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对于盗赃物、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前苏联《苏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对拾得物和盗赃物,丧失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决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前苏联所处的立法背景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且所有权神圣原则占据主导地位的产物。
这种立法例对保护所有权利益,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维护社会良好治安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第二种: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种立法例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法定方式,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物系盗赃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二年内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买受的,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
”法国民法也采用此立法例,《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款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
”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
”笔者认为,规定中的二年或三年,其实是一个是除斥期间,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而从公共场所合法取得的规定,才是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才有条件的承认盗赃物、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立法原因在于,这个时候,市场经济已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各国意识到在交易过程中,财产“动的安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同时,必须兼顾原所有人的利益,于是采取平衡两者利益的折衷的立法模式。
第三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的规定:“……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赃物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社会现实中,经常出现一些人因为善意购买了赃物,却因此被判定为构成了赃物罪。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了疑问。
这篇文章将从赃物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实践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赃物的定义赃物通常是指窃、抢、诈骗、贪污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财物。
而这些财物的权属往往存在争议,因为它们并非通过正当途径获得。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人往往忽略了赃物产生的根本问题,而只是关注赃物的法律后果。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物权人在完全不知道该物为赃物的情况下,取得了该物,并进行了一定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法律上会对这种情况进行特殊的处理,即允许物权人对其取得的该物享有保护。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指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取得赃物享有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物权人必须是真实的主观善意,即不知道该物为赃物的情况下,取得了该物并认为是真实的。
如果物权人知道该物为赃物,而仍然取得,并具有一定的过错,则法律不会对其实行保护。
2. 物权人对该物具有实际支配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该物权利的现状,使其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具有法定的意义。
3. 物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物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权利,法律上将认定物权人放弃了权利。
三、实践案例有一次,小明买了一辆摩托车,他认为这辆车是一个挣钱不易的机会,可以骑着去上下班,还可以在业余时间送快递赚点儿外快。
但是,没想到的是警察突然查了车辆,在车辆的后备箱中发现了从一个商场被盗的一些物品,这些物品被小明运输过去。
警察经过调查,发现这些物品都是赃物,因此对小明判定为赃物罪。
但是,考虑到小明对于这些赃物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因此法律适用了善意取得制度,对其进行了特殊的处理,允许小明对其取得的摩托车享有保护。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即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两者关系及适用场景
盗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盗赃物在流转过程中可能涉及善意 取得问题。
在处理盗赃物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 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平衡各 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盗赃物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盗赃物的所有 权。
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者将盗 赃物转让给不知情的购买者、销赃者 通过欺诈手段将盗赃物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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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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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权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物权 法中,对于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和善意取得都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参考物权法的 相关规定。
与刑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也与刑法密切相关。在刑法中,对于 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有明确的处罚规 定。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考虑刑法对于相 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国、法国等,强调物 权法定原则,对盗赃物善 意取得制度有明确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
如英国、美国等,注重交 易安全和便捷,对盗赃物 善意取得制度采取较为灵 活的态度。
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 款转让公约》等,对跨国 交易中盗赃物善意取得问 题提供指导。
国内外制度差异分析
01
