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_遗失物等脱离物应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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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 名证 券具有流 通 的 本质属 性 惟 有流 通 才能实现 其经济价值
。
若允 许被 害人
,
: “ 9 1 3 条规定 于 前条场合
、
,
如 占有物 为 典》 9 3 条第 第 5
, , ,
1
项规 定 : 从所 有人处 盗
或遗失人 享有 回复请求权
。
,
则势必 使 此
,
盗 品 遗失物 时 被 害人 或遗失人 自被 窃 的物 盗 遗 失时 期
物等 可 发生 善意取得
。
,
但对 于 在 公开 市
,
民 法典第 22 7 条第 2 款规定 脱 离物仅 9
,
则 丧失 权
,
场 上通过 买卖取得动产 的 意 取得
,
、
则可 发 生 善
限 于遗失物 和 盗窃 物
, 。 ,
,
日本 民法 典 因 效
利 占有 人 即取得所有权
,
,
。
最后 如盗 赃物 遗 失物 等 占有 脱
名证 券不 得请求 回复
, 、 、 、
占有脱离物的 回复请求权 但对 该权利 或遗失人之 权利 占有人 不得 强行送 还 的行使时间加 以限 制 如《 法国 民法典》 其物 而请求偿 还价金 在善意买受人 任 22 7 条 的 2 款规定 : 占有物如 系遗 意将 盗赃物或遗失物交还 加复 等 9 请求权人
可见
,
定说对盗 赃物 遗失物等脱离物在善意 取得制度 中加 以例外规定 则势必 造成
,
、
可能是 以与交易的多个交易者 将其放 这样的结果
,
,
一 方面 基于 占有 的公信力
,
德国 民法 典确定 的脱离物范 围介 置于 社会再生产 的角度考虑 所 产生 的
。
原则
于法 日民法 典与瑞士 民法典之间
, ,
、
。 ,
在理 论上 对于 盗赃物及 遗失物可
,
定说 其 主要观 点为 : 就盗 窃物和 遗失物 全 的姿态 借此 安慰所有权人 以平衡财 的物理 属 性和 商品 属性而 言 与其他商 产动与静 的安全 显 然是得 不 偿失 其造
, ,
,
,
,
有的公信力原则 待
。
。
将善意取得 的标 的 物 区 分为委托物和 脱离物 而 加以不 同的对
赋予 真正 权利人 对于 盗 赃物 遗失物等
, 、
者 物
,
非偿还 其支 出之 价金
, ,
,
不 得回复 其 无 异 不包括在 内 所谓 无记 名证 券 指
。
,
。 ”
( 但须注意的是 回复与否 系被害人
,
持有人 对 于 发行人 得请求依记 载之 内容 为给付之证 券 无记 名股 票 无记 名公司 债券 公共汽车 票 火 车票 戏票及 邮票 等 均属 之º 各 国之 所以 规定 金钱 无记
, ,
自己 的意思 使让 与人 占有其物
,
加 以弥补
以保护
。
,
以示 对 善意受让人利益 仍加
,
却没有 意识 到善意受让人 交易
,
的 目的是为了取 得 物的所 有权 有偿 回
承担其动产被他人无权处 分的不 利益½
,
,
。
让人可从非法 处分的 出让人 处取得物之 所有权 以 确保交易安全 至 于 出让人所 占 的 出让 物来源 当然可 以在所不 问 有
面
, 、
,
尚未成为无 主物而
。
规定
:
“
盗赃 物及 遗失物
、
,
如系 占有人 由 具个性 的金钱
、
无 记 名证 券又 规 定 了不
。
又 不 属 于任何人 占有之 物
此二 者 的共
拍卖处 公共市场或 出售 同类物的商人 得 请求 回 复 的制 度¹
处 善意买 受者时 受 害人 或遗失人 除非 向占有人清偿其 支付 的代价 不 得回 复
,
作 出一 些 例外规定加 以协调 第三 以 盗 赃物和 遗失物为标 的物 的交易 在交易 有权人固 然无过错 但 出让人对 盗 赃物
,
再 次 善 意取得制度 以受让人之 善 何来善意? 所谓销 赃 不 道 德 以及 法 律上 意为条件 在 占有脱离物 出让 的场合 所 所指不 当得 利 应 针对非善意者 善意受
其结果 是在一 定程 度 上否定 了善 意
。
,
品没 有 什么 区别
,
,
仍 是 可 以 自由流通 的 成 的结果 是两 者均 想兼顾
,
,
却又都不 能
商 品 若不 适用 善意取 得 不利于 保护交
另 一 为否 定说 主要 理 由是 第 一 占有委托物 的情形下 权利人是 以
¼
, ,
得 到充分 的保护
