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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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的辩护意见尊敬的评委、各位专家:感谢各位专家能够抽出时间来审查我们的辩护意见。
我们作为被指控的一方,坚决否认自己构成恶势力团伙的行为,并愿意通过辩护来为自己辩明清白。
以下是我们的辩护意见:一、缺乏组织性恶势力团伙通常以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的方式存在,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我们并不具备这样的组织性。
我们是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平时常常聚在一起交流、分享生活和工作经验,但并没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
我们没有固定的领导人,也没有明确的任务分配。
因此,我们无法被定义为恶势力团伙。
二、无违法犯罪活动构成恶势力团伙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我们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的交流和互动主要集中在讨论各种社会问题、分享生活经验和提供帮助。
我们注重法律法规的遵守,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区别是明显的。
三、无强制行为恶势力团伙通常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我们从未采用过任何强制手段。
我们的交流和互动完全基于自愿的原则,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选择权。
我们鼓励成员们合理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资源,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四、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恶势力团伙通常以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
然而,我们追求的是社会和谐与稳定。
我们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关注社会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帮助和解决方案。
我们相信通过共同的努力,可以让社会更加美好。
五、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从未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权益,也从未干预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我们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并始终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社交交流的正常需求作为社会人士,我们有权利进行社交交流。
我们的交流和互动并没有超出正常的社交范畴,也没有损害社会的利益。
我们之间的交流主要是为了满足正常的社交需求,分享生活和工作经验,互相鼓励和支持。
七、真实身份的披露我们坚决主张在社交交流中披露真实身份。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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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摘要: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聚众斗殴无罪辩护案例、龙岩刑事律师事务所、欢迎阅读: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那么如果涉嫌聚众斗殴还能做无罪辩护吗?要怎么做无罪辩护?下面小编为你整理聚众斗殴无罪辩护案例,欢迎阅读:【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直通车】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龙岩刑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
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一、对于福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012〕295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林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林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因为同学赵某来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时冲动就答应了,其仅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有着正当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
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同学赵某来找他,说自己受到了挑衅,恰巧被告人林某当晚喝了酒,为兄弟两肋插刀的哥们儿义气,再加上酒后的冲动,使得被告人林某误入歧途。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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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治安,也会严重损害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我国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对聚众斗殴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解析,并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合理适用司法解释,保障公正司法。
一、聚众斗殴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有明显纠纷,采取暴力手段进行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聚众斗殴的“三人以上”是指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行为。
这里的“斗殴”是指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的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聚众斗殴必须要有“明显纠纷”,也就是说,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没有明显纠纷,即使三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地点发生了暴力冲突,也不属于聚众斗殴。
二、构成要件聚众斗殴构成要件包括三人以上、明显纠纷、暴力手段。
其中,三人以上是聚众斗殴的最基本要件,只有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聚众斗殴。
明显纠纷是指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这是聚众斗殴的必要条件。
暴力手段是指采取了直接的暴力行为,例如打人、踢人、用刀、棍等物品袭击对方等。
如果只是口角争吵或者互相推搡,而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就不能构成聚众斗殴。
三、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的刑事责任一般由两个方面构成,即犯罪本身和犯罪后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处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聚众斗殴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等后果的,将根据后果确定刑事责任。
