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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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在我市城市区域内按房改政策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城市区域内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已出租、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
(一)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坐落在繁华街道两侧适合改作营业用房的;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保留价值的;
(四)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五)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
(六)其他由市政府确定为不宜出售的。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应坚持“新建住房只售不租、腾空的旧住房先售后租和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主管机构。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售房价格
第六条自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格。确认高收入职工家庭的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统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逐年测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公有住房成本价由市房改办、物价局等部门测定,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每个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只能在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购房面积超过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第八条新建住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包括煤气、给排水、供电、供暖、道路、通讯)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为50年)计算。旧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成新折扣;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其成本价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九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价格上给予购头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清购房款折扣。折扣的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在价格上还应根据房屋所处的地区类别、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进行洽当调节,具体标准由市
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1.新建空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1-一次
付款折扣率);
2.现住新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土各项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3.腾空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土各项
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1-一次付款折扣率);
4.现住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土各项
调节系数)—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领]×(1-一次付款折扣率);
竣工后使用不满1年的住房为新房,使用1年以上的为旧房。
第十二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实行分期付欧的,付款期一般不超过10年,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房屋实际售价的30%,分期交付的部分要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章售房程序
第十三条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批准方可出
售公有住房。
第十四条单位申请出售公有住房时应自市房改办提供《公有住房出售申报表》、拟出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竣工时间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职工购房应持《住房租赁证》或有关证明文件、工龄证明表、《出
售公有住房协议》和《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到市房汝办办理审批、交红手续。
第四章产权界定和房屋交易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入应在付款之日起30日内持购房批准文件、交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
屋产权证书。
第十七条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行文易,按
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行交易,
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职工过去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售房当
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取得全部产权后可
依法迸行交易,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售房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应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专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出售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房地产开发单位已经售出使
用权的公有住房和动迁安置用房的收入及其利息,纳入市政府设立的城市住房
资金专户管理,出售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的收入及其利息,归产权单位所有,
纳入本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我市安居工程住房;
(二)改造危旧房屋和建设解困住房;
(三)发放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
(四)市政府规定的与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售房收入全额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用
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四条市房改办应根据我市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等项工
作的需要,于每年初编制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
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市房改办应根据财务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使用出售
公有住房收入的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归集、管理、审批和使用行为,避免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和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监
督管理,保障售房收入合理使用,安全运转。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购买公有住房或挤占、挪用、截留出
售公有住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在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