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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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优质结构评价标准

青岛市优质结构评价标准

附件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标准、规范制定。

第三条评审工作应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本着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是我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对申报的工程进行过程中初评,每年年底组织一次专家评审,评审出的优质结构工程原则上不超过150项。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述房屋建筑,都可依据本办法申报评选:(一)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二)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三)住宅小区组团工程(以施工标段划分),总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四)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不具备上述规模,但施工技术先进、质量突出或者影响力较大的工程,经市质监站同意,也可参加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

第七条评选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二)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切实可行的技术质量保证措施;(三)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四)施工技术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五)基础、主体结构抽样检测合格;(六)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完成工程结构验收、主体质量验收。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1.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2.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3.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4.在申报、评审、公示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5.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6.不符合本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的工程。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试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试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试行)附件2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及现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的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3评选“省优质结构”的工程,除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评价条件、内容、方法和程序进行外,其工程初评和评审检查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基本规定2.1申报省优质结构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2. 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3. 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4. 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5. 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6. 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2.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筑工程,均可依照《评审办法》申报省优质结构:1. 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2. 建筑面积在8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3. 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1)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1(3)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关于进一步规范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建质监字[2007]7号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规范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评审工作,统一我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申报、过程检查、初评及评审工作标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受理(一)申报资料1、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表;2、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登记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5、规划验线记录;6、创优质量控制措施。

(二)申报时限应在正常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三)申报程序1、市内四区在建工程由申报单位直接向青岛市优质结构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地点:市建委综合办公楼306室,联系电话:85066231,联系人:马健勇)申报。

2、各区、市在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质监站先行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申报单位向办公室申报。

办公室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定期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信息汇总报送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初评小组。

条件成熟时,可通过网上申报。

二、日常检查的频次日常检查一般不少于1~2次,同时按下述情况,适当调整检查频次。

1、工程有地下室在地下室施工阶段应至少检查1次。

地下室层数多于2层,应增加中间检查1次。

2、建筑面积单体工程6000M2以下的,中间检查不少于1次;6000-10000 M2,中间检查不少于2次;大于10000 M2的,每增5000 M2,中间检查增加1次。

三、初评检查(一)检查时机市内四区的工程,原则上可与主体结构验收前检查一并进行。

各区、市的工程,需在主体结构验收通过后组织检查。

检查前,需由各区、市质监站向办公室申请。

(二)检查组织初评检查,实行初评小组组长负责制和领导带班制。

初评表需经小组所有成员签字。

超过三分之二小组成员确认的,该工程初评结论有效。

市优质工程奖申请程序文件

市优质工程奖申请程序文件

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我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程序,规评选工作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升,根据《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办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围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活动。

凡未获得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市、县、区质量监督机构不予推荐参评市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奖。

第三条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工程承建单位自愿申报;评选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技术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围第四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二)工程开工前,制定了优质结构工程质量目标和创优计划,进行质量策划,有具体的创优措施;(三)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规程、标准的要求,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五)质量控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五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应是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围的建设工程,且规模达到以下要求:(一)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

2、累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小、数量大的群体建筑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1、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含高架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净配水厂等工程。

2、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隧道等工程。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一)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质量缺陷、或存在加固补强的工程;(二)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三)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四)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违规行为的。

青岛市市政建设“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

青岛市市政建设“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

青岛市市政建设“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施工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山东省及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标准、规范制定,适用于青岛市市政建设“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及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工作应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本着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处)是我市市政建设“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市政质安站)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市政建设“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对申报工程的评选分为现场初评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现场初评,每年年底组织一次专家评审,最终确定当选工程。

原则上,评审出的“优质结构工程”不超过50项。

- 1 -第二章申报及参评要求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市政工程,可按如下申报单元进行“优质结构工程”申报:(一)轨道交通工程1.区间:每一个区间作为一个申报单元。

2.车站:每一座车站本体(含出入口)作为一个申报单元。

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因拆迁、规划等原因,个别出入口在通车前不能完工需甩项的,经设计认可具备通车使用功能、参建单位共同确认使用安全的,可将车站本体(含已完成的出入口)作为一个申报单元进行申报。

3.车辆段(综合基地):按每个单体工程(建筑面积超过5000m2)作为一个申报单元, 也可由多个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 m2)组成一个申报单元。

(二)市政桥梁工程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桥梁工程可作为一个申报单元进行申报。

(三)其他市政工程其他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工程,可作为一个申报单元进行申报。

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

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

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一、总则为推动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创建更多的优质结构工程,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评审组织成立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建筑行业专家等。

三、申报条件申报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建设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2、工程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且主体结构验收合格。

3、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施工企业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措施有效。

