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反思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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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

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
完善市场监管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赃物 通过市场渠道流通,同时对涉及赃物的交易进行 严格审查。
建立奖励机制
对于积极举报赃物交易的行为,可以给予一定的 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赃物交易。
06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盗窃案件的处理
案件概述
某男子盗窃他人名贵手表,并以低价卖给一位不知情的商人。
促进赃物的追缴和返还
该制度可以促进赃物的追缴和返还,从而减少盗窃等犯罪行为的发 生。
提高法律意识
该制度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更加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 。
对市场交易的影响
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01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市场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
增强市场活力
02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特征
赃物善意取得必须基于不知情,即第 三方在购买财物时不知道该财物是犯 罪所得。
赃物善意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 该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受到 任何非法干预或阻碍。
赃物善意取得必须支付了合理对价, 即第三方在购买财物时支付了与该财 物价值相当的价款。
赃物善意取得后,第三方可以获得该 财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 返还。
客观要件
要点一
合法交易
指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赃物的买卖达成了合法的交 易协议。
要点二
完成交付
指买受人已经支付了赃物的对价,并实际占有了该赃 物。
04
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 效果
对当事人的影响
保护善意第三人
在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下,善意 第三人可以获得物品的所有权 或其他物权,从而保护其合法
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
案例分析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偶尔会听到一些赃物的故事:有人捡到了一把丢失的钱包或有人意外获得了别人会意外掉落的东西等等。

对于这些赃物的处理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受让人在未知情况下,以真实的交易方式取得的财物或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获得的财物。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权益保护主要是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其中规定,在善意取得财产后1年内,如果财产原所有权人未向受让人主张权利,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这是对受让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受让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取得的财产为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实践运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受让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原所有权人的权益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

对于原所有权人来讲,他们在尝试追回赃物时,如果受让人已经过了善意取得的期间,则原所有权人可能需要面临证明赃物归属和追回手续的麻烦。

因此,可以说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不过,善意取得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受让人可能并非是真正的善意受让人,而是明知财物为赃物和非法所得,却故意购买接收。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惩罚,也无法判定其是否为善意受让人。

因此,对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受让人,我们也需要警惕一些潜在的不良行为和意图。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改进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持续调整和改进。

其中,建议在法律中增加对于虚假善意受让人的惩罚措施,避免不法分子的漏洞钻空。

同时,对于赃物的处理也应该尽早推进,例如在失窃时间一定限度后,应由公安部门公布失窃信息,以便追捕和追回赃物,真正让丢失的财物到达合法所有人手中。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需要不断的提升和完善,同时我们也需要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做到善意取得,切勿成为违法分子的同谋。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反思与建构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反思与建构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反思与建构
潘林青;张建文
【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7(030)005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之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具备市场流通性的盗赃物却被排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否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合理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与稳定.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从价值梳理与路径选择着手构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总页数】6页(P29-34)
【作者】潘林青;张建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对《物权法》未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反思
2.善意取得制度中特殊问题研究--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分析
4.民法典视阈下盗赃物善意取得之探析
5.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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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赃物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社会现实中,经常出现一些人因为善意购买了赃物,却因此被判定为构成了赃物罪。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了疑问。

这篇文章将从赃物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实践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赃物的定义赃物通常是指窃、抢、诈骗、贪污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财物。

而这些财物的权属往往存在争议,因为它们并非通过正当途径获得。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人往往忽略了赃物产生的根本问题,而只是关注赃物的法律后果。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物权人在完全不知道该物为赃物的情况下,取得了该物,并进行了一定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法律上会对这种情况进行特殊的处理,即允许物权人对其取得的该物享有保护。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指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取得赃物享有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物权人必须是真实的主观善意,即不知道该物为赃物的情况下,取得了该物并认为是真实的。

如果物权人知道该物为赃物,而仍然取得,并具有一定的过错,则法律不会对其实行保护。

2. 物权人对该物具有实际支配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该物权利的现状,使其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具有法定的意义。

3. 物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物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权利,法律上将认定物权人放弃了权利。