盗赃物的善意Leabharlann 得制度汇报人:XX 20XX-02-07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对于遗失物、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不同的立法规定,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遗失物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尚未明确规定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出于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等目的,盗赃物也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法规应当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兼顾善意第三人权利与原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物权一、排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一)道德与法律的平衡部分人认为如果允许盗赃物在市场上流通,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符合道德伦理价值,可能会助长“销赃”,大众难以接受。
排斥盗赃物善意取得给民众的法感情带来的伤害总量大于适用善意取得时对权利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伤害。
强调民法应对盗赃物的物权进行规定,并非保护恶意的交易行为,而是为了在原权利人的所有权追及和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期待之间的正当价值冲突中寻求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在道德上无可指摘,法律应当平等对待。
排斥对盗赃物的购买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其本身即是有价值的动产,有可能成为交易的对象,也无法从道德情感上否定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可能。
对于善意买受人的购得之物有物权保护的必要。
(二)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本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丧失占有,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意味着法律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忽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原所有权人权利的保护。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针对盗赃物,善意受让人若是在公开市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已经完成交付而获得该物,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法律对此交易行为予以认可,并不影响原权利人的救济,原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选择在法定期限内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只要产权可以转让,将面临转让效率问题,即尽可能保持较低的交易成本。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高 人 民法 院 的 有 关 复 函 中 . 1在 有
关 的第 三人 在不 知 道 并 且 事 实 上 通 常 很 难 物 权 的 善 意 取 得 物 权 法 第 一 次 全 面 系 统
知 道 其 来 源 的情 况 下 购 买 或 接 受 该 物 品
1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是 世 界 各 国尤 其 是 大 关 系存 续 期 间 .部 分 共 有 人 擅 自处 分 共 有 体 情 况 由 失 主 和 不 知情 的买 主 分 担 ” 陆法 系 国家 普 遍 采 用 的一 项 重 要 的 物 权 制 财 产 的 . 般 认 定 无 效 但 第 三 人 善 意 、 一 有 ( ) 9 5年 . 安 部 会 同 “ 高 ” 财 2 16 公 两 和
度 谓善 意取 得 . 指 无 权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偿 取 得 该 财 产 的 .应 当 维 护 第 三 人 的合 法 政 部 发 布 的 《 于 没 收 和 处 理 赔 款 赃 物 若 所 是 关 的 占有 人 . 在将 该 财 产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以后 . 权 益 .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损 失 . 对 由擅 自处 分 共 干 问 题 的 暂 行规 定 》 中 规 定 : 在 办 案 中已 “ 如果受 让人在取 得财产 时是 出于善意 . 其 有 财 产 的人 赔 偿 ” 一 司法 解 释 虽 然 非 常 经 查 实 被犯 罪分 子 卖 掉 的 赃 物 .应 该 酌 情 这 所 取 得 的物 权 就 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善 意 取 有 限 . 够 完 整 和 科 学 , 也 为 建 立 善 意 取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知 道 是 赃 物 而 购买 的 . 不 但 应 得 制 度 一 般 认 为 源 于 日耳 曼 法 的 “ 以手 护 得 制 度 进 行 了有 益 的 尝试 .打 下 了 一 个 良 将 赃 物无 偿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不 知 道 是 赃 手 ” 则 . 原 则 的含 义 是 “ 意 与 他 人 以 好 的基 础 原 该 任 占有 者 . 得 向相 对 人 请 求 返 还 外 . 于 第 除 对 物的 . 又找到了失主 的. 而 应该 由 罪 犯 按 原
解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解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盗赃物应像遗失物一样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张闻欣善意取得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交易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中所做的价值选择,即着重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
对此,理论和立法已获共识,承认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作为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界却存争论。
笔者赞成盗赃物应像遗失物一样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实践操作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007 年共发生“两抢—盗”案件共367.5 万件,占刑事案件的77.3% 。
其中所抢劫和盗窃的标的多以机动车、非机动车、家电、票据和较值钱的首饰为主。
一般情况下,警察是依照《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办案。
本规定的优点首先是肯定原权利人有将盗赃物取回的权利;其次,该规定考虑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给予善意第三人与原权利人协商取得盗赃物的权利。
但其缺点是没有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到底是否享有获得盗赃物所有权的权利。
另外,在物权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的归属问题,因此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处理赃物的方式亦有差异:有些地区警察会综合各方信息识别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从而决定是否将该物品归还第三人;有些地区警察则直接以原权利人享有盗赃物所有权而把物品交还给原权利人,几乎不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的模糊对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在其他司法文件中按盗赃物性质不同有着例外的规定,例如,盗赃物为机动车时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明确承认了善意占有人的合法地位。
盗赃物为票据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倘若持票人善意取得票据,则其享有票据权利。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指一个人在没有知道该物品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良善的意图获得了该物品。
这种情况下的善意取得者,有没有权利拥有这个物品呢?如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国《民法典》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相对人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不当得利方式所得的财产,原受害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接受该财产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凭借相对人交付证据,向原受害人加入诉讼。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并不具备对盗窃物品的所有权,而是处于不当得利的地位。
