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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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规定,将适用善意取得的客体扩大到动产和不动产。

但对于盗赃物以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就这两类财产是否适用取得制度,作简单的分析。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受让人善意的前提是,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只有当财产具有这种权利外观时,受让人才可能基于对此外观的信任而取得财产。

否则,受让人就不存在善意的基础。

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所以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依《物权法》第106 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应当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

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易,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不能判定第三人系善意,故同样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直接决定着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让与人具备了享有权利的外观,但实际上让与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即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而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并不知道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

认定善意的时间点以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为准,受让财产后是否善意,在所不问。

认定善意的标准是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各国关于赃物适用

各国关于赃物适用
2、不适用说。认为所有的赃物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而不论是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如前苏联《苏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 “对拾得物和盗赃物,丧失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决而以规定的办法出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
3、适用说。主要以美国法为代表,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规定“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当货物是以买买交易的形式交付的,购买人取得其所有权。”
(二)各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各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⑥]:
1、区分说。其区分赃物的性质为占有委托物还是占有脱离物,对于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因诈骗等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则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95条第1款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能取得所有权。”但该条第2款又规定“盗窃物、遗失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及公开拍卖物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⑦]由此可见,德国民法是在有条件下承认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赃物、遗失物、遗忘物等的所有权。而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所有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即“除斥期间”内回复其物,在法定期间内不回复物的所有权时,受让人将确定的取得其所有权。[⑧]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占有物为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类似《日本民法典》。
7、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那对于如何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可以在法律逐渐完善中再做调整②。

” 因为采取这种措施,才能使得刑事诉讼程序的更加顺利进行下去,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假若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条文能够收获原物的所有权,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将会使得受赃者钻法律漏洞,不承认自己为恶意取得,也将会使盗赃者更多的进行偷盗等违法活动,最终加大社会的不稳定性。

但是虽然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未制定于《物权法》中,但是立法者也确实正在深化对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对此,我国立法者在不同时期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1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1998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对于恶意买受人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买家买来车辆时,如果司法机关认定该车辆为赃物,就要予以收缴。

只有在不知道是赃车时,即认定买受人为善意,则赃车归还于买受人。

该款并未提到说在司法机关发现赃车后应当归还原所有权人。

有的学者就据此认为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③。

但该条的不足之处在于只规定了对于机动车若被盗,司法机关要将车辆归还于善意第三人,而并未将机动车夸大到其它物品上去,因此,该条只能说是在原所有权人对于被盗、抢劫机动车时,以上三机关也同笔者在引言中所提案例一样,法官依旧先优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规定表明了对于盗赃物,我国是曾规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

2.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一些学者认为,盗赃物不应当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不管是从伦理、比较法还是公平的角度看,都以否定更为适合,从交易安全成本的角度考虑,则倾向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但却忽视了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动的安全④。

以上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同样有所体现。

最高院曾发出规定认为对于一些赃款和赃物的追缴并不能只局限在本人身上,对于一些利用非法方式转移从而达到抵债目的的,司法机关向获得赃款赃物之人予以追缴。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Hozii.Doc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摘要:,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
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
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
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
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属于占
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
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

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以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为渊源,近现代以来为世界各国或地区民法所 普遍确认的一项基本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即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两者关系及适用场景
盗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盗赃物在流转过程中可能涉及善意 取得问题。
在处理盗赃物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 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平衡各 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盗赃物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盗赃物的所有 权。
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者将盗 赃物转让给不知情的购买者、销赃者 通过欺诈手段将盗赃物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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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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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权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物权 法中,对于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和善意取得都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参考物权法的 相关规定。
与刑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也与刑法密切相关。在刑法中,对于 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有明确的处罚规 定。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考虑刑法对于相 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国、法国等,强调物 权法定原则,对盗赃物善 意取得制度有明确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
如英国、美国等,注重交 易安全和便捷,对盗赃物 善意取得制度采取较为灵 活的态度。
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 款转让公约》等,对跨国 交易中盗赃物善意取得问 题提供指导。
国内外制度差异分析
01
盗赃物的善意Leabharlann 得制度汇报人:XX 20XX-02-07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一篇: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被盗的手机适用善意取得吗?(发现在长沙被盗的iphone6,出现在深圳某苹果维修点维修,送修人是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百度查实是一家手机配件店。

