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_遗失物等脱离物应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规定,将适用善意取得的客体扩大到动产和不动产。
但对于盗赃物以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就这两类财产是否适用取得制度,作简单的分析。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受让人善意的前提是,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只有当财产具有这种权利外观时,受让人才可能基于对此外观的信任而取得财产。
否则,受让人就不存在善意的基础。
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所以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依《物权法》第106 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应当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
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易,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不能判定第三人系善意,故同样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直接决定着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让与人具备了享有权利的外观,但实际上让与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即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而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并不知道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
认定善意的时间点以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为准,受让财产后是否善意,在所不问。
认定善意的标准是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对于盗赃物、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前苏联《苏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对拾得物和盗赃物,丧失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决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前苏联所处的立法背景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且所有权神圣原则占据主导地位的产物。
这种立法例对保护所有权利益,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维护社会良好治安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第二种: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种立法例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法定方式,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物系盗赃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二年内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买受的,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
”法国民法也采用此立法例,《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款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
”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
”笔者认为,规定中的二年或三年,其实是一个是除斥期间,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而从公共场所合法取得的规定,才是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才有条件的承认盗赃物、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立法原因在于,这个时候,市场经济已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各国意识到在交易过程中,财产“动的安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同时,必须兼顾原所有人的利益,于是采取平衡两者利益的折衷的立法模式。
第三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的规定:“……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
被盗抢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探讨
被盗抢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探讨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本来在交付讨论的《物权法》草案中涉及,但最后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此问题进行了回避。
交付讨论的《物权法草案》第112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动产丢失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由此可见草案对被盗、被抢的财物被处分后善意受让人的权益规定与遗失物被处分后的规定一致。
但因该条被删除,故我们只能将被盗、被抢财物的处分行为向《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上靠,毕竟赃物的原始持有人也属无处分权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被盗赃物法律上并不排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如果深究,这个问题没那么简单!《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赃款赃物对于证明犯罪事实、揭发罪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说明司法机关可以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进行追回和控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至222条规定了赃物的追回、处理问题。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_兼析_物权法_第107条之规定
法律园地经济理论研究123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兼析《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李满枝(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3)摘要:许多学者从《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得出了物权法将遗失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的结论。
深入分析《物权法》第107条将之理解为原则上遗失物要归还失主,在某些情况下遗失物不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合理。
关键词:善意取得;遗失物;回复请求权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应该说《物权法》出台前我国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只有零星的规定,《物权法》的出台,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尽管如此,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某些问题并没有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尘埃落定,对这些问题人们还是没有达成共识,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一、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并未排除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谓遗失物,是指所有人遗失而由他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而且此处之遗失物须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占有,否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没有联系。