5、工程结构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表》。

2、工程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文件复印件。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4、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报告。

5、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反映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影像资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评审程序1、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

2、现场复查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质量控制措施等。

3、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现场复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获奖项目名单。

4、公示将拟获奖项目名单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具体天数。

5、公布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六、评审标准1、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混凝土结构表面平整、密实,无裂缝、蜂窝、麻面等质量缺陷。

01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管理办法

01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管理办法

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建设部、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

市建委成立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审和公布评审结果。

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理评委会日常事务。

评优办公室设在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三条评审市优质结构工程奖,以现行国家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依据。

评委会可根据本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提高的情况,在认真执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评选标准。

评审工作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本着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每年组织一次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从当年主体完工的公共建筑、住宅中评选出30项优质结构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述建筑,都可依据本办法申报评选:(一)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二)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三)群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四)不具备上述三款规模的个别工程,质量特别突出,具有影响性,经评委会同意,也可参加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评选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规、规定;(二)工程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目标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三)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图纸、技术交底要求;(四)施工技术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第六条评选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续)(五)工程结构质量抽样检测合格;(六)工程通过设计单位结构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质量验评达优良等级;(七)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采用质量体系文件进行施工过程控制的结构工程,优先参加评选。

某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

某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

某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某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一、总则为了鼓励和推动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开展,提高房屋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二、评审组织机构1. 本评审办法由某房屋建筑局制定,并由局领导审定。

2. 本评审办法由评审委员会执行。

三、评审委员会1. 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某房屋建筑局领导、相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和相关部门的代表。

2.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标准和评审结果。

四、评审标准1. 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标准包括:工程质量、技术创新、环境友好、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

2. 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制定和修订。

五、评审流程1. 评审工程师将房屋建筑工程的相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2.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入围项目。

3. 入围项目将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会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技术交流。

4.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入围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5. 评分最高的项目将获得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

六、评审办法的评估与改进为了确保评审办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将定期对评审办法进行评估。

由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法进行修订,并报局领导审定。

七、奖项的设置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优秀奖:评分高于90分。

2. 良好奖:评分在80-90分之间。

3. 及格奖:评分在70-80分之间。

八、奖项的评定1. 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定结果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情况进行确定。

2. 评审结果将由评审委员会向中央有关部门报送,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九、奖项的表彰方式1. 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获得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

2. 获奖项目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

十、附则本评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武汉市房屋建筑局对本评审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十一、评审办法的执行与监督1. 评审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监督本评审办法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争议案件进行专业的调解和裁决。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

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

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省优质结构杯奖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

各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或所属质量监督协会)从各市评选的市级优质结构奖工程中,择优选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参加评审,结构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省优质结构杯奖的评审工作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以下简称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省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每年表彰一次,数量一般不超过400项,由省评审办根据各市工程建设规模以及质量情况分配。

申报国家级、省级质量奖项的工程应是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办法

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办法

xxx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x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xxx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是xxx市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奖。

第三条“xxx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设工程。

“xxx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第四条“xxx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xxx市建设委员会和xxx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联合颁发。

xxx市建设委员会成立“xxx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担任,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人数应不少于评选委员会人数的70%。

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xxx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第五条“xxx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评选范围第六条申报“xxx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一)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二)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三)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非住宅小区内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四)建安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五)规模达不到本条(一)至(四)项要求,但具有新型结构体系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xxx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申报单位为完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由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申报。

第八条凡当年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申报“xxx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第九条获“xxx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组织建设,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有关建设手续;(二)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且验收合格;(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科学、合理,施工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四)涉及高边坡的建设工程,高边坡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支挡防护;(五)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六)施工技术档案完整齐全,主要包括以下资料:1.施工图交底、变更设计洽商记录;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3.建筑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备案登记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4.施工试验(含有见证取样)报告;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6.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7.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测文件;8.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9.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文件;10.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11.其他必备资料。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试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试行)

附件2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及现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的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3评选“省优质结构”的工程,除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评价条件、内容、方法和程序进行外,其工程初评和评审检查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基本规定2.1申报省优质结构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2. 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3. 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4. 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5. 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6. 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2.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筑工程,均可依照《评审办法》申报省优质结构:1. 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2. 建筑面积在8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3. 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1)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3)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4. 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 规模不满足上列一至四项要求,但具备新型结构体系,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

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

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

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一、奖项设置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是为了表彰在建筑结构设计、施工质量控制与实施、结构性能监测、结构健康评估、可持续性保障等方面作出卓越贡献的建筑工程项目,同时推动高品质、高技术的房屋建筑结构研究与应用。