警察说如果查明对方是善意取得则手机不能还我?善意取得这怎么能定义好?如果对方咬定善意取得怎么办?并且众所周知手机销赃一般都是二手店,会不会人家能出具假证明?)祺昂,法律工作者按照学界通说,根据法律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你能确定你的手机是因盗窃而丢失,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你都可以直接追回你的手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零七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关于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定,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1)买受人不知出让人没有处分权;(2)买受人付出合理的对价;(3)双方履行完成物权行为,即已经交付动产或者完成登记不动产。

但是遗失物不适用于此条规定,遗失物适用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该条规定了关于遗失物的追回,可以看出,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无论买受人善意与否,权利人都可以取回自己的物品。

当然,在“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支付费用。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发布时间:2023-07-17T05:03:38.531Z 来源:《时代教育》2023年9期作者:孙孟尧[导读] 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重要问题在《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国处理盗赃物善意受让的相关案件时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分歧,导致对盗赃物善意受让案件的处理十分的混乱和武断。

本文一开始阐述了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后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和预测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情况。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重要问题在《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国处理盗赃物善意受让的相关案件时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分歧,导致对盗赃物善意受让案件的处理十分的混乱和武断。

本文一开始阐述了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后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和预测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情况。

关键词:善意取得盗赃物法律适用一、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争议(一)、支持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理由主张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取得盗赃物的所有权的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1]。

盗赃物的违法属性并不是来源于物的本身,这一点它不同于毒品,不允许毒品在市场是自由流通是由于毒品本身具有巨大的危害性,而盗赃物的违法性是犯罪行为赋予的,盗赃物仍然具备市场上流通物的一般属性。

如果仅仅因为一个物品是犯罪所得,就推翻在此之前所形成的一些列法律关系,这样难免会使市场上的主体惴惴不安,时刻担心着交易安全。

其次,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若如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那么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人肯定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去查清商品的来源,这样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浅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浅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 的解释》 规定: “ 行为人将财 物已用于 归还个 人欠款 、 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 , 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 财物 而收取
属恶意取得 , 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 如确属善意取得 , 则不再追缴 。 ” 三是没有 明确 , 但却体现 了对 购买盗赃 物的善 意买受人 的利 益给予保护的精神。如 1 9 9 8年 4月最高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 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 问题 的规定》 规定: “ 单位直 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单位进行走私和其他犯罪 活动所 得财物 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 以销售 , 买主明知或 应当知道的 ,
浅析盗赃物 的善意取得 问题
何 静
( 广 西教 育 学 院政 治 经 济 系 5 3 0 0 2 3 )
【 摘 要】 盗赃物能否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 物权法》 没有明确规 不同看法。简 而言之 , 有 三种观点 : 否定说 , 折 中说 , 肯定说 。 这三种学说 , 各有其道理 。首先 , 关 于盗赃物 的 内涵 , 目前并 没有一致的表述。物之所 以为赃物, 系 由其取得 方式 决定 的, 物得 因被走私 、 盗窃 、 抢夺 、 侵 占而 成 为 赃 物 。故 盗赃 物 指 的 是 通 过 盗 窃、 抢夺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财物 。而按其本身 的性质 , 可将之分 为两类 : 一 一 类 是 我 国法 律 禁 止 或 限制 在 市 场 上 流 通 之 物 , 如枪 支 、 毒品等 , 该类物 , 即使不是盗赃物 , 也不适用 于善意取得制度 ; 另 一 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之物 , 该类物 , 即使足 盗赃物 , 并依法 不得
的 表现 , 也是其应有之意。
2 .Hale Waihona Puke 2符 合 民 法 的公 平原 则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高 人 民法 院 的 有 关 复 函 中 . 1在 有
关 的第 三人 在不 知 道 并 且 事 实 上 通 常 很 难 物 权 的 善 意 取 得 物 权 法 第 一 次 全 面 系 统
知 道 其 来 源 的情 况 下 购 买 或 接 受 该 物 品
1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是 世 界 各 国尤 其 是 大 关 系存 续 期 间 .部 分 共 有 人 擅 自处 分 共 有 体 情 况 由 失 主 和 不 知情 的买 主 分 担 ” 陆法 系 国家 普 遍 采 用 的一 项 重 要 的 物 权 制 财 产 的 . 般 认 定 无 效 但 第 三 人 善 意 、 一 有 ( ) 9 5年 . 安 部 会 同 “ 高 ” 财 2 16 公 两 和
度 谓善 意取 得 . 指 无 权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偿 取 得 该 财 产 的 .应 当 维 护 第 三 人 的合 法 政 部 发 布 的 《 于 没 收 和 处 理 赔 款 赃 物 若 所 是 关 的 占有 人 . 在将 该 财 产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以后 . 权 益 .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损 失 . 对 由擅 自处 分 共 干 问 题 的 暂 行规 定 》 中 规 定 : 在 办 案 中已 “ 如果受 让人在取 得财产 时是 出于善意 . 其 有 财 产 的人 赔 偿 ” 一 司法 解 释 虽 然 非 常 经 查 实 被犯 罪分 子 卖 掉 的 赃 物 .应 该 酌 情 这 所 取 得 的物 权 就 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善 意 取 有 限 . 够 完 整 和 科 学 , 也 为 建 立 善 意 取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知 道 是 赃 物 而 购买 的 . 不 但 应 得 制 度 一 般 认 为 源 于 日耳 曼 法 的 “ 以手 护 得 制 度 进 行 了有 益 的 尝试 .打 下 了 一 个 良 将 赃 物无 偿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不 知 道 是 赃 手 ” 则 . 原 则 的含 义 是 “ 意 与 他 人 以 好 的基 础 原 该 任 占有 者 . 得 向相 对 人 请 求 返 还 外 . 于 第 除 对 物的 . 又找到了失主 的. 而 应该 由 罪 犯 按 原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指一个人在没有知道该物品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良善的意图获得了该物品。