虽然遗失物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但在无权处分人以交易方式将其占有转移给善意第三人时,即发生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问题。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动产,并且根据让与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将动产分为委托物和脱离物,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脱离物则作限制,仅在由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情况下才对善意受让人进行保护,遗失物属于脱离物,因此一般都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对于遗失物、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不同的立法规定,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遗失物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尚未明确规定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出于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等目的,盗赃物也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法规应当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兼顾善意第三人权利与原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物权一、排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一)道德与法律的平衡部分人认为如果允许盗赃物在市场上流通,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符合道德伦理价值,可能会助长“销赃”,大众难以接受。
排斥盗赃物善意取得给民众的法感情带来的伤害总量大于适用善意取得时对权利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伤害。
强调民法应对盗赃物的物权进行规定,并非保护恶意的交易行为,而是为了在原权利人的所有权追及和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期待之间的正当价值冲突中寻求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在道德上无可指摘,法律应当平等对待。
排斥对盗赃物的购买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其本身即是有价值的动产,有可能成为交易的对象,也无法从道德情感上否定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可能。
对于善意买受人的购得之物有物权保护的必要。
(二)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本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丧失占有,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意味着法律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忽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原所有权人权利的保护。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针对盗赃物,善意受让人若是在公开市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已经完成交付而获得该物,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法律对此交易行为予以认可,并不影响原权利人的救济,原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选择在法定期限内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只要产权可以转让,将面临转让效率问题,即尽可能保持较低的交易成本。
以赃物、遗失物为视角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精选文档
以赃物、遗失物为视角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尤为重要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
之后许多国家把善意取得制度纳入立法的范畴。
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立法中基于分配正义之原则而对社会财富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设置。
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宗旨是在静态的财产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之间作的利益协调。
换言之。
善意取得制度最终的目的是不惜牺牲静态的财产所有权的安全来维护动态的商品交易的安全。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物的占有但并非物的所有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
以合理的对价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并完成了交付或登记,善意的受让人此时便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此时,为保障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原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不能要求该善意受让人返还所得财产。
而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赃物在善意取得中的适用问题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一个学界上争论不休的疑难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由于会使原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得以消灭。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极端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原则得以撼动,基于此,在学界上受到许多异议和批评。
除此之外,若赃物也能适用善意取得。
可能会与人民大众的内在法感情不符。
难以让人接受,因此而饱受群众诟病。
而在民法理论学界认为,适当对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作出界定,是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而遗失物、盗赃物在界定时,由于其共同的本质,故应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范畴。
史尚宽先生指出:“所谓盗赃物,指以盗窃、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因诈欺、侵占或恐吓取得之物,不属盗赃物。
”在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上,参阅我国现有的法典,至今没有对赃物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层面却提出了比较现实急迫的问题。
特别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在侵犯财产型犯罪等案件中。
犯罪分子得到的赃物通常情况下会以正常的交易价格在市场上出卖或者用来消费以及生活。
然与案件毫无关系且毫不知情的买受人此时若购买该赃物,这就比较现实地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发布时间:2023-07-17T05:03:38.531Z 来源:《时代教育》2023年9期作者:孙孟尧[导读] 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重要问题在《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国处理盗赃物善意受让的相关案件时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分歧,导致对盗赃物善意受让案件的处理十分的混乱和武断。
本文一开始阐述了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后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和预测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情况。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重要问题在《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国处理盗赃物善意受让的相关案件时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分歧,导致对盗赃物善意受让案件的处理十分的混乱和武断。