其中,轻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轻微,治愈后不影响正常生活;重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较重,治愈后影响正常生活;死亡的界定标准是因聚众斗殴造成的死亡。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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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文章标题: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一、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方面应注意三个问题。
(1)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把“情节”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绝不是说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一律构成了犯罪。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将社会危害性轻的斗殴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做法是适当的。
例如在某荒僻地带偶尔小规模的聚众斗殴,以及在校学生中间发生了帮派性的相互斗殴,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2)要严格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群殴事件的界限。
聚众斗殴是聚众性犯罪,要求有组织、策划、指挥者,且参加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对斗殴的后果有概括性的故意;一般的群殴事件虽然有多人参与,但参加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各人行为基本针对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间没有协调配合,对此类事件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3)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一般的参加者,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严打”斗争阶段,一些司法机关对参与聚众斗殴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越是开展“严打”斗争,也就越要严格执法。
二、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常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
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是指居民之间、村民之间、渔民之间因为相邻纠纷,或者因为水利、山林、宅基地等民事范围内的纠纷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
下面笔者介绍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其区别。
渔民甲与渔民乙所驾驶的两条船,在渔民乙所属的城镇的一船闸相遇,因乙驾船操作不当在调头时撞到渔民甲所驾船的船舱部位,甲随即跳到乙的船上进行殴打,因其他船民相劝而罢手,乙将船停泊靠岸回到家中。
浅议聚众斗殴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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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要 件 , 是判 断行为 人 主观恶 性 大小 及 社会 危 害 程度 的一 仅
个量 刑 因素。虽 然 聚众 斗 殴 罪是 从 旧 刑 法 流氓 罪 中独 立 出来 的, 流氓动 机是 旧刑法 中聚众斗殴 等流氓 犯罪 的 固有 内容 , 现 但
方 遂在该 厂附近聚 众斗殴 。期间 , 害人 王某 某头 部受 伤 , 送 被 后 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 。经鉴 定 : 害人 王 某某 因被钝 物 作 用于 头 被 部 致重度 颅脑损伤 死亡 。
在 审理过程 中 , 只有 罗某对指 控没有 异议 , 其余 六 名被 告人 均否认控 罪 , 本案 五名律 师辩 护 人 , 本做 无 罪辩 护 , 审法 院 基 一 支持 了本 院指控 , 出了一审判决 , 否认控 罪 的被告 人集体 上 作 但 诉, 目前 , 该案被 中院 驳 回上诉 , 持 原 判 。本 案 庭 审过 程 中争 维 论 的焦 点主要有 七名 被告 人是 否构 成 聚 众斗 殴 罪 、 否存在 加 是
规模 大 , 社会 影响恶 劣 的; 三 ) ( 在公共 场所或者 交通要 道聚众 斗
案 中斗 殴 的双方并不 是 为 了寻求 刺激 或 者满 足 某 种卑 鄙 欲念 ,
而是 工作 中产生 的矛盾 。
2 聚众 斗殴 罪 的 主体 要 件 。聚 众 斗 殴 罪 的 主体 是 一 般 主 .
体, 为聚合性 共 同犯 罪 , 照 刑法 规 定 , 非 所有 的参 加者 都 为 依 并 本罪 的主体 , 只有 聚众斗 殴 的首要 分 子 和其 他 积极 参 加者 才构 成本 罪的 主体 , 主要 为 了防 止刑 事 打 击 面过 宽 , 致 刑 罚 的 滥 导
人, 持水管 、 三角铁 等工具从 该 电子 厂后 门追 打被告 人 陈某等 临 时工人 , 被告人 陈某 、 而 罗某 等人捡 起石 头 、 块 等进行 打斗 , 泥 双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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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一,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某某律师为某某辩护无罪(说明案件)二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说明事实和理由)二、法理之辩,被告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三、法条之辩。
刘孝国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主体资格。
四,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热门城市:七台河律师丹东律师阜阳律师四平律师丽江律师双鸭山律师葫芦岛律师铜仁律师吉林市律师如果行为人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话,此时建议最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人,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
而此时律师提供辩护人的,需要写一份辩护词,同时辩护的方向也是可以选择无罪的。
那么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安徽律师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席本庭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刘XX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孝国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XX不构成犯罪。
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本案是在被告朱树连与王X之间因练习手球发生矛盾王X被打后,李XX为了帮助王X出气找到朱树连要求其向朋友王X道歉,在朱树连未同意的情况之下,双方约定晚上放学后在一中后门打群架,从而引起的这次聚众斗殴起因。
双方回到学校各自寻找自己的同学朋友,为当晚打架作准备,因我的当事人刘XX与被告李XX之间既是同学,又同租一间房屋居住,刘XX不可避免的也知道了这样的消息,后来在李XX 的指使下,与同学赵XX一同去高一(11)班认识朱树连,在回来的路上赵XX怕刘XX出事,便让刘XX不要参与此事,并主动帮助刘XX向李XX说情不让刘XX参加。
