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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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也就是说将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进行质押是需要去登记的,那么对于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呢?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是要求在挂牌前将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确权,因此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应该是全国股权中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1)股权质押是否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有哪些-

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有哪些-

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有哪些?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资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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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下面,小编就从出质人和质权人两方面为大家介绍▲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

▲一、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之出质人方流程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出质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

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6、企业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

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股权质押是一种很常见的融资方式,在公司想要获得流动资金都时候可以采取股权融资这种方式获得资金的融通,进行股权融资的时候需要去进行股权质押登记,这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权利,那么法律规定都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机构呢?一、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股权质押登记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权质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出质人持股证明;(三)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股权出质流程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

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三、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最新】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最新】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1.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二、设立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本事项办理机关为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2.权责划分(市):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3.权责划分(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四、办理条件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出质登记详解

股权出质登记详解

股权出质登记详解一、股权出质的法律依据、概念和作用1、有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该条规定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有关概念(1)出质(质押)出质和质押,对于我们来说,实际是一个意思,大家不必深究。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特点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特定财产为质物。

如果简单点,我们可以这么说,出质,也就是进行质押行为,是担保的一种形式,通俗说就是你向别人借钱,你把自己的东西放在人家手里,到期不还钱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别人有权以你的东西折价、拍卖、变卖。

这里面还有些要件,比如,卖后多余的钱要退回,还有个优先受偿的权利等,在后面我会再进行分析。

【为了加深大家的理解,我们把抵押和质押进行比较】抵押与质押。

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质押、抵押均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抵押可以抵押不动产。

如果通俗点,我们可以这么说,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

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

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

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采用股权质押方式贷款的,需提供股权持有方、受资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的基本资料(公司章程,会计报表等),同时需要到受资方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做股权质押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股权出质申请书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股权质押办理手续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手续的概述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股权质押工商流程

股权质押工商流程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在本表填写)(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五)质押合同(原件1份)
(六)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七)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原件1份)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股权质押一、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一、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三、关于股权质押的一些基本内容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股权质押登记】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质权之设定虽然都要具备转移标的物占有作为公示要件,但是由于有形动产与无形权利之间的区别,设定权利质权时,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与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有别。

以股权设质时,因股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各有其公示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质之公示方式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交易所交易。

因而两种股票设质的公示方式也不一样。

1、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认购和交易都是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交易所证券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进行,投资者的持股情况和交易情况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计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公司的股票,电子记名股票成为我国股票市场发行的主要形式。

无纸化形式的电子记名股票与传统的纸化股票相比,其转让不需进行背书,也无需进行实际意义上的交付,在设质时其公示方式应当是在证券公司进行质押登记。

我国《担保法》对于股票质押的立法注意到了股票转让的实际形式,依据《担保法》第7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票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起生效。

”2、非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所有的股票都已经实现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公示要件。

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页。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实现了无纸化,这在大多数有证券交易所的国家(包括我国)都如此,但对于为数不少的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仍然是纸化的形式。

参见《证券法》第34条。

因而《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显然是以上市公司的股票设质代替所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设质。

股权质押制度

股权质押制度

股权质押制度——股权可当“真金白银”用股权质押制度——股权可当“真金白银”用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之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一、现行法律规定早于1995年,《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便已规定,在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之上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200 7年生效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规范了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以共十七条的规定界定了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范围、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申请人及责任、各类登记情形及材料要求、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使股权激活、和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一样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二、可以质押的股权种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股单不像股票那样具有流通性和自由转让性,但股单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为质押的标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股票具有完全流通性、可转让性,因而能较为自由地设质,但法律亦在一定条件下对股票设质予以禁止或限制,此为各国通例,本文第三部分将具体论述股份设质之限制。

三、法律对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股权因兼具物质性和可转让性,是一种适格的质物。

但是,由于法律或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事实上不是所有的股权都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世界各国法律基于其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对股权的转让都有一定的限制,我国法律亦不例外。

股权质押登记材料说明

股权质押登记材料说明

有限企业股权质押登记资料说明说明:1、定义出质人:拥有某企业的股权(即股东),将其所拥有的股权质押出去的人(或单位);质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获得实现,由股东(出质人)将股权质押给自己,享有质押权的人(或单位)。

被担保人: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人(或单位),即债务人。

可能就是出质人,也可能不是出质人。

2、股权质押登记应到用于质押的股权所在的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

资料说明:一、《股权出质建立登记申请书》原件由出质人、质权人署名或盖印。

二、《股东名册》原件1、应记录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

2、由企业盖印。

三、质权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出质人、质权人两方签订;有时由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三方签订。