本文一开始阐述了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后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和预测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情况。
关键词:善意取得盗赃物法律适用一、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争议(一)、支持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理由主张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取得盗赃物的所有权的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1]。
盗赃物的违法属性并不是来源于物的本身,这一点它不同于毒品,不允许毒品在市场是自由流通是由于毒品本身具有巨大的危害性,而盗赃物的违法性是犯罪行为赋予的,盗赃物仍然具备市场上流通物的一般属性。
如果仅仅因为一个物品是犯罪所得,就推翻在此之前所形成的一些列法律关系,这样难免会使市场上的主体惴惴不安,时刻担心着交易安全。
其次,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若如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那么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人肯定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去查清商品的来源,这样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解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解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盗赃物应像遗失物一样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张闻欣善意取得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交易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中所做的价值选择,即着重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
对此,理论和立法已获共识,承认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作为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界却存争论。
笔者赞成盗赃物应像遗失物一样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实践操作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007 年共发生“两抢—盗”案件共367.5 万件,占刑事案件的77.3% 。
其中所抢劫和盗窃的标的多以机动车、非机动车、家电、票据和较值钱的首饰为主。
一般情况下,警察是依照《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办案。
本规定的优点首先是肯定原权利人有将盗赃物取回的权利;其次,该规定考虑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给予善意第三人与原权利人协商取得盗赃物的权利。
但其缺点是没有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到底是否享有获得盗赃物所有权的权利。
另外,在物权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的归属问题,因此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处理赃物的方式亦有差异:有些地区警察会综合各方信息识别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从而决定是否将该物品归还第三人;有些地区警察则直接以原权利人享有盗赃物所有权而把物品交还给原权利人,几乎不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的模糊对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在其他司法文件中按盗赃物性质不同有着例外的规定,例如,盗赃物为机动车时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明确承认了善意占有人的合法地位。
盗赃物为票据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倘若持票人善意取得票据,则其享有票据权利。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各国物权法对于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对于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各国现行立法大多采取的是一种折衷的观点,即原则上不承认盗赃物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但为了权衡所有权的安全和交易安全,同时又对此做出了一些例外的规定。
目前,我国得《物权法》并没有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盗赃物之后是否返还以及之后如果原所有权人知道是否有将标的物追回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可见,我国的物权法立法对于善意取得主要将焦点放在第三人是否善意上面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持否定的态度。
因为对于出让盗窃物的人肯定是对该物是无权处分的。
由此可以推定,如果原所有权人知道自己的物品因被盗窃而第三人使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时,可以有追回标的物的权利。
但是,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上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明显相对周全。
作为善意取得之意外,法律赋予真正权利人对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占有物的回复请求权,但对该权利的行使加以时间的限制。
且近代许多国家对于在公开市场或场合取得盗赃物的都确立了受害人的有偿回复制度。
但是,各国法律制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不外乎是为了平衡所有权的安全和市场交易安全,就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看来,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第三人,对于原所有人的权利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条文上的保护。
盗赃物应该有条件地使用善意取得盗窃物不同于一般出让人取得,第三人要取得所有权除了应具有一般的善意取得的要件之外,还应具有其它的要件。
一是第三人必须是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向有资格出售该标的物的商家购买所得。
第三人不能以二是标的物必须不关乎知识产权三是标的物不能是文物原所有人的权利。
浅议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占有脱离物是非基于原所有权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赃物、遗失物、遗忘物等。
对于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立场,一是适用善意取得,另一种是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而占有脱离物应在较为严格的特别前提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
如今,经过历代法学家们的探索,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并在各国立法中普遍确立。
然而,围绕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争议仍有很多,如占有脱离物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学界争议的一个焦点。
本文将围绕占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占有脱离物的概念和范围依据所有权人丧失对物占有时的主观心态,可以将非所有权人占有的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委托物,是基于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而为他人占有的物,主要包括依租赁、保管、仓储等合同而交付他人占有的动产,当占有人将占有物擅自转让并交付第三人时,第三人即构成对委托物的占有。
脱离物,是指并非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当非法占有人将占有物非法转让并交付第三人时,第三人即构成对脱离物的占有。
1关于占有脱离物之范围,目前学者倾向于将其类型化为盗赃物与遗失物。
