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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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E房”)是指为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而建设的,价格相对低廉的房屋。

上海市也推出了相关政策,以确保低收入家庭有更好的居住条件。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一、家庭户口要求1.申请人必须在上海市户籍,享有与市区房屋或土地相关的购房或安居类住房补贴政策。

二、家庭收入要求1.家庭年收入限额:上海市家庭年收入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含)以下,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申请人年收入限额为12万元人民币(含)以下。

三、家庭成员要求1.申请人必须满足户籍规定的结婚、离婚、一人独居等生活状态。

2.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不得在其他地方拥有商品房住房,且不得有未处理的商品房产权或住房租赁合同。

四、购房资金要求1.申请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要按规定支付购房款,不得存在拖欠、逾期或违规操作。

2.申请人在获得商品(非经适房)房屋时,不能同时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也不得与经济适用房户籍的配偶共同购买。

五、购房时间要求1.非本市的户籍人员须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

2.属于本市的户籍人员,原则上应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

六、居住要求1.申请人必须在上海市有正当的居住需求,且未拥有适居条件的住房。

2.不得以商业、租赁、出租等方式将经济适用房出售、转让、出租、改建或擅自改建、借贷、赌博等。

七、其他要求1.申请人在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必须提供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2.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材料,如有虚假、伪造材料,将取消申请资格。

综上所述,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户口要求、家庭收入要求、家庭成员要求、购房资金要求、购房时间要求、居住要求以及其他要求。

了解并满足这些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经济适用房,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经济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经济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0]9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救发〔2010〕92号)各区县民政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23日上海市民政局第十七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2010年12月3日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根据《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的核对以及核对程序,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下列具体内容:(一)工资性收入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的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等收入;(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商业保险投资收益等;(四)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一次性补助等)、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捐赠(赠送)收入、彩票收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亲友搭伙费等;(五)其他有关的收入。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2022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是什么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XX〕29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2010年上海房地产政策

2010年上海房地产政策

2010年上海市房地产政策目录1、11月25日“十二五”期间,本市廉租房、经适房准入标准将进一步放宽,力争在规划期内,5年新增100万套保障房,经适房将实施租赁租售新机制。

2、11月7日沪上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3、11月2日《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4、10月26日沪财政局通知: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5、10月14日上海暂停非改善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6、10月7日"沪12条" 包含限购、贷款限制等7、10月7日上海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家庭在本市限购住房的通知8、9月20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放宽户口准入标准9、9月20日《关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10、9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11、6月29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12、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5年新增100万套保障房经适房将实施租赁租售新机制2010年11月25日举行的“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情况”市政协委员年末视察活动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透露,未来5年,本市拟计划新建住宅1.3亿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占总套数60%。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透露,廉租房、经适房两条准入标准线将进一步放宽。

其中,廉租房将适时调整租金补贴方式,根据租赁对象的收入情况,制定差额补贴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而经适房方面,也将加快其申请审核、轮候供应工作,同时实施经适房租赁、租售新机制。

公租房将重点建设和筹集面向社会供应的公租房;积极引导社会机构经营管理公租房;鼓励产业园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展单位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

此外,未来5年,本市还将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优先满足广大市民的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发文字号】沪公积金[2010]4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0.06.29【实施日期】2010.06.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42号)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03
•【字号】黄府办发〔2016〕059号
•【施行日期】201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
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6〕059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协助行政、司法(人民/社会团体)事务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和《黄浦区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附件1:。

上海市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渠道的通知-沪计投[1999]598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渠道的通知-沪计投[1999]598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渠道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渠道的通知(沪计投[1999]598号1999年11月15日)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强化本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现就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平价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本市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申请,停止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审批和建设计划下达等工作。

二、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审批空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

三、凡已列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已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转为内销商品住宅。

四、凡已列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但尚未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宅项目。

五、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后,原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或单位,应先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手续后,方可进行商品住宅项目的经营;或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单位代为经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市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居房、平价房开发建设计划管理的通知》(沪计投(98)031号)停止执行。

——结束——。

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xx〕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第四条(规划和计划编制)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

上海售后公房96方案

上海售后公房96方案

上海售后公房96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的不断加快,住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上海市场上存在的售后公房问题,上海市政府特别推出了96方案,旨在提供更加公平、高效的售后公房管理和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售后公房96方案的内容及其实施效果。

一、方案概述上海售后公房96方案是上海市政府为解决售后公房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房源保障:方案提出了合理分配售后公房的原则,确保不同层次、不同收入群体的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公正的住房保障。

2. 售后公房管理:方案规定了售后公房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居民入住售后公房的条件和程序,并建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和服务体系,确保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3. 服务保障:方案强调提供优质的售后公房服务,包括维修、保洁、安全等各项服务内容,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二、方案实施效果上海售后公房96方案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该方案的主要实施效果:1. 合理分配房源:通过建立公平的房源分配机制,96方案成功解决了售后公房分配不均的问题,确保了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需求。

