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挤占挪用专款的主要形式及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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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挤占挪用专款的主要形式及审计方法
标签:审计挪用专项资金形式方法分类:工作学习 2007-11-09 07:47
随着国家财政以专项资金补助地方经济建设等逐年增多,受财政经济发展的制约和监督力
量的限制,造成专款被挤占、挪用的问题比较突出。
审计中发现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虚列支出。
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做法是财政或专款使用单位,列报支出(一般预
算支出或专款支出),实际并未拨入专款使用单位或项目,直接转入暂存款项长期挂账,形
成事实上的占用。
二、虚假配套。
有些上级专款需要下级配套(一般是政府财政部门配套),而下级实际并没
有真正配套,但为应付上级检查,采取虚假配套的做法。
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干脆就不配套,也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二是虚走一笔账,如从部门单位或乡镇政府调入资金作为配套,实
际又原封不动地拨回,转圈后实际地方资金并没有用在项目上,而是套取了上级专款。
三、直接借用。
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财政的专项资金专户或专款使用单位,将资金借出用
于非专款使用单位或项目,违反了专户管理、封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结转下年、平衡预算。
财政部门对有些上级专款滞留在总预算,有些结转下年使用,
有些直接平衡预算。
近年来,挤占、挪用专款又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分别为:转圈、价差(套取)、转移等,具
体表现形式为:
一、转圈。
财政部门或专款使用单位将专款拨下去后,通过一系列的账务处理,再将资金
转回,有时是转回资金原账户,但大多数情况是转到其他账户以躲避检查。
一般是发生在
专款拨付比较频繁的年终和年初进行,如对某县财政财政决算审计中以现,财政局预算外
资金专户年初收到县科技局上缴“非税收入”15万元,经检查上年总预算拨款发现,年底时
拨入科技局口蘑开发上级专款15万元,经询问总会计和延伸审计发现系专款转圈。
二、价差。
即对专项资金的以物代资材料另立账户,采取低进高出的手段,套取专项资金
用于单位经费支出。
这种做法较为隐蔽,如对某县水利局的审计就发现,该局专项资金户
与下属的一个物资供应站往来资金频繁,经调阅该站的账目,实际上是一个库存材料明细账,该账户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联合集中采购后,,拨入该局的专项工程材料,但是该局在将此材料用于国债资金等专项资金项目时,却额外加价,形成大量价差利润,短短两年时间利润就达60多万元,用于招待费等机关经费支出。
三、投资。
即用专款投资用于企业或公司,实现利润后作为机关经费使用。
如某县农业部
门1998年用于支农专款30万元成立苗圃,专款账户反映为对外投资,2003年审计时经费
账户反映收到苗圃上缴收入15万元弥补机关经费超支,专款至今没有归还。
另外有的单位用专款资金作为成立新公司或中心之类的注册资本,验资后再收回等。
四、转移。
即通过办理虚假会计业务将专项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小金库中的做法。
往往
是专款使用单位在购置工程所用物资材料或对外承包工程中,利用发票管理中的漏洞,从
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或从供货单位开具假发票等套取资金,存入单位另立的账户中,用于单
位和个人挥霍。
对挤占挪用专款的检查,要坚持审计署要求的“账户入手,下审一级”的审计方法,检查中
要注意收集上级下达专款文件,注意向预算科索取历年来结转下年支出的具体项目,结合
对专款对账表、总账和财政决算报表的检查,直接延伸审计到项目使用单位的下一级或几级,详细审查单位生来款项,另外要对年终的大额专款支出作火烧为重点详细审计,从中
发现问题。
而转移资金等问题必须在专案审计或有内部举报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现。
(中国
审计)
专项资金审计特征
2010-1-7 11:59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扶助或支持某一项目拨或贷的资金。
从分类角度来分析就包括:资金性质分为无偿和有偿;区域分类为国内和国外,国内分类为中央、省、市、县。
用
途分类为:农、林、工业、能源、交通、教育、卫生、环境、民政、国防等等关系国计民
生的项目。
资金渠道分类为:财政拨付与银行优惠贷款。
由于专项资金来源广、种类多,
使用范围大、数额多,加强其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首当其冲。
因此,必须本着对政府资
金安全使用的原则,只有了解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特征,才能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审计和准确
有效的监督。
专项资金主要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无偿性:国内(外)政府对某一项目的扶持所拨给的资金不需偿还。
2.有偿性:国内和国外政府对某一项目扶持的专项低息贷款,需要偿还。
3.复杂性: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多,使用广,要层层分解,又层层下拨通过各级财政拨
付中转到项目单位。
4.目标性:专项资金使用后,必须达到预期目标,凸显其作用。
5.针对性:国家不是普遍拨放,而是针对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专门项目而拨或贷的
资金,因此具有很强的区域性、专项性。
由于审计专项资金具有一定的难度,尽管各级审计人员长期以来认真进行艰苦努力工作,为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业绩。
但专项资金审计仍然
存在一些“盲点”而使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与国家的目标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其表现为:
1.专项资金使用前期费用开支。
每个专项资金的使用,目前通常存在前期围绕项目而发生的前期费用,按说项目单位
应当有所投入,但通常都在项目资金到后支付,有的数额较大,而审计时无法界定,其合
理性、合法性,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审清。
2.专项资金使用部门上下联手改变用途。
专项资金来源渠道,从中央到县,要经过省、市、县多个主管部门,因此往往会层层“拔毛”或变相使用,甚至下级作为项目费用返给一部分上级部门作为对项目的支持,基层
审计部门对此“望尘莫及”。
3.领导批准,挪作他用。
有些项目资金到达项目目的地,有的地方领导批准改变使用途径,甚至有“内部”文件,作为集体研究决定其改变使用途径,审计人员无法审实。
4.以国家相关政策为由,拨贷私营(外商)企业。
有的项目资金由于其使用涵盖范围广泛,如果监督不到的话,致使一些权力人,以国
家有政策规定名义,拨入私营(外商)企业;如正当使用无可非议,如果以“人情”、“暗股”拨
或贷入就会滋生腐败,因为外商私营企业不能审计,即使去审计也要办理名目繁多的手续,谁会去惹麻烦,谁会去担干扰外商(私营)投资环境的风险呢?
综上所述,专项资金审计,由于上述的“不确定”因素存在而难以审实、审透、审清,从而使专项资金审计“失真”而形成“盲点”。
针对专项资金存在的“盲点”问题,作为审计部门并不能听之任之,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妥善处理好,并立足以下几个方面:
1.对前期费用,建议项目最高权力的部门作出相应规定,以制度管好前期费用,防止过多、过滥,确保有效资金使用在项目上。
2.对于各级项目资金经过部门挪用、截留等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追回资金,严查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性。
3.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的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大公告力度,对相关的人员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追究谁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4.加大专项资金延伸审计力度,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对有外商(私营)企业使用了这些资金的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取消外商使用专项资金免检的“豁免权”。
随着各级政府对国计民生的专项资金相关投入加大,专项资金审计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率,为专项资金审计消除“盲点”提供支持,使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