第二,我国刑法中也对盗窃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将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
在我国法律中,盗窃罪是严禁行为,若有人进行盗窃行为,其取得的财物都是非法的。
第三,有些人可能会将盗窃物品买回来或是从他人处“借”来。
在这种情况下,其无论良善的购买或接收,作为盗窃罪的犯罪行为是不得不遵守的法律规定。
即使这个人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如果该物品被认定为盗窃罪所得,其在购买或接收时也是知道物品身份的。
最后,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应该给予双方保护。
一方面,善意第三人因无过错,且该物品已在善意第三人手中,对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原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而这通常可以通过追溯返还盗窃物品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来实现。
综上所述,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虽然善意取得的物品被认为是非法的财产,善意第三人并不享有对物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所以,在购买或借来一项物品时,应该评估物品的合法性,以免遭受经济或道德上的损失。
而在维护原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实现。
通过合法途径追溯返还盗窃物品或赔偿,是最好的措施。
这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以及维护自身道德与法律底线的重要体现。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民事交易中,对于没有确定来历是否合法的赃款赃物,如果买受人确实是善意购得的,可以依法保护其所有权。
然而,该制度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是赃款赃物法律对于赃物的定义是“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获得的动产”,因此,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财物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如,盗窃来的物品、赃款等。
二、必须是善意购得买受人在购买赃物时必须是善意的,即在购买的时候并无恶意或者故意视而不见。
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交易,法律才会给予保护。
如果买受人知道物品的来源不正当,那么他就不是善意购得的。
三、不能与赃款赃物原主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果买受人和原主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借贷、租赁等,买受人不能以善意购得为由主张所有权。
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前,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债务关系。
四、买受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买受人在购买赃物的时候,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尽可能地了解物品的来源和合法性。
如果他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明知该物品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那么他就不能以善意购得为由主张所有权。
总之,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买受人提供了保护,但是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下的交易,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时,一定要谨慎并尽可能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出现法律问题。
五、买受人需证明善意购得的证据在实践中,如果买受人想要依法主张赃物的所有权,需要提供善意购得的证据。
包括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购买物品的来源等等。
同时,如果交易中存在合法债务关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与原主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买受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六、公序良俗的保护在实践中,有一些情况下即使买受人可以证明善意购得,但法律依然会拒绝保护。
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法律认定买受人的所有权得到保护,会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各国物权法对于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对于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各国现行立法大多采取的是一种折衷的观点,即原则上不承认盗赃物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但为了权衡所有权的安全和交易安全,同时又对此做出了一些例外的规定。
目前,我国得《物权法》并没有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盗赃物之后是否返还以及之后如果原所有权人知道是否有将标的物追回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可见,我国的物权法立法对于善意取得主要将焦点放在第三人是否善意上面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持否定的态度。
因为对于出让盗窃物的人肯定是对该物是无权处分的。
由此可以推定,如果原所有权人知道自己的物品因被盗窃而第三人使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时,可以有追回标的物的权利。
但是,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上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明显相对周全。
作为善意取得之意外,法律赋予真正权利人对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占有物的回复请求权,但对该权利的行使加以时间的限制。
且近代许多国家对于在公开市场或场合取得盗赃物的都确立了受害人的有偿回复制度。
但是,各国法律制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不外乎是为了平衡所有权的安全和市场交易安全,就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看来,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第三人,对于原所有人的权利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条文上的保护。
盗赃物应该有条件地使用善意取得盗窃物不同于一般出让人取得,第三人要取得所有权除了应具有一般的善意取得的要件之外,还应具有其它的要件。
一是第三人必须是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向有资格出售该标的物的商家购买所得。
第三人不能以二是标的物必须不关乎知识产权三是标的物不能是文物原所有人的权利。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摘要】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善意购买盗窃来的财物。
本文将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条件、与利益保全、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将分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重要性、应注意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读者可以了解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和重要性。
