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集下载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春运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春运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春运汽车客运票价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03
•【字号】合价服[2014]1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春运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
(合价服﹝2014﹞1号)
各有关运输经营单位: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障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汽车运价管理细则〉的通知》(合价服〔2012〕31号)文件精神,现就2014年春运汽车客运票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各客运站2014年春运期间(1月14日-2月24日)具体春运汽车客运票价执行价公布见附表,春运期间不得随意涨价。

二、各客运站必须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在站内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客运班线价格;所有营运客车必须在车厢内张贴票价、里程表以及物价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电话;销售客票票面上应标明车辆类型、等级、政府指导价和当日执行价等相关信息。

三、各级价格部门将对不认真执行春运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附表:合肥市2014年春运汽车客运票价一览表
2014年1月3日
附件1: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014年春运省际班线客车票价表
附件2:
附件3:
安徽省交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途汽车站2014年春运票价表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请示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07〕248号)悉。

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扩大安全检验项目范围的要求,参考对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本着既有利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决定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二、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人用电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费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三、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时,应按复检设备部件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

四、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

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证照时,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实施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沪价管[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的指导意见(沪价管〔2014〕2号)上海铁路局:你局《关于商请明确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标准的函》(上铁财函[2014]34号)收悉。

为保障非路产专用线运营安全,依法维护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规范本市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委托方式国铁运输企业或其控股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企业”)提供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服务,需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与地方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专用线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合同需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完善非路产专用线工务设备代维护收费方式本指导意见中的非路产专用线工务设备代维护,是指专用线单位委托铁路企业对产权属委托方专用线的线路、道岔、桥隧、路基、道口等工务设备设施依据相关规范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本市境内发生的非路产专用线工务设备代维护收费由人工费用、材料费、管理费和税金构成。

具体计收原则如下:1、人工费:由工资及工资附加组成。

当年度计费工资标准按前三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计算;计费工资附加按照同工资标准相对应年度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标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及法定工会经费标准加总计算。

2、材料费:易耗材料(包括垫板、螺栓、挡板、道钉、胶垫、涂刷线路油漆以及机具、交通工具所耗油料等)的消耗费用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3、管理费:按不高于人工费、材料费总和的5%计收。

4、税金:应缴税金及附加。

三、规范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计费办法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相关工务设备数量、生产劳动定员换算办法,按照铁路总公司、上海铁路局相关规定执行,并告知专用线单位。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煤蒲白矿业铁路专用线运价的函-陕价服函[2013]9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煤蒲白矿业铁路专用线运价的函-陕价服函[2013]9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煤蒲白矿业铁路专用线运价的函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煤蒲白矿业铁路专用线运价的函
(陕价服函〔2013〕93号)
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铁路专线取费标准的请示》(蒲白矿业字〔2010〕127号和蒲白矿业发〔2011〕209号)收悉。

鉴于你公司下属的蒲白铁路运输公司专用线运输成本增加较大和企业运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专用线安全生产,稳定铁路职工队伍,按照“调整运价和企业自行消化”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蒲白铁路运输公司专用线货物运输价格调整为每吨26.60元。

此价格自2013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

你公司应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营业收入、支出等经营情况报省物价局。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6月27日
——结束——。

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目录

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目录

教育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 皖政[1998]21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6号 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令第240号 国务院令第150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343号、合政[2003]105 号 省财政、物价、土地皖价字(计)[1996]84号,皖价房 [2002]332号 财预[2000]127号、皖土(籍)字[1988]第147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财综[2001]1061号 皖价房[2002]47号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国家财政部、国土局财综字[1995]10号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152号 皖价费字[1999]136号、皖价行费[2000]215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7]152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67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316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1992]195号 皖价费[2004]172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164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皖价电字[1999]25号、合价行 费[1999]209号
收费标准 定额建安工程总额 0.8‰ 定额建安工程总额 1.5‰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营业额0.5%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10元/证 略 2.5元/平方米
备注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经纪执业人员资 格证书工本费取 消 直属省级管理, 《商标注册证》 验证费取消
药监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第 2 页,共 12 页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服[2013]52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服[2013]52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服〔2013〕52号)合肥市保安停车场经营服务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精神,本着“畅通、便民、临时”的原则,有利于疏导交通,更好的服务全体市民,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最高指导价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区域,其中A级区域23条路段516个泊位,B级区域60条路段2604个泊位(具体路段情况详见附件2)。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必须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路边设置统一停车收费公示牌,使用统一收费系统,使用税务统一票据,现场管理人员统一标式,统一着装,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以上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请审核。