2. 规范管理程序:96方案明确了售后公房的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有效遏制了非法转租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提升了居民权益保护水平。

3. 优质服务提升:通过加强售后公房的服务保障,96方案使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同时提升了公众对售后公房的满意度。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案例分析,展示了上海售后公房96方案在实际中的应用效果:1. 张先生一家是低收入群体,通过96方案成功获取了一套售后公房。

他们感受到了政府的关怀和支持,得到了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2. 李女士是中等收入群体,凭借96方案,她可以享受到相对低廉的租金和优质的售后公房服务。

这给她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和舒适。

四、总结与展望总体来说,上海售后公房96方案为解决售后公房问题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202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

202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

202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2024年是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调整年,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更加
注重满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

本文将介绍2024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

首先,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户籍居民,包括本市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

二、住房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适用房的使用范围,适用房一般是指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之间的房屋,一房一厅或者两房一厅的
结构形式。

三、收入条件:申请人的家庭总收入必须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具体范
围根据不同的区县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低于一定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可
以享受购房优惠。

四、其他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稳定的婚姻关系或者是单身人士,无房或者只有一套经济适用房。

然后,我们来了解一下2024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

三、摇号公示: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进行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经济适用房
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四、现场摇号:在公示期结束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会组织现场
摇号活动,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中签人员,中签人员将获得购房资格。

五、选房缴费:中签人员将根据自己的购房资格,到规定的购房地点进行选房,并缴纳购房款。

六、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在缴纳购房款后,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并办理房产证手续。

七、入住交付:购房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可按照约定的时间入住,并办理交付手续。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汇、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就两区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提出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申请户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房源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在前述截止日前未签订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

二、申请户未参加选房活动的;申请户参加选房活动、非因本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原因未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因自身原因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或者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方式中作出选择,并承担相应后果:(一)与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准购证明,轮候序号排列在参加本期选房活动、但因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原因未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的轮候序号之后;如在下期房源供应的选房活动中仍未选购住房的,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二)与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退出试点申请,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注销准购证明、轮候序号和选房确认书;该家庭可以在后续批次的申请受理期内重新提出申请,并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管保[2010]3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户未作出选择的,视作保留准购证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在徐汇、闵行区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售后管理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售后管理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三条(共同申请人)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配偶(结婚需满一年);(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二)年满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时间、申请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意义作用和制订过程(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意义和作用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

上海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决策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对于完善本市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包含建设、供应、管理和退出等诸多环节,为了使实践操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借鉴外省市经验和结合本市实际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要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起草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工作作出制度性政府法制办对市民意见进行归纳分析和消化吸收,并再次书面征询各个区(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上报市政府的《试行办法》送审稿。

近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试行办法》。

二、《试行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试行办法》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为制订依据。

在内容上,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不作重复,重点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对程序性和具体操作问题留由配套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

《试行办法》共分七章、计四十九条,现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和“管办分离”的分工原则,《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上海售后公房94方案

上海售后公房94方案

上海售后公房94方案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大都市,住房问题一直是这座城市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上海推出了一系列的住房保障政策,其中之一便是94方案,即上海售后公房方案。

这一方案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94方案的核心理念是通过资金回笼,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循环供应,并将年限适度延长。

这一方案的实施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是售后公房出售阶段,即将历经住房租赁、中介和房地产公司等环节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市场价格卖给购房者。

然后是公租房重组阶段,即将售后公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重新纳入租赁市场,以降低房租,并通过资金回笼,提供持续的住房保障。

上海94方案的实施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有重要作用。

首先,通过售后公房出售阶段,一方面可以让购房者获得自己的住房,并弥补市场上房屋供应短缺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也可以回笼住房资金,为接下来的公租房重组提供资金支持。

其次,通过公租房重组阶段,上海可以适当降低租金,提供廉租房源,解决部分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公平。

与此同时,将售后公房重新纳入租赁市场,也可以增加房屋供应量,缓解因城市人口增长而带来的住房压力。

这些措施有助于平衡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权益。

然而,上海94方案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售后公房出售阶段需要解决一系列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包括审批、签约和交付等。

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协调,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公租房重组阶段需要平衡租金水平和房屋供应的关系。

降低租金可以提高住房保障的效果,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房屋维护和管理成本的问题,以及公租房运营主体的可持续性。

