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乱发资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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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乱发资料、乱收费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养成教师的良好素质,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树立教育的良好行象,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乱发资料、乱收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违规办班补课是指:教师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等时间进行的校内外教学、辅导,并通过该形式获取利益的活动。

二、违规乱发资料是指:有意向学生推荐或统一购买教辅材料、习题汇编、练习本册等,并通过该形式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活动。

三、学校领导不得指使、授意、默许、纵容教师在校内外办班补课,也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四、教师不得违规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等时间进行校内补课、辅导,也不得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特长班”、“辅导班”、“补习班”等,并收取费用。

五、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强制本班或本校学生参与有偿补课,任何教师不得将本应属课内讲解的内容移放在课外进行有偿讲解。

六、严禁教师以家属的名义从事有偿家教补课活动,违规开办“寄读所”、“补习班”、“学习组”,也不得以亲友为名接受学生在家寄读。

七、严禁教师之间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及补课生源,也不得为退

休教师和社会其它人员介绍家教及补课学生从中获利。

八、严禁在职教师参与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等有偿教学活动。也不得为社会团体或个人开展的以学生为对象的补习活动提供便利。

九、未经学校允许,严禁在职教师在民办学校兼课,也不得在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十、严禁教师向学生推荐或统一购买教辅资料、习题汇编、练习本册等。更不得和书商合伙从中谋取暴利。

十一、凡本校在职教师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罚:

1、对于参与者,没收违规所得,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当年量化考核30分,年终量化考核评为不合格的档次,并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扣发当年绩效工资之奖励部分,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高一级职称,并提请区局将其调离本校。

2、对于组织者,除按本条1款处罚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扣除当年量化考核50分,年终量化考核评为不合格的档次。五年内不允许申报高一级职称,按待岗处理,并提请区局将其调离本校。

3、对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社会影响较大的,除按本条1、2款处罚外岗位聘任等级降一至二级,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并提请相关部门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待遇。

4、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上述行为,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者,学校立即解除聘用合同,永不聘用,并提请相关部门取

消教师资格。

5、凡因组织学生办班补课、乱发资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者,必须承担其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人责任。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委会。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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