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浙教人〔1999〕202•【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人〔1999〕202各市(地)、县(市、区)教委(教育局):自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下达《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以来,我省先后评选了六批特级教师。
他们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为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作出了显著成绩。
为认真做好特级选拔和管理工作,我委于1991年和1997年先后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暂行规定》的《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促进了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和培养指导骨干教师中的重要作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委对《浙江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管理暂行规定》作了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处联系。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人才资源的整体优势和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骨千教师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结合本省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特级教师是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特级教师的职责(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二)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育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市(地)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带头人;(三)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广大教师作出榜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27•【字号】浙教法[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浙教法〔2013〕11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着眼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作风,经研究,决定继委托授权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之后,对目前省教育厅自主行使的62项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规范,其中保留32项,委托9项,下放6项,职能划转4项,取消11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方式本次调整主要分五种方式:1.保留。
是指保持现行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行使方式不变。
2.委托。
是指行政管理和服务的主体作为委托方将相关行政事务交给受托方,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处理行政事务,但该事项的结论仍由委托方确认。
3.下放。
是指行政管理和服务主体将行政事务交由下级部门行使,下级部门承接行政事务后,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该项行政事务。
4.职能划转。
是指行政管理和服务主体将该项职能划转给其他部门(组委会、学会、直属单位等第三方),其自身不再行使该项职权,但对其结论,省教育厅可以认可、引用,或作为管理和评价的依据。
5.取消。
是指该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不再行使,也不再变相开展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承接要求1.各地、各高校对于委托或下放的管理和服务事项,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承接方案,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及时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布,确保委托和放权事项顺利实施。
2.按照优化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积极研究减少行政管理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3.各地、各高校在处理受托或下放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过程中,要及时与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联系沟通,确保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上下衔接、合法规范、便捷高效。
国家特级教师怎么样评定-特级教师怎么评
【述职报告】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评定对象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下面是分享的特级教师怎么评。
供大家参考!特级教师怎么评在教育界,衡量一个老师上课好不好,专业素养够不够硬,“特级教师”是最高的评价。
所以,一所学校好不好,学校的名师多不多,特级教师也成为了一个标杆。
杭城这么多学校,能被称为名校的,往往是特级教师扎堆的学校。
比如杭二中,一共培养出了近20位特级教师;杭州天长小学,从这里培养出来、走出去的特级教师,达到了两位数;杭州学军小学目前在职的特级教师,算上名誉校长杨一青,有4位。
眼下,热门学校、师资力量成为炙手可热的教育资源,正因此,目前正在进行中的浙江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的评选,格外受到关注。
评上特级教师要过三道关记者从杭州市教育局了解到,特级教师评选,4年一次,迄今已有11个年头了。
全省目前共有在职特级教师611人。
今年全省要评出250名特级教师,比上一次多25%。
在上次评选中,杭州市有22人评上特级教师。
在职特级教师的评选,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5‰以内,所以特级教师,是千里挑一。
目前杭州市特级教师的评选第一轮已经结束,200名候选人中,有109人过关进入本周第二轮评审。
这个星期,二轮候选人正在进行上课这一环节。
杭州市最终将选出58人进入浙江省的评选,预计最后将有一半人当选。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特级教师在获评之前,在教学一线的时间至少是10年。
杭州市学军小学校长汪培新,2006年评上特级教师,是当时浙江省最年轻的数学特级教师,当时他已经教书14年,年龄34岁。
特级教师评选到底有多难?记者采访了一位业内人士,他告诉记者,从候选人的选拔到最终胜出,要过三道关。
以杭州上城区的一位候选人为例。
第一关是通过区内审核。
作为区内候选人,他一定要符合浙江省评选特级教师的申报条件,区教育局先查看他的资料,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浙教师〔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师〔2022〕4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浙江省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浙江省实际,对1997年出台的《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和1999年出台的《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厅2022年4月29日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
为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特级教师的评定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特级教师在思想政治、师德修养、教育教学和立德树人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特级教师的评定(一)评定范围。