附件:1、合肥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最高指导价标准2、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路段(A、B级区域)2013年7月22日附件1:合肥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最高指导价标准单位:元/车道路临时停车路段分类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时段备注A级区域车型小车15分钟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至首半小时(含首半小时)收3元,以后每半小时收2元,累计收费。

7:30-21:30大车15分钟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至首半小时(含首半小时)收6元,以后每半小时收4元,累计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0]19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0]19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正式标准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0〕194号)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明确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的函》(经皖经管发〔2010〕155号)悉。

现函复如下: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的复函》(皖价服函〔2009〕146号)已试行1年,根据成本调查和座谈会反映情况,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09〕14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该收费标准具体是指不包括中修、大修和自然灾害所发生修复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且为最高收费标准,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非路产专用线代维的企业和单位。

三、非路产专用线代维企业和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专用线产权单位实际,主动与相关专用线产权单位协商,在不突破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或协议)。

四、非路产专用线代维企业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细化服务合同项目、约定服务标准,不断提高非路产专用线代维工作服务质量,加大投入,确保非路产专用线的安全运输生产,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按规定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正式收费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期满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结束——。

专用线代维护维修价格

专用线代维护维修价格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经费〔2009〕18号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铁路专用线代维修收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铁路局、河北省铁路管理局:
北京铁路局《关于调整非路产企业专用线代维修费率的请示》(京铁财[2007]389号)、河北省铁路管理局《关于调整河北省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的请示》(冀铁字[2008]45号)收悉。

鉴于铁路专用线维修成本大幅度上升,维修企业经营困难,为保证铁路专用线维修质量和运输安全,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工务代维修收费标准调整为:线路48元/米.年,道岔4800元/组.年,钢桥480元/米.年,圬工桥144元/米.年,隧道192元/米.年,涵渠96元/米.年。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电务代维修收费标准确定为:A等信号设备3500元/组.年,B等信号设备2500元/组.年,C等信号设备1800元/组.年。

三、道口看守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铁路专用线代维修收费不包括大、中修和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修复费用。

需要大、中修及遭到自然灾害进行维修时,由产权单位根据铁道部规定编制施工预算另行投资。

五、提供铁路专用线代维修服务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服务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维修服务合同(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本批复自2009年8月15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调整铁路收费批复
抄送: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晋价服字[2010]109号。

沈阳铁路局、辽宁省物价局、吉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沈阳铁路局、辽宁省物价局、吉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沈阳铁路局、辽宁省物价局、吉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铁路局,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沈铁价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沈阳铁路局、辽宁省物价局、吉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沈铁价发[2006]19号)沈阳铁路局有关单位,辽宁、吉林省各、市(州)物价局(发改委):近年来,维修铁路专用线成本大幅上升,给铁路维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困难。

为了保证铁路维修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现对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予以调整(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产权的铁路专用线,由铁路进行调车作业的,为确保运输安全,其铁路专用线应委托铁路维修部门代为维修和养护。

委托铁路维修企业代维修的,核收维修费。

二、承担铁路专用线维修的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按铁道部颁发的维修标准做好维修工作,使铁路专用线经常保持设备完整、质量均衡。

对只收费不维修或简化维修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铁路专用线维修费不包括大、中修和自然灾害增加维修的费用,需要大、中修及遇到自然灾害进行维修时,由产权单位根据铁道部规定编制施工预算,另行投资。

