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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
(新旧对照表)
——曹远泽律师整理新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标题和结构完全一致,但新规内容改动非常大,与旧规相比,新规保留11条,删除34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

学习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思维和方法尤为重要。

本人认为,学好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思维和方法包括:对比解读、划重点、提出问题、结合案例、关注删除条款、规则与技能结合等。

以下是本人在学习新规过程中整理的一个对照表,表中的蓝色、橙色或加粗等特殊格式字体为本人为了理解记忆和便于后续复习所作的注解,欢迎大家交流探讨!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项2000-300《江苏省城市市容责令停止违处以一百元以5平方米以下100 - — 500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法行为,限期上一千元以下5平方米以上500 一例》第五十条第二清理的罚款1000项《江苏省城市市容责令停止违处以二十元以第一次20 —50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法行为,继续上二百元以下第二次50 —100例》第五十条第三违法经营的,的罚款第三次及以上100 - -200项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装盛器具违法行为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管理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责令限期改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罚规定情节情节较轻情节严重10平方米以下10 —30平方米30平方米以上单位:元100 —300300 —50050010001000-300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的罚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情节严重3000-500100 —300300 —500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三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江苏省城市市容补救措施的罚款责令纠正违处以五十元以10 饮食服务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二项《江苏省城市市容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责令纠正违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50 —200处以五十元以11 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四项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50 —200情节单位: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江苏省城市市容责令纠正违处以五百元以10平方米以下500-100015 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洗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八项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16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程渣土10 —20平方米20平方米以上情节较轻情节严重1000-2002000-300500-10001000-300运输工程渣土、砂石、 17 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 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涉及建筑垃圾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擅自占用、迁移、拆除、18 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 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法行为管理依据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19 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处罚规定情节单位:元《江苏省城市市容责令限期改拒不改正的,处情节较轻500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正,采取补救以五百元以上情节严重1000 例》第五十二条第措施三千元以下的1000-300 二项罚款0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江苏省城市市容 责令限期改 处以应建配套20 境卫生设施 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正,米取补救 设施工程造价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江苏省城市市容 措施 一倍的罚款责令限期改 21 超市及其他人流集散地 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 集容器和公共厕所 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五十二条第 四项《江苏省城市市容 正,米取补救 措施22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个人单位50 —200 200-2000违法行为管理依据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处罚规定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广告:10平方米以下500-1000 元10 平方米-30 平方米30平方米以上擅自使用未验收或者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责令限期改可并处工程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第十七条管理条例》第四十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正,给予警告造价2%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对负有直接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第二十一条管理条例》第四十正,给予警告责任的主管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一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00-30003000-2万元其他挂浮物:每处50元违法行为管理依据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处罚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责令限期改造成损失的, 50元/天.平方米14 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机动车在道路侧石以上第三十六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15 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违章行、停车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轿车、小型客车[7座(含)以下]200 —600轻货、中型客车[8座(含)以上:元大货(客)车元300 —900 400 —1200注:以上处罚规定中,除第7、8条外,一次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计。

餐饮服务食品行政执法常见违法行为适用条款对照表

餐饮服务食品行政执法常见违法行为适用条款对照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罚款(2千-5万,5-10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12
经营或者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大酒店经营或者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需检测报告。如火锅底料、红油豆瓣、干辣椒、辣椒面中检出罗丹明B;奶制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9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大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10
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餐饮服务食品行政执法常见违法行为、案由、违反条款、依据条款等对照表
(2012.12)
序号
违法行为
案由
违反条款
依据条款
处罚种类
1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试验依据、判定标准对照表

试验依据、判定标准对照表
配合比设计依据:JTJ041-2000 JTG E30-2005
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强度评定符合质量检评标准
GB 1499.2-2007(II级钢)GB1499.1-2008(盘条)
GB13013-1991(I级钢)