在浙江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电教机构和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中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定范围。
(二)评定时间和评定总数。
全省在职省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4年评定一次,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评定间隔和评定数量可作适当调整。
(三)评定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过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要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深厚的爱国情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6.10•【文号】教人[1993]38号•【施行日期】1993.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教人[199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后,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
实践证明,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校教师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78年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现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包括已退休、离休、病休)的特级教师,其特级教师津贴,从《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发的下月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78年12月7日原教育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浙江省特级教师申报端指南-V1
浙江省特级教师申报端指南-V1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教师开始重视自身的职业发展,并希望获得更多的认可和支持。
而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是教师职业生涯中的一大荣誉,也是一种对教师专业能力的认可和肯定。
本文将为广大教师介绍浙江省特级教师申报端指南,希望能够帮助教师们成功申报特级教师。
一、了解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具体要求首先,了解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具体要求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因为只有了解评选的条件和标准,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准备材料和提高自己的申报能力。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的条件主要包括:1.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2.教龄达到15年以上,其中在浙江省境内连续工作满8年;3.业务素质全面、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显著,具有在学科或专业领域上的创新能力和带动能力;4.在学科或专业领域上有明显的学术业绩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能够在自己的学科或专业领域中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准备评审材料,认真填写评审申请表在准备评审材料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准备:1.写好个人简历和自我介绍通过个人简历,可以体现个人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自我介绍可以了解教师自我和教育理念解析。
2.精心整理教学业绩和教学改革成果这些成果可以包括教育教学探究成果、学科/专业竞赛获奖情况、教育实验区示范课程等,在详细说明之后更好提供相关的审核相关证据3.展示带头人才素质可以提供证明个人领导力的证明材料,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院、年级等机构发给的获得的桂冠活动、行业专家聘为特约讲师、执教本自治区教师高级研修班、全国性带头作品盛典、校内优秀教师等等。
4.加强自身相关能力的提升和证明能力通过经过合法认证的学术论文,优秀教学成果的获奖证书、竞赛证书,以及工作实践宣传材料等。
在填写评审申请表时,要遵守评审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信息,如个人基本情况、教龄、评审资历、教育教学简历、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学术理论成果、社会服务工作、自我评价等内容,资料均需详细准确、简要清晰。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二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二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浙教人〔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二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8〕39号各设区市教育局,省直属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造就新时代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十二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对象(一)评选范围:浙江省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研机构、电教机构和青少年宫。
(二)评选对象:上述单位在职在岗的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延迟退休的教师,必须符合当地有关部门延迟退休的文件规定,且提供按干部管理权限同意延迟退休的批复证明,方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数量和推荐名额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计划评选250名左右。
分配推荐指标375名,每个学校(单位)推荐到省里的人选不超过2名。
实行多校区办学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推荐名额可由设区市教育局在推荐指标内统筹,每个校区可增加推荐名额1名,但要从严把握。
2018年春季开学后调整任教校区以及从教研机构调入中小学任教的,推荐名额计入原任教校区或教研机构。
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及教研机构等覆盖多学段的学校(单位),按推荐人选的申报学段计入相应学段的推荐名额。
三、评选条件推荐人选必须思想政治过硬,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立德树人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必须师德高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必须具有精湛的教学能力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积极投入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显著成绩,示范引领作用明显,在本省具有较高声望和知名度。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78.12.07•【文号】[78]教普字1352号•【施行日期】197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6月10日)废止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8)教普字1352号1978年12月7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
但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也应列为评选对象。
三、评选条件: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浙教办基[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浙教办基〔2012〕17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聋人、培智学校:近年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努力下,得到迅速发展。