《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日本民法典》第193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9条,亦将占有脱离物限于盗赃物与遗失物两种。
笔者认为,应将占有脱离物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上,扩大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盗赃物、遗失物,还应包括被抢、被骗、遗忘等其他非基于所有人的意志而脱离所有人控制的物。
另外,除一般动产外,货币、有价证券、银行存单等凡符合非基于原所有权人意思而丧失占有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
二、占有脱离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就目前各国的立法来看,对于占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态度:1、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
有时候,我们会选择到⼆⼿市场购买那些我们中意的但是价格⼜⽐较昂贵的产品。
但是低廉产品的来源总是不靠谱,这就对买受⼈的利益带来威胁,因此我们在购买之前⼀定要了解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从⽽避免给⾃⼰带来不便,下⾯就让店铺⼩编为你总结⼀下相关知识。
盗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法律严格禁⽌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1⽇⽣效)第319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因重⼤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该规定表明,持票⼈处于恶意取得以欺诈、偷盗⽽来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持票⼈出于善意的,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该规定仅仅适⽤于票据等这类财产性质⽐较特殊的物品,没有发展为⼀般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能够适⽤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在《民法典》的312条规定了与盗赃物同性质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与盗赃物都属于占有脱离物,对于盗赃物应该类推适⽤《民法典》第312条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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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L e gal Sys t em A n d S oci et yI渊园地Il i.▲笨I J占轧会己008.09(下)哭予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李满枝摘要《物权法舅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有些问题还是没有达成共识,本文就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遗失物和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遗失物赃物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9.050.02《物权法》的出台,善意取得制度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问题并没有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尘埃落定,对这些问题人们还是没有达成共识,本文略举其中几个问题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物权法》在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从法律原文分析,一般认为我国善意取得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者不动产(其它物权可参照适用)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各国民事立法大多规定对动产交易依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护,而对不动产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让与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将动产分为委托物和脱离物,委托物是指依权利人的意思而脱离其占有的动产,如借用物、租赁物等。
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即非法占有之物,如盗赃物、遗失物等。
多数国家规定前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后者则作限制,仅在由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情况下才对善意受让人进行保护。
从我国《物权法》规定来看,我国有扩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之势,不但不动产可适用,而且也并不排斥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许多学者认为善意取得的客体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应适用。
因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就可以达到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目的。
而许多学者认为大陆法系各国都将善意取得制度的标的物限定在一般动产上,至于不动产,在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完备的物权公示制度,对不动产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但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远末普及,除土地、城市的房屋、重要建筑物以外,相当多的不动产未建立登记制度,这些不动产的买卖也很普遍,如果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排斥于善意取得制度之外,则不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
遗失物、埋藏物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遗失物、埋藏物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但我国《物权法》同时规定,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到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
两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协调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学理上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未予明确。
本文认为,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物效益的最大化,盗赃物应该有条件的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构成要件;回复请求权;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了他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属于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争议,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在理论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着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允许盗赃物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盗赃物的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盗赃物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
所谓“盗赃”,指通过使用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1]可善意取得。
我们可以把盗赃物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另一类则是我国限制或禁止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即法律上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淫秽物品等,这些物品即使不是盗赃物,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显然,只有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由流通物成为盗赃物时,对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才有争议。