也可以深入了解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发展趋势和应该注意的问题,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在法律上存在着复杂的情况,需要对相关法规和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条件、利益保全、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影响、重要性、问题、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犯罪行为的定义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主观故意或过失,即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违法目的或明知可能造成违法后果而进行的行为。
犯罪行为分为犯罪主观和犯罪客观两个方面,犯罪主观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人物的思想和精神状态,犯罪客观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
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即是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犯罪行为的定义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犯罪,还包括经济犯罪、环境犯罪、贪污腐败等各种形式的犯罪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犯罪行为的形式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需要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1.2 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财产或物品。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
取得人必须是在无干扰、误信的情况下取得盗赃物,即没有意识到该物品是盗窃来的。
取得人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盗赃物,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或暴力手段获取。
取得人必须是在真实的情况下取得盗赃物,不能是伪造的或欺诈的情况。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
有时候,我们会选择到⼆⼿市场购买那些我们中意的但是价格⼜⽐较昂贵的产品。
但是低廉产品的来源总是不靠谱,这就对买受⼈的利益带来威胁,因此我们在购买之前⼀定要了解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从⽽避免给⾃⼰带来不便,下⾯就让店铺⼩编为你总结⼀下相关知识。
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法律严格禁⽌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1⽇⽣效)第319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因重⼤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该规定表明,持票⼈处于恶意取得以欺诈、偷盗⽽来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持票⼈出于善意的,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该规定仅仅适⽤于票据等这类财产性质⽐较特殊的物品,没有发展为⼀般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能够适⽤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在《民法典》的312条规定了与盗赃物同性质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与盗赃物都属于占有脱离物,对于盗赃物应该类推适⽤《民法典》第312条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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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协调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学理上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未予明确。
本文认为,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物效益的最大化,盗赃物应该有条件的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构成要件;回复请求权;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了他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属于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争议,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在理论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着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允许盗赃物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盗赃物的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盗赃物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
所谓“盗赃”,指通过使用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1]可善意取得。
我们可以把盗赃物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另一类则是我国限制或禁止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即法律上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淫秽物品等,这些物品即使不是盗赃物,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显然,只有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由流通物成为盗赃物时,对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才有争议。
三、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一)盗赃物善意取得适用理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
1.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场合。
被盗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被盗物适⽤善意取得吗
如果第三⼈是善意的,并且已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使处分权⼈没有处分权,但是第三⼈仍然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就是善意取得。
那么,被盗物适⽤善意取得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盗物适⽤善意取得吗
被盗物是可以适⽤善意取得,因为第三⼈的合法权益是很重要的,只要第三⼈是善意的,并且⽀付了合理的价格的,就应当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条【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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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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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有些规定 已经过时。有些文件 是早些年指定 的,是鉴于 当年的 特殊 情况制定 的,现在基本丧失 了适 用空间 。第 四, 越权解释 现象发 生。1 9 8 1年 6月 ,全 国人大常 委会 在 《 关于加强法律解 释T作的决 议》 相关规定 中赋予 了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 ,赋予 了最高人 民法 院就 审判 工作 、最高人 民检察院就检察 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 的问题的解释 权 。除了最高 院和最高检外 ,其他机关是无权解释 的。但是在盗赃物 善意取得 的相关问题上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_ T商行政管理局等也 做 了解 释。本来它们的解释是无权解 释,但实际 中,这些解释却被实 际执 彳 并且成为裁判的依据。 针对上述不足 ,提 出以下建议 : 第一 ,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 的构成要件 。盗赃物是否应该适用善 意取得 , 善意第三人 的利益是否应该 保护?