晚上放学后刘XX就回到自己住的地方,但是他出与对朋友的关心,就到一中附近的公用电话处给李XX打电话问候平安,李XX接到刘XX的电话就安排刘XX 回住宿地,将砍刀、钢管拿来给他(这里辩护人要说明一点,这此砍刀、钢管是李政几天前在刘XX与李XX住宿的时候带过去的,并不是为了这起斗欧而特别准备的)由于刘XX未满十八周岁思想意思还未成熟,在他看来只要没有参加打架,他就会与这件事情无关,确不能意思到如果被其他被告人使用他所拿的刀伤害了他人,他将会被认定这起案的共犯。
2023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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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23年无罪辩护的经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部分案例:
1. 马某某合同诈骗案:此案因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不予起诉。
2. 沈某某职务侵占案: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
3. 刘某某妨害作证案:此案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最终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不予起诉。
4.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此案终止侦查。
5. 宋某某诈骗案:此案二审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生效。
6. 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某某不予起诉。
7. 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此案检察院认定不构成犯罪,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不予起诉。
8. 陈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此案二审改判无罪。
9. 黎某某诈骗、妨害作证案:此案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10. 盛某诈骗案:此案撤回起诉。
此外,还有北京熊某诈骗案和临汾涉黑案等也是2023年的无罪辩护案例。
这些案例的辩护律师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寻找证据漏洞和法律漏洞,成功地为当事人辩护,争取到了无罪或轻判的结果。
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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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怎么写我们偶尔会遇到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被告⼈提供⽆罪的辩护,⽽在具体需要书写辩护词的时候,就需要写寻衅滋事罪⽆罪辩护词了。
那么这个辩护词该如何写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怎么写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或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为,该罪的⽆罪辩护词可参照下⽂进⾏编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吕某某妻⼦的委托,并经被告吕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本寻衅滋事案中被告⼈吕某某的⼀审辩护律师。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刚才⼜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对本案有了⼀个清楚的认识。
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理由如下:⼀、本案被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活中⼈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公共秩序是由⼀定的规则维系的⼈们公共⽣活的⼀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络秩序等。
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格或公私财产,⽽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第⼀、本案中伤⼈⾏为发⽣在晚上凌晨,结合众被告的询问笔录知道该时间段路上的⼈很少。
从这⼀点可以看出并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造成社会群体的慌乱。
第⼆、被告⼈吕某某因李某和王某某谈恋爱,加王某某为好友后,王某某说吕某某很难听话的情况下,才找⼈去吓唬的受害⼈,其动机是针对的王某某个⼈。
被告⼈吕某某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狠,抖威争霸,挑战社会秩序,⽽随意地殴打不特定的⼈。
第三、被告吕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中毕业后就去某县染织⼚⼯作,90年⾄今⼀直在某县派出所⼯作。
刑法辩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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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辩论案例1. 杀人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辩护在一起杀人案件中,被告人声称是因为受害人先动手打了他,他才进行了反击。
辩护律师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应该免于刑罚。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免除了其刑罚。
2. 贪污案件中的无罪辩护一名公务员被控贪污公款,但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并非贪污,而是因为工作需要使用公款,且使用的金额并不超过规定范围。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3. 强奸案件中的同意辩护在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告人声称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
辩护律师认为这是同意行为,而非强奸。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有罪,认为其未能证明受害人的同意。
4. 走私案件中的无罪辩护一名被控走私的被告人辩护称,其并不知道所运输的物品是违禁品,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5. 故意伤害案件中的防卫过当辩护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声称是因为受害人先动手打了他,他才进行了反击。
辩护律师认为这是防卫过当,应该减轻刑罚。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减轻了其刑罚。
6. 贩毒案件中的无罪辩护一名被控贩毒的被告人辩护称,其并不知道所贩卖的物品是毒品,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7. 抢劫案件中的自首辩护在一起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在作案后主动向警方自首,并交出了所得赃款。
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表现出了悔罪态度,应该减轻刑罚。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减轻了其刑罚。
