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村镇居住房屋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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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镇居住房屋抗震设计技术导则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
1 总则 (1)
2 一般规定 (2)
2.1 建筑设计与结构体系 (2)
2.2 地震作用 (2)
2.3 材料 (2)
3 选址、地基和基础 (3)
3.1 选址 (3)
3.2 地基和基础 (3)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4)
4.1 一般规定 (4)
4.2 构造措施 (4)
4.3 施工要求 (6)
5 砌体结构房屋 (7)
5.1 一般规定 (7)
5.2 构造措施 (8)
5.3 施工要求 (11)
6 其他结构体系 (13)
6.1 钢结构 (13)
6.2 生土结构 (13)
6.3 石结构 (14)
6.4 木结构 (14)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以下简称:新版《区划图》)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根据新版《区划图》,我省的地震动参数有了明显的提高:消除了0.05g以下的不设防区,0.10g地区的面积有所增加,涉及杭州、宁波、嘉兴和舟山四个市。
为了有效贯彻实施新版《区划图》、指导浙江省内村镇居住房屋的抗震建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委员会共同主编了《浙江省村镇居住房屋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本导则结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浙江省标准《村镇房屋抗灾技术规程》DB33/T1093-2013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我省村镇房屋的抗震技术措施,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基本要求、选址、地基和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其他结构等。
本导则采用的符号、计量单位和术语均按照现有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导则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科技研发中心,《村镇居住房屋抗震技术导则》编制组(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E-mail:zadri@)。
主要编写人:益德清李冰河周平槐
1.0.1 为规范浙江省村镇房屋的建设和管理,减轻地震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内三层及以下各类新建、改建村镇自建房屋的建设。
1.0.3 村镇房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建筑设计和结构体系
2.1.1 房屋体形应简单、规整,平面不宜局部突出或凹进过多,立面不宜高度不等。
2.1.2 不宜错层,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且不应采用悬挑楼梯。
2.1.3 常用的结构体系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生土结构、石结构和木结构等。
2.2地震作用
2.2.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2.2.2 建筑场地为I类时,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2.3 村镇房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采取抗震措施的生土和木结构房屋,以及6度时的村镇房屋(不规则建筑除外)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2.2.4 对于浅层软弱土地基,宜采取换土垫层地基处理措施。
2.3材料
2.3.1 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3.2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和焊接性能好的钢筋。
2.3.3 砌体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3.4 铁件、扒钉等连接件宜采用Q235钢材。
2.3.5 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
2.3.6 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2.3.7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
3 选址、地基和基础
3.1选址
3.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
3.1.2 建筑场地宜选择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宜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3.1.3 房屋不宜建造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
3.2地基和基础
3.2.1 地基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土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采用不同类型的基础;
3 地基为软弱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考虑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等的不利影响。
3.2.2 当有邻近建筑场地地勘报告或当地可靠的工程经验借鉴时,可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但应进行施工验槽,验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补充施工勘察。
3.2.3 为降低地震作用可能导致的砂土、粉土地基的液化影响,房屋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2 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3 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性,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4 减轻上部结构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等。
3.2.4 岩质地基中,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3m,其余地基中,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
4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4.1一般规定
4.1.1 框架结构宜设计成双向梁柱抗侧力体系,不宜采用单跨框架。主体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铰接。
4.1.2 框架结构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楼梯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4.1.3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及隔墙宜选用轻质墙体材料。框架结构如采用砌体填充墙,宜避免框架柱形成短柱。
4.1.4 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厚度不宜小于50mm。
4.1.5 框架结构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 砌体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设置2根直径6mm的拉筋与承重墙或者柱拉结,拉筋伸入墙或柱内的长度宜全长贯通。
3 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板)宜有钢筋拉结;墙长超过8m或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4 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4.1.6 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刚度的影响。当框架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时,支承楼梯的框架柱应考虑休息平台的约束和可能引起的短柱;楼梯间两侧填充墙与柱之间应加强拉结。
4.1.7 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非出入口无锚固的女儿墙高度不宜超过0.5m。
4.2构造措施
4.2.1 框架结构的主梁截面高度可按跨度的(1/10~1/18)确定;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