根据权利信赖保护外观规 则 ,善意第三人基于对权力外观的信赖 , 应该对其 因此得到 的利益予 以保 护。当然必须对盗赃物的善意取 得的构成要件做 出细致规定 ,应 该有 四个构成要件 ,分别是 :受让人 必须是经过合法交易取得 的盗赃 物 ;受 让人支付 了合理的价格 ;受让人受 让盗赃物 时出于善 意 ;受 让的财产按 照规定应该登记的已登记 ,无需 登记 的已交付 。受让人合 法取得主要是指通过拍卖方式或者在公共 市场上交易购得或者从商人 手里购得。受让人支付的合理价格主要是 指与市场价格基本相 当的价 款, 第 三人若是无偿取得的 ,所有权人是 享有返还请求权 的。受让人 受让时出于善 意是指受让人受让盗赃物时不 知道是盗赃物 ,也不知道 对方当事人无权处分该物 。受让人受让的财产应该按 照规定该登记 的 登记 ,无需 登记的交付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也是要遵循物权公示公信 的基本原则的。 第二 ,除 了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 的构成要件 ,还应该规定原来 的 物之所有人 可以在一定时间 内请求返还原物,即善 意第三人不能立 即 取得盗 赃物的所有 权 ,原来 的权利人可 以在一定期 间 内请求 返还原 物 ,如果原权利人没有请求 ,受让人才能取得所有 权。原权利 人在请 求返还时 ,应该支付 善意第三人支付的价款。返还请求权 的行使期 限 应该是原所有权人 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被盗或其他原因发生之 日 起两 年 内,按照理论通说 , 该期 间应该是除斥期间 ,不能中止、中断和延 长 ,一旦经过此期 间 , 原权利人就不能再行使返还请求权 了 ,善意的 受让人确定取得该物 的权利 。除此之外 ,也应该 规定不得请求返还 的 情形 ,对特殊的动产 , 应该 区别对待。货币没必要 适用 善意取得 ,但 是对于无记名有价证券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及保障交易效率 ,应当 适用善意取得 。因为如果无记名有价证券也可以请求返还 ,那么对其 功能发挥非常不利。 第 三,清理并且完善相关规定 。我国没有对盗赃物善意取 得进行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
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
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做了规定。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物权法》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
一、赃物的涵义(一)赃物的概念赃物作为司法及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在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目前通常有三种解释:第一,如《新华字典》所注,乃是“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
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的赃款等。
”第二,由《刑法》第64条规定可以直接推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第三,结合《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得“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该解释与上两种观点项比较,它对赃物的定义外延更宽,它不仅指犯罪行为非法所得,也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
但其非法活动的外延又过于宽泛。
以上三种解释基本包括了司法实践中所称之赃物,且有一个共同点,既获得手段为违法犯罪行为。
(二)赃物的分类赃物按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在市场流通的物,如毒品,枪支。
论赃物可以善意取得
论赃物可以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赃物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但结合法理,分析现代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探查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并进行法律经济分析,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有其正当性、合理性。
标签:赃物;善意取得;交易安全善意取得是指当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财产的权利,受让人仍有取得所有权的权利。
2007年3月16日我国通过了现行的物权法,该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均能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也作了特别规定,但却没有规定赃物能否构成善意取得,这使得本就存在着较大争议的问题继续存在,实务上也存在不一的判决。
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国外及其他地区立法也有不同,一般是对赃物中的盗赃物同遗失物在善意取得方面适用同一规则。
德国民法原则上不承认受让人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
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于盗赃等占有脱离物,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得予以回复。
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为回复时,受让人即确定地取得动产所有权。
在我国学术界,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及交换的安全进行。
因此从交易安全之维护的角度出发,赃物应完全适用善意取得,无需特别区分对待。
第二,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理由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受让人购买赃物时并不知情,也不能善意取得,否则所有权人的利益即受到了伤害,这不符合物权之原理。
第三,赃物应比照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
理由是赃物与遗失物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而且赃物与遗失物适用同一规则是多国通行做法。
既然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那赃物理应比照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
第四,赃物根据不同情形区别适用善意取得。
既不是完全不适用,适用时也要比遗失物严格。
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牵涉到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如何取舍,则涉及利益衡量问题。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
我国的理论观点
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关键是看赃物是否是在 公开市场上买的……如果是在公开市场和通过拍卖 得到的,应该要给予一定的保护。
——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
在动产被盗窃的情形下,如果准其适用善意取得, 由于窃贼很难晓,故所有人极易无法获得赔偿,基 于此,所有人会花费较大成本以防盗,或尽更多的 国家资源以找到窃贼,因此莫不如由善意受让人来 负担此种风险。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
关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主要存在如下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 及相关规定》一书中的观点认为,“本法之所以不 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对被盗、被抢 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是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 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 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获得。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 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 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 法对此不作规定”
3、苏永钦先生介绍的美国的经济分析方法认 为,在动产被盗窃的情形下,如果准其适用善 意取得,由于窃贼很难晓,故所有人极易无法 获得赔偿,基于此,所有人会花费较大成本以 防盗,或尽更多的国家资源以找到窃贼,因此 莫不如由善意受让人来负担此种风险。