三、实践案例有一次,小明买了一辆摩托车,他认为这辆车是一个挣钱不易的机会,可以骑着去上下班,还可以在业余时间送快递赚点儿外快。

但是,没想到的是警察突然查了车辆,在车辆的后备箱中发现了从一个商场被盗的一些物品,这些物品被小明运输过去。

警察经过调查,发现这些物品都是赃物,因此对小明判定为赃物罪。

但是,考虑到小明对于这些赃物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因此法律适用了善意取得制度,对其进行了特殊的处理,允许小明对其取得的摩托车享有保护。

盗赃物善意取得之法构造——兼论《民法典》相关规则法律适用

盗赃物善意取得之法构造——兼论《民法典》相关规则法律适用

DOI:12.13776/j1edd1020-5219.2222.25.213盗赃物善意取得之法构造----兼论《民法典》相关规则法律适用朱庆,王萍萍摘要:盗赃物有无善意取得之适用,理论界一直存有分歧,加之相关立法零散且态度反复,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决各异,亟待统一。

结合“刑民分层”的简约化思想,应认为刑事追缴规则的适用仅限于刑事领域,不能作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依据;22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已事实承认了盗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

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未予明确。

于解释论,相关法律适用可参照《民法典》第316条之规定;为减少分歧,当进一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规则,同时设置法律适用的例外规定。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民法典;刑民分层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220-5217(2222)25-0097-27作者简介:朱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王萍萍,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安徽合肥232620)”盗赃物①有无善意取得之适用,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一直悬而未决。

222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前三次审议稿都有条件地承认了盗赃物善意取得,后因争议较大而在四审稿中将其删除。

结合相关立法资料,当时对其不作规定是为了回避分歧而寄希望于其他法律解决这一问题②。

因此,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可谓是《物权法》有意留下的“立法漏洞”不过所谓“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究竟意指何法,立法解释并未释明,而且截至目前的刑民立法亦未做统一规定”实际上,盗赃物的处置直接涉及物权权属认定,不应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进行规定。

而此前《物权法》对此问题的缄默也实际引发了诸多裁决乱象。

今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对此依然选择了沉默,但问题显然并未画上句号,应在解释论层面做进一步探讨。

本文分五个部分就盗赃物应否适用善意取得、如何适用善意取得的论题进行探讨。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那对于如何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可以在法律逐渐完善中再做调整②。

” 因为采取这种措施,才能使得刑事诉讼程序的更加顺利进行下去,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假若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条文能够收获原物的所有权,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将会使得受赃者钻法律漏洞,不承认自己为恶意取得,也将会使盗赃者更多的进行偷盗等违法活动,最终加大社会的不稳定性。

但是虽然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未制定于《物权法》中,但是立法者也确实正在深化对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对此,我国立法者在不同时期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1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1998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对于恶意买受人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买家买来车辆时,如果司法机关认定该车辆为赃物,就要予以收缴。

只有在不知道是赃车时,即认定买受人为善意,则赃车归还于买受人。

该款并未提到说在司法机关发现赃车后应当归还原所有权人。

有的学者就据此认为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③。

但该条的不足之处在于只规定了对于机动车若被盗,司法机关要将车辆归还于善意第三人,而并未将机动车夸大到其它物品上去,因此,该条只能说是在原所有权人对于被盗、抢劫机动车时,以上三机关也同笔者在引言中所提案例一样,法官依旧先优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规定表明了对于盗赃物,我国是曾规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

2.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一些学者认为,盗赃物不应当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不管是从伦理、比较法还是公平的角度看,都以否定更为适合,从交易安全成本的角度考虑,则倾向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但却忽视了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动的安全④。

以上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同样有所体现。

最高院曾发出规定认为对于一些赃款和赃物的追缴并不能只局限在本人身上,对于一些利用非法方式转移从而达到抵债目的的,司法机关向获得赃款赃物之人予以追缴。

论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之建构——以物的静、动安全平衡为角度

论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之建构——以物的静、动安全平衡为角度

Vol.34.No.6Nov.2019第34卷第6期2019年11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论我 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之建构——以物的静、动安全平衡为角度李国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1)[摘 要]我国立法在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日趋突出的今天,对于该问题依然保持回避的态度,这显然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进步。

