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建筑工程活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2. 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 建筑工程必须经过合法审批,按照规划许可进行施工;
4. 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5.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安全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三章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第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
2. 罚款;
3. 暂停施工资质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4. 追究刑事责任;
5. 注销单位营业执照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当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公安、监察、质监、税务、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利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行业安全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施工质量,是指在建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的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活动。
第三条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控制与保证第五条在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确保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实际需要;(二)施工材料的检验,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三)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的控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五)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第六条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和管理职责;(二)加强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三)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四)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档案,及时记录工程质量情况和问题处理情况。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和管理职责,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档案,及时记录工程质量情况和问题处理情况。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在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
建筑工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为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与主体。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有第一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编制质量方案,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施工方、设计方等各参与主体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设计方案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承担着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以上责任主体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班组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最新

施工班组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最新第一章:施工班组管理办法一、基本情况介绍施工班组是建筑施工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施工任务的基本单位。
有效的施工班组管理办法对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班组成立及管理1.班组成立条件:–班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组建。
–班组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2.班组管理要求:–班组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班组应遵守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
三、班组安全管理1.安全教育培训:–班组成员应不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安全防护措施:–班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二章:施工班组处罚条例一、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擅自调换施工计划;–未按要求配备安全设备等。
2.处罚措施:–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进行相应处理;–第三次违规:暂停施工资格或解散班组。
二、责任追究1.责任界定:–班组负责人对班组工作负全面责任;–班组成员对自身行为负责。
2.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班组追究相应责任,并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章:其他规定一、协同配合1.施工班组与其他相关单位协同配合:–班组应与其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配合,共同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二、信息报备1.信息报备要求:–班组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汇报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确保施工过程畅通。
结语施工班组的管理办法和处罚条例是保证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的重要保障。
班组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进行,为建筑工程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以上是施工班组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的最新内容,希望对施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头等大事。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
1.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规划设计。
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合理规划设计,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
2. 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监测评估。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安全生产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4.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奖惩措施。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整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规范施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的各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质量监督机构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诚信为本、责任共担”的原则,坚持全过程质量监管,持续改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法律法规为依据,注重科学技术支撑,注重管理创新,注重全员参与,注重责任追究,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持续提升。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监督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勤奋努力,精益求精,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素质,加强监管和验收,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质量要求。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公正,依法行使监督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遵循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施工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质量监督机构等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目标和管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责任,确保设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处罚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处罚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处罚对象包括:(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
第六条处罚内容主要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业整顿;(四)降低资质等级;(五)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六)刑事责任追究。
第三章处罚情形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二)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四)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验收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安全评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的;(五)未按照规定披露工程信息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保修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护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进度控制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安全评价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审计的。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建筑施工安全是保障建筑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促进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二、安全管理的范围1.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前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并组建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
3.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协助。
三、建设单位的责任1. 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并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方案。
2.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3. 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确保施工人员拥有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培训。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1. 施工单位应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并组建安全管理小组。
2.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关记录。
五、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指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 施工现场应合理布置施工道路,确保施工机械和人员的顺利通行。
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安全衣等,并保证施工人员正确佩戴。
六、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1.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 相关部门应对施工现场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责任。
七、安全培训和教育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2. 安全培训应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八、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条例施工现场管理处罚条例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文明施工,提高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质量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1、进入现场必须经三级教育,填写安全教育记录方可上岗,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不准穿拖鞋上班,违者管理人员及班组长罚款50元/次,工人罚款20元/次。
