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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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丹政发[2004]38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9.02【实施日期】200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日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理顺公物处理渠道,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公物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物拍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丹东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公物拍卖的主管部门。

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工商、财政、海关、法制等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择优推荐公物拍卖定点拍卖企业,报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五条下列公物必须到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拍卖:(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二)审判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三)检察机关依法追回的物品;(四)航空、航运、邮政、公路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五)金融部门需处理的借贷抵押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后需处理的损余物品;(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需要变卖的公物;(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和外事活动中接受的按规定需交公变卖的物品;(八)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委托拍卖的物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不得拍卖。

第六条罚没物品中的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应优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鲜活商品应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就地拍卖。

大连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大连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6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3]41号文件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改方案实施后,各单位新分配的新建成套楼房(以下简称新房),腾空的旧楼房,都要贯彻“先卖后租”的原则,向职工出售。

出售比例不得低于每次分配总套数的20%。

以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出售比例要逐年提高。

对现已出租的单元式成套楼房(以下简称旧房)产权单位亦可有计划地出售给现住户。

第三条单位出售的住房,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简易房、鉴定为危险房、别墅式小楼、规划改造区内的、产权归属有争议的、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等住房,均不出售。

第四条符合本单位分房条件的职工,在本单位配、建房时,申请购买住房,单位应予以鼓励,优先安排房源。

已租用旧房的住户亦可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现住房。

凡购买新、旧公有住房,须以自住为目的且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以户为单位,每户只限一套。

第五条出售公有新、旧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为单位计价。

其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结构、楼层、设施、朝向、地段、装修、设备等因素,按质论价。

第六条为鼓励买房,改革起步阶段,实行准商品价。

准商品价是向商品价过渡的优惠价格。

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超过规定的住房面积限额标准的部分,一律按商品房价计算。

第七条准商品价的基价,由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组织评估、测定,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每年公布一次。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整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整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整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7•【字号】丹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整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整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编制部门要按《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交易平台层级整合工作,各县级交易平台要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挂牌工作。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县级交易平台的业务指导,按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到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7日丹东市整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15号)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现就我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整合已设立的东港市、凤城市和宽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形成全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二、整合目标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实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统一、操作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监管办法统一,在全市形成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94方案)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94方案)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得实施细则(94方案)(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与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得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得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得实施细则.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得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得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得职工与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与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得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得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得就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得多层与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得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得原则.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得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得30%.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得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得职工与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得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得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得,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得,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得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得;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得;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得;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得;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得.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得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对职工收入较高得单位,由单位分配得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得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得增减系数(详见附件)与成新折扣。

住房得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得按40%计算.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得优惠.工龄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得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她处时不得重复享有受优惠。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1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1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订的《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8日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辽宁省省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辽财资〔2012〕5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市政府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进行接收和保管的实物仓库,是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一)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富余、长期闲置、使用频率低的资产,超标、超编配置的资产;(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后应上缴的实物资产;(四)执法单位罚没物品;(五)执收单位收缴的抵顶行政事业收费的实物资产;(六)经批准由市财政负担经费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并在事后应上缴的实物资产;(七)市财政局规定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物仓实施直接管理。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0]2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0]2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4月26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丹东市属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以及环保产业园辖区内的土地出让原则上采用先收储、后出让程序,以净地出让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土地收储与出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计划性原则。

土地收储与出让要实行以市场为主导的计划管理,土地收储计划与出让计划要相互衔接,杜绝土地收储与出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效益优先原则。

要把土地收储与出让效益放在优先位置。

(三)政府主导原则。

土地收储与出让涉及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丹东市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为土地收储法人单位和土地出让工作平台。

主要职责:(一)对宗地出让收入与出让成本摸底测算后,提出宗地收储与出让建议。

(二)按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批准的土地收储计划,组织实施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土地收储工作。