四、非铁路产权专用线的道口看守,一般由产权单位自理;确需铁路部门派人看守时,核收专用线道口看守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路产铁路专用线租用费标准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O0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发《关于调整铁路专用线维修费和租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沈铁价发[1993]134号)和其它有关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规定即行废止。

七、本通知内容解释权属辽宁省物价局、吉林省发改委、沈阳铁路局。

fg省物价局保留的价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fg省物价局保留的价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鄂价费字[1996]256号 鄂价费字[1996]279号 鄂价检字[1996]302号
鄂价房地字[1996]313号
鄂价费字[1996]355号 鄂价检字[1996]414号
鄂价房地字[1996]418号 鄂价房地字[1996]437号 鄂价房地字[1997]10号
鄂价函字[1997]14号
鄂价房地字[1997]53号
1
文 号 鄂价检字[1991]211号 鄂价费字[1992]110号 鄂价费字[1992]111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70号 鄂价费字[1992]196号 鄂价费字[1992]217号 鄂价费字[1992]220号 鄂价费字[1992]223号 鄂价费字[1992]232号 鄂价费字[1992]232号
鄂价费字[1997]375号 鄂价重字[1997]436号
2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鄂价房地字[1994]262号
鄂价房地字[1995]9号 鄂价函字[1995]20号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鄂价函[1995]78号 鄂价函字[1995]111号
鄂价房地字[1995]114号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甘价服务[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73号)各市、州物价局、兰州铁路局辅业资产管理中心、敦煌铁路公司:近年来,随着铁路管理体制变化和铁路运输管理方式的不断改进,涉及铁路运输生产的主辅业服务收费秩序逐步好转。

但由于行业性质和从事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和物流服务的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目前执行的部分价格政策已不适应铁路管理体制和业务发展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铁路运输服务以及物流服务收费管理,明确相关政策和管理权限,规范铁路运输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维护货主、承运人以及铁路运输服务、物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服务业务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价格管理形式和权限。

省内凡涉及铁路运输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根据《价格法》、《铁路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定价目录》以及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铁道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规定,以下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1、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兰州铁路局规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1243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1243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1243号)青藏铁路公司: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的函》(青藏铁辅函[2010]6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标准核定如下:一、为了保证省内地方企业的正常运输和铁路机车的行驶安全,同意青藏铁路公司的铁路专用线代维修单位向地方企业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收取代维修费。

二、地方企业铁路专用线代维修费实行上限管理,在核定维修费标准限额以下,允许供需双方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维修费收取标准。

三、地方企业铁路专用线代维修费上限标准:(一)工务部分1、线路60元/米.年2、道岔10000元/组.年3、桥梁、涵渠、隧道200元/米.年4、道口2000元/2.5米宽.处.年(二)电务部分1、电气集中连锁道岔、有轨电锁器道岔10000元/换算组.年2、无轨电锁器道岔8500元/换算组.年3、带柄道岔表示器3000元/换算组.年四、中央企业和部队铁路专用线代维修费可比照地方企业铁路专用线代维修费标准收取。

五、铁路专用线代维修单位收取维修费用时,要充分与产权单位协商,并签订线路维护和费用收取协议;收取的维修费要统筹用于代维修铁路专用线线路、桥涵、隧道以及电气设备等方面,不可挪作它用。

六、本收费标准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青价工字[1997]2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结束——。

合肥市供电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合肥市供电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④35千伏:80
二、
临时用电接电费
电压等级
元/千伏安
按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皖价服[2004]223号、皖价商函[2011]131号
申请临时用电用户,供电企业与用户以合同方式预订临时用电期限,按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收取临时接电费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双方另行约定处置。
1、高可靠性.22千伏:260;
②10千伏:210;③20千伏:190;
④35千伏:160;⑤63千伏:110;
⑥110千伏:80
2、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
电压等级
元/千伏安
①0.38/0.22千伏:210;
②10千伏:160;③20千伏:128;
三、
互感器检定费
省物价局皖价费[2005]171号、[2009]115号
1、电压互感器检定费
0.1级以下0-35KV