8. 诈骗案件中的无罪辩护一名被控诈骗的被告人辩护称,其并不知道所从事的业务是非法的,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9. 故意杀人案件中的精神病辩护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
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是在精神异常状态下所为,应该减轻刑罚。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精神病辩护的条件,减轻了其刑罚。
10. 聚众斗殴案件中的自卫辩护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被告人声称是因为受害人先动手打了他,他才进行了反击。
南京刑事律师:聚众斗殴罪缓刑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聚众斗殴罪缓刑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32016e24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d9.png)
南京刑事律师网,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开办,律师团队长期以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以良好的辩护成效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可。
团队一贯秉承“专业打造诚信品质”的效劳理念和诚信勤勉的职业精神,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口碑。
在长期执业进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代理成效,深适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并因此形成了良好的人际、业际关系。
联系人:李律师联系:【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玄少刑初字第15号【案件情形】被告人周杨,男,1981年10月8日诞生,汉族,无业。
2021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杨波,男,1989年9月20日诞生,汉族,无业。
2020年8月,被告人杨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21年10月11日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本院裁决中对被告人杨波的缓刑裁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202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波2021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4年4月20日诞生,汉族,无业。
2021年8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吴某,男,1992年9月19日诞生,汉族,原龙翔工程检测员工。
2021年8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高某,男,1989年1月12日诞生,汉族,原系南京市栖霞区新港综合治理办公室员工。
2021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刑法与生活: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制度习题与答案
![刑法与生活: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制度习题与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99b2fc3b5022aaea998f0fec.png)
一、单选题1、在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承担审查起诉的是哪家司法机关?()A.监察委员会B.公安机关C.检察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正确答案:C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通常由哪家司法机关承担侦查职能?()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检察机关D.海关机关正确答案:B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一审审理后,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如何处理?()A.依法定罪,从轻处罚B.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C.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D.进行自行调查正确答案:B4、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A.7日以内B.3日以内C.12小时内D.24小时内正确答案:D5、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被逮捕的人,有申请变理强制措施的权利B.犯罪时不满20周岁的人,享有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C.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申诉的权利D.对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正确答案:B6、根据刑事诉讼法,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时,如果发现一审法院审理中存在违反回避制度情形的,需要如何处理?()A.可以直接纠正原判错误,作出判决B.应当直接纠正原判错误,作出判决C.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正确答案:D7、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可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司法机关应当保障他们的这一权利C.经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D.只有犯罪嫌疑人才能委托辩护人正确答案:D8、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抗诉时,法院可以加刑B.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时法院也不能加刑C.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时法院可以加刑D.被告人上诉,检察院不抗诉时,法院不能加刑正确答案:B9、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后,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有罪,从宽量刑B.让人民检察院补充新的证据后,重新审理C.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案件D.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正确答案:D10、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B.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免除刑法第100条所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C.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拘役、管制的未成年人D.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正确答案:C二、多选题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哪几个阶段?()A.立案前调查B.法院一审C.审查起诉D.