丹东市公有住房产权出售政策知识

丹东市公有住房产权出售政策知识

丹东市公有住房产权出售政策知识
丹东市公有住房产权出售政策知识
⼀、现⾏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折扣标准
现⾏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每平⽅⽶建筑⾯积为810元,⼯龄1年折扣每平⽶建筑⾯积4.32元(购房职⼯⼯龄折扣计算截⽌到1994年),建筑物成新折扣率每平⽅⽶建筑⾯积2%。

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现⾏成本价补⾜房款后,产权归个⼈所有。

计算公式:
房屋折扣后单价=成本价×(1-房屋使⽤年限×2%)×
应交购房款=折扣后单价×建筑⾯积
应交维修基⾦=成本价×2%×建筑⾯积
合计房款=应交购房款+应交维修基⾦
⼆、职⼯购买公有住房产权英提交的证件及办理程序:
职⼯购买公⽤住房,应提交《公有住宅租凭契约》或有关证明、购房⼈及配偶⾝份证、户⼝本、结婚证、购房⼈夫妻⼯作单位⼯龄证明,经产权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后持《丹东职⼯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到市房改售房办公室审批,到市房产交易市场⼀楼3号窗⼝交款。

交款后10个⼯作⽇到市房产交易市场⼆楼2号窗⼝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公有住房在动迁时扩⼤⾯积部分是个⼈出资的,购买房屋产权时的计算⽅法:
凡按房改政策拟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产权,动迁户个⼈负担动迁集资款的,按个⼈负担集资款额占集资当年动迁安置⽤房综合造价的⽐例,确定个⼈拥有的房屋产权⽐例。

房屋个⼈出资部分产权⽐例确定后,剩余部分的⾯积,按房改售房政策以成本价购买,购买后个⼈拥有房屋全部产权。

国有房屋出售流程

国有房屋出售流程

国有房屋出售流程一、准备阶段。

1. 确定出售意向。

这就像是你想卖掉自己的一个大宝贝,得先自己心里有个底,为啥要卖呀。

对于国有房屋来说,可能是因为有新的规划啦,或者是要优化资源配置之类的。

这时候相关的部门或者单位就得好好商量商量,达成一个明确的出售意向。

2. 房屋清查与评估。

国有房屋嘛,就像是大家的一个集体财产,得先把它的情况摸清楚。

清查就是看看这个房子的基本状况,有多少面积,是啥结构的,有没有啥损坏之类的。

然后就是评估,这个可重要啦。

找专业的评估机构,就像找一个很厉害的鉴宝大师一样,来确定这个房子值多少钱。

这个评估价值会影响到后面出售的价格呢。

二、审批阶段。

1. 内部审批。

这就好比是家里人内部先商量好。

国有房屋出售得经过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

他们会审查出售的必要性、合理性,看看是不是符合规定。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提交很多资料,像房屋的基本情况报告、出售的初步方案之类的。

2. 外部审批。

除了内部的审批,有时候还需要外部的一些部门点头才行。

比如说,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性质之类的特殊情况,可能还得经过国土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

这就像是要经过好几个关卡的考验一样。

三、信息公开阶段。

1. 选择公开方式。

国有房屋出售得让大家都知道呀。

可以选择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消息,或者在当地的报纸上登个小广告之类的。

这就像是在大声告诉所有人,这里有个好房子要卖啦。

2. 公开内容。

公开的内容可不能含糊。

要把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出售的条件、竞买的方式等等都写清楚。

就像是你卖东西得把商品的详情都告诉买家一样,要做到透明公开。

四、交易阶段。

1. 寻找买家。

这个时候就等着有兴趣的人或者单位来联系啦。

可能会有很多人来打听,就像一群人围着一个热门商品一样。

相关的负责人员就得耐心解答大家的问题。

2. 签订合同。

当找到合适的买家之后,就要签订合同啦。

合同里面得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写得明明白白的。

比如说房屋的价格、付款的方式、交房的时间等等。

大连公房如何交易?公房管理条例是什么

大连公房如何交易?公房管理条例是什么

大连公房如何交易?公房管理条例是什么
一、大连公房如何交易?
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上市出售申请。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出出售申请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