。
取得 制度得 以存在 的理论 基础一 一 占有 的公信力
, ,
瑞 士 民 法第 9 3 5
,
同性 在于
,
均非基 于真正 权利人 的意思
,
条 德 国民 法第
,
93 5
,
条第 2 项 均规 定 金
而丧失 占有
故此 类物在善意取 得制度
, 。
、
钱及无记 名证 券 纵违反 占有之 意思 而
。
瑞 第 4 《 士 民法 典》 9 3 条第二 项规 丧失者 其 占有人 亦不 得 向善意取 得人 对 于 盗 赃物 遗失物等脱离物能否 定 动产被拍卖或 经 专营商人 转卖 的 1 请求返 还 我 国台湾地 区民法 第 9 5 条 成 立 善 意取得 各 国现 行立 法大多采取 对第一 位及 其后 的善意取 得人 非经 赔 规定 盗 赃物或遗失 物如系金钱或无 记 中与委托物相 对 被称为脱离物
,
、
,
,
,
人 一 定期间的无 偿 回复请求权
,
,
对保护
售同类物 的商人处 受让为标准 区分是 否适用善意取得 显 然并不 合理 如依否
,
,
。
所有权安 全所起 的作用亦 十分有 限; 而
。 ,
条第 1 项规定 脱离物包括盗 窃物 遗失 规定脱离物不 适用善意取得 则危及的 物 以及 所有人 因其他方式 而 丢失之物
,
: “
盗 赃或 遗
,
平衡所 有权 的安全和 交易安全
对此 作 出了一 些 例外的规定
,
,
失物 如 占有人 由拍卖 或公共市场 或 由
贩卖 与其 同类之 物之 商人
,
币 已经 丧失流通 效力 的本 国货币或不
具有通用 效力的外 国货 币 与一 般物品
, ,
,
。
以 善意买 得
首先 作 为善意取 得 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例外 法 律
危害后果更甚
。
若 以脱离物在交 易中所
以善意取得制度这种法律 的特别 规定来保护交易 的安全 以增强 人 们对
,
,
占比例小为 由 作 出一 种法 律在保护交 交易 的安全 感从而 促 进商 品的 流通 经 否 构成善意取得 有不 同的认识 一 为肯 易安全 的同时 仍不 忘记 兼顾所有权安 济的发展 ; 另一 方面 又 不 合理 的违背 占
回 复其 物
。
、
,
所 有人 遗失或因其他原 因丢 失
。
,
等特 殊动产之 功 能丧失殆尽 得请求回 复的特殊动产 范围
用 善意取得规 则气
进而 危 害
以绝对适
”
年 以 内 得 向占有 人请求 之 物 不 得 以 第 9 3 一 9 4 条有关 善 意取 2 3 德国 民法 典第 9 3 条 瑞 士 得 之 规定 取 得 其所 有权 可见 德 国 民法 5
关 健词 盗赃物 ; 遗 失 物 等脱 离物 ; 善意取得 所 谓盗 赃物指抢 劫 抢 夺或 盗窃之
、
:
家 民法 首先规定了 盗赃物 和遗失物的 有
日 偿 回复 制度 如《 本 民 法 典》 19 条 第 4
,
赃物 ; 所谓遗失物指非 出于 原 占 人之 有
意 思 脱离原 占有人
,
从侧重 于 保护交易安全 及 促进金 钱 与无 记 名证 券 的顺 畅流通出发 对 于不
。
,
、
让人不 应 当无辜受牵连 况 且 从法 律规 定上看
,
。
,
总量 中只 占 小 的 比例 很
,
排除善意取得 遗失物等脱离物的占有公信力与委托物
的 占有公信力并无 分别 在此 情况下 善
。
,
善意取得 系基 于法 律规 定而 直
, ,
制度对 其的适用 场交易 第 四
,
,
不 至 于影 响正 常的市
,
,
法 律在偏 重 后 果 由善意的受让人 承 担 显 然对交易 不 能无 视所 安全十分不利 亦有违善意取得制度的
,
的立 法 目的 最后 善意 受让人 受让 脱离物 本
, ,
。
为 平衡和 兼顾财产动与静
。 ,
立 法 目的
。
身就不 存在销赃或不 道 德 的 因素 否 则
, , ,
,
,
,
的 保护和安 全 法 律应对善意取 得制度
, ,
复制度虽 可 能使 受让 人 在金 钱上 的利益
不 至 于 受大的损 失
显 然是无 法弥补 的
“ ”
,
而占 有委托物的情形则不 同 权利人不 是基 于 自己 的意愿 丧失 财产 的占有 权
,
,
。
。
但交易 目的的损失 这 样的 制度安排使
,
利人 本身无过 错而 言
,
,
如果仍要 求权利
。
,
反之 若将受让人 交易的安全 与否 与出 人 们对
占有脱离物实行有 偿 回复制度
。
;
另一 方
项规 定 脱 离物不 仅 限于盗 窃物 和遗失 物 还
丛 哈 尔滨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法 官
·
59
.
