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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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规定,将适用善意取得的客体扩大到动产和不动产。
但对于盗赃物以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就这两类财产是否适用取得制度,作简单的分析。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受让人善意的前提是,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只有当财产具有这种权利外观时,受让人才可能基于对此外观的信任而取得财产。
否则,受让人就不存在善意的基础。
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所以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依《物权法》第106 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应当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
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易,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不能判定第三人系善意,故同样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直接决定着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让与人具备了享有权利的外观,但实际上让与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即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而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并不知道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
认定善意的时间点以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为准,受让财产后是否善意,在所不问。
认定善意的标准是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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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一)摘要]我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同为动产的赃物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却被拒之门外。
其实,赃物在性质上也属于动产,也在公示公信的原则调整之下,这是众所周知的。
把赃物的取得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不能合理地保护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不能完全实现善意取得制度设置的目的和价值。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受让人一、善意取得的制度确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民法制度,早在日尔曼习惯法确立“以手还手”或“一手还一手”原则以来,时至今日它依然有无穷的生命力。
善意取得制度不像其他许多民事法律制度一样源于古罗马,因为古罗马法是非常强调物权的追及效力,除非成立取得时效,否则,“物在呼唤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给他人”。
而在日尔曼法中,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条件,权利人未占有动产时,其权利的效力便减弱,如该动产被占有人转让给第三人,原权利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保护由所谓无权利人善意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制度是伴随着财产流通安全的要求而成长起来的。
然而,由于立法的取舍和制度的选择偏重于保障流通安全和保护信赖的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对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益却造成了损害。
因为就像白天和黑夜的不同一样,善意取得的价值判断就在于善意受让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天平上作出了一个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取舍。
但是,有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什么财产可以善意取得?是适用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不动产能不能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中赃物可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等有关问题,还存在很多盲点,需要我们去进一步探讨。
二、赃物善意取得的制度表达(一)赃物的概念。
赃物作为司法中经常使用的术语,立法没有统一的内涵和外延,一般来说,是指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到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到的赃款。
各国关于赃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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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说。主要以美国法为代表,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规定“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当货物是以买买交易的形式交付的,购买人取得其所有权。”
(二)各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各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⑥]:
1、区分说。其区分赃物的性质为占有委托物还是占有脱离物,对于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因诈骗等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则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95条第1款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能取得所有权。”但该条第2款又规定“盗窃物、遗失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及公开拍卖物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⑦]由此可见,德国民法是在有条件下承认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赃物、遗失物、遗忘物等的所有权。而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所有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即“除斥期间”内回复其物,在法定期间内不回复物的所有权时,受让人将确定的取得其所有权。[⑧]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占有物为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类似《日本民法典》。
7、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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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zii.Doc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摘要:,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
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
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
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
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属于占
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
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
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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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一篇: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被盗的手机适用善意取得吗?(发现在长沙被盗的iphone6,出现在深圳某苹果维修点维修,送修人是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百度查实是一家手机配件店。
警察说如果查明对方是善意取得则手机不能还我?善意取得这怎么能定义好?如果对方咬定善意取得怎么办?并且众所周知手机销赃一般都是二手店,会不会人家能出具假证明?)祺昂,法律工作者按照学界通说,根据法律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你能确定你的手机是因盗窃而丢失,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你都可以直接追回你的手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零七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关于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定,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1)买受人不知出让人没有处分权;(2)买受人付出合理的对价;(3)双方履行完成物权行为,即已经交付动产或者完成登记不动产。