2、准予上市的,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并如实申报价格。

注:房屋成交价由买卖双方协商。

房地长交易管理部门需对价格进行核实,并对房屋进行评估及勘察。

3、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

买卖双方在完成过户手续的三十日内,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大连公房管理条例是什么?
1、根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

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款及装修费的;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经进行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以上文章介绍的就是有关于大连公房如何交易,以及大连公房管理条例是什么的内容了。

我们知道大连公房的交易问题,也是根据我们的公房管理条例相关的,这里面也会明确表明我们的公房再次交易的问题,大家可以参考本文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11]1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11]1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各项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我市市区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要控制在9.5%以下,东港市、凤城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要控制在9%以下。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市物价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将我市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一)强化商品住房预售审批管理。

在建项目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的,必须全部、及时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达到预售条件未全部申办的,暂停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制度。

本通知下发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在丹东房产交易网上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每套商品房价格,网上公示与现场公示的价格须保持一致。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丹政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政发〔201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2年5月2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丹东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居民多层次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丹东市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丹东大孤山经济区(以下简称五区)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登记制度。

第五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是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工作的决策机构。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保障办)具体负责指导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实施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物价、民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等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纳入丹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的公开竞拍方式取得。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1]28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21【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业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十二五”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丹委发〔201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引进高端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市区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一)以下为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人员: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人员;2、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在市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3、在市区居住满5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

4、本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5、本市区退休人员。

劳动合同签订、社会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单身人士年收入低于24000元;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4536元。

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售流程

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售流程

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售流程一、确定出售意向。

咱事业单位要是想卖国有房产啊,得先内部好好商量商量。

这可不是一拍脑袋就能决定的事儿呢。

得有个初步的想法,为啥要卖呀?是有新的办公地点啦,还是有其他特殊的资金需求之类的。

这一步就像是咱出门旅行前,先确定目的地一样重要哦。

大家得坐下来,开个会,把各种想法都说说,看看是不是真的到了非卖不可的地步。

二、资产评估。

确定要卖之后呢,就得找专业的评估机构来给咱这房产评估评估。

这就好比是给咱这房子定个“身价”。

评估机构会根据房子的地段、面积、房屋状况等好多因素来确定它到底值多少钱。

这个过程可不能马虎呀,毕竟这关系到咱事业单位的利益呢。

而且啊,评估报告就像是房子的“简历”,以后卖给别人的时候,人家也得看这个报告才知道这房子值不值这个价。

三、上报审批。

评估完了,就该向上级部门上报审批啦。

这一步可严格着呢。

要把出售房产的原因、评估结果等各种资料都准备齐全,然后按照规定的流程去提交。

上级部门会很认真地审核这些资料的,他们得确保这个出售是合理合法合规的。

咱就得耐心地等着审批结果,就像等待考试成绩公布一样,心里还有点小紧张呢。

四、公开招标或挂牌出售。

如果审批通过了,那就要进入出售环节啦。

一般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挂牌出售的方式。

这就像是把房子放到一个大舞台上,让有兴趣的人都来看看。

公开招标呢,就是让那些想买的人来投标,咱们根据他们的标价、方案等因素来选择最合适的买家。

挂牌出售呢,就是把房子的信息挂在指定的平台上,规定一个期限,谁出价合适就卖给谁。

这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可不能搞小动作哦。

五、签订合同。

当找到合适的买家之后,就该签订合同啦。

合同里要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写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房子的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等。

这合同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保护着买卖双方的权益。

签合同的时候,大家都得仔细看清楚每一个条款,可别到时候出了问题才发现合同里有漏洞。

六、办理产权过户。

合同签好了,接下来就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国企名下房产出售流程

国企名下房产出售流程

国企名下房产出售流程一、确定出售意向。

国企想要出售名下房产啊,这可不是个小事儿呢。

一般得先内部讨论讨论,就像家里要卖个大件儿似的。

得看看为啥要卖这房子,是企业战略调整呀,还是有别的特殊情况。

这时候呢,相关的部门就得坐一块儿好好唠唠。

比如说财务部门可能就会担心卖的价格合不合适,会不会亏了;而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呢,就得讲讲这房子现在的状况,有没有啥特殊的地方。