2、两份范本,可选择其一,也可使用其余的股权质押合同文本。

股权质押合同(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通用版)四、指定代表或许共同拜托代理证人明(工商局版本)。

1、出质人、质权人共同拜托,或分别拜托代理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同时应供给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说明:1、假如是单位、企业,则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有的工商局还会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假如是个人,则供给身份证复印件,并署名。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余资料。

其余资料:一、主债权合同1、参照文本:借钱合同2、主债权合同不限于借钱合同,能够是买卖、服务等各种债权债务合同。

二、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一般是因为主债务已被清账。

三、股权出质撤除登记申请书一般是因为于股权质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After all, we are so good at comforting others, and we lose our sense when it is our tur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对出质人的数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在进行股权质押的时候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而质押协议的当事人中协议的出资人的数量很多人以为就只能有一个,那么法律对于出资人的数量有要求吗?相信很多人对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都有疑问,下面就让为您解答。

一、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么股权质押协议可以多个出质人,对出质人的数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1、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此,根据《担保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质押。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个人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个人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个人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一、股权质押流程1.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需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_(出质人姓名)_与_(质权人名称)_在合同中明确股权质押的条款,包括质押股权的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利的实现方式等。

2.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双方需向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携带以下材料:《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3.质押股权的评估与转让: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前,需要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

评估完成后,如需转让质押股权,应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4.质押股权的解除:在质押期限届满或者质权实现后,双方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携带以下材料:《股权质押合同》;质押期限届满或质权实现的证明文件;出质人、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股权质押手续1.准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2.办理工商登记:携带上述文件,到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3.办理评估与转让手续:如需评估和转让质押股权,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4.解除质押手续:质押期限届满或质权实现后,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在办理股权质押过程中,务必保持与质权人的良好沟通,确保质押合同的内容清晰、准确。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以确保质押权利的有效性。

如质押股权需评估和转让,务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以免产生纠纷。

股权质押如何注销登记

股权质押如何注销登记

股权质押如何注销登记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可以申请办理注销出质登记。

关于股权质押如何注销登记的问题,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股权质押如何注销登记1、申请注销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股权质押后,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等情形时,就要注销股权质押登记。

2、股权质押后,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等情形时,就要注销股权质押登记。

3、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1)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有哪些(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

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注销时,申请人要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热门城市:哈尔滨律师盘锦律师吐鲁番律师防城港律师廊坊律师辽宁律师黄冈律师攀枝花律师定西律师我们知道股权质押是指是指用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的一种质押形式,那么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会通过股权质押获取流动资金,▲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呢。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有关的登记方法吧,您可以阅读下面的文章。

▲一、登记办法质押,股权,登记,原件,出具,公司为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已经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二)涉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1)预登记1、股份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2、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3、出质人出具的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的书面承诺函(见附件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出具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该公司未曾以该宗股权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2)。

(2)质押登记1、收回本公司出具的附件2;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出质人的股权证(或托管卡)原件;6、质押双方经公证的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变更登记有哪些相关内容

股权质押变更登记有哪些相关内容

股权质押变更登记有哪些相关内容从合同法及公司法规定角度来说,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

热门城市:儋州律师上海律师阜新律师珠海律师咸宁律师丹东律师河南律师宿州律师益阳律师武威律师我们知道对于股权质押来说,这是一些公司为了获得流动资金的一种方式,股权出质以后一般是不可以转让的,那么对于股权质押变更我国的有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股权质押变更登记是怎样的。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有关股权质押变更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

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而且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对此,《物权法》第226条和《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为虽然在出质以后,该出质的股权仍然是出质人所有,也只有出质人才能享有处分权,但是该出质的股权在出质后已经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成为债权的担保,所以出质人的处分是受到限制的,如果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协商一致,出质人转让该出质股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出质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在债务清偿期届之前转让出质股权的,则出质人应当进行预清偿,有一方不同意预清偿的,则应当将所得款项进行提存,继续质押。

▲二、股权质押变更申请材料(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押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原件1)(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复印件;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有哪些具体法规?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有哪些具体法规?

The easiest to make mistakes are those who act only according to their own idea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有哪些具体法规?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

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股权质押,对于很多人而言,是个陌生的概念。

股权质押与一般的抵押不同,那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呢,又有哪些法规对股权质押做了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如果不进行登记还生效吗?那接下来就请跟着的来了解股权质押吧。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中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

和我们常见的抵押不同,质押需要转移和占有质押物,而抵押不用。

不动产是不能拿来质押的。

二、股权质押相关法规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

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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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附:《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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