但是遗失物不适用于此条规定,遗失物适用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该条规定了关于遗失物的追回,可以看出,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无论买受人善意与否,权利人都可以取回自己的物品。
当然,在“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支付费用。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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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人 民法 院 的 有 关 复 函 中 . 1在 有
关 的第 三人 在不 知 道 并 且 事 实 上 通 常 很 难 物 权 的 善 意 取 得 物 权 法 第 一 次 全 面 系 统
知 道 其 来 源 的情 况 下 购 买 或 接 受 该 物 品
1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是 世 界 各 国尤 其 是 大 关 系存 续 期 间 .部 分 共 有 人 擅 自处 分 共 有 体 情 况 由 失 主 和 不 知情 的买 主 分 担 ” 陆法 系 国家 普 遍 采 用 的一 项 重 要 的 物 权 制 财 产 的 . 般 认 定 无 效 但 第 三 人 善 意 、 一 有 ( ) 9 5年 . 安 部 会 同 “ 高 ” 财 2 16 公 两 和
度 谓善 意取 得 . 指 无 权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偿 取 得 该 财 产 的 .应 当 维 护 第 三 人 的合 法 政 部 发 布 的 《 于 没 收 和 处 理 赔 款 赃 物 若 所 是 关 的 占有 人 . 在将 该 财 产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以后 . 权 益 .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损 失 . 对 由擅 自处 分 共 干 问 题 的 暂 行规 定 》 中 规 定 : 在 办 案 中已 “ 如果受 让人在取 得财产 时是 出于善意 . 其 有 财 产 的人 赔 偿 ” 一 司法 解 释 虽 然 非 常 经 查 实 被犯 罪分 子 卖 掉 的 赃 物 .应 该 酌 情 这 所 取 得 的物 权 就 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善 意 取 有 限 . 够 完 整 和 科 学 , 也 为 建 立 善 意 取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知 道 是 赃 物 而 购买 的 . 不 但 应 得 制 度 一 般 认 为 源 于 日耳 曼 法 的 “ 以手 护 得 制 度 进 行 了有 益 的 尝试 .打 下 了 一 个 良 将 赃 物无 偿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不 知 道 是 赃 手 ” 则 . 原 则 的含 义 是 “ 意 与 他 人 以 好 的基 础 原 该 任 占有 者 . 得 向相 对 人 请 求 返 还 外 . 于 第 除 对 物的 . 又找到了失主 的. 而 应该 由 罪 犯 按 原
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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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所以,赃款赃物适⽤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情形包括: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
关于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1、赃款赃物适⽤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2、善意取得的情形如下:(1)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第⼗⼀条被执⾏⼈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予追缴:(⼀)第三⼈明知是涉案财物⽽接受的;(⼆)第三⼈⽆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通过⾮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通过其他恶意⽅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的被害⼈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适⽤善意取得制度的事果是所有权的移转。
让与⼈向受让⼈了财产,从受让⼈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他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原所有⼈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的利益。
由于让与⼈处分他⼈的财产是⾮法的,因⽽其转让财产获得的⾮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
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以补偿原所有⼈损失,则原所有⼈有权基于侵权⾏为,请求让⼈赔偿损失以弥补不⾜部分。
如果不法让与⼈以⾼于市场的价格与财产,其⾛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所有⼈。
依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的规定,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浅议善意取得中赃物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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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善意取得中赃物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因此我们试图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出发,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再探讨,并着重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应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阐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不动产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商品交易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
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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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及侵占 等方式取得财物, 并非基于 原权利人的 真实意 思丧 失占 追缴后会涉及物的 有, 归属问 应当 题, 和盗窃、 抢夺物一 样对待, 赃物。 视为 对于贿赂取得赃物是基于当时 人的 意愿 转移, 使追缴或没收不存在归属, 即 故不能视为 赃物。因此
3 . 我国的立法的缺失以及生活中的常态问题, 导致权利 人的利益严重得不到保护。 物权法》 《 回避了赃物是否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 , 仅对脱离物的其它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立法 机关给出的解释是“ 对被盗、 被抢的财物, 所有权人主要通过 司法机关依照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
方 玄
( 安徽 大 学 , 安徽合 肥 ,30 1 20 0 )
摘
要: 长久 以来, 对赃物的处理多涉及刑事领域 内的法则, 少纳入 民事纠纷之 中。虽然《 很 物
权法》 解决 了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物的归属 问题 , 但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 是否有条件适用, 一 直是争论的焦点。在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对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态度后, 出了我 国立法的缺陷, 指 阐 述 了赃物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和提 出完善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意见。 关键词 : 赃物 ; 交易安全 ; 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 : 罗方方 , 安徽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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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2年 2 月 第 1 总第 3 ) 期( 9期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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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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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
有时候,我们会选择到⼆⼿市场购买那些我们中意的但是价格⼜⽐较昂贵的产品。
但是低廉产品的来源总是不靠谱,这就对买受⼈的利益带来威胁,因此我们在购买之前⼀定要了解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从⽽避免给⾃⼰带来不便,下⾯就让店铺⼩编为你总结⼀下相关知识。