该奖项设置两个类别:新建建筑和改造建筑。

二、评审条件1. 新建建筑1.工程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

工程所在地必须符合政府、城市规划等相关法规和标准,遵循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

2.工程建设周期在3年以上。

3.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必须经过省级及以上单位评审,方可被提名。

2. 改造建筑1.改造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2.改造建筑原有结构年限已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扩建或加固。

3.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必须经过省级及以上单位评审,方可被提名。

三、评审标准1. 技术标准1.结构设计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施工过程控制严密、节点施工精准、无重大质量事故。

3.结构性能监测、健康评估等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 创新性具有创新意识、创新设计、创新施工工艺、创新监测手段及服务,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对行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3. 功能性工程结构性能稳定可靠,符合相关功能要求,并可实现未来功能变更和扩展。

4. 可持续性以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资源利用率和生态适应性。

四、评审程序1. 提名阶段应提名单位出具工程证明及评价,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

2. 评审阶段由评审委员会对提名工程进行综合评审,进行评分评定。

3. 宣布阶段评选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公布,对获奖工程宣布表彰。

五、奖励方式获奖工程将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同时被纳入官方网站和推广渠道进行宣传。

六、其他1.本办法由国家建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办法的执行时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结构质量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是我省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最高奖。

第三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组织。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规模达到以下要求的工程:一、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m2以上(含)的住宅(小区)群体工程。

二、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 m2(县市4000 m2)以上(含)。

三、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 m2(县市4000 m2)以上(含)。

四、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工程主体结构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二、除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外,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半年以上的工程;三、工程实体质量、及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满足设计规范要求,且工程设计先进合理;二、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通过工程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全面性审查,且审查批准后有重大变更的内容已经原审图机构审批;三、与省内同类结构工程相比在质量管理、质量资料、实体质量、安装预留预埋、质量特色、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等具有先进性。

四、有创建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计划和保证措施,已列入市(州)结构优质工程评选,具有鲜明质量特色和较高质量水平;五、在结构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事故和亡人安全事故。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参与申报:一、天然地基(含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未做地基(静)载荷试验;桩基工程未按设计要求进行试桩或施工过程试桩未进行承载力试验;桩基工程未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桩基承载力检测、桩基持力层(静)载荷试验;二、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存在加固补强的质量行为;三、工程实体质量出现超过设计规范要求的裂缝、有严重的质量缺陷;四、建筑物沉降、主体结构垂直度超过有关规范及标准的允许偏差限值;五、工程结构实体检测(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数量及间距、楼板厚度、后植筋拉拔试验)相关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青岛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附件: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基本规定1.1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结构检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1.2结构检测是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相应分项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在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参与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对影响结构主体质量的主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现场检测。

1.3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结构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1.4结构检测分为普检、优检、复检和延期复检。

1.4.1普检:青岛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工程的质监机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结构检测。

1.4.2优检:评选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以下简称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市检测站)对工程主体进行结构的复查。

1.4.3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4延期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4.5条规定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5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可按层段数次进行或者主体完工后一次性进行,分段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结构检测的申报程序2.1普检的申报程序2.1.1钢结构工程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进行抽样。

2.1.2申报主体完工后一次性普检的工程及分段普检的最后一次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顶层混凝土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养护龄期符合600度·日的要求,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砌体结构工程的全部砌体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2.1.3申报按层段数次进行普检的工程,分段数量应符合表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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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程序
为建筑人士带来的关于我国各种建筑奖项的解析。

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审程序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建设通整理的关于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程序的具体内容。

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工程初评
1.工程初评前,申报单位应按照策划的初评节点及时填写《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现场初评申请表》,报市质监站登记后,方可办理现场初评检查。

2.初评小组依据《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现场评价标准》的相关规定,从基础阶段开始跟踪初评把关,工程施工过程初评检查由初评小组具体实施,各区、市质监机构安排专人配合工作。

3.工程初评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在主体结构完成二分之一层数前应进行第一次初评;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完成最后一次初评;对于分段验收分段装饰施工的工程,应根据情况分段申请、分段初评,初评检查及主体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分段装饰施工。

4.年度内结构工程所有现场初评结束后,进行工程初评分数汇总整理,按初评的平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初评推荐工程。

初评小组按《房屋建筑优质结构质量综合评审表》栏目填写后,将该表报送市质监站办公室。

5.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将执行一票否决,撤销其参评资格。

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工程评审
1.各申报单位应对年度内本单位已通过初评的工程编制汇报材料,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市质监站,审议通过后,提请评审专家评审。

2.市质监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各初评小组向评审专家汇报工程初评情况及结果,评审专家根据工程初评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同意票数占参评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当选。

3.市质监站将年度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结果,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审批,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后,正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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