立案侦查正确答案:B、C、D2、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后,对认为不需要起诉的案件,有权作出以下哪些决定?()A.撤消案件B.存疑不起诉C.绝对不起诉D.相对不起诉正确答案:B、C、D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哪些刑事案件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C.危害金融安全的案件D.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正确答案:A、B4、对于公诉案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如果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A.被害人有权提出上诉B.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C.公诉机关有权提起抗诉D.被害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出上诉正确答案:B、C、D5、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时,如果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以进行以下哪些处理?()A.查清事实后改判B.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但只能发回重审一次C.说服检察院撤回案件D.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不能超过两次正确答案:A、B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以下哪些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定罪判刑者不得上诉?()A.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B.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C.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D.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被提起上诉、抗诉的正确答案:B、C、D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具备以下哪些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B.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身体患有疾病的D.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抚养人正确答案:A、B8、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的国家机关有哪些?()A.人民法院B.国家安全机关C.公安机关D.人民检察院正确答案:A、D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享有以下哪些诉讼权利?()A.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权利B.拒绝辩护律师擅自取证的权利C.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D.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正确答案:B、C、D10、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最早自什么时候起有权委托辩护人?()A.自被人控告、举报实施犯罪之日起B.自被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C.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D.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正确答案:C、D11、关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够适用于以下哪些阶段?()A.侦查阶段B.刑罚执行阶段C.审判阶段D.审查起诉阶段正确答案:A、C、D12、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内容不服的,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有权提出上诉B.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C.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适用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D.只有被害人本人才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正确答案:A、C13、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是涉嫌犯了以下所列刑法分则哪些章所规定之罪的未成年人?()A.第4章B.第8章C.第2章D.第6章正确答案:A、D1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的规定,对于涉嫌以下哪些罪名的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A.因民间纠纷引起故意轻伤他人B.危险驾驶罪C.聚众斗殴罪D.失火罪正确答案:B、C15、根据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适用强制措施上从宽掌握B.实体法上从宽处罚C.犯罪嫌疑人应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明确表示同意D.诉讼程序上从简审理正确答案:A、B、D三、判断题1、不同的司法机关承担不同的司法职能,各有分工,因此,现在生活中,如果公民发现他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线索,只能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74b2b245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84.png)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各位出庭人员:大家好!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将就聚众斗殴案件为被告进行辩护。
在本案中,我将向各位呈现事实真相,并通过法律条文和证据来解释和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根据我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被告和其他参与者并非预谋组织聚众斗殴,而是在特定的环境和社交背景下发生了争执和紧张情绪的积累。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是出于自卫或应对来自他人的攻击,并非故意主动参与斗殴。
其次,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在事发当时并没有使用任何危险武器或工具,也没有造成他人严重身体伤害的故意。
斗殴过程中的伤害实际上是由各方的相互冲突和情绪激化所导致的,并非被告一方单方面挑起或致使。
再次,我想引用我们的法律条文来支持被告的辩护。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参与聚众斗殴的联席会议中,明确规定了聚众斗殴的定义和相应的刑罚措施。
然而,从被告的行为来看,并没有达到聚众斗殴的门槛,因为他并未组织、策划或参与一场预谋的聚众斗殴活动。
此外,被告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家庭背景,他是一个正直善良、积极向上的社会成员。
这次事件是他生命中的一次意外疏忽,但并不应该因为这一次的错误而影响他的未来。
我希望各位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最后,我想强调被告的悔过表现和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的态度。
他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改造和承担社会责任。