钢筋可焊性、焊接试验
JGJ/T 27-2001
JTJ041-2000

机械连接
JGJ107-2003
JGJ107-2003

土工试验
JTG E40-2007
JTG E10-2006

地基承载力轻型
试验检测项目执行规程规范一览表1序号试验检测项目名称试验方法规程判定标准规范水泥jtge302005gb1752007jtge422005jtj0412000碎石jtge422005jtj0412000钢筋试验gbt2282002拉伸gbt2321999弯曲gb149922007iigb149912008盘条gb130131991i钢筋可焊性焊接试验jgjt272001jtj0412000机械连接jgj1072003jgj1072003土工试验jtge402007jtge102006地基承载力轻型sl2371999设计文件地基承载力重型tb100182003设计文件jtj05995设计文件锚杆拉力试验gb500862001设计文件试验检测项目执行规程规范一览表2序号试验检测项目名称试验方法规程判定标准规范混凝土混凝土强度和拌和物性能试验
配合比设计依据:JGJ55-2000 JTG E30-2005
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强度评定符合质量检评标准
十一
砂浆
混凝土强度和拌和物性能试验:JGJ/T 70-2009
配合比设计依据:JGJ98-2000 J 65-2000

试验检测判定依据及结论述语 供参考

试验检测判定依据及结论述语 供参考

/
3 CS211土的击实试验记录表 T0131-2007 击实试验
/
4
CS212土界限含水量试验记录 T0118-1993 液限和塑限联合测定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表(液塑限联合测定仪法) 法
(JTG E40-2007)
5
CS213土颗粒分析试验记录表 (筛分法)
T0115-1993
筛分法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 E40-2007)
设计
a、该批水泥砂浆稠度(分层度)满足/不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
七 硬化后水泥混凝土
27 CS202材料试验通用报告
《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 验规程》(JTG E30-2005)
设计
/
28
CS321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 验记录表(同条件养护试 件)
T0553-2005水泥混凝土立方体抗 压强度试验方法。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F50-2011)
a、×d强度达设计强度的××%,可以放张(先张法); b、×d强度达设计强度的××%,可以张拉(后张法);
CS321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 T0553-2005水泥混凝土立方体抗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a、7d强度达设计强度的××%,可/不可作为计量的依据;
16
CS202a岩石试验检测报告
《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 (JTG E41-2005)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F50-2011)
a、该岩石抗压强度为××Mpa,可/不可用于C××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粗 集料的母材; b、该岩石极限抗压强度为××Mpa,符合/不符合设计(不小 于××Mpa)要求,可/不可用于××砌石工程。
a、该土天然含水率为××%。

《条例》法律依据对照表

《条例》法律依据对照表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

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依据和条文对照表

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依据和条文对照表
2.《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绿化作业、城市道路保洁、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立法依据和条文对照表
二O二O年九月
《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立法依据和条文对照表
条文
依据或参考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建设美丽衡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管理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履行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主要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对照表0920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主要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对照表0920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第十四条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三)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四)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开展活动。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初稿)》对照表 .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初稿)》对照表 .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初稿)》对照表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安全监管局立法依据及参照的有关规定目录一、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二、参照的有关规定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3.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通过)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5.《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6.《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4月15日修改版)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1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修订稿)1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版)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准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材料标准对照表

材料标准对照表

Q195 Q235A Q235A
Q235B Q235B Q235C Q235C Q235D Q235D Q235D Q275
标准
GB 700-88 GB 700-88 GB 700-88
GB 700-88 GB 700-88 GB 700-88 GB 700-88 GB 700-88 GB 700-88 GB 700-88 GB 700-88
运输液体的无缝钢管 无缝钢管构造 无缝钢管构造
备注
各种情况下都必须检查一致性
限制C含量到0.17% 限制C含量到0.17% 限制C含量到0.17% 限制C含量到0.17% 限制C含量到0.17%
性能匹配
图纸上的材料代码(瑞典标准)
NONFERROUS METALS 相似 4010-02
相似 4104-14 / (4106) 相似 4112-06 相似 4120 相似 4212 相似
2092
2132-01
2134
2140
2142-03
2143
2172
2234 2258 2391/2991 2511-08 2541-03 2571
S355 MC D
S235JRG2
S235JRG2 E295
EN 212190 C45R
11SMPb28 11SMPb30+C 95MnWCr5.
S355J1H S355J2G3
St 52-3N
St 50-2 St 60-2
E360
1.0070
St 70-2
细粒的工程钢,可焊的 S355N
1.0545
StE 355
S420N
1.8902
StE 420
S460N
1.8901

