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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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

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重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或通过其他形式依照法律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简答题:

•公司章程的变更:由公司董事会作岀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岀章程修改草案;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办理,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

在其他无效事由,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使用该原则;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人格混同、财产混合和虚拟股东等;股东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资本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支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公司连续5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岀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原来的代表及业务执行机关丧失权利,由清算组取而代之,清算组代表公司一切行为。(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

活动。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限制,即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还是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贵(10)管理人具有勤勉义务。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1 •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4.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5•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制的利率水平;?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与一般债务的区别:债权人法律地位相同;

(1)公司发行的债券是面向社会发行的,往往为了广大公众持有,因而是否如期偿付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普通债务则是向特定的金融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借贷形成的;

(2)公司债券的发行有严格的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筹资的费用也比较大;而普通之债不需过分严格的审批与政府监管,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确定即可;

(3 )公司债券可以自由流通,但是普通之债的契据不具有可流通的性质。

公司债与优先股异同点:在经济上的差别不大;

(1 )权利本质为根本差别;(2)公司债的利息属于公司无条件支付的义务;而优先股的股息则由公司自由决定;(3)公司债通常有到期日,到期日届满必须归还本息;优先股没有到期日,也不归还股本,是否支付股利看公司是否有盈余。(4)如果发生支付违约现象,公司债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支付,而优先股股东则无。

简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申请宣告破产。

(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人。(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税款。(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讼活动。

(7 )清算组成原因故意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任。

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具体:(1)自我交易: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违反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关联交易: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3)管理报酬:我

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经理报酬由董事会决定。但当高管兼任董事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问题,在此情形下,其报酬应由股东会决定。(4)公司机会:董事高管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5)同业竞争:董事不得为自己或第三

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事业或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6)其他:董事高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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