所以,建构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从“赃物追缴”“善意取得”这一物的“静、动关系”出发,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剖析、借鉴,从而由“确立”“构成”“权益保护”三个方面,可提出建构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赃物;制度建构;对策;善意取得[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19)06-0095-07一、问题的产生一一现实中的难题案例一,张某于天黑,将圈在地间的大黄牛盗 走,并将大黄牛放于其外甥李某家放养,不久之后 经张某同意,其外甥用市场售价4700元将其售给孙某。

后失主刘某在孙某家发觉到他饲养的大黄 牛,于是报警。

张某不久便被查获,在孙某家公安人员缴回了大黄牛,将其交还给了失主刘某。

案例二,贺某进户盗取一块浪琴腕表,市场售 价八万元,经王某的推荐,贺某找到田某,想将该手表在此典当,这块腕表虽没有相关票据凭证,但经 专家核实,是为正品,故而田某以3万元将其纳入囊中。

没过多久,公安机关抓捕了贺某,腕表也被缴 回,但扣押贺某身上的3万元却并没交给田某,而 分发给了因贺某偷盗而蒙受损害的受害人。

案例三,在旧车买卖中心,刘某花钱购回一大 型工程车辆,随车附有相关的各种证件。

但是,没过 多久,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其所购车辆为盗窃物品,各种证书单据、号码均系伪造,且犯罪分子利用 假证件办理了机动车车牌。

探析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盗赃物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未给出直接、稳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做出了肯定性司法解释,但此问题涉及法律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为此引发了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避而不谈。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政策导向,受让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应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故而应当明晰交易关系中的受让人才是倾斜保护的对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探析法律解释及司法判例等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设定一系列限定条件,使盗赃物流通后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和普通财物相同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善意取得;法政策;立法比较;实践一、前言“盗赃物,是指以盗窃、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

”[1]盗赃物一方面具有流通性,一方面应被追缴。

若仅保障公益,不论赃物流转何处均得追缴,将损害取得人的利益。

取得人的利益代表着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这一私主体利益,若不保护这一利益,则每次交易时交易相对人为确保自己的交易安全,都要追溯物的权利链条,则不利于私主体日常交易稳定;[2]但若仅保障私益,则不利于国家打击犯罪与保护被害人利益。

公益与私益间的冲突导致学者对受让人能否稳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产生争议。

善意取得( gutglaubiger Erweh),谓动产物权之让与人,纵无让与之权利,以所有权之移转或以其他物权之设定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质权、留置权)。

[3]善意取得制度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从法律上确定了即使出卖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也能基于善意取得标的物。

善意取得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但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实属立法漏洞,且盗赃物的处置直接涉及物权权属认定,不应交由《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进行规定。

[4]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就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讨论善意取得制度的法政策,通过对立法目的的探析明确受让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应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对于遗失物、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不同的立法规定,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遗失物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尚未明确规定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出于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等目的,盗赃物也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法规应当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兼顾善意第三人权利与原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物权一、排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一)道德与法律的平衡部分人认为如果允许盗赃物在市场上流通,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符合道德伦理价值,可能会助长“销赃”,大众难以接受。

排斥盗赃物善意取得给民众的法感情带来的伤害总量大于适用善意取得时对权利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伤害。

强调民法应对盗赃物的物权进行规定,并非保护恶意的交易行为,而是为了在原权利人的所有权追及和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期待之间的正当价值冲突中寻求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在道德上无可指摘,法律应当平等对待。

排斥对盗赃物的购买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其本身即是有价值的动产,有可能成为交易的对象,也无法从道德情感上否定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可能。

对于善意买受人的购得之物有物权保护的必要。

(二)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本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丧失占有,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意味着法律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忽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原所有权人权利的保护。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针对盗赃物,善意受让人若是在公开市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已经完成交付而获得该物,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法律对此交易行为予以认可,并不影响原权利人的救济,原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选择在法定期限内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只要产权可以转让,将面临转让效率问题,即尽可能保持较低的交易成本。