3、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次罚款。
4、机械设备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处以100元/次罚款。
5、文明安全施工,做到工完料净脚下清,违者追究班组长责任,处以100元/次罚款。
6、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打架、赌博、酒后闹事,违者视情节给予100元/次罚款。
7、施工现场严禁带家属、小孩进入,违者罚款200元/次。
8、项目部、各班组长、特种工种、门卫手机24小时开机,不得关机、停机,违者罚款50元/次。
9、各班组长,管理人员每天都要在施工现场,外出要请假,否则每次罚款100元/次。
10、现场施工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根据有意、无意损坏、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或罚款。
11、非电工严禁动用电气设备(配电箱),违者予以罚款100元/次。
12、施工人员能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视情节给予50-100元奖励。
13、出现突发事故主动参加现场急救,排除故障者予以500-1000元奖励。
一、泥工班:1.砌砖前砖未淋水,一次罚100元/次2.砌完一层后楼层未及时清理,罚300元/层3.砌体不合格,每一处罚100元4.构造柱在装模前,下脚没有及时清洗,每处罚100元5.浇砼之前,模板未浇水湿润罚100元/次6.砼表面不平整,每层罚500元/。
7.砼未及时养护,罚500元/次,(7天内冬季不少于3次/天,夏、秋季不少于6次/天)。
8.直接从楼层向下丢弃垃圾,材料等每次罚500元/次9.灰浆,砼过夜未使用完的,每斗车罚100元10.砼出现大面积蜂窝,麻面,露筋现象的,罚200元/处。
建筑工程施工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与方。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可行、美观”的原则,注重工程技术和质量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等,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监督施工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三章质量控制标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制定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把关和全面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质量验收与评定第十二条完成建设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质量验收应包括技术资料、材料使用、施工工艺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的质量评定,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质量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单位、个人,相关部门应当吊销或暂停其相应的资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全文最新

工程施工处罚条例全文最新第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依法处以罚款,直至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将其列入不良施工企业名单。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依法处以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备施工计划和监理计划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五条对于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六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的,一律不予批准施工许可。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材料及相关工程项目核准文件的,不予批准施工许可,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建设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或是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的,一律不予批准施工许可。
第十条施工单位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责令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非法在施工单位招标过程中行贿、拉票等行为的,一律不予批准施工许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停止其施工活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项或是违约不支付相关款项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干扰或打击报复行为的,一律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安全管理原则1.3 法律责任第二章:责任主体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3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4.1 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4.2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4.3 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5.1 安全技术规范5.2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5.3 高处作业与临边防护第六章:特种作业与危险作业管理6.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6.2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6.3 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7.1 安全教育的内容与要求7.2 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7.3 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八章: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8.1 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8.2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8.3 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九章:监督管理9.1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9.2 安全监督检查9.3 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2 事故责任的追究10.3 法律救济途径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实施日期11.3 其他补充规定签字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甲方)签字:____________施工单位(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1.2 安全管理原则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安全。
1.3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主体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法规,旨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全文共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注重预防,并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强调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专业中介机构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服务。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该以质量为中心,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实行全过程的控制,并且要求参与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益。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经验的积累。
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从计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注重防范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监理机构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设立,并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得到政府的支持和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实行严厉的处罚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活动,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有特权,均受到处罚的监督和制约。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实行责任追究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追究责任,又要加强防范措施和工作机制的建立。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并进行公告批评。
第六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安全隐患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进行确定。
第七条对于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重新检测,并处以罚款,并将相关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对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失职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同时吊销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条对于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限制其承接相关工程的资格。
第三章处罚程序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如果存在严重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进行公开审判。
第十三条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对于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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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管理,保护建设工程参与者
的权益,推动建设施工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
1.建设施工责任追究应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歧
视任何参与者。
2.建设施工责任追究应遵循事实真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
原则,不得凭空指控或搞虚假陷害。
3.建设施工责任追究应追究实际责任人的责任,不得滥用职权
或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一方。
4.建设施工责任追究应及时有效,不能拖延处理或以任何方式
干扰正常的追究程序。
第三章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主体
1.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建设施工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建设施工企业等。
2.建设施工监督机构应负责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
责任追究。
3.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查明责任,并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4.建设施工企业应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责任得
到追究时能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
第四章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程序
1.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责任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处罚决定等环节。
2.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程序应遵循程序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
的原则,并及时向相关参与者公示和解释。
3.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程序应依法进行听证、勘验、取证等活动,并留有相应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五章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
1.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整顿、责令停
建等措施。
2.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应依法适用,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量刑,不得滥用职权或任意加重处罚。
3.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应公开、透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