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法律严格禁⽌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1⽇⽣效)第319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因重⼤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该规定表明,持票⼈处于恶意取得以欺诈、偷盗⽽来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持票⼈出于善意的,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该规定仅仅适⽤于票据等这类财产性质⽐较特殊的物品,没有发展为⼀般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能够适⽤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在《民法典》的312条规定了与盗赃物同性质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与盗赃物都属于占有脱离物,对于盗赃物应该类推适⽤《民法典》第312条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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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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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协调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学理上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未予明确。
本文认为,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物效益的最大化,盗赃物应该有条件的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构成要件;回复请求权;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了他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属于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争议,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在理论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着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允许盗赃物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盗赃物的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盗赃物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
所谓“盗赃”,指通过使用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1]可善意取得。
我们可以把盗赃物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另一类则是我国限制或禁止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即法律上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淫秽物品等,这些物品即使不是盗赃物,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显然,只有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由流通物成为盗赃物时,对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才有争议。
三、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一)盗赃物善意取得适用理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
1.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场合。
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0eadaccfed630b1c58eeb52c.png)
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确立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而且有利于确保正常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但我国物权法虽然对赃物善意取得问题采取回避态度,有必要为其设定合理条件,在静态的物权保护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之间予以平衡。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制度赃物,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被犯罪行为“污染”的涉案财物。
赃物不可能静止不变处在犯罪人手中,往往会通过市场流通途径流转至他人之手,如果不知情的案外第三人有偿取得赃物,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没有权力予以追缴。
此即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
在国外,越来越多国家的立法对此给予肯定。
我国除司法解释及行政性法规予以规定外,基本法没有涉及。
因司法解释及行政性法规的法律位阶较低,加之制定主体庞杂,适用范围极其狭窄,实践中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尚无统一性做法。
有必要就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赃物善意取得适用理论争议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指对他人动产没有处分权的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该动产,则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该制度旨在通过对所有权的追及力予以适当限制,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安全。
然而,在公益與私益以及打击与保护存在尖锐冲突的刑事诉讼中,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态度:(一)否定说反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主要是:法律禁止赃物流通及为了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苏俄民法典》是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典型代表,根据该法典第152条:即便第三人是不知情且有偿从无权处分人处获得被盗财产,所有人仍有权要求返还。
(二)有条件适用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根据赃物性质决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如对于盗窃的赃物即盗赃不适用善意取得,其他赃物可适用。
原所有人对盗赃虽可行使追及权,但不能超过法定追及期限,否则,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这种立法态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较为盛行。
浅议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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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寺 牵 夺 夺 夺 夺 牵 幸 夺 夺 争 孛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争 孛 夺 夺 夺 幸 夺 ÷ 夺 孛 夺 牵 夺 夺 夺 争 ÷ 夺 夺 夺 夺
所得的贿赂 , 及将赃 物变卖所 得 的赃款 等” 。 以 ]
下 法 的价值 取 向 , 同时也 反 映 了善 意取 得 在 交 易 过 程 的地位 与作 用 , 归纳起 来有 三种模 式 :
( ) 物绝对 不适用 善意 取得 一 赃 该模 式 以所 有权 之 绝对 保 护 为原 则 , 认 赃 物 否 可 善意取 得 , 善意 占有该 物之 人不能 取得 所有 权 , 对 失 主 的返还请 求应 无条 件满 足 。这 种立 法例 以俄 罗
善 意取 得制 度是 民法 中 的一 项 古 老 的制 度 , 该
本 上囊括 了司法实 践 中所谓 的赃 物 , 且存 在 一个 并 共 同点 , 即获得 手段 为违 法犯 罪行为 。 因此 , 者认 笔 为, 赃物是 指 由违法 犯罪行 为所 得 的一切 财物 。 ( ) 物 的分类 - 赃
第 9卷
第 4期
河 南 司 法Leabharlann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u n fHe a u iilP lc c t n olg o ra o n n J dca oie Voai a C l e l ol e
21年 l 01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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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 十分 重 要 。
一
家法 律禁 止 或 者 限制 在 市 场 流 通 的 物 , 毒 品 、 如 枪 支、 弹药等 , 这类 物 即使不 是赃 物也不 能在 市场 上 自
简论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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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一、前言赃款、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能否以善意取得为抗辩事由有效阻止刑事追缴行为,是实务界和学术界早已关注的问题。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行为,其中第11条第2款①在刑事执行环节明确了善意取得与刑事追缴的位阶顺序,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追缴实践中也叫追赃,具有一定的预决性质。