以赃物、遗失物为视角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精选文档

以赃物、遗失物为视角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精选文档

以赃物、遗失物为视角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尤为重要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

之后许多国家把善意取得制度纳入立法的范畴。

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立法中基于分配正义之原则而对社会财富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设置。

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宗旨是在静态的财产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之间作的利益协调。

换言之。

善意取得制度最终的目的是不惜牺牲静态的财产所有权的安全来维护动态的商品交易的安全。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物的占有但并非物的所有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

以合理的对价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并完成了交付或登记,善意的受让人此时便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此时,为保障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原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不能要求该善意受让人返还所得财产。

而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赃物在善意取得中的适用问题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一个学界上争论不休的疑难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由于会使原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得以消灭。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极端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原则得以撼动,基于此,在学界上受到许多异议和批评。

除此之外,若赃物也能适用善意取得。

可能会与人民大众的内在法感情不符。

难以让人接受,因此而饱受群众诟病。

而在民法理论学界认为,适当对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作出界定,是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而遗失物、盗赃物在界定时,由于其共同的本质,故应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范畴。

史尚宽先生指出:“所谓盗赃物,指以盗窃、抢夺或强盗等行为夺取之物,因诈欺、侵占或恐吓取得之物,不属盗赃物。

”在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上,参阅我国现有的法典,至今没有对赃物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层面却提出了比较现实急迫的问题。

特别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在侵犯财产型犯罪等案件中。

犯罪分子得到的赃物通常情况下会以正常的交易价格在市场上出卖或者用来消费以及生活。

然与案件毫无关系且毫不知情的买受人此时若购买该赃物,这就比较现实地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发布时间:2023-07-17T05:03:38.531Z 来源:《时代教育》2023年9期作者:孙孟尧[导读] 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重要问题在《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国处理盗赃物善意受让的相关案件时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分歧,导致对盗赃物善意受让案件的处理十分的混乱和武断。

本文一开始阐述了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后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和预测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情况。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重要问题在《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国处理盗赃物善意受让的相关案件时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分歧,导致对盗赃物善意受让案件的处理十分的混乱和武断。

本文一开始阐述了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后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和预测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情况。

关键词:善意取得盗赃物法律适用一、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争议(一)、支持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理由主张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取得盗赃物的所有权的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1]。

盗赃物的违法属性并不是来源于物的本身,这一点它不同于毒品,不允许毒品在市场是自由流通是由于毒品本身具有巨大的危害性,而盗赃物的违法性是犯罪行为赋予的,盗赃物仍然具备市场上流通物的一般属性。

如果仅仅因为一个物品是犯罪所得,就推翻在此之前所形成的一些列法律关系,这样难免会使市场上的主体惴惴不安,时刻担心着交易安全。

其次,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若如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那么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人肯定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去查清商品的来源,这样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对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学习体会[五篇范文]

对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学习体会[五篇范文]

对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学习体会[五篇范文]第一篇:对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学习体会对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学习体会善意取得制度在整个物权法体系尤其是物权变动制度中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因多由无权处分行为发动,与债权法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其适用在法律实践中甚为频繁,然此前并无法的明文规定,是《物权法》一项新的立法成果。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制度意义善意取得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作为两大法系共通的一项财产制度,涉及民法上所有权的静的保护和财产交易的动的保护两个方面。

正常情况下,鉴于所有权的追及力,其不因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而灭失,所有权人对受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受让人仅能基于债权请求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然而,这样一来将置市场交易活动于极度不安全、不畅通的境地。

因为,当购买者购物时,由于处分人的权源没有合理的信赖保护,其所有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市场交易双方而言都毫无安全可言;进一步地,如果每笔交易都要对处分人占有、处分的权源进行调查,则显然地成本过大,不符合市场交易方便、快捷的原则。

所以,所有权的静的安全跟交易的动的安全必须取得某种程度的平衡。

而善意取得,正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一项制度安排。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自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

在这一点上,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与在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有登记为权利人是没有区别的。