这种情况下的善意取得者,有没有权利拥有这个物品呢?如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国《民法典》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相对人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不当得利方式所得的财产,原受害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接受该财产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凭借相对人交付证据,向原受害人加入诉讼。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并不具备对盗窃物品的所有权,而是处于不当得利的地位。

第二,我国刑法中也对盗窃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将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

在我国法律中,盗窃罪是严禁行为,若有人进行盗窃行为,其取得的财物都是非法的。

第三,有些人可能会将盗窃物品买回来或是从他人处“借”来。

在这种情况下,其无论良善的购买或接收,作为盗窃罪的犯罪行为是不得不遵守的法律规定。

即使这个人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如果该物品被认定为盗窃罪所得,其在购买或接收时也是知道物品身份的。

最后,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应该给予双方保护。

一方面,善意第三人因无过错,且该物品已在善意第三人手中,对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原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而这通常可以通过追溯返还盗窃物品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来实现。

综上所述,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虽然善意取得的物品被认为是非法的财产,善意第三人并不享有对物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所以,在购买或借来一项物品时,应该评估物品的合法性,以免遭受经济或道德上的损失。

而在维护原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实现。

通过合法途径追溯返还盗窃物品或赔偿,是最好的措施。

这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以及维护自身道德与法律底线的重要体现。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民事交易中,对于没有确定来历是否合法的赃款赃物,如果买受人确实是善意购得的,可以依法保护其所有权。

然而,该制度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是赃款赃物法律对于赃物的定义是“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获得的动产”,因此,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财物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如,盗窃来的物品、赃款等。

二、必须是善意购得买受人在购买赃物时必须是善意的,即在购买的时候并无恶意或者故意视而不见。

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交易,法律才会给予保护。

如果买受人知道物品的来源不正当,那么他就不是善意购得的。

三、不能与赃款赃物原主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果买受人和原主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借贷、租赁等,买受人不能以善意购得为由主张所有权。

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前,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债务关系。

四、买受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买受人在购买赃物的时候,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尽可能地了解物品的来源和合法性。

如果他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明知该物品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那么他就不能以善意购得为由主张所有权。

总之,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买受人提供了保护,但是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下的交易,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时,一定要谨慎并尽可能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出现法律问题。

五、买受人需证明善意购得的证据在实践中,如果买受人想要依法主张赃物的所有权,需要提供善意购得的证据。

包括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购买物品的来源等等。

同时,如果交易中存在合法债务关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与原主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买受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六、公序良俗的保护在实践中,有一些情况下即使买受人可以证明善意购得,但法律依然会拒绝保护。

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法律认定买受人的所有权得到保护,会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盗赃物中的运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盗赃物中的运用