大家都得把自己的想法和顾虑说出来,要是都觉得行,那就可以往下一步走啦。

二、资产评估。

这一步可重要啦。

国企名下的房产得知道它值多少钱呀,总不能瞎卖对吧。

就会请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

这些评估师可专业了呢,他们会从各个方面来看这房子。

比如说房子的地理位置,要是在市中心,那肯定价值就高一些呗;还有房子的面积大小、建筑质量,要是房子新、质量好,那价格也能往上提提;另外呢,房子周边的配套设施也很关键,附近有没有学校、医院、商场啥的。

评估机构评估完了就会给出一个大概的价格范围,这就像给房子定了个价格底线一样,国企心里就有数了,知道这房子大概能卖多少钱了。

三、审批环节。

国企做事那都是有规定的,要卖房产就得经过层层审批。

首先得在企业内部走审批流程,可能要从基层部门一直报到高层领导那里。

每个领导都得仔细看看这个出售计划,看看有没有啥不合理的地方。

这个过程可能有点繁琐,但是这也是为了保证国企的利益嘛。

内部审批完了,还可能要上报给相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资监管部门。

这些部门也要审查这个出售是否符合规定,是不是对国企发展有利,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没有保障。

只有所有的审批都通过了,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呢。

四、寻找买家。

审批都过了,就可以找买家啦。

国企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买家哦。

一种是公开招标,就像在市场上大喊一声“我这儿有房子要卖啦,谁来买呀”,然后很多有兴趣的企业或者个人就可以来投标,国企就可以从中挑选合适的买家。

还有一种就是委托房产中介,中介公司的人脉广呀,他们能联系到更多可能感兴趣的人。

丹东公租房申请条件-丹东公租房买卖政策

丹东公租房申请条件-丹东公租房买卖政策

丹东公租房申请条件-丹东公租房买卖政策丹东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

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公租房申请条件一点也不难,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

丹东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丹东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丹东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丹东区政府在丹东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

丹东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丹政办发[1988]34号

丹东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丹政办发[1988]34号

丹东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丹东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丹政办发(1988)3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房产交易市场管理,保护房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进行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名类房屋交易,须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未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市房产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交易,可由交易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协议;亦可由交易人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由房管部门介绍成交。

第五条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下列证件:1、个人进行房产交易的,应交验房屋产权证件、宅基地使用权证件、公证机关的公证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明,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代理人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2、单位进行房屋交易的,应交验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证件、房屋交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六条严禁私下交易、倒买倒卖、瞒价漏税和中国渔利等不法行为。

违者,房管机关有权吊销产权证件,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交易登记后,如因故需中止交易,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或撤销登记。

但业经审查批准的交易,交易双方均不得反悔。

第八条房屋交易价格,要贯彻以质论价的原则。

新建的商品房屋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单位出售旧公有房屋,以房屋现价值为依据,合理定价;个人出售私有房屋,由交易双方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控制价格标准,自行议定成交价格。

为推动公有住房加快出售丹东实行购房预定金制

为推动公有住房加快出售丹东实行购房预定金制

为推动公有住房加快出售丹东实行购房预定金制
张林达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业》
【年(卷),期】1997(000)004
【摘要】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体制。