基于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明确将不动产也列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善意取得制度之反思

善意取得制度之反思

善意取得制度之反思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相传已久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曾在交易中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起过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理论本身的内在缺陷,使实践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和公示公信原则因对主观“善意”判断标准的确定化而得到社会交易主体的重视,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因此,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应考虑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让善意取得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主观善意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是一种规范体系,它是否成功地体现社会需要及其自身价值取决于立法艺术能否使法律内部和谐一致。

”[1]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统一和谐有序的内部结构,那么法律的生命也将脆弱得不堪一击。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满足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对物权交易中的第三人信赖利益进行保护的规范体系,它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都曾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物权是一种以对世性和排他性为特征的权利。

”[2]这就意味着一旦一个人就某物而言取得了物权,其他任何人就不得拥有与之相冲突的权利也不得对此加以任何的干涉。

因此,物权交易的潜在厉害关系人充分了解一物之上的权利状态甚为重要,也因为如此,物权的存在与变动不仅应当存在于当事人的观念中,而且应该以一定的形式表彰于外部,使他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认识。

只有清晰透明的物权法律关系才能保障现代社会市场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推定的,它往往只存在于人的内心,无法以一定的形式使其客观化,能为众人所理解且第三人应对自己的善意负举证责任。

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善意的标准难以确定;第二、纵使确定了一个客观的善意的标准,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善意举证的困难就更大,因此司法中存在根本不能解决的问题。

[3]近代法顺应社会财产流通的需要,确立了物权的外部表征及其具体形式,即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该原则的建立使善意取得的内在逻辑缺陷更为明显,实践中把主观善意的标准客观化的过程中也不自觉地向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演变。

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

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

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违法犯罪事件不断增多,赃物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赃物是指犯罪活动中非法获得的财物,一旦出现赃物问题,就需要依法处理,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操作中,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

面对这种情形,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符合实际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利。

一、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概述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合法的交易过程中,购买人通过无过错的方式获得赃物的情况下,对其作为所有权产生的法律效应。

善意取得是指购买人不知道赃物的非法来源,或者在交易时没有发现赃物是非法来源的情况。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侵犯。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是在保护好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因此制度也存在不确定性与稳定性之间的平衡问题。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是复杂的,需考虑多种情况,例如善意购买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购买合同是否有证据等等。

二、现行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当前我国现行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多种问题:1、制度不完善:当前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尚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也不够明确。

2、标准不清晰: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中所涉及的各种标准(审查义务关注事项等)比较模糊,容易导致应用时产生冲突。

3、案例少:当前善意购买导致及其标准的指导案例还比较少,缺乏具体运用标准的实践案例,从而增加了实践操作的难度。

以上问题都反映出现行赃物善意取得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同时保证善意购买人的合法权益被充分保障。

三、改革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1、加强相关法律规定加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是必不可少的,既要明确赃物善意购买的标准,也要规定受害人应该承担的证明责任。

还可以考虑针对赃物的不同性质,查明可能的合法来源和划分同类赃物等等,从而增加规范趋向于进一步明晰。

2、加强赃物交易的保护加强赃物交易的保护同样是一项必要的举措,具体包括加强权利保护、防止诈骗等措施,通过重点惩治制止赃物交易,确保善意购买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分析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分析
适用善意取得分析
王 帅
( 国家法官学院ꎬ 北京 100070)
[ 摘 要] 赃物经无权处分人处理进入商品流通领域ꎬ 原物所有者是否享有物权请求权ꎬ 存在争议ꎮ « 物权
法» 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条款ꎬ 但善意取得条款中未对赃物的适用问题予以明确ꎮ 赃物在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适用问题贯穿刑法、 刑诉、 民法、 民诉等多个部门法ꎬ 在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大
国民法典» 不同的规定ꎬ « 德国民法典» 第 932
条规定ꎬ 依 929 条所为之出让ꎬ 该物的所有权虽
然并不属于出让人ꎬ 而获取财物者取得其所有
权ꎻ 交易当时非善意者ꎬ 不享有所有权ꎮ 所
有人明知该物非属于出让人ꎬ 或因重大过失而不
知者ꎬ 作为非善意者ꎮ 这就从法律上明文规定了
善意取得制度ꎬ 而非 « 法国民法典» 只将善意
2019 年第 3 期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总第 128 期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 s College
2019 No. 3
Ser. No. 128
法学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赃物是否
此ꎬ 对李某应当适用 « 物权法» 第 106 条善意
取得制度ꎬ 享有该物的所有权ꎬ 法院不能以该挖
掘机是赃物为由令李某返还给何某购车款ꎮ 第二
种观点认为ꎬ 赃物不允许买卖ꎬ 买卖赃物的行为
属于无效行为ꎮ 法院可以判定挖掘机属于赃物应
当予以扣押ꎬ 李某获得转让挖掘机的价款应当予
以返还ꎮ
荥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ꎬ 娄某卖给李某
得所有权ꎬ 法典还规定了公开市场原则ꎬ 亦即行
为人在市场上购得某物ꎬ 如果发生了他人追夺的