他不仅愿意积极参与相关的社区项目和公益活动,还承诺将主动赔偿其他受害人的相关损失。
在结束我的辩护陈述之前,我恳请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以及所有出庭人员,认真思考本案的案件事实、法律条文和证据。
请您们在审判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行使审判权,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感谢您们的时间和耐心倾听。
以上是我作为被告方律师的辩护陈述,请您们依法审理,公正裁决。
【案例】 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案例】 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da0bdfe319e8b8f67c1cb993.png)
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赵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表示异议,如果认定其构成犯罪,其顶多只能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010年8月27日晚事发之前,赵某某在周某某家吃饭,然后他们就到无名广场去玩,恰好碰到章某,章某说程某要打他,赵某某就想到广场去看看,目的是去劝架。
从主观动机上来说,赵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没有携带任何犯罪工具,从客观上来说,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区殴打他人。
相反,当他看到章某被程某拿刀砍具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就去毫不犹豫地去护住章某,结果自己的手被砍伤,赵某某也是受害者,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行为。
赵某某既不是这次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参加斗殴,因此,其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
如果说其参加了聚众斗殴,那么,其在本次聚众斗殴活动中只是处于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真正的主犯应该是章某。
因此,基于这一点,应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1、赵某某在2010年2月23日的寻衅滋事活动中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这次寻衅滋事活动赵某某的确参与了,但其并没有主动殴打李某,公诉机关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赵某某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受害人也没有指证赵某某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仅凭顾某某一人的供述证据不足,因为顾某某和赵某某是同案犯,其供述当然不足以采信。
2、赵某某在2010年7月3日的寻衅滋事活动中,并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当时,尤某打电话让他去,赵某某当时主观动机只是想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并不是想去打架。
他的确和陶某打的到了某某家园饭店,然后站在楼下,其并没有起哄闹事,而且根本就没有上二楼,更没有对古某实施殴打行为,是尤某和陶某跑到二楼砍伤了古某,这一点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上已经认定。
聚众斗殴罪轻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轻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631220fc0975f46527d3e19d.png)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担任涉嫌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
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对侦查机关查明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但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司法机关依法抓获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除坦白外无翻供现象,没有逃避责任的行为,被告人###具有积极的认罪、悔罪表现。
从本案材料显示其在羁押期间自愿书写了《悔过书》对自己当时的行为深表后悔,今天又当庭自愿认罪,望法庭考虑给予重轻处罚。
三、从主观恶性上看,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并非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即在本案中其并非案件的引发者更不是召集者,是确因碍于朋友情面而参与其中的。
在其赶到现场后看到朋友被对方4-5人围殴在拉架无果后碍于情面才还手的,而对方则是采用砖头予以还击,恶性显然更大。
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虽造成造成一人轻伤和二人轻微伤这样的后果。
但是,受伤的人都不是对方的人,也就是说除了被告人###受轻微伤外另外一个轻微伤和一个轻伤都是对方造成的。
此外,案发的时间和地点也是在深夜和小区的店门口,因此并未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同时其子女正处于升学关键期,如果对被告人处以实刑对其家庭将造成很大的影响,不利于其子女的心里健康发展。
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
![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https://img.taocdn.com/s3/m/ffca9b3531126edb6f1a10cf.png)
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什么是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无罪辩护应当什么时间介入?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无罪辩护的策略有哪些?本文将结合刑事辩护实践做一粗浅的分析,以期有所借鉴和帮助。
一、律师做无罪辩护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的规定,按照辩护的目标和方向来区分,律师辩护可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两种基本方式。
所谓无罪辩护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罪轻辩护,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两种辩护方式的选择,必须慎之又慎,必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应考虑其他因素,如为了迎合当事人和亲属不切实际的要求,而强行做出无罪辩护的决定。
这样不但不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体现法律的权威,律师选择做无罪辩护必须审慎考虑,必须有证明无罪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否则就可能背道而驰,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时间介入律师做无罪辩护,什么时间介入呢?在审判阶段,无疑是律师最好的舞台,律师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但也不应放弃审查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律师行使无罪辩护的职责。