·
民商法
。
,
·
o 2
。3
.
包括其他非基于 所有人 意思 而 丧失 占有 体利益 以 占有脱离物为 由 赋予 所有权 的物 而德 国 民法典对脱离物的界定 又 与上 述各 国不 同 按 德国 民 法典第 9 3 5
2
8 0
.
。·
民 商法
·
盗赃物 遗失物等脱 离物 应 拜 否适 用善意取得 问题研究
荆
摘
,
、
丛
, ,
要 : 对 于盗胜 物 遗失物等脱 离物 能 否 成 立 善意取得 各 国现行 立 法 大 多 采取 的是 一 种 折衷 的观 点 原则 上
.
不 承 认 盗 胜 物和遗 失物 适 用 善意取得但也规 定 了例 处
仿法 国 民法 典 脱离物亦指遗失物 和盗 窃物 两种 可见 法国和 日本 民法 典 对 脱
离物之范 围确定的较为狭 窄 较 的多
, ,
,
其次 作 为善 意取得 的 例外 对 于 在 公 开 市场 场合 买 卖 取得 占有 的 盗 赃
物 遗 失 物 等脱离物 是 否 发生 善意 取得 各 国法 律规定 不 尽 相 同
,
、
2
,
社 会经 济 有鉴 于 此 各 国民法 于 规定 不
,
民 法 典第 9 3 4
所不 同 的是
,
9 3 条均有 同样 的规定 5 权 利人 行 使 回复请求权 的
。
,
原 则 上 不 承 认 受 让 人 得 善 意取 得盗 赃
物 遗 失 物等 脱离物 的所 有权 英 国和 美
国尽 管原则 上不 承认 占有盗 赃物
显然 否定说 也 意识 到 自 身在
,
易安全
。
,
:
其次
,
,
善 意取得 制 度之 目的和 本
。
质 是通过 限制所 有权以保 护交易安全
, ,
此 问题上 的矛 盾性
又 以 有偿 回复制度
权利人 出让 者对物 之 占有不 论 是合 法 还 是 非 自己 因此 创造了一个 可 使第三人 信赖 的 法 其共同点都是 对物之 非法处分 善意 状态 从而 对交易安全 产生 危险 故理 应 取得制度建立 的 目的 就是承认 善意受
,
基 于 占有公信力而 进行 交易是
人承担风 险责任 就过 于苛 刻 第二 善
意取得 制度从其诞生 就伴随着对所 有权
人的权利 限制甚 至 是剥夺 保护财产动的安全 的 同时 有权的存在
。
,
,
让人 的 出让 物是否 非法 占有 相连接 也 安全 的 信赖感大大 降低 从而 在一 定程 就意味着将百 法 占有人 不 法处 分行为之 度上 影 响了 善意取得 制度保护 交易安全
、
、
。
期 间长 短 不一
,
各 国法 赋 予 权利 人 回复
遗失
关 于 盗 赃 物 和 遗 失 物 等脱 离物 的 范 围 各 国民 法规定 不尽 一 致 根 据 法 国
,
。
请求权 的期 间 乃 是 除斥 期间不得适宜和 中断或 中止 若在规定 的 期间 内权利 人
未 向占有 人 行 使 回复请求权
,
。 。 “
,
、
,
。
、
失物 或盗 窃物时
,
其遗失 人 或被 害人 自 时 善意 买 受 人可 向其请求价 金 拒绝 偿
, 。
,
,
是因为 金 钱及无
,
遗失 或被盗 之 日起 三年 内 得向 占有人 还 价金 时 买 受人得 请求返 还标 的物 )与
日 请 求 回 复其 物 …… 《 本 民 法 典 》 第 上 述各 国及 地 区 立 场 不 同 《 国 民 法 德
: 作者 简 介 荆
,
。
、 ,
离物 系金 钱 或无记 名证 券等特殊物 品
。
,
、
,
。
与之相 比
1
各 国均规 定适 用 善 意取得 纵观 近 现代 各国 民 法 一方 面 规 定盗 赃 物 遗失 物等
瑞 士 民法 典对 脱离物 的 认定 则 宽 泛 按瑞 士 民法 典第 9 3 条第 4
,
近现 代许多 国
,
其物
: “
。 ”
,
,
,
的是 一 种 折衷 的观 点
,
即原 则上 不 承 认 偿 已支付 的价款 不得请求返 还
,
,
。
”
我国
名证 券 的 不 得向其善 意占有人 请求 回 复 依解释 此 所谓金钱指现 实 流通 的货
。
,
,
盗赃物 和遗失物适用 善意取得
但为 了 同时又
,
台湾地 区民法 第 9 5 条规定 0
,
记 名证 券具有流 通 的 本质属 性 惟 有流 通 才能实现 其经济价值
。
若允 许被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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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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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规 定 : 从所 有人处 盗
或遗失人 享有 回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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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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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对 于 在 公开 市
,
民 法典第 22 7 条第 2 款规定 脱 离物仅 9
,
则 丧失 权
,
场 上通过 买卖取得动产 的 意 取得
,
、
则可 发 生 善
限 于遗失物 和 盗窃 物
, 。 ,
,
日本 民法 典 因 效
利 占有 人 即取得所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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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如盗 赃物 遗 失物 等 占有 脱
名证 券不 得请求 回复
, 、 、 、