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创新分析

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创新分析

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创新分析一、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现状首先,在探讨这一问题前先明确赃物的概念,赃物是指贪污、受贿、盗窃等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品。

我国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中都并未明确规定。

《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该规定表明仅当赃物的类型限于票据,并且获取手段为欺诈、偷盗或胁迫时,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此外,1998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表明了机动车作为赃物时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于办理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只明确规定仅通过诈骗犯罪而取得的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所以,综上表明,我国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在适用对象的范围上还是有所限制,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并未得到普遍承认,仍有待发展。

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第一,这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只有民法才可以调整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刑法不能调整,是因为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通过刑罚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行政法也更不可能规范,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还需要考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能单纯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角度考量。

而被害人,亦即处分权被侵害的人能否向善意受让人要求返还,关键在于善意受让人取得赃物时的客观情形以及双方主观上的意思表示,而这恰恰是民事法律,尤其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执法过程中有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可能。

由于没有明确对赃物处置、管理的规定,甚至原有所有权人都没有从善意第三人处取得“赃物”的法律保障,所以执法人员相对而言具有了更强的自由裁量权。

缺少明确统一的规范,执法人员无从参考,这一方面可能会造成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的尴尬局面,违反了法律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执法人员直接将赃物据为己有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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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流通性 的盗赃物却被排 除在 善意取得 的适用 范围,这是 多种 因素综合作用 的结果 。否认 盗赃物适用善 意取 得 制度不 能合理 保护善 意受让 人利益 ,不利 于社会 交易安全与稳定 。我 国正在编纂 的 民法典 物权 编应 当从价值 梳 理与路径选择着手构建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制度 ,以便 更好地保 护善意受让 人利益 ,促进 社会 稳定 有序发展。 [ 关键词] 盗赃物 ;善意取得 ;物权法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2 [ 文献标识码 ] A
V0 I . 3 0 No . 5
S e p . 2 0 1 7
民法典编 纂背 景 下 盗赃 物善 意取得 制度 的反 思 与建 构
潘 林青 ,张建文
( 西南政 法大学 民商 法学院 ,重 庆 ,4 0 1 1 2 0 )
[ 摘
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取得 的特 别规则之一 ,我 国的善 意取 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但是 具备 市
者 限制流通物 , 如 国家专有物资 、 爆炸 物 、 枪 支弹
药、 麻醉 品 、 毒 品等 , 这 类 物 品即便 不 是盗 赃 物也 不
能在市场上流通 , 绝对排 除善意取得制度 的适用 ;
另一 类 是可 以在市 场 上 自由流通 的物 , 即 民法上 的
启 动 。在此 背 景 和契 机 下 , 采取 何 种 态度 对 待 盗赃 物 善 意取 得 制 度 以及 如 何 建 构 盗 赃 物 善 意 取 得 制
法第六十 四条① , 赃物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的一
切财物 , 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 、 盗窃 、 诈骗等手段
获 得 的财 物 , 也 包 括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所 得 到 的贿 赂 ,
便 需要 完善 的法律保护其交易安全 , 但我 国《 物权
法》 在 明确 将 善 意取 得制 度 作 为物 权 取 得 的特 别 规 则时, 却 未 将 盗赃 物 纳入 善 意取 得 之 调整 范 围 。
自2 0 1 4 年中共 十八届 四中全会提出编纂 民法 典 以来 , 我 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便有序开展起来 , 当前包括 物权 编在内的各编课题组研议工作亦 已