1996年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追缴一词,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只出现在特殊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
那么只能针对特殊案件的违法所得才能追缴?显然不是,在司法实践中追缴非法所得,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是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那么追缴的法律依据何在呢?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0条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虽然刑事诉讼法典中对于追缴没有给出立法上的定位,但基于实践需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0条不仅把违法所得列为追缴的对象,而且规定了基于固定证据的目的也可以对涉案财物进行追缴。
比如,资金和财物流向的固定用于证明犯罪的目的,对被诈骗财产的固定用于证明犯罪的对象。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相对完整的规定,其核心内容就是:在特定条件下,处于对交易安全和稳定性的保护.受让人取得被处分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再变更,即善意第三人优先取得物之所有权。
但刑事犯罪中的赃款赃物能否适用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对此,颇有争议:有的认为《物权法》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赃款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也有的认为《物权法》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否定赃款赃物不能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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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
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
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做了规定。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物权法》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
一、赃物的涵义(一)赃物的概念赃物作为司法及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在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目前通常有三种解释:第一,如《新华字典》所注,乃是“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
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的赃款等。
”第二,由《刑法》第64条规定可以直接推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第三,结合《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得“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该解释与上两种观点项比较,它对赃物的定义外延更宽,它不仅指犯罪行为非法所得,也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
但其非法活动的外延又过于宽泛。
以上三种解释基本包括了司法实践中所称之赃物,且有一个共同点,既获得手段为违法犯罪行为。
(二)赃物的分类赃物按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在市场流通的物,如毒品,枪支。
论赃物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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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可以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赃物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但结合法理,分析现代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探查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并进行法律经济分析,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有其正当性、合理性。
标签:赃物;善意取得;交易安全善意取得是指当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财产的权利,受让人仍有取得所有权的权利。
2007年3月16日我国通过了现行的物权法,该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均能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也作了特别规定,但却没有规定赃物能否构成善意取得,这使得本就存在着较大争议的问题继续存在,实务上也存在不一的判决。
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国外及其他地区立法也有不同,一般是对赃物中的盗赃物同遗失物在善意取得方面适用同一规则。
德国民法原则上不承认受让人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
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于盗赃等占有脱离物,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得予以回复。
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为回复时,受让人即确定地取得动产所有权。
在我国学术界,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及交换的安全进行。
因此从交易安全之维护的角度出发,赃物应完全适用善意取得,无需特别区分对待。
第二,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理由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受让人购买赃物时并不知情,也不能善意取得,否则所有权人的利益即受到了伤害,这不符合物权之原理。
第三,赃物应比照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
理由是赃物与遗失物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而且赃物与遗失物适用同一规则是多国通行做法。
既然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那赃物理应比照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
第四,赃物根据不同情形区别适用善意取得。
既不是完全不适用,适用时也要比遗失物严格。
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牵涉到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如何取舍,则涉及利益衡量问题。
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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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编相信⼤家都有过买卖物品的经历,每天我们都要买物品,物品在购买回来之后,⾃然归购买⼈所有。
但实践中会发⽣购买到他⼈物品之后,发现该物品是盗赃物或遗失物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盗赃物和他⼈遗失物不应参与买卖,那在购买⼈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些物品是否适⽤于善意取得呢?让我们跟着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法律严格禁⽌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319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不适⽤善意取得制度。
所以如果所有⼈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经转⼿,所有⼈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返还。
善意取得的条件(⼀)出让⼈⽆权处分;(⼆)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词是拉丁⽂bona 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以影响法律效⼒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我们这⾥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不知道占有⼈系⾮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不知并不应知转让⼈是⾮法转让,⼀般是误信其为所有⼈或其他有处分权的⼈。
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借⽤⼈、受寄⼈、运送⼈是所有⼈或其他有处分权的⼈,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系⾮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的⾏为能⼒、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的瑕疵发⽣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第三⼈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为⾮法转让。