目前,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已基本落实。
为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加强各聋人学校、培智学校的教育教学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09〕41)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精神,在多次征求特殊教育专家,培智、聋人学校校长、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和《浙江省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
现将上述两个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2.浙江省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2年12月11日附件1: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聋校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聋校的教育教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办学质量,根据《特殊教育聋校管理暂行规程》和《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聋校。
第三条聋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聋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聋生的全面、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浙江省杰出教师申报指南(一)
浙江省杰出教师申报指南(一)浙江省杰出教师申报指南教育是民族振兴的重要支撑,优秀的教师更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
浙江省一直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教师,设立了省级杰出教师评选。
本文将为申报浙江省杰出教师的教师介绍申报指南,以助力大家更好地准备材料、提升申报质量。
1.申报条件《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特级教师和省杰出教师公开评选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申报条件如下:(1)普通高中、职业教育教师以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均可申报;(2)年龄在50周岁以下;(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般不少于15年;(4)皆无党纪政纪处分,诚信敬业,业绩显著;(5)在所任教育行政区域获得过鲜明成绩及省级以上荣誉者优先推荐。
2.申报材料(1)个人履历表:包含个人基本情况、学历教育、职业经历、教学科研工作、社会工作等内容;(2)教育教学成果材料:包括课件、教案、教学设计、教学演示等;(3)科研成果材料:包括论文、获奖证书等;(4)荣誉奖励及推荐信:包括市、县区、学校、学科等相应的表彰、荣誉证书(或聘书)以及推荐信等;(5)照片:个人近照。
3.申报流程(1)教师根据个人条件,决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2)申报者根据评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并逐项核对。
(3)申报者需在规定时间内交到所在学校。
学校将材料编排整理成册,并向县市区教育局递交相关申报材料;(4)县市区教育局进行申报材料的初审,并选派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测评;按照审核结果,市级奖励先送区县审核,省级奖励先送市级审核;(5)已入选教师需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省级颁奖典礼等活动。
4.申报注意事项(1)申报时需注明所申报奖项名称和本人所在学校;(2)申报材料抄袭和舞弊等行为都会影响申报结果;(3)申报者在准备申报材料时需要注意材料质量和完整性;(4)各级评审组织除了按照评定标准和评估要求来评审,还会考虑到申报者在学校教学、行业发展中所做出的贡献和影响等。
5.申报收获(1)提高教师职业水平;(2)增强教师的自信心;(3)对提升申报者学校的影响;(4)对申报者的职称评审和晋升具有重要意义;(5)受到教育界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赞誉。
教师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教师特级教师评选办法引言教师特级教师评选是一项重要的教育改革措施。
在今天追求高质量教育的背景下,特级教师评选办法的设计和实施对于提高教育系统的整体素质至关重要。
一、评选资格条件评选特级教师,首先需要明确评选资格条件。
这些条件应该包括教学成果、教育理念、教育实践等方面的要求。
评选资格条件的设置要科学、合理,能够准确衡量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评选流程评选特级教师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评选流程。
包括评选条件的发布、申报与筛选、备案与考察、评审与公示等环节。
这些环节应该有明确的时间节点,确保评选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特级教师的工作应由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应该由教育界专家、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四、量化指标特级教师评选应该有一套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应该覆盖教学能力、教育成果、科研能力等方面,量化的数据可以更好地客观评估教师的综合素质。
五、综合评价评选特级教师时,应该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要充分综合考虑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科研究、教育教学创新等方面的表现,确保评选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六、教育培训支持评选特级教师后,教育部门应给予相应教育培训支持。
通过培训课程,提高特级教师的专业水平,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
七、示范作用特级教师评选的目的之一是发挥示范作用。
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应该成为业界的佼佼者,通过示范和引领,推动其他教师的成长和进步。
八、奖励与激励特级教师的评选应当设立丰厚的奖励与激励机制。
这些奖励可以体现在薪资待遇、职称晋升、学术研究资助等方面,激励特级教师继续努力和创新。
九、评选周期特级教师评选的周期要适度,并设有合理的间隔。
评选周期不能太长,否则会加重教师的负担;也不能太短,否则无法保证评选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十、公开透明特级教师评选要做到公开透明。
评选结果应该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向社会公众作出解释。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评选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结论评选特级教师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也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手段。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浙人社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设区市根据中小学校不同学段,分类完善具体评价条件,制定评价办法,于9月30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2016年8月16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第五章高级教师评价条件第六章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条件第七章倾斜政策第八章推荐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用于指导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评特级教师有多难,看特级教师是怎么评的
评特级教师有多难,看特级教师是怎么评的在教育界,衡量一个老师上课好不好,专业素养够不够硬,“特级教师”是最高的评价。
所以,一所学校好不好,学校的名师多不多,特级教师也成为了一个标杆。
杭城这么多学校,能被称为名校的,往往是特级教师扎堆的学校。