盗赃物基本范 畴的界定
我 国民法 中并没有对于盗赃物 的明确界定 , 王
泽鉴先生认为 : “ 盗赃 , 系指 以窃盗 、 抢夺或强盗等 行为夺取之物而言 , 不包含诈欺取得之物和侵 占取
得之 物 。 ” 谢在 全先生认 为 : “ 所谓 赃物 , 系 以窃 盗、 抢 夺 或强 盗 等行 为 , 所 夺 取 之物 而 言 , 其 由诈 欺 或 侵 占所 取 得 之 物 , 均 不 包 括在 内 。 ” 根据 我 国刑
制力为后盾的 , 是 有 着 国家强 制 力 来保 证 实 施 的 。 所以, 某 种社 会 关 系 是 否 由法 律 所 进 行 调整 , 都 是 需 要 经过 慎 重考 虑 的 。例如 , 见 义勇 为 在道 德上 是
通过盗窃 、 抢劫等非法手段获得 的财物 。盗赃物按 其本身的性质可 以分为两类 : 一类是国家禁止或者
2 0 0 7 年, 我 国《 物权法》 通过第 1 0 6 条至第 1 0 8 条三个条文正式建立 了善意取得制度 , 该制度是为
时关涉未来 民法典物权 编的科学与合理。

平 衡原物之所有权人的利益和善意受让人 的利益 而设计 , 是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 的利益衡量和价 值判断 的产物 。当物 的交易越来越普遍时 , 交易者
应 当及 时返还 ; 违禁 品和供犯罪所用 的本人财物 , 应 当予以没收 。没 收的财物和 罚金 , 一律 上缴 国库 , 不得挪用 和 自行处 围的难 以确定使赃物适用 于善意取
得 制度 存 在着 前 提性 的 困境 。 面 对 我 国 的现 实情 况 , 笔者认为 , 盗 赃 物是 指
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 到的赃款 。但是显然 , 刑法 对于赃物的认 定范 围相较于 民法适用而言要宽泛
度, 不仅关涉善意取得制度本 身的完满与 自洽 , 同
①《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第六 十 四条 : 犯罪 分子违 法所得 的一切 财物 , 应 当予 以追缴 或者责令退 赔 ; 对被 害人 的合 法财产
限制 在市 场 上 流通 的物 , 即 民法 上 的禁 止 流通 物 或
值得提倡 的, 从道德方面来说 , 人人都应该见义勇
为, 如 果 没 有 见义 勇为 会 遭 到道 德 上 的谴 责 , 但 是 法律 上并 没 有规 定 公 民有义 务 去见 义 勇为 , 不进 行 见义 勇 为并 不违 反 法律 , 不 构成 犯 罪 。但是 不得 不 承认 , 道 德 对 法 律 还是 有 深 刻 影 响 的 。所 以 , 我 国
[ 基金项 目] 司法部 2 O 1 6 年度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 目 “ 新生权利 的 理论与实践 问题研究”( 1 6 S F B 2 0 0 1 ) ;
教 育部 2 0 1 6 年度人 文社会科 学重 点研 究基地重大项 目 “ 新兴权利 的基本 问题研 究” ( 1 6 J J D 8 2 D O 3 1 ) [ 作 者简介] 潘林青 ( 1 9 9 3 一 ) ,女 ,硕 士研 究生,研 究方 向为 民法学。 张建文 ( 1 9 7 7 一 ) ,男 ,博 士,博士后 ,教授 ,博 士生导师,研 究方 向为人格权 法、个人信 息法。
第3 0 卷第 5 期 2 0 1 7 年9 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0 u ma 1 o f C h a n g c h u n U n i v e m i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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