三、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一)盗赃物善意取得适用理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
1.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场合。
浅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2)浅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一)应明确善意取得的标的物1.对盗窃物、赃物严格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近现代各国民法把区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作为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前提。
占有委托物,是指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委托物一般是指依据合法有效的保管、租赁、借用等合同而交付他人依法占有的动产。
而占有委托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
脱离物主要包括盗窃物、赃物、遗失物和遗忘物等。
笔者认为盗窃物和赃物严格地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我们可以根据中国国情,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倘若盗窃物和赃物都能适用善意取得,无异于在肯定和鼓励犯罪行为,结果不仅会导致该方面的犯罪加剧和猖獗,而且也同样不利于交易的动态安全,更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终究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根本得不到保护,或者这样的保护导致舍本逐末。
其次,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对此的有关规定“盗窃物和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以,在我国盗窃物和赃物严格地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遗失物和遗忘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本条是规定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也就是说,即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遗失物一般不发生善意取得,但是,当遗失物系从拍卖行及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在公开市场上以市场的价格购买时,权利人应当在向善意占有人偿还了其所支付的相应价金以后,方可以追回自己的遗失物,并且,物的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否则逾此期间,占有人就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
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
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做了规定。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物权法》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
一、赃物的涵义(一)赃物的概念赃物作为司法及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在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目前通常有三种解释:第一,如《新华字典》所注,乃是“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
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的赃款等。
”第二,由《刑法》第64条规定可以直接推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第三,结合《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得“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该解释与上两种观点项比较,它对赃物的定义外延更宽,它不仅指犯罪行为非法所得,也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
但其非法活动的外延又过于宽泛。
以上三种解释基本包括了司法实践中所称之赃物,且有一个共同点,既获得手段为违法犯罪行为。
(二)赃物的分类赃物按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在市场流通的物,如毒品,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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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尚未成为无 主物而
。
规定
:
“
盗赃 物及 遗失物
、
,
如系 占有人 由 具个性 的金钱
、
无 记 名证 券又 规 定 了不
。
又 不 属 于任何人 占有之 物
此二 者 的共
拍卖处 公共市场或 出售 同类物的商人 得 请求 回 复 的制 度¹
处 善意买 受者时 受 害人 或遗失人 除非 向占有人清偿其 支付 的代价 不 得回 复
,
、
2
,
社 会经 济 有鉴 于 此 各 国民法 于 规定 不
,
民 法 典第 9 3 4
所不 同 的是
,
9 3 条均有 同样 的规定 5 权 利人 行 使 回复请求权 的
。
,
原 则 上 不 承 认 受 让 人 得 善 意取 得盗 赃
物 遗 失 物等 脱离物 的所 有权 英 国和 美
国尽 管原则 上不 承认 占有盗 赃物
,
,
法 律在偏 重 后 果 由善意的受让人 承 担 显 然对交易 不 能无 视所 安全十分不利 亦有违善意取得制度的
,
的立 法 目的 最后 善意 受让人 受让 脱离物 本
, ,
。
为 平衡和 兼顾财产动与静
。 ,
立 法 目的
。
身就不 存在销赃或不 道 德 的 因素 否 则
, , ,
,
,
,
的 保护和安 全 法 律应对善意取 得制度
可见
,
定说对盗 赃物 遗失物等脱离物在善意 取得制度 中加 以例外规定 则势必 造成
,
、
可能是 以与交易的多个交易者 将其放 这样的结果
,
,
一 方面 基于 占有 的公信力
,
德国 民法 典确定 的脱离物范 围介 置于 社会再生产 的角度考虑 所 产生 的
。
原则
于法 日民法 典与瑞士 民法典之间
, ,
、
赋予 真正 权利人 对于 盗 赃物 遗失物等
, 、
者 物
,
非偿还 其支 出之 价金
, ,
,
不 得回复 其 无 异 不包括在 内 所谓 无记 名证 券 指
。
,
。 ”
( 但须注意的是 回复与否 系被害人
,
持有人 对 于 发行人 得请求依记 载之 内容 为给付之证 券 无记 名股 票 无记 名公司 债券 公共汽车 票 火 车票 戏票及 邮票 等 均属 之º 各 国之 所以 规定 金钱 无记
,
作 出一 些 例外规定加 以协调 第三 以 盗 赃物和 遗失物为标 的物 的交易 在交易 有权人固 然无过错 但 出让人对 盗 赃物
,
再 次 善 意取得制度 以受让人之 善 何来善意? 所谓销 赃 不 道 德 以及 法 律上 意为条件 在 占有脱离物 出让 的场合 所 所指不 当得 利 应 针对非善意者 善意受
。 ,
在理 论上 对于 盗赃物及 遗失物可
,
定说 其 主要观 点为 : 就盗 窃物和 遗失物 全 的姿态 借此 安慰所有权人 以平衡财 的物理 属 性和 商品 属性而 言 与其他商 产动与静 的安全 显 然是得 不 偿失 其造
, ,
,
,
,
有的公信力原则 待
。
。
将善意取得 的标 的 物 区 分为委托物和 脱离物 而 加以不 同的对
, ,
复制度虽 可 能使 受让 人 在金 钱上 的利益
不 至 于 受大的损 失
显 然是无 法弥补 的
“ ”
,
而占 有委托物的情形则不 同 权利人不 是基 于 自己 的意愿 丧失 财产 的占有 权
,
,
。
。
但交易 目的的损失 这 样的 制度安排使
,
利人 本身无过 错而 言
,
,
如果仍要 求权利
。
,
反之 若将受让人 交易的安全 与否 与出 人 们对
名证 券不 得请求 回复
, 、 、 、
占有脱离物的 回复请求权 但对 该权利 或遗失人之 权利 占有人 不得 强行送 还 的行使时间加 以限 制 如《 法国 民法典》 其物 而请求偿 还价金 在善意买受人 任 22 7 条 的 2 款规定 : 占有物如 系遗 意将 盗赃物或遗失物交还 加复 等 9 请求权人
”
,
记 名证 券具有流 通 的 本质属 性 惟 有流 通 才能实现 其经济价值
。
若允 许被 害人
,
: “ 9 1 3 条规定 于 前条场合
、
,
如 占有物 为 典》 9 3 条第 第 5
, , ,
1
项规 定 : 从所 有人处 盗
或遗失人 享有 回复请求权
。
,
则势必 使 此
,
盗 品 遗失物 时 被 害人 或遗失人 自被 窃 的物 盗 遗 失时 期
占有脱离物实行有 偿 回复制度
。
;
另一 方
项规 定 脱 离物不 仅 限于盗 窃物 和遗失 物 还
丛 哈 尔滨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法 官
·
59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
民商法
。
,
·
o 2
。3
.
