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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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规范编制说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制体系,规范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按照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下达的第二批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任务,编制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本规范完全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模版的要求编写,在结构、内容、范围等与模版完全一致,未做调整,仅加入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特有的文件、标准等要求,且所有要求都不超出现行有效的标准或法规文件的规定(企业规模划分除外)。

本规范的编制说明如下:

1.规范的第1条(范围):

本规范规定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是量大面广的产品,被广泛应用在家庭、商场、写字楼、生产企业等场所,直接向独立空间提供空气处理的设备。该机组的特点: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耗电少、噪音低,安装使用方便。根据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共生产了115万多台,产值近52亿元。

本规范规定的产品为企业明示执行GB/T 17758-1999、GB/T 18836-2002和GB/T 20738-2006标准的产品或属于上述标准范围内

的产品。此类产品的基础标准齐全,并且全部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管理范围内的产品。

2.规范的第2条(产品分类):

根据第二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计划表编制产品分类及代码。

3.规范的第3条(企业规模划分):

我国现有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生产企业将近70家。其中,超过10000万元的有近10家,为该行业世界著名企业和国内公认大企业,他们拥有较高的固定资产总值,生产设备先进,研发生产能力强,产品多样,为该行业的大型企业。年生产销售额在1000万元~10000万元的企业多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将近15家,他们特点是固定资产中等,产量和销售额受经济环境影响大,行业排名常有波动等,他们是该行业的中型企业。其他为小型企业,固定资产少,多为组装型企业。

企业规模划分的标准是根据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行业的实际状况,将企业规模按企业销售额作为指标来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将销售额达到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企业定为大型企业,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0万元的定为中型企业,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定为小型企业。这里的销售额指的是该企业上年度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类产品(所有品种)总的销售额。

4.规范的第4条(检验依据):

均为现行有效的标准或文件。

5.规范的第5条(抽样):

在这里解释3点

1.根据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或屋顶式空调机组的本身技术特点、应用场合和操作人员不同,建议按照下述分类原则抽取产品:

1)7.10kW<制冷量≤24.36kW 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2)制冷量>24.36kW 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3)制冷量>24.36kW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或屋顶式空调机组的生产多按订单,一般无库存。特别是很难抽取制冷量>24.36kW的同一规格型号的2台样机。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以及必要的检测设备相一致。因此要求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3 台,当库存基数少于3 台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随机抽取2台产品,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留在被检单位作为备用样品。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3.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中均含有制冷压缩机,压缩机不能侧翻、倒臵或受撞击。否则将影响机组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机组损坏。样品保存和运输期间要防雨和防撞击,防侧翻和倒臵。

6. 规范的第6条(检验要求):

①规范的第6.1条(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监函[2010]21号文件要求:检验项目应突出安全、健康、节能、环保、重要使用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本次编制对单元式空调机的检验项目进行了合理的删减,突出了监督的重点。

将直接影响到使用者使用安全及人体健康,出现质量问题会直接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划为A类不合格,为极重要质量项目,如泄漏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保护、输入功率和电流、接地措施、能源效率等级等试验项目。

将出现质量问题虽不会直接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但体现了产品长期运行中某种质量特性存在明显的劣化倾向或经长期运行其质量问题经过积累仍可造成严重后果的,划为B类不合格,为重要质量项目,如标志和说明、制冷量和制冷消耗功率等试验项目。制冷量直接表征产品的制冷能力,与销售价格挂钩。部分企业为竞争市场,存在虚标此参数的情况。用户投诉也多集中在这个指标。

此规范未涉及制冷量>24.36kW机组的绝缘电阻、电气强度和接地电阻,原因是历次国家抽查和许可证检验几乎未出现过达不到要求的情况。

②规范的第6.2条(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

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对能源效率等级要求按照GB 19576-2004判定,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GB 19576-2004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应仔细核对样品型号是否正确,随机附件是否齐全。

对于分体式空调机组,制冷回路应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安装。

7. 规范的第7条(判定原则):

按摸板要求,未作更改。

8. 规范的第8条(异议处理复检):

没特殊性,不做解释。

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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