占有脱离物的 回复请求权 但对 该权利 或遗失人之 权利 占有人 不得 强行送 还 的行使时间加 以限 制 如《 法国 民法典》 其物 而请求偿 还价金 在善意买受人 任 22 7 条 的 2 款规定 : 占有物如 系遗 意将 盗赃物或遗失物交还 加复 等 9 请求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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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说对盗 赃物 遗失物等脱离物在善意 取得制度 中加 以例外规定 则势必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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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是 以与交易的多个交易者 将其放 这样的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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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 民法 典确定 的脱离物范 围介 置于 社会再生产 的角度考虑 所 产生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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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理 论上 对于 盗赃物及 遗失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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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有的公信力原则 待
。
。
将善意取得 的标 的 物 区 分为委托物和 脱离物 而 加以不 同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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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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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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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人 对 于 发行人 得请求依记 载之 内容 为给付之证 券 无记 名股 票 无记 名公司 债券 公共汽车 票 火 车票 戏票及 邮票 等 均属 之º 各 国之 所以 规定 金钱 无记
, ,
自己 的意思 使让 与人 占有其物
,
加 以弥补
以保护
。
,
以示 对 善意受让人利益 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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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没有 意识 到善意受让人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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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其动产被他人无权处 分的不 利益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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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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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可从非法 处分的 出让人 处取得物之 所有权 以 确保交易安全 至 于 出让人所 占 的 出让 物来源 当然可 以在所不 问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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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尚未成为无 主物而
。
规定
:
“
盗赃 物及 遗失物
、
,
如系 占有人 由 具个性 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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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记 名证 券又 规 定 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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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不 属 于任何人 占有之 物
此二 者 的共
拍卖处 公共市场或 出售 同类物的商人 得 请求 回 复 的制 度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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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出一 些 例外规定加 以协调 第三 以 盗 赃物和 遗失物为标 的物 的交易 在交易 有权人固 然无过错 但 出让人对 盗 赃物
,
再 次 善 意取得制度 以受让人之 善 何来善意? 所谓销 赃 不 道 德 以及 法 律上 意为条件 在 占有脱离物 出让 的场合 所 所指不 当得 利 应 针对非善意者 善意受
其结果 是在一 定程 度 上否定 了善 意
。
,
品没 有 什么 区别
,
,
仍 是 可 以 自由流通 的 成 的结果 是两 者均 想兼顾
,
,
却又都不 能
商 品 若不 适用 善意取 得 不利于 保护交
另 一 为否 定说 主要 理 由是 第 一 占有委托物 的情形下 权利人是 以
¼
, ,
得 到充分 的保护
。
取得 制度得 以存在 的理论 基础一 一 占有 的公信力
, ,
瑞 士 民 法第 9 3 5
,
同性 在于
,
均非基 于真正 权利人 的意思
,
条 德 国民 法第
,
93 5
,
条第 2 项 均规 定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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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 类物在善意取 得制度