比如杭二中,一共培养出了近20位特级教师;杭州天长小学,从这里培养出来、走出去的特级教师,达到了两位数;杭州学军小学目前在职的特级教师,算上名誉校长杨一青,有4位。
眼下,热门学校、师资力量成为炙手可热的教育资源,正因此,目前正在进行中的浙江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的评选,格外受到关注。
评上特级教师要过三道关记者从杭州市教育局了解到,特级教师评选,4年一次,迄今已有11个年头了。
全省目前共有在职特级教师611人。
今年全省要评出250名特级教师,比上一次多25%。
在上次评选中,杭州市有22人评上特级教师。
在职特级教师的评选,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所以特级教师,是千里挑一。
目前杭州市特级教师的评选第一轮已经结束,200名候选人中,有109人过关进入本周第二轮评审。
这个星期,二轮候选人正在进行上课这一环节。
杭州市最终将选出58人进入浙江省的评选,预计最后将有一半人当选。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特级教师在获评之前,在教学一线的时间至少是10年。
杭州市学军小学校长汪培新,2006年评上特级教师,是当时浙江省最年轻的数学特级教师,当时他已经教书14年,年龄34岁。
特级教师评选到底有多难?记者采访了一位业内人士,他告诉记者,从候选人的选拔到最终胜出,要过三道关。
以杭州上城区的一位候选人为例。
第一关是通过区内审核。
作为区内候选人,他一定要符合浙江省评选特级教师的申报条件,区教育局先查看他的资料,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条件符合后,候选人还要在区内上课、说课,教育局要入校考核及师德考核,跟候选人的学生、同事、领导座谈,给家长、学生发放问卷,进行满意度调查。
这些项目完成后,区内对候选人进行综合打分,选出最终的候选人上报给杭州市教育局。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要求:特级教师评选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包括至少具有高级职称,具备教学经验不少于10年,在教育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等。
2. 申报材料:特级教师评选需要申报一系列的教学材料,包括教学设计、教学纪录、学生成绩、教学论文等,这些材料需要充分体现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成果和教育影响力。
3. 专家评审:申报的特级教师材料将由专家评审,包括教育界专家、学科专家以及教研室的教师。
评审过程中,将对申报教师的教学水平、教育研究成果和教育影响力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
4. 综合评分:评审专家根据一系列评估指标,对特级教师进行综合评分,确定评选结果。
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教学能力、教育研究成果、教育影响力、学术积累等多个方面。
5. 评选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将进行公示,并由学校行政部门批准。
公示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并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6. 颁发证书:评选通过的特级教师将获得特级教师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和福利待遇,如增加薪水、岗位晋升等。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学校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具体的评选细则和要求。
以上仅为一般化的特级教师推评细则,具体情况还需以学校的规定为准。
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
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实现新世纪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浙江省特级专家是我省设立的最高学术技术称号。
第三条浙江省特级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总人数控制在100名以内,首次评选不超过30名,以后每次增选人数视情而定。
各领域和学科的具体名额分配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特级专家的评选工作。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选对象第五条在我省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学者,可被推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
第六条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第七条在浙两院院士不参加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八条推荐和选举特级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推荐候选人推荐候选人工作由各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
被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推荐表》(一式十份),并附有近五年来代表性的著作、论文、技术报告(不超过十部、篇,并标出主要贡献的相关段落),以及反映成果被引用和成果评价情况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注明出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0.02•【字号】浙教人〔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6.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教人〔2016〕12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2016年10月2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推进教育现代化,教师是关键。
努力培养打造一流教师队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
按照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特制定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下同)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为落脚点,遵循教师成长规律,统筹规划各级各类教师队伍建设,深入破解教师工作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突出矛盾,大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至2020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现以下主要目标:1. 总量发展目标:配足配齐专任教师,优化结构,使教师配置状况得到全面改善,使生师比指标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4.10•【字号】浙教人〔1997〕49号•【施行日期】199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人〔1997〕49号各市(地)教委: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评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处联系。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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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海人不倦,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善于用正确的政治观点教育学生,并根据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
动理发展规律,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善于团结协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道德高尚,品德富行堪为师生表率。