在 许多国家的法例上 , 盗赃物一般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 罗马法
规 定, 占有 盗赃 和 遗 失 之 物 不 因 时效 消 失 , 利 人 无 论 何 种情 况 都 可 权
四、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意 义
( ) 利 于 维 护 交 易 的 安 全 一 有
提起 回收之诉 。其他 国如 日尔曼 习惯法、 摩奴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等 都有 类 似 规 定 。 ( ) 二 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 《 法国民法 典》 27 条规定: 占有物如系盗赃物、 第 29 “ 遗失物 时, 受
的 补偿 和作 为 失 主 的原 动 产 所 有 人 的所 有 权 两 者 之 间做 出 取 舍 。 如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由善意第三人承担 了返还财产的民事责 任, 维护了原动产所有人 的所有权 以后 , 使人不 由得对善 意取得 制皮
维护 交 易安 全 之 目的 产 生 怀 疑 。 ( ) 利 于促 进 商 品 经 济 的发 展 二 有
古罗马法并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 , 在他 人处分财产时, 相对人要 考察权利人是否有处分权 , 这在 市场经 济并不 发达 的古罗马, 并不会 造成太 大的困扰, 但在市场经济高度 发达 , 交易频繁的今天 , 没有善意 取得制度, 为受让人 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则得不到有 力的保 护。 作 善 意取 得 制 度 设 定 的 目的 , 是 在作 为 受 让 人 的 善意 第 三 人 支 付 的 对 价 就
让与人及交易情况者。 (பைடு நூலகம்) 让人 必须 以合 理 的价 格 受让 二 受

善 意 取 得 的 渊 源
善意取得, 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 是 在不 法将 他 人 财 产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后 , 果 受 让 人 在 取 得 该 动 产 时 出于 善 意 , 依 法 取 得 如 可 对 该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 让 人 在 取 得所 有 权后 , 受 原所 有 人 不 得 要 求 受 让 人 返 还 财 产 , 只 能 请 求 转 让 人 ( 有人 ) 偿 损 失 。 罗马 法 上 , 而 占 赔 。 尚不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与案例解析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与案例解析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与案例解析在民法领域中,赃物的善意取得是争议较⼤的⼀个问题。

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直存在不同认识。

随着《物权法》出台和物权理论的研究发展,最⾼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亦随之发⽣变化,本⽂试从司法解释和实践案例⾓度进⾏简要梳理。

最⾼法院观点演变1 . 1958年7⽉14⽇,最⾼法院下发 《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其中第⼀条作出规定: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

但如果失主愿⽀付价⾦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该条明确承认赃物适⽤善意取得,即买主取得“所有权”。

2 . 1996年12⽉24⽇,最⾼法院下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解释》,其中第⼗⼀条规定:⾏为⼈将诈骗财物已⽤于归还个⼈⽋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明知是诈骗财物⽽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该条提及“善意取得”不再追缴,⽽不明确买主是否取得“所有权”。

3 . 1998年5⽉8⽇,最⾼法院、最⾼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国家⼯商⾏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其中第⼗⼆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购买的,应将车辆⽆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条和第⼀百⼀⼗四条规定进⾏追缴和扣押。

对不明知是赃车⽽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该条既不提及“善意取得”,也不明确买主有“所有权”,只明确结案后可退还买主。

4 . 2014年9⽉1⽇,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第⼗⼀条第⼆款: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的被害⼈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该条提及“善意取得”不再追缴,但明确了原所有⼈有另案起诉处理的权利。

理论分歧⼀般认为,善意取得的物应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协调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学理上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未予明确。

本文认为,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物效益的最大化,盗赃物应该有条件的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构成要件;回复请求权;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了他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属于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争议,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在理论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着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允许盗赃物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盗赃物的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盗赃物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

所谓“盗赃”,指通过使用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1]可善意取得。

我们可以把盗赃物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另一类则是我国限制或禁止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即法律上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淫秽物品等,这些物品即使不是盗赃物,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显然,只有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由流通物成为盗赃物时,对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才有争议。

三、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一)盗赃物善意取得适用理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

1.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场合。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

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

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做了规定。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物权法》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

一、赃物的涵义(一)赃物的概念赃物作为司法及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在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目前通常有三种解释:第一,如《新华字典》所注,乃是“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

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的赃款等。

”第二,由《刑法》第64条规定可以直接推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第三,结合《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得“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该解释与上两种观点项比较,它对赃物的定义外延更宽,它不仅指犯罪行为非法所得,也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

但其非法活动的外延又过于宽泛。

以上三种解释基本包括了司法实践中所称之赃物,且有一个共同点,既获得手段为违法犯罪行为。

(二)赃物的分类赃物按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在市场流通的物,如毒品,枪支。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作者:林清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在所有权保护以及安全交易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部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同等代价,则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根据若干的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则设有和可推导出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去的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以及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等。