, 。
、
钱及无记 名证 券 纵违反 占有之 意思 而
。
瑞 第 4 《 士 民法 典》 9 3 条第二 项规 丧失者 其 占有人 亦不 得 向善意取 得人 对 于 盗 赃物 遗失物等脱离物能否 定 动产被拍卖或 经 专营商人 转卖 的 1 请求返 还 我 国台湾地 区民法 第 9 5 条 成 立 善 意取得 各 国现 行立 法大多采取 对第一 位及 其后 的善意取 得人 非经 赔 规定 盗 赃物或遗失 物如系金钱或无 记 中与委托物相 对 被称为脱离物
,
、
,
,
,
人 一 定期间的无 偿 回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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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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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同类物 的商人处 受让为标准 区分是 否适用善意取得 显 然并不 合理 如依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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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安 全所起 的作用亦 十分有 限; 而
。 ,
条第 1 项规定 脱离物包括盗 窃物 遗失 规定脱离物不 适用善意取得 则危及的 物 以及 所有人 因其他方式 而 丢失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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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 赃或 遗
,
平衡所 有权 的安全和 交易安全
对此 作 出了一 些 例外的规定
,
,
失物 如 占有人 由拍卖 或公共市场 或 由
贩卖 与其 同类之 物之 商人
,
币 已经 丧失流通 效力 的本 国货币或不
具有通用 效力的外 国货 币 与一 般物品
, ,
,
。
以 善意买 得
首先 作 为善意取 得 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例外 法 律
危害后果更甚
。
若 以脱离物在交 易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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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比例小为 由 作 出一 种法 律在保护交 交易 的安全 感从而 促 进商 品的 流通 经 否 构成善意取得 有不 同的认识 一 为肯 易安全 的同时 仍不 忘记 兼顾所有权安 济的发展 ; 另一 方面 又 不 合理 的违背 占
回 复其 物
。
、
,
所 有人 遗失或因其他原 因丢 失
。
,
等特 殊动产之 功 能丧失殆尽 得请求回 复的特殊动产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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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 危 害
以绝对适
”
年 以 内 得 向占有 人请求 之 物 不 得 以 第 9 3 一 9 4 条有关 善 意取 2 3 德国 民法 典第 9 3 条 瑞 士 得 之 规定 取 得 其所 有权 可见 德 国 民法 5
关 健词 盗赃物 ; 遗 失 物 等脱 离物 ; 善意取得 所 谓盗 赃物指抢 劫 抢 夺或 盗窃之
、
:
家 民法 首先规定了 盗赃物 和遗失物的 有
日 偿 回复 制度 如《 本 民 法 典》 19 条 第 4
,
赃物 ; 所谓遗失物指非 出于 原 占 人之 有
意 思 脱离原 占有人
,
从侧重 于 保护交易安全 及 促进金 钱 与无 记 名证 券 的顺 畅流通出发 对 于不
。
,
、
让人不 应 当无辜受牵连 况 且 从法 律规 定上看
,
。
,
总量 中只 占 小 的 比例 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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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 系基 于法 律规 定而 直
, ,
制度对 其的适用 场交易 第 四
,
,
不 至 于影 响正 常的市
,
,
法 律在偏 重 后 果 由善意的受让人 承 担 显 然对交易 不 能无 视所 安全十分不利 亦有违善意取得制度的
,
的立 法 目的 最后 善意 受让人 受让 脱离物 本
, ,
。
为 平衡和 兼顾财产动与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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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就不 存在销赃或不 道 德 的 因素 否 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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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制度虽 可 能使 受让 人 在金 钱上 的利益
不 至 于 受大的损 失
显 然是无 法弥补 的
“ ”
,
而占 有委托物的情形则不 同 权利人不 是基 于 自己 的意愿 丧失 财产 的占有 权
,
,
。
。
但交易 目的的损失 这 样的 制度安排使
,
利人 本身无过 错而 言
,
,
如果仍要 求权利
。
,
反之 若将受让人 交易的安全 与否 与出 人 们对
占有脱离物实行有 偿 回复制度
。
;
另一 方
项规 定 脱 离物不 仅 限于盗 窃物 和遗失 物 还
丛 哈 尔滨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法 官
·
59
.
·
民商法
。
,
·
o 2
。3
.