在审查起诉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新律师法修订后,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律师可以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情况,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材料和辩护意见,如果被检察院采纳,检察院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退回公安机关,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目前刑事诉讼法虽然只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但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也不可放弃律师在该阶段所起的作用,律师应该尽最大可能去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与侦查机关交换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同样可以撤销案件,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优秀刑事辩护能力证明书
![优秀刑事辩护能力证明书](https://img.taocdn.com/s3/m/1068ec43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e6.png)
优秀刑事辩护能力证明书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我谨代表xxx律师事务所,针对您所提供的优秀刑事辩护能力,特此出具本证明书。
一、背景介绍作为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事务所汇聚了一批具备卓越专业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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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件3:某聚众斗殴案,您通过充分调查和证据的搜集,成功证明被告在该事件中仅属于正当防卫,最终帮助被告成功获得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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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摘要:聚众斗殴能不能做无罪辩护?聚众斗殴怎么做无罪辩护?详情请看下文:
聚众斗殴能不能做无罪辩护?聚众斗殴怎么做无罪辩护?法律直通车小编为你解析下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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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怎么做无罪辩护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第13条的无罪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以《刑法》总则但书13条做无罪辩护,必须结合《刑法》分则个罪的特点进行。
对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起的互相斗殴、结伙械斗,如果后果不严重的,可以做但书13条的无罪辩护。
这种辩护强调两点。
其一是聚众斗殴的原因,是民间矛盾;原因之后的报复行为虽然符合斗殴的犯罪构成,但情节上毕竟不等同于其他非民间矛盾引起的报复行为,即“情节显著轻微”;
其二是聚众斗殴的后果,不严重,即“危害不大”。
二、轻微打架行为的――犯罪性质的无罪辩护
1、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6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
因此,只要是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并且不符合《刑法》13条但书的,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以致人轻微伤、轻伤为要件。
2、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轻微的打架行为,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行为,但故意伤害行为只有致人轻伤以上才涉嫌犯罪。
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犯罪性质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的、并且被告人未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可以做犯罪性质的无罪辩护。
区分的关键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是单纯的、单方的伤害行为;而聚众斗殴罪无论是“聚众斗”还是“聚众殴”,被告人都有“互殴”的故意。
3、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轻微的打架行为,也有可能是寻衅滋事行为,但寻衅滋事行为如果不持械又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只有致人轻微伤以上才涉嫌犯罪。
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犯罪性质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并且被告人未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可以做犯罪性质的无罪辩护。
区分的关键是,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是“无事生非”,而聚众斗殴罪的双方往往在行为前存在一定“矛盾”,也就因为这种矛盾,才发生了有一定预谋的聚众斗殴行为。
三、一般参加者的无罪辩护
聚众斗殴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被告人是一般参加者的,可以做相应的无罪辩护。
情节上辩护的关键,是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与首要分子的区分很容易,只要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即可;与积极参加者的区分是难点,尤其是与积极参加者中的从犯区分更是难上加难――这要充分考虑“事有始终、物有本末”,把握案件的全程始终、把握被告人与犯罪工具的本末。
证据上辩护的关键,是全面、细致审查、判断、运用全案证据间的印证与矛盾关系――十几遍甚至二十遍研究卷宗证据、反复通过会见被告人考查案件细节都是重要的案头工作。
四、没有聚众行为的无罪辩护
1、一方只有一人的――当然的非聚众斗殴罪
如果斗殴双方,一方为四人以上(辽宁省的规定,聚众斗殴双方人数达到五人以上的,才予以追诉)、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另一方只有一人,这一人无论有无互殴故意,因不存在聚众行为,未涉嫌聚众斗殴罪,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对其有聚众斗殴罪的指控。
2、一方有两人以上、但没有聚众行为的――有难度的无罪辩护
如果斗殴双方,一方为三人以上、构成聚众斗殴罪;另一方为二人,若二人没有聚众行为的,虽有互殴故意,也可以做无罪辩护,但很有难度――如何证明此二人没有聚众?
需要全面、细致审查、判断、运用全案证据间的印证与矛盾关系,分析二人之间的具体意思联络,尤其是具体的言语表达、工具的运用等等。
五、没有互殴直接故意的无罪辩护
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是错综的、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复杂的;如果被告人一方本无互殴故意,但是对方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诬告陷害的,也可能使正当防卫的一方成为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
是防卫行为,还是聚众斗殴行为,只有以全案证据为根据、把握案件始终、细节、证据的本末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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