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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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出差活动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及四风建设相关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体系的子公司,已实行“五费合一”的单位(部门)按《业务包干费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本着“预算控制、明确标准、超支自付”的原则,超支部分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承担,节约部分归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超标准住宿,严禁用公款在娱乐休闲场所消费。
第四条工作人员到工作地域以外的地点履行公务视为出差(县域以内据实报销交通费),出差审批程序: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详细注明出差人数、姓名、事由、时间、起止地点及预计发生的费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单位(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含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以下简称
“公司领导”)出差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通知总经办。
第五条差旅费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差电话补助费。出差期间发生的接待费、办公费等随差旅费一同报销,不得拆分报账。
第六条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均按照地区分类标准实行限额管理。具体划分为五类地区,各地区范围如下:一类地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二类地区:珠海市、厦门市、汕头市、大连市、青岛市、天津市、海口市、三亚市、南京市。
三类地区:除以上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以外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四类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省会以外城市,包括广东省、浙江省、海南省、福建省、江苏省。
五类地区:以上四类地区以外的城市。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地域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包括出差器械行李搬运费、订票费等。出差乘坐飞机、火车的,机场、火车站至市区往返的车费也计入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交通工具的乘坐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公司领导到国(境)外出差搭乘飞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选乘商务舱。
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下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乘坐飞机的,在出差申请单的出行方式栏需选择“飞机”,并加签分管领导同意(机票比动车票便宜的除外,需提供对应日期和起止地点的动车票票价信息作为证明附件)后方能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票据必须具备日期、起止地点,提供的票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当地规定票价核定报销。对无具体事由的交通定额票据,财务不予报销。
不享有车改补贴的工作人员使用其私家车出差、接待客人,可凭过路费、加油费发票在以下限额内报销往返费用:根据实际出差人数,参照公交车、长途车、高铁等票价计算。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包车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批。报账时须附详细的包车说明(含时间、起止地点、包车缘由等),以便审核判断费用的真实及合理性。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开支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具体标准为:
注:其他二级单位正职包含除一级子公司外的其他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分子公司厂长、矿长等。
当天往返或在车(船)上过夜的给予50元/天住宿费补助。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所在城市有公司经营酒店或代管酒店的原则上优先选择。
第十六条住宿费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减一天计算,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出差天数以住宿登记清单、本单位(部门)或总经办考勤等为依据。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伙食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一级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会计、经济)师以下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
单位:元/人/天
第二十条出差期间有接待任务的,招待费不得与出差费用拆分报账,已报销招待费的,不得重复享受当天伙食补助。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
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凭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报销。
第二十三条一级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会计、经济)师以下人员出差发生的市内交
通费,报销标准为:
/天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派出单位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再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出差电话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出差电话补助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移动电话补助费用。
第二十六条出差电话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1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七条移动电话费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每半年凭票限额报销,预存话费不得报销。因两地工作需要确需办理两个手机号码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销。享受移动电话费标准的人员,不得再重复报销出差期间的电话补助费。
第七章报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