包括其他非基于 所有人 意思 而 丧失 占有 体利益 以 占有脱离物为 由 赋予 所有权 的物 而德 国 民法典对脱离物的界定 又 与上 述各 国不 同 按 德国 民 法典第 9 3 5
回 复其 物
。
、
,
所 有人 遗失或因其他原 因丢 失
。
,
等特 殊动产之 功 能丧失殆尽 得请求回 复的特殊动产 范围
用 善意取得规 则气
进而 危 害
以绝对适
”
年 以 内 得 向占有 人请求 之 物 不 得 以 第 9 3 一 9 4 条有关 善 意取 2 3 德国 民法 典第 9 3 条 瑞 士 得 之 规定 取 得 其所 有权 可见 德 国 民法 5
。
,
、
让人不 应 当无辜受牵连 况 且 从法 律规 定上看
,
。
,
总量 中只 占 小 的 比例 很
,
排除善意取得 遗失物等脱离物的占有公信力与委托物
的 占有公信力并无 分别 在此 情况下 善
。
,
善意取得 系基 于法 律规 定而 直
, ,
制度对 其的适用 场交易 第 四
,
,
不 至 于影 响正 常的市
,
其物
: “
。 ”
,
,
,
的是 一 种 折衷 的观 点
,
即原 则上 不 承 认 偿 已支付 的价款 不得请求返 还
,
,
。
”
我国
名证 券 的 不 得向其善 意占有人 请求 回 复 依解释 此 所谓金钱指现 实 流通 的货
。
,
,
盗赃物 和遗失物适用 善意取得
但为 了 同时又
,
台湾地 区民法 第 9 5 条规定 0
关 健词 盗赃物 ; 遗 失 物 等脱 离物 ; 善意取得 所 谓盗 赃物指抢 劫 抢 夺或 盗窃之
、
:
家 民法 首先规定了 盗赃物 和遗失物的 有
日 偿 回复 制度 如《 本 民 法 典》 19 条 第 4
,
赃物 ; 所谓遗失物指非 出于 原 占 人之 有
意 思 脱离原 占有人
,
从侧重 于 保护交易安全 及 促进金 钱 与无 记 名证 券 的顺 畅流通出发 对 于不
显然 否定说 也 意识 到 自 身在
,
易安全
。
,
:
其次
,
,
善 意取得 制 度之 目的和 本
。
质 是通过 限制所 有权以保 护交易安全
, ,
此 问题上 的矛 盾性
又 以 有偿 回复制度
权利人 出让 者对物 之 占有不 论 是合 法 还 是 非 自己 因此 创造了一个 可 使第三人 信赖 的 法 其共同点都是 对物之 非法处分 善意 状态 从而 对交易安全 产生 危险 故理 应 取得制度建立 的 目的 就是承认 善意受
其结果 是在一 定程 度 上否定 了善 意
。
,
品没 有 什么 区别
,
,
仍 是 可 以 自由流通 的 成 的结果 是两 者均 想兼顾
,
,
却又都不 能
商 品 若不 适用 善意取 得 不利于 保护交
另 一 为否 定说 主要 理 由是 第 一 占有委托物 的情形下 权利人是 以
¼
, ,
得 到充分 的保护
。
取得 制度得 以存在 的理论 基础一 一 占有 的公信力
,
、
,
,
,
人 一 定期间的无 偿 回复请求权
,
,
对保护
售同类物 的商人处 受让为标准 区分是 否适用善意取得 显 然并不 合理 如依否
,
,
。
所有权安 全所起 的作用亦 十分有 限; 而
。 ,
条第 1 项规定 脱离物包括盗 窃物 遗失 规定脱离物不 适用善意取得 则危及的 物 以及 所有人 因其他方式 而 丢失之物
物等 可 发生 善意取得
。
,
但对 于 在 公开 市
,
民 法典第 22 7 条第 2 款规定 脱 离物仅 9
,
则 丧失 权
,
场 上通过 买卖取得动产 的 意 取得
,
、
则可 发 生 善
限 于遗失物 和 盗窃 物
, 。 ,
,
日本 民法 典 因 效
利 占有 人 即取得所有权
,
,
。
最后 如盗 赃物 遗 失物 等 占有 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