苏永钦:《私法自治的经济理 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17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
各国立法例
一、肯定说。认为盗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53条至 1157条 二、否定说。该学说认为盗赃物不可以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例如,前苏联《苏俄民法典》 第152条 三、折衷说。该学说认为原则上盗赃物不适 用善意取得,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 善意取得的效果。例如,《法国民法典》第 2279条第2款
探析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盗赃物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未给出直接、稳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做出了肯定性司法解释,但此问题涉及法律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为此引发了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避而不谈。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政策导向,受让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应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故而应当明晰交易关系中的受让人才是倾斜保护的对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探析法律解释及司法判例等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设定一系列限定条件,使盗赃物流通后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和普通财物相同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善意取得;法政策;立法比较;实践一、前言“盗赃物,是指以盗窃、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
”[1]盗赃物一方面具有流通性,一方面应被追缴。
若仅保障公益,不论赃物流转何处均得追缴,将损害取得人的利益。
取得人的利益代表着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这一私主体利益,若不保护这一利益,则每次交易时交易相对人为确保自己的交易安全,都要追溯物的权利链条,则不利于私主体日常交易稳定;[2]但若仅保障私益,则不利于国家打击犯罪与保护被害人利益。
公益与私益间的冲突导致学者对受让人能否稳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产生争议。
善意取得( gutglaubiger Erweh),谓动产物权之让与人,纵无让与之权利,以所有权之移转或以其他物权之设定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质权、留置权)。
[3]善意取得制度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从法律上确定了即使出卖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也能基于善意取得标的物。
善意取得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但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实属立法漏洞,且盗赃物的处置直接涉及物权权属认定,不应交由《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进行规定。
[4]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就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讨论善意取得制度的法政策,通过对立法目的的探析明确受让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应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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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可否适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梁子显/文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相较于此前的国内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善意取得制度不但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还扩大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还适用于他物权(如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但是《物权法》在明确了遗失物权利人的回复请求权之余,对于理论上同属“占有脱离物”范畴的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权利人能否对盗赃物行使回复请求权,该法却未着点墨。
争议由此而生:有人认为《物权法》已经明确将盗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没有否定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2005年10月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似乎为后一种观点提供了注脚,《汇报》中提到:“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
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有关对被盗、被抢财物的规定。
”
对于盗赃物是否一律追缴,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演化过程:
1、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6条:“在
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
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2、1992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甚至针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都认为应当进行追缴,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作出的电话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
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法律规定有多种,判决追缴只是其中一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
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
3、不过,这种僵化的规定,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松
动,该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
4、1997年1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
可见,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两院一部是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
但是,两院一部的司法解释或规定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民事主体对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应当通过实体和程序法律层面解决,尤其是不经过必须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没有权力认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并判定物权的归属。
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就处于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不确定状态。
《物权法》对此采取回避的态度,期待“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定解决”,请问作为规范、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不做出规定,又期待哪一部法律来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