(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中专局级讲师职务三年及以上。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六)、精通业务,严谨治学。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科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中能努力并较好地使用普通话,教学效果显著,能在县(市、区服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优秀生以及教育后进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七)、掌握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科研意识强,具有很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勇于改革和创新;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成教材建设工作,写出本学科具有较
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
教育教学研究成绩卓著,在本县(市、区)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获得过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八)、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获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
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二、其他条件:
(一)、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善于结合学科特点,针对学生思想实际,有效地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爱国主义和理想教育,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素质、学习行为习惯的培养;能结合班级实际,有效地指导团队和班级活动,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善于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类型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做好培养、教育、转化后进学生的工作,并能使各种类型的后进集体较快地转变为先进集体。
班主任或
团、队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班级已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或在原有基础上有很大进步,班级(团、队)获市(地)及以上集体荣誉称号。
(二)、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五年以上的优秀骨干教师,担任学校校长、书记职务后,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富有特色,取得显著成绩,并继续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使所教学科保持较高水平。
(三)、教研人员必须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十年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业务指导思想端正,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示范教学、听课、评课、指导教育教学,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并且在探索教学内容、方法和改革考试制度、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同时对本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指导具有独到之处(该方面论文两篇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的教学质量作出显著成绩,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
第五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特级教师一的评选,一般三到五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建立和创造促使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在评选特级教师时,要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第七条评选特级教师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代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程序评选推荐。
一、推荐提名。
在学校组织发动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和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学校正式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闯天。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师和学生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填写(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考察评审。
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选对象逐个进行考察评议并提交市(地)评审组织评审。
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市(地)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委员会。
省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地)的上报人选进行考察,然后确定推荐人选,提交省特级教师评审组织评审。
经评审通过的人选名单,由省教委反馈给有关市(地)教委,在有关地区和学校进一步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省教育委员会根据省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和各地反馈意见确定正式入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评审组织。
省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各市(地)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推荐工作。
各级评审组织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研究的专家组成,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省、市(地)两级评委会成员人数分别应不少于19人和15人。
评审应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推荐材料。
推荐特级教师,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20份。
(二)近五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侧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教材或论著两篇(部)。
(三)录像带一盒(其中工作报告不少干5分钟、教学实现片断不少于20分钟)。
(四)学历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复印件)。
(五)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两个优秀教案。
(六)其他有关考核、考察、评议等材料。
第八条被评选为特级教师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通过会议、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九条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第十条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不得推荐评选特级教师:
(一)教育思想不端正,滥编滥发复习资料,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
(二)热衷第二职业,搞有偿家教的;
(三)品行不良,有参与赌博和体罚、侮辱学生行为的;
(四)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市(地)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教育委员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及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一条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