72(基本量限),
每增加一个量限加收50
2、电流互感器检定费
0.1-0.5级5KV以下

208(基本量限),
每增加一个量限加收80
合肥市供电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规格
单位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一、
高可靠性供电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2004]223号、皖价商函[2011]131号
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详见附件)。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1.5倍收取。

国家计委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7.09•【文号】计办价管[1998]512号•【施行日期】199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管〔1998〕512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根据去年11月原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印发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规定,今年4月1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8〕587号)。

为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承、托运人和延伸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概念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是指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受托运人或收货人委托,在货物承运前、交付后,为托运人、收货人提供代办货物接取送达、仓储保管、包装整理及代办货物运输手续等服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概念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延伸服务受货主委托开展,坚持货主自愿原则,具有自愿有偿服务的特点,延伸服务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二是延伸服务经营者只能代办货物运输过程中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的事项;三是不得将正常运输作业过程分解成延伸服务,不得将属于铁路运输成本开支的运输服务作业重复列为延伸服务项目。

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主体与经营范围铁路运输主业、铁路多种经营企业或社会依法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向货主提供延伸服务的,均属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主体。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和社会延伸服务经营者必须按不同营业场所分别经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开通载客试运营的批复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开通载客试运营的批复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
程开通载客试运营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12.14
•【字号】皖交运函〔2017〕700号
•【施行日期】2017.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开通
载客试运营的批复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开展载客试运营的请示》(合交客管〔2017〕55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1〕236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2013)等文件要求,我厅委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对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试运营基本条件进行了评审。

根据评审报告,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已具备试运营基本条件,同意开展载客试运营。

你局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行业管理,强化制度落实与安全监管,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系统的衔接,构建一体化交通体系,指导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公司严格执行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各项规定,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轨道交通1、2号线网络衔接,加强日常运营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平稳有序安全运营,不断提升运营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

此复。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14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府广场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服[2007]472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府广场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服[2007]472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府广场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府广场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服[2007]472号)
合肥方正停车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市府广场、淮河路等三个停车场收费标准批复的报告》文收悉。

鉴于原收费标准已到期,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你公司经营的市府广场、淮河路和长江路停车场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市府广场停车场(不分车型)4小时(含4小时)以内5元/每车次;4-10小时(含10小时)10元/每车次;10小时以上15元/每车次。

淮河路、长江路停车场(不分车型)2小时(含2小时)以内5元/每车次;2-10小时(含10小时)10元/每车次;10小时以上15元/每车次。

月票和年票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按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自主制定。

二、本收费标准自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你公司接到此批复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的监督。

此复。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结束——。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
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6.06
•【字号】合价服[2013]39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的批复
(合价服〔2013〕39号)
合肥市地方铁路协会、各地方铁路专用线单位:
你协会《关于申请调整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的报告》(合铁协【2013】01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及部分国家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120号)、《关于专用铁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价服函〔2012〕186号)和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就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专用铁路货物运输价格0.48元/吨公里,运价按产权单位分段计算核收,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算。

(二)专用铁路共用服务收费是产权单位、共用户、铁路部门三方签订“专用线共用协议”后,共用户向产权单位缴纳的费用,费用纳入专户管理。

具体见附表
1。

(三)专用铁路运输过磅费可参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文件执行。

即:整车轨道衡30元/车,整车普通磅秤1.5元/吨。

(四)铁路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皖价经费字〔1998〕94号)和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358号)规定执行。

具体见附表2。

(五)装卸作业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可参照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铁运〔2005〕5号)规定的费率和浮动幅度执行。

具体见附表3。

二、专用铁路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货主自愿原则,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另行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分解操作过程重复收费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

三、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

在服务场所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请审核收费标准。

原合价服〔2006〕42号文件同时废止。

期间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合肥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分类表
2、合肥铁路专用线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3、合肥铁路专用线整车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
2013年6月6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合肥铁路专用线整车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