新旧劳动法对照表

新旧劳动法对照表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7;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3;
违约
责任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8;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3;
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违法
后果
前提一: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无需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订立合同
前提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视为已经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如何确认连续工龄
个人发生工作岗位和工作单位变化时个人有无选择权
以上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以上均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解除(续)
解除类型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不得解除
1、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最终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食品安全罚款条例对照表

食品安全罚款条例对照表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
(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为处罚的;
(七)十二个月已受到一次停止的行政处罚的;
(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
(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14项应该是根据《实施条例》第32条第二款,第56条第6项进行处罚
餐具不消毒----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序号违法行为罚则依据条款11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2《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3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4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一)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2生产经营禁止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3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4进口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5经营标识不全和虚假宣传的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6食品中加入药品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7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按第《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处罚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第一款第(七)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8拒不调离“五病”人员及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9不按照规定做台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10储存食品时未及时清理过期变质的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11储存散装食品时未标注名称、生产日期等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12发生食物中毒时不按规定处置、报告事故,毁灭有关证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绿化特色〕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注重景观营造,优化植物配置,体现季相变化,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功能与品质。
加强风景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海等重点管控区域的绿化建设,构建彰显地域特色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第六条〔规划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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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5〕98号)第一条第5点: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3.《转发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安徽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皖交运发〔2000〕25号)第一大点:坚持“乡镇船舶县、乡(镇)管”原则,认真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乡镇船舶安全工作,各乡(镇)要选聘足够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乡管员具体职责:一是贯彻执行水上安全监督机关制订或颁发的各项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及政策法规;二是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船舶检验机关和水上安全监督机关把好本地乡镇运输船舶质量关和船员技术关,并协助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三是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五定”(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渡工、定乘客定额、定管理)的落实及隐患的检查和整改工作,维护渡运秩序;四是制定加强本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五是负责依法取缔不适航的乡镇运输船舶和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破旧渡船;制止违章、冒险航行。
第九条设置水上加油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的要求,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禁止在航道内使用船舶流动加油。
第一款依据上位法规定;第二款结合我省实际自设。
1.《国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第七条水库、水电站、节制闸等管理单位进行调水作业前,应当在因调水作业导致水位急剧变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区域内,及时发布水情信息。
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外省立法经验自设。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水情信息传递制度和通报制度,在因调水作业导致水位急剧变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区域内及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
第一款关于预算保障内容采纳了省财政厅的意见。
1.《国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立法依据对照表内容立法依据和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立法依据对照表
内 容
立法依据和参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应当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禁止利用内河、湖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依据上位法规定。
1.《国条》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二章 通航保障
第五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养护,保持航道畅通和助航标志有效、明显。
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依据上位法规定。
《国条》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水域、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调查处理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水利、体育、旅游、环保、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2.《国条》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3.《国条》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六条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所有人、经营人不能及时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没有所有人、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十条利用船舶、浮动设施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管理要求,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水域污染的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涉及通航水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征求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结合我省实际自设。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检验、登记,取得船舶检验、登记等证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2.《国条》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5〕98号)第一大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
依据上位法规定。
1.《国条》第六条第(一)、(二)项: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2.《国条》第七条第(一)、(二)项: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依据上位法作具体规定。
1.《国条》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外省立法经验自设。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船员在船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有关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驾船;(二)抢航、抢漕、抢档;(三)违反规定人畜混装;(四)驾驶货船、渔船、乡镇自用船舶等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载旅客;(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或者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六)其他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3.《国条》第八条第一款: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4.《国条》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村民(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依据上位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依据上位法规定。
《国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三条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
(二)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
(三)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四)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或者在船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第八条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水上水下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工程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助航、警示标志以及防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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