最近,辽宁省丹东市决定,在市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交纳购房预定金办法。

购房预定金是职工参与房改购买公有住房的首期付款,交纳标准按照住房的不同户型和建筑面积确定。

凡未购买公有住房的市区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均要按规定标准交纳购房预定金。

《办法》规定,职工自交纳购房预定金
【总页数】1页(P40-40)
【作者】张林达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实行总分馆制,构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丹东地区公共图书馆实施集群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J], 邵宏杰
2.福州市制定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高收入家庭实行市场价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成本价 [J], ;
3.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行交纳购房预定金办法 [J], 何绍东;
4.丹东化纤厂实行内部合同制的调查 [J], 蔡学敏;孙大为;聂振贤;李健锋;张裕书;于
化顺
5.加快办理发证手续——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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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二手住房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二手住房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二手住房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丹政办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二手住房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支持居民卖旧买新、互换住房,改善住房条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二手住房交易补贴等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2016年度房交会期间二手住房交易优惠政策(一)免收二手住房交易手续费4元/平方米、登记费80元/套。

(二)居民转让二手住房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实行先征后补。

1.不满两年上市交易的二手住房,缴纳的营业税按60%补贴;2.不满两年上市交易的二手住房,缴纳的城建税、地方教育费、教育费附加按100%补贴;3.不满五年或非家庭唯一住房上市交易的二手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25%补贴。

二、居民互换住房优惠政策2016年4月20日-2016年12月31日,居民之间互换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免收换房双方二手住房交易手续费4元/平方米、登记费80元/套。

(二)对换房居民缴纳的契税先征后补,全额补贴。

(三)对换房居民双方所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实行先征后补。

1.不满两年互换的二手住房,缴纳的营业税按60%补贴;2.不满两年互换的二手住房,缴纳的城建税、地方教育费、教育费附加按100%补贴;3.不满五年或非家庭唯一住房互换的二手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25%补贴。

各县(市)、大孤山经济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支持本地区二手住房交易有关补贴政策。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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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在我市城市区域内按房改政策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城市区域内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已出租、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
(一)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坐落在繁华街道两侧适合改作营业用房的;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保留价值的;
(四)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五)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
(六)其他由市政府确定为不宜出售的。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应坚持“新建住房只售不租、腾空的旧住房先售后租和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主管机构。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售房价格
第六条自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格。

确认高收入职工家庭的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统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逐年测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公有住房成本价由市房改办、物价局等部门测定,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每个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只能在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职工购房面积超过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第八条新建住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包括煤气、给排水、供电、供暖、道路、通讯)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为50年)计算。

旧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成新折扣;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其成本价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九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价格上给予购头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清购房款折扣。

折扣的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价格上还应根据房屋所处的地区类别、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进行洽当调节,具体标准由市
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1.新建空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1-一次
付款折扣率);
2.现住新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3.腾空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土各项
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4.现住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土各项
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领]×(1-一次付款折扣率);
竣工后使用不满1年的住房为新房,使用1年以上的为旧房。

第十二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

实行分期付欧的,付款期一般不超过10年,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房屋实际售价的30%,分期交付的部分要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章售房程序
第十三条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批准方可出
售公有住房。

第十四条单位申请出售公有住房时应自市房改办提供《公有住房出售申报表》、拟出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竣工时间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职工购房应持《住房租赁证》或有关证明文件、工龄证明表、《出
售公有住房协议》和《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到市房汝办办理审批、交红手续。

第四章产权界定和房屋交易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入应在付款之日起30日内持购房批准文件、交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
屋产权证书。

第十七条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行文易,按
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行交易,
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职工过去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售房当
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取得全部产权后可
依法迸行交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售房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应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专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出售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房地产开发单位已经售出使
用权的公有住房和动迁安置用房的收入及其利息,纳入市政府设立的城市住房
资金专户管理,出售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的收入及其利息,归产权单位所有,
纳入本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我市安居工程住房;
(二)改造危旧房屋和建设解困住房;
(三)发放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
(四)市政府规定的与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全额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用
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四条市房改办应根据我市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等项工
作的需要,于每年初编制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
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市房改办应根据财务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使用出售
公有住房收入的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归集、管理、审批和使用行为,避免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和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监
督管理,保障售房收入合理使用,安全运转。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购买公有住房或挤占、挪用、截留出
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在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产权单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和个人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按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九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继续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供暖费和煤气气源费的缴纳仍按租住公有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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