二、盗赃物的定性一般来说,是指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到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到的赃款。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解释,盗赃物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一切财物。

三、我国刑事司法对善意第三人占有盗赃物的处理方式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对赃物处理的法律条款分别有:(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5、86、87条;(以下简称《程序规定》)(2)公安部会同“两高”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6条;(以下简称《暂行规定》)(3)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4)“两高”、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5)《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14条;(6)《票据法》第12条。

通过阅读以上相关条文,可以发现,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但在这一制度的认识上确实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相关规定也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之我见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之我见

有人的权利 , 也就是对赃物的善意取得法律应做出特殊的规定。
( 二) 国 内立 法现 状
键在 于判断是 善意第三人 是否基 于 占有 的公 信理产生信赖 利益 , 我国《 物权法》 1 0 7 条对于占有脱离物仅仅规定 了遗失物, 而 且法律是否保 护此 种信 赖利益。 未将 盗赃物纳入其 间。这是与我 国民法 理论 与司法实践 中长期 不 维护交易 安全是善 意取得制度构建的 目的和归宿点 。而在 市 承认盗 赃物 的善 意取 得传统相联系 的。梁 惹星教授总结认为 有以 场交易 中要达 到这 一 目的 , 则必 须 明确 动产 占有 的公示 公信 力 。 下几种 观点 : “ 第一 , 按照解释规 定 , 遗失 物 尚且 不能适 用 , 赃 物就 更不 能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 。第 二 , 通 常只有在 法律有 特别 规定 情
容, 因其在相信他人问题上有过失。但这种认识是有偏见的: 遗失
财产 的人 难道就无过 错 , 财产被偷窃 的人难道 就无 未能足够 谨慎 地守护其财产 的过 错? ” [ 4 ] 日本学 者我妻荣指 出按 照 日耳曼 法的 理 念来 区分 占有委托 物与脱离 物其 区分方 法本身是有 问题 的, 其
《 物权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的指出我国物权法 的基本原则是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有 赖于经济交往 中财产 “ 静 的安全 ” 与“ 动 的安全 ” 的
充分保 障。所有权 作为 财产 “ 静 的安 全” 受 到 国家强制 力保 护无 可厚非 , 但 因此而漠视“ 动 的安全 ” 从而 罔顾善意第 三人利 益则将 导致商 品交易在客 观上难 以顺 利进 行。赃物适 用善意取 得制 度 ,
在原权 利人 的合法财产被 犯罪行为人 占有后 , 实际上 就形成 了犯 罪行为人 占有 标 的物 的“ 权利 外观 ” 。善意 第三 人对此 权利 外观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盗赃物适⽤善意取得吗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他⼈⽆权处分的标的物,第三⼈是不知情的,并且已经以合理的价格进⾏转让的,适⽤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是⾮法的,那么,盗赃物适⽤善意取得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盗赃物适⽤善意取得吗
最⾼⼈民法院于1958年7⽉14⽇《最⾼⼈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处理意见复函中,已经承认了对盗赃物有条件地适⽤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条【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

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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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各国物权法对于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各国现行立法大多采取的是一种折衷的观点,即原则上不承认盗赃物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但为了权衡所有权的安全和交易安全,同时又对此做出了一些例外的规定。

目前,我国得《物权法》并没有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盗赃物之后是否返还以及之后如果原所有权人知道是否有将标的物追回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可见,我国的物权法立法对于善意取得主要将焦点放在第三人是否善意上面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持否定的态度。

因为对于出让盗窃物的人肯定是对该物是无权处分的。

由此可以推定,如果原所有权人知道自己的物品因被盗窃而第三人使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时,可以有追回标的物的权利。

但是,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上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明显相对周全。

作为善意取得之意外,法律赋予真正权利人对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占有物的回复请求权,但对该权利的行使加以时间的限制。

且近代许多国家对于在公开市场或场合取得盗赃物的都确立了受害人的有偿回复制度。

但是,各国法律制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不外乎是为了平衡所有权的安全和市场交易安全,就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看来,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第三人,对于原所有人的权利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条文上的保护。

盗赃物应该有条件地使用善意取得
盗窃物不同于一般出让人取得,第三人要取得所有权除了应具有一般的善意取得的要件之外,还应具有其它的要件。

一是第三人必须是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向有资格出售该标的物的商家购买所得。

第三人不能以
二是标的物必须不关乎知识产权
三是标的物不能是文物
原所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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