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强政策的研究和调控,避免出现过度投资和资源浪费的情况。

总体而言,上海售后公房94方案在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和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方案通过售后公房的出售和重组,实现了住房资金的回笼和循环供应,促进了房屋市场的平衡发展。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8.04•【字号】沪房地物[1995]418号•【施行日期】199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沪房地物[1995]418号1995年8月4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委、办、局及各大型(集团)公司房屋管理部门:现将《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业主公约(样本)2、业主管委会章程(样本)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4、房屋使用公约(样本)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一、关于房屋管理组织(一)《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所称的“出售率”计算标准是: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该幢或该住宅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之比。

(二)《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住宅区域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可以自然街坊和公共设施的相关程度及房屋总面积予以确定。

其中一个住宅区域范围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三)在住宅区域范围内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该区域的管委会由出售前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占多数的单位牵头组建,其他单位配合。

组建中发生矛盾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负责协调。

(四)《办法》第七条所指的管房小组成员的产生,由本幢房屋内业主按公、私房屋业主拥有的产业面积产生相应比例的房管小组成员,代表本幢房屋业主行使权利。

其中,房管小组成员中的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委派。

房管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在同一个住宅区域的,高层住宅房管小组成员数以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产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依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八月三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规则。

一、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二、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选购户型等因素,按轮候序号先后顺序分场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三、区(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告具体选房时间,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场次、时间、地点、选房须知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四、选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选房活动实施过程监管。

五、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选择适合场所,作为选房现场。

选房现场内分检录区、信息发布区、候选区、选房区和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六、区(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前或者在选房现场向选房户提供当场次可选房源信息资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7.06
【实施日期】2010.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关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实行 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统一受理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实行 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统一受理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实行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统一受理的通知沪房管保〔2011〕25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管理工作,提高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受理中心)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工作效率,方便市民办理申请,现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关于加强本市区(县)和街道(镇、乡)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0〕4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06〕49号)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申请受理业务应统一纳入社区事务受理部门的受理事项,自2011年6月下旬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基本信息、材料信息等将通过“街镇一门式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一门式受理系统)统一录入,实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内部协办”。

各区(县)、街道(镇、乡)要按照街镇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要求,逐项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信息统一录入所需的必要场所、设施设备及受理人员,并做好信息系统的升级安装、运维保障和相关人员的业务综合培训工作。

上述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可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按照现行财务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

各街镇受理中心的服务窗口、住房保障机构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操作说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操作说明根据政策规定的职责分工,为保证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对申请审核操作说明如下:一、街镇受理中心应统一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等资料信息通过一门式受理系统采集和输入,按照受理审核业务流程规定,分别上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经适房系统)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下简称核对系统)展开相应审核工作。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1. 了解申请条件•居住年限要求:申请人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至少5年。

•家庭收入限制:家庭月均收入不超过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房产限制: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上海市范围内没有其他房产。

•单身人士限制:25岁以上未婚人员需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至少3年。

2. 准备申请材料•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居住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上海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资单、纳税证明等收入证明材料。

•社保证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婚姻证明:已婚人士需要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士需要提供未婚证明。

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

•填写申请表格,并在表格上签字确认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4. 审核处理•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及符合条件程度。

•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5. 公示及摇号•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将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结束后,进行摇号抽签,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分配顺序。

6. 领取购房资格•被确定为购房资格候补人的申请人,需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购房保证金,并领取购房资格证。

•领取购房资格证后,申请人可以参与经济适用房的购房。

7. 购房程序•申请人根据购房资格证上的指引,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购房地点购房。

•在购房程序中,需按时交付购房款项,办理过户手续等。

8. 入住经济适用房•购房程序完成后,经济适用房将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可入住所购房屋。

以上便是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的详细流程。

申请人需要提前了解条件并准备好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逐步进行申请、审核、公示、摇号和购房程序等步骤,最终成功购房并入住经济适用房。

9. 注意事项在申请上海经济适用房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填写准确信息: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务必提供准确的个人及家庭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等,以免影响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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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开展审核工作的,可以再行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结合相关书面核查、核对报告,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户登录后的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登录公告满三年但未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的基本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材料)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核对机构发现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申报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与比对信息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中止住房面积核查或者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初审公示调查核实,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复审核查、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有必要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
第十二条 (初审和复审的中止及后续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说明中止理由;要求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 (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后,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转交核对机构,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查、核对工作。核对机构应当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书面核查、核对报告。
第十条 (复审核查与公示)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经复审核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和区(县)指定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复审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举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三)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向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
(四)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有特殊困难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时间不得超过30日。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因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延期参加摇号排序。
(五)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拆迁的,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二)在初审公示调查核实,复审核查或者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已有审核信息和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综合判断,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已有审核信息,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复审结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并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和区(县)指定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申请户登录证明,书面告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合称核对机构),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和核对机构。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七)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定期自动转存明细单,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 (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一年);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经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符合准入标准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收到委托书(附核对对象名单)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完成核对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第七条 (初审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集中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年限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向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进行核查。
(八)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受理)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举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九条构经初审核查和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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