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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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03.22
•【文号】(2016)最高法民他8号
•【施行日期】2016.03.2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
一案请示的复函
(2016)最高法民他8号
(2016年3月22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5)苏商外仲审字第0002号《关于不予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汇报的案情,涉案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系该院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Wicor Holding AG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9]415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规定进行审查。你院在审理Wicor Holding AG与泰州浩普投资有限公司就同一《中外合资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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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