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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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文件上是“应交税金”科目,笔者按新准则改为“应交税费”, 抵扣增值税的

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本文举例分析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核算。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办公用小车用汽油、及修理费的增值税不在此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照上述规定,办公小轿车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更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此,办公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

额,既然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也就意味着应该可以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办公用的小轿车既用于正常办公,又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产生的修理费和燃油费,其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1:甲企业于20×9年5月5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 800 000元,增值税额476 000元,支付运输费20 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且运费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该业务可抵扣的增值税=476 000+20 000×7%=477 400(元)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 800 000+20 000×93%=2 818 600(元)

借:固定资产 2 8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7 400

贷:银行存

款 3 296 000

对于企业进口固定资产或工程用物资,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2.自制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2:企业于20×9年3月20日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各种工程物资支付价款250 000元,支付增值税42 500元。实际领用工程物资233 000元,领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 000元。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25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 500

贷:银行存

款292 5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和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263 000

贷:工程物资

233 000

原材料

30 000

在原增值税条例下,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由于原材料改变用途,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新条例下,由于自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可以抵扣,所以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再需要转出。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例3:甲企业用一批材料换入新设备一台。该材料售价7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1 900元,该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5 000元。换入的新设备公允价值8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3 600元。甲支付补价11 700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甲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 900

银行存款11 700

甲企业结转材料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65 000

贷:原材料65 000

4.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例4:甲企业20×9年2月10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乙企业,价税合计100 000元,当即收到一张面值100 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9年8月10日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议拟进行债务重组。乙企业以设备抵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公允价值78 000元,增值税额13 260元。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债务重组损失=100 000-(78 000+13 260)=100 000-91 260=8 740(元)

借:固定资产7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260

营业外支出

8 740

贷:应收票

据 100 000

如果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对于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直接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等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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