包括其他非基于 所有人 意思 而 丧失 占有 体利益 以 占有脱离物为 由 赋予 所有权 的物 而德 国 民法典对脱离物的界定 又 与上 述各 国不 同 按 德国 民 法典第 9 3 5
2
8 0
.
。·
民 商法
·
盗赃物 遗失物等脱 离物 应 拜 否适 用善意取得 问题研究
荆
摘
,
、
丛
, ,
要 : 对 于盗胜 物 遗失物等脱 离物 能 否 成 立 善意取得 各 国现行 立 法 大 多 采取 的是 一 种 折衷 的观 点 原则 上
.
不 承 认 盗 胜 物和遗 失物 适 用 善意取得但也规 定 了例 处
仿法 国 民法 典 脱离物亦指遗失物 和盗 窃物 两种 可见 法国和 日本 民法 典 对 脱
离物之范 围确定的较为狭 窄 较 的多
, ,
,
其次 作 为善 意取得 的 例外 对 于 在 公 开 市场 场合 买 卖 取得 占有 的 盗 赃
物 遗 失 物 等脱离物 是 否 发生 善意 取得 各 国法 律规定 不 尽 相 同
,
、
2
,
社 会经 济 有鉴 于 此 各 国民法 于 规定 不
,
民 法 典第 9 3 4
所不 同 的是
,
9 3 条均有 同样 的规定 5 权 利人 行 使 回复请求权 的
。
,
原 则 上 不 承 认 受 让 人 得 善 意取 得盗 赃
物 遗 失 物等 脱离物 的所 有权 英 国和 美
国尽 管原则 上不 承认 占有盗 赃物
显然 否定说 也 意识 到 自 身在
,
易安全
。
,
:
其次
,
,
善 意取得 制 度之 目的和 本
。
质 是通过 限制所 有权以保 护交易安全
, ,
此 问题上 的矛 盾性
又 以 有偿 回复制度
权利人 出让 者对物 之 占有不 论 是合 法 还 是 非 自己 因此 创造了一个 可 使第三人 信赖 的 法 其共同点都是 对物之 非法处分 善意 状态 从而 对交易安全 产生 危险 故理 应 取得制度建立 的 目的 就是承认 善意受
,
基 于 占有公信力而 进行 交易是
人承担风 险责任 就过 于苛 刻 第二 善
意取得 制度从其诞生 就伴随着对所 有权
人的权利 限制甚 至 是剥夺 保护财产动的安全 的 同时 有权的存在
。
,
,
让人 的 出让 物是否 非法 占有 相连接 也 安全 的 信赖感大大 降低 从而 在一 定程 就意味着将百 法 占有人 不 法处 分行为之 度上 影 响了 善意取得 制度保护 交易安全
、
、
。
期 间长 短 不一
,
各 国法 赋 予 权利 人 回复
遗失
关 于 盗 赃 物 和 遗 失 物 等脱 离物 的 范 围 各 国民 法规定 不尽 一 致 根 据 法 国
,
。
请求权 的期 间 乃 是 除斥 期间不得适宜和 中断或 中止 若在规定 的 期间 内权利 人
未 向占有 人 行 使 回复请求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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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物 或盗 窃物时
,
其遗失 人 或被 害人 自 时 善意 买 受 人可 向其请求价 金 拒绝 偿
, 。
,
,
是因为 金 钱及无
,
遗失 或被盗 之 日起 三年 内 得向 占有人 还 价金 时 买 受人得 请求返 还标 的物 )与
日 请 求 回 复其 物 …… 《 本 民 法 典 》 第 上 述各 国及 地 区 立 场 不 同 《 国 民 法 德
: 作者 简 介 荆
,
。
、 ,
离物 系金 钱 或无记 名证 券等特殊物 品
。
,
、
,
。
与之相 比
1
各 国均规 定适 用 善 意取得 纵观 近 现代 各国 民 法 一方 面 规 定盗 赃 物 遗失 物等
瑞 士 民法 典对 脱离物 的 认定 则 宽 泛 按瑞 士 民法 典第 9 3 条第 4
,
近现 代许多 国
,
其物
: “
。 ”
,
,
,
的是 一 种 折衷 的观 点
,
即原 则上 不 承 认 偿 已支付 的价款 不得请求返 还
,
,
。
”
我国
名证 券 的 不 得向其善 意占有人 请求 回 复 依解释 此 所谓金钱指现 实 流通 的货
。
,
,
盗赃物 和遗失物适用 善意取得
但为 了 同时又
,
台湾地 区民法 第 9 5 条规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