这⾥不仅不要求第三⼈有出让⼈有权处分的确信,⽽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都具有这种善意。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
恶意就是第三⼈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让与的权利。
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应视为恶意。
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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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因此,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其他物权。
学说通识,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采取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不动产借助登记的公信力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这与采纳占有的公信力原则来维护交易安全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去甚远。
因此,各国通例皆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动产。
然而,《物权法》却没有采取各国通例,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甚至包括其他物权。
《物权法》之所以突破各国通例,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的范围,是因为不动产虽然采取登记的公示方法,相对于动产而言,受让人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概率要小得多。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如在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存在“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导致许多购房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作为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其目的就是向社会公众宣示其物权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所有权人是一种依赖。
但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不动产登记存在很多瑕疵,如不动产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之下;虚假登记,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比如实际购买人出于种种原因将所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亲戚朋友名下,尔后又转卖于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利用登记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关系,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变动从而擅自处分了他人的不动产等等。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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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注:善意取得亦即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由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诸多方面均与占有的法律问题休戚相关,因此,本文拟从占有的视角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依通说,动产善意取得以让与人的占有和受让人的善意为两大基本构成要件(注: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1996年版,第124页。
但我们主张,受让人的占有这一要件也颇为重要。
受让人占有的重要性于“依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问题中,至为明显。
众所周知,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因原占有人均已丧失占有,且占有之变动均得自外部认识,故并无问题(注: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出版,第269页。
但依占有改定方式发生物权让与场合,因让与人仍须占有动产,外观上不足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此际如何权衡动产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来判断可否成立善意取得,特别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规定,又欠缺占有效力之条文的背景下,不无有疑。
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学说中有四种主张:即肯定说、共同损失分担说、折衷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强调善意受让人信赖让与人的占有的公信力,认为善意取得不能因观念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异,法律既无明文限制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则应反面推论可成立善意取得(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印,第507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版,第270页;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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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地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首先我非常感谢对方辩友的慨慨而谈,因为我们不得不佩服对方辩友其坚持谬论的精神。
俗话说的好,开宗明义,概念先行。
首先先让我们来剖析一下这几个概念。
何为赃物,赃物是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即包括经由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之物。
而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手”原则。
至近代又吸纳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发展而来的一项物权法上的制度,意指在通过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时,即使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仍能自取得物之占有时起,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我们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的流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中。
赃物的流通不仅损害了所有人的利益,也破坏的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所以我方坚持认为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几点来具体阐述:
首先,从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出发,我们不难得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赃物流通。
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也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赃物、遗失物等绝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在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
但我们也承认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一定损失,但并不肯定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
其次,从保障所有人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出发,我们也可以看出赃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交易的总量中毕竟只占很小的比例,否定赃物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市场交易,反对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还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今我国正在处在严打的历史阶段如果对于盗窃物适用善意取得势将为不法分子打开一道绿灯。
因此否定赃物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可以收到反制各种销赃行为的功效。
最后,198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行《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6条:"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回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
综上所述,为随着社会经济更好的不断发展,商品流通更加的迅速传播,我方坚定认为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