,将责令改正。

据了解,为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海口自2007年8月31日起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截至2007年12月30日,海口已征收35家,设计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金额共计500万元。

海口预收的墙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除按规定退还建设单位的预缴基金外,还将运用墙改基金在技改、贴息方面重点扶持质量好、规模大、技术高的生产新型墙材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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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建设厅拟定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
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区墙改办代收;市、县、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依法征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办理减、免、缓征事宜。

第七条各级墙改办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缴款单位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到当地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基金款项,由国库经收处将所收款项划往当地国库。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国库经收处提交的《专用票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比例及时办理划分报解及入库手续。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比例分享。

其中:各市级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分成15%,市级分成85%。

各县、区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分成2.25%,市级分成12.25%,县、区分成85%。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九条各级墙改办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用票据》的管理规定。

(一)《专用票据》一式六联。

其中:第一联由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收据);第二联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付款票据);第三联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收款凭证);第四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墙改办(回执);第五联国库收款盖章退财政机关(报查);第六联墙改办留存(存根)。

(二)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有效期为3天(法定节假日顺延),缴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过期无效。

对已经开具的《专用票据》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缴款手续或退回的,缴款单位必须在3日内退还开具单位,由开具单位予以作废留存。

(三)各级墙改办领购新的《专用票据》时,必须携带已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有作废的应一式六联俱全)到省墙改办将已用完的《专用票据》收回留存。

(四)省墙改办要妥善保管《专用票据》存根或作废的一式六联,保留期限5年,保存期满交省财政厅检查后监督销毁。

第十条各市、县、区墙改办要及时到当地国库取回缴款书第四联和第六联(财政部门取回第五联),同财政部门于每月初的5日内进行对账。

如有不符,及时进行调整,每月5日前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明细表”报省墙改办。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
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各级墙改办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基金缴库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省墙改办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及其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代征部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费按实际解额的2‰比例计提,由各级墙改办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征收部门,纳入当地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墙改办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

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退还资金。

(二)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与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及推广。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经墙改办现场检查,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退还系数组成为:墙体占0.5,屋面占0.1,门窗占0.2,供热采暖系统占0.2。

对墙体使用孔洞率不小于25%
的粘土多孔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墙体使用孔洞率小于25%的粘土多孔砖不予退还。

市、县、区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清算工作,返还基金在当地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各级墙改办于每月初的5日内,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明细表”报上级墙改办。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同级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新建或改造竣工后,墙改办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收回,并不再安排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级墙改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墙改办备案。

年度终了两个月内,编制上年
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墙改办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级墙改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督促补缴,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各级墙改办及有关征收部门不按本实施细则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私自提高或降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的;各级墙改办不按本实施细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虚报减少建筑面积以及扩大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颁